行纪合同 推荐度: 行纪合同 推荐度: 行纪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行纪合同范文汇总10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纪合同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行纪合同篇1 合同编号: 委托人: 行纪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买入卖出)以下委托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委托物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质量标准包装要求价款单价总价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行纪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四条行纪人(买入卖出)具有市场定价的委托物,行纪人(是否)可以作为(买受人出卖人)。 第五条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第六条行纪人将买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第七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等费用,由承担。 第八条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 第九条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委托物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委托人违约责任:行纪人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人(章): 住所: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 账号:税号: 邮政编码: 行纪人行纪人(章): 住所: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 账号:税号: 邮政编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行纪合同篇2 委托人:签订地点: 行纪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买入(卖出)的货物、数量、价格: (注:如空格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货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三条行纪人将买入的货物交付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委托人与行纪人结算货款的方式、地点及期限: 第五条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 第六条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卖出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的指定价格买入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期限为: 第八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九条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或货物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货物。 第十条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签章):行纪人(签章): 行纪合同篇3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6。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7。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8。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行纪合同篇4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经纪机构(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二手车行纪销售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务 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销售甲方拥有所有权处置权的二手车。 第二条委托车辆的基本状况 车主名称:厂牌型号: 车牌号码:已行驶里程: 初次登记日期:车架号: 车辆使用性质:客运货运出租租赁非营运其他:。 车况:。车辆的修理、事故、抵押、税费交纳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具体瑕疵描述: (一)底盘:。 (二)车身外观:。 (三)发动机:。 (四)电器设备:。 (五)其他:。 第三条委托销售和佣金支付方式 (一)甲方允许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销售委托车辆: 1、约定固定佣金数额的委托销售方式,佣金数额为元。 2、由乙方先行向甲方全额支付委托销售价的保底销售方式,成交价与委托销售价之间的差额作为乙方佣金。 3、约定最低委托销售价,成交价的作为乙方佣金。 4、其他方式:。 (二)佣金支付时间:,佣金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第四条委托销售价及付款方式 (一)(最低)委托销售价元人民币(大写):。 (二)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现金支票。 第五条委托期限与交接车 (一)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应在委托期限开始前将委托车辆交乙方保管。乙方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委托事务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需延长委托期限的,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不延长委托期限的,乙方应即时向甲方交还委托车辆及各种证件、文件和有关材料。交接委托车辆双方应签订书面交接手续。 第六条授权事项 (一)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委托第三方处理委托事务。 (二)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使用委托车辆;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维修委托车辆。 (三)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代为全权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见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甲方的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监督乙方认真履行合同各项义务。 (二)保证所提交的证件、文件和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见附件一《甲方提交的证件、文件和材料清单》) (三)保证向乙方提供委托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并协助办理委托车辆的过户或转籍手续。 (四)在委托期限内不得自行或另行委托他人销售委托车辆,否则仍应向乙方支付约定佣金或乙方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 (二)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委托事务,并按要求及时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三)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四)收取甲方款项时应按规定出具收款凭证。(五)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以及伪造、涂改、买卖交易文件或凭证等手段。 (六)妥善保管委托车辆及甲方提交的各种证件、文件和有关材料。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委托车辆不能过户或转籍的,甲方除赔偿损失外,还应接受乙方退回的车辆,并全部返还已收取的车款。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二)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但发生《合同法》第94条规定情形的,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办理后续事宜。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一)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住所:住所: 证照号码:证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经纪执业人员签名: 联系电话:经纪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行纪合同篇5 委托人(甲方): 经纪机构(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二手车行纪销售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务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销售甲方拥有所有权处置权的二手车。 第二条委托车辆的基本状况车主名称: 厂牌型号: 车牌号码: 已行驶里程: 初次登记日期: 车架号: 车辆使用性质:客运货运出租租赁非营运其他: 车况: 车辆的修理、事故、抵押、税费交纳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具体瑕疵描述: (一)底盘: (二)车身外观: (三)发动机: (四)电器设备: (五)其他: 第三条委托销售和佣金支付方式 (一)甲方允许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销售委托车辆: 1约定固定佣金数额的委托销售方式,佣金数额为元。 2由乙方先行向甲方全额支付委托销售价的保底销售方式,成交价与委托销售价之间的差额作为乙方佣金。 3约定最低委托销售价,成交价的作为乙方佣金。 4其他方式: (二)佣金支付时间:,佣金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第四条委托销售价及付款方式( (一)(最低)委托销售价元人民币(大写): (二)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现金支票。 第五条委托期限与交接车 (一)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应在委托期限开始前将委托车辆交乙方保管。乙方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委托事务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需延长委托期限的,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不延长委托期限的,乙方应即时向甲方交还委托车辆及各种证件、文件和有关材料。交接委托车辆双方应签订书面交接手续。 第六条授权事项 (一)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委托第三方处理委托事务。 (二)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使用委托车辆;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维修委托车辆。 (三)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代为全权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见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监督乙方认真履行合同各项义务。 (二)保证所提交的证件、文件和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见附件一《甲方提交的证件、文件和材料清单》) (三)保证向乙方提供委托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并协助办理委托车辆的过户或转籍手续。(四)在委托期限内不得自行或另行委托他人销售委托车辆,否则仍应向乙方支付约定佣金或乙方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 (二)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委托事务,并按要求及时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三)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四)收取甲方款项时应按规定出具收款凭证。 (五)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以及伪造、涂改、买卖交易文件或凭证等手段。 (六)妥善保管委托车辆及甲方提交的各种证件、文件和有关材料。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委托车辆不能过户或转籍的,甲方除赔偿损失外,还应接受乙方退回的车辆,并全部返还已收取的车款。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二)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但发生《合同法》第94条规定情形的,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办理后续事宜。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一)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住所:住所: 证照号码:证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经纪执业人员签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经纪资格证书号: 附件一合同编号: 甲方提交的证件、文件和材料清单身份证明(法人代码证书)机动车产权登记证明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处置权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付证明购车发票或过户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证明车辆保险单说明:甲方、乙方可以对以上材料加以说明,在已交接材料名称后面中划,在未交接材料名称后面中划。 委托人(签章):年月日经纪机构(签章):年月日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本人(本单位)现有二手车壹辆,并为此车的所有权(处置权)人。厂牌型号:,车牌号码:。现委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全权办理此车的出售、过户、转籍等有关事宜,并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授权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签名(盖章): 联系电话: 有效证件名称: 号码: 签字日期: 受托人证明: 第一、受托人保证授权人的签名为亲笔签名,如有纠纷,受托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受托人在授权有效期内代为办理委托事务,严格遵循授权人的真实意愿,所实施的行为如超出授权人范围,受托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人盖章:联系电话:营业区号:签字日期: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行纪合同篇6 合同编号: 委托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行纪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代办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就一事,提供行纪服务。 第二条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1、品名: 2、规格: 3、型号: 4、数量: 5、质量: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6、价格: 第三条佣金的计算: 1、行纪人完成委托事项后,可以根据交易成交额(人民币)按照下列比例收取佣金。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为6;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为3; (3)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为2; (4)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0。3。 2、行纪人的佣金,由委托人负担,但有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 3、行纪人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税均由委托人承担。()此等费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保险费、仓储费、商检费、运输费等。若费用由行纪人代垫,则委托人依行纪人提供的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4、委托人应在委托事项完成后日内向行纪人支付佣金,将佣金及其他费用汇至行纪人指定的帐户。 第四条履行期限及履行地点 1、履行期限不明的,委托人可以随时要求行纪人交付委托购买的商品,但应当给行纪人必要的准备时间。行纪人要求给付酬金、费用的,由商业习惯的从习惯,无商业习惯的自实施行纪行为完毕之时,可以行使报酬请求权,委托人也应于此时支付报酬、费用。 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委托人给付报酬费用的,应当在行纪人住所地或主营业所进行,行纪人交付卖出商品的价款,应在委托人住所地或主营业所进行;行纪人交付买入的商品的,应在行纪人住所地或主营业所进行。 第五条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1、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2、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委托事务进行状况的报告义务 4、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6、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7、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9、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10、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12、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13、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14、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15、行纪人不得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16、行纪人不得骗取、占用委托人的款物。 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2、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3、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 4、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如实说明委托物存在的瑕疵。 5、委托人不得隐瞒与委托事项有关的重要事项,提供不真实信息或者要求提供违法服务。 6、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向行纪人支付佣金。 7、委托人应保证自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8、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按照自己的指令从事贸易活动。 9、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接受因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10、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酬金和偿还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行纪人违约责任 1、行纪人违反按照委托人指示从事委托事项的义务,须对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须对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行纪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而处分委托物时,未采取合理处分措施,须对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行纪人未将为委托人从事委托事项所取得的利益及时转交给委托人,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纪人未将该款项及时转交给委托人,行纪人应当向委托人交付该款项并偿付利息,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行纪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委托人违约责任 在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未按时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行纪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及其迟延利息。 第八条声明及保证 委托人: 1、委托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委托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行纪人: 1、行纪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行纪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行纪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委托人委托的事项不可能完成; 2、行纪合同当事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行纪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行纪合同篇7 委托方合同编号 行纪方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办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代办事项。(具体约定是寄售、代购代销货物,还是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凡属寄售和代购代销货物,应明确具体货物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以及最低销价或最高购价和时间要求) 第三条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 第四条酬金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方行纪方 单位(人)名称(章)单位(人)名称(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行纪合同篇8 委托人:签订地点: 行纪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代办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代办事项 (具体约定是寄售、代购代销货物,还是其他事务) 第二条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 (凡属寄售和代购代销货物,应明确具体货物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以及最低销价或最高购价和时间要求) 第三条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 第四条酬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 单位(人)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行纪人: 单位(人)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本合同有效期: 行纪合同篇9 行纪人:委托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行纪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办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签订行纪合同首先应明确合同主体。因此,在行纪合同中,应写明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名称(姓名)以及单位、地址、职务(职业)、联系电话等。在合同首部应写明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地点。 行纪合同的主体范围:委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但行纪人只限于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公民个人和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的法人不得经营或兼营行纪业务。) 第一条代办事项: (委托事务的种类行纪很透委托事务的种类是指委托人委托行纪人要办的事项。在合同中,必须将委托事项写清楚,如是寄售还是代购、代销此条款必须写的明确、具体,不能含糊或使人产生歧义。) 第二条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 (行纪事务的具体要求及价格:一、行纪事务的具体要求,主要是指委托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对行纪货物或劳务的要求。如行纪内容为代销或寄售货物时,应对货物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型号、牌号或商标、包装、数量、交货方式等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规定。行纪内容是劳务的,对劳务的具体要求也应详细明确。二、行纪合同的价格,主要是指合同中应明确说行纪的货物或劳务的价格。行纪事务是代购、代售的,价格上应规定一个幅度,以及最低销售价格或最高购入价,以便于行纪方在从事交易时能掌握最佳时机。) 第三条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 (在合同中应载明委托人要求行纪人在构销货物时的保管责任,特别是在寄售货物时,须对所寄售货物情况详细地写明,除应明确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外,还应对包装、瑕疵等情况予以明确。) 第四条酬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合同要对行纪应得到的酬金加以明确规定。由于行纪事项难易程度不同,有些事项能否办成尚无把握,因此,实务中许多行纪合同将酬金分别计算。计算方法包括: 第一是手续费,即无论事务是否办成,只要委托方提出要求,行纪方接受请求并负责办理就可收取费用,这笔费用一般不是很高。 第二是酬金,这是行纪方完成委托方委托事务后才能收取的报酬。酬金的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固定酬金,即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完成委托后付给多少的报酬;另一种是浮动酬金,即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推销或采取购商品总价值的一定比率付酬金。 结算方式和期限:行纪合同需要结算的款项主要有两部分:一是酬金,二是代购、代销或寄售商品物质的价款。两笔款项应该分别计算和结算,以免发生误差。在合同中应对结算的方式、地点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六条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或货物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货物。 第七条违约责任: (在该条款中当事人双方对违反合同义务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方式予以明确规定。可以约定什么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什么性质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概括约定各类违约,责任承担和条件,还可以约定赔偿金的数额及其计算方法。)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情况下,还可以根据需要约定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条款。) 第十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 单位(人)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邮政编号: 开户银行: 账号: 行纪人: 单位(人)名称( 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邮政编号: 开户银行: 账号: 行纪合同篇10 委托人:签订地点: 行纪人:签订时间: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买入卖出)以下委托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委托物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级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标准 包装要求 价款 单价 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行纪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四条行纪人(买入卖出)具有市场定价的委托物,行纪人(是否)可以作为(买受人出卖人)。 第五条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第六条行纪人将买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第七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等费用,由承担。 第八条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 第九条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委托物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委托人违约责任: 行纪人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人 委托人(章):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账号: 税号:邮政编码: 行纪人 行纪人(章):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账号: 税号: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