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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

3月27日 醉殇别投稿
  汽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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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租赁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汽车租赁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汽车租赁合同1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基本情况:(明确车辆名称。型号。车牌号)
  二、租赁期限和用途:
  租赁期限:租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用途:
  三、车辆交付:
  四、租金支付:
  租金每车每天元,每月为元,共计元,从车辆交付之日起计算,租用期满结算。
  五、车辆的维修:
  租赁期间,车辆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因维修车辆而影响承租人对车辆使用的,应减少相应的租金。车辆的维修由出租人接承租人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安排,如出租人未按时安排维修,承租人可自行安排在出租人指定的修车行维修,费用仍由出租人承担。
  六、车辆保险:
  租赁期间,出租方负责办理车辆保险,并将保险合同交付承租方作为出险后的索赔依据,出租方办理保险类种应至少包括:车身险。按最高额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如车辆出险,出租方应及时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七、车辆的保管:
  租赁期间,车辆由承租人负责保管,但维修期间除外,车辆停放于出租人处或出租人指定场所也除外。
  八、租赁期间车辆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出租人转让出租车辆,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合同对受让方继续有效。
  2、租赁期间,承租人将出租车辆转租,应取得出租方同意。
  九、违约责任:
  本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擅自将车辆调回,否则将按未履行期限的租金额赔偿承租人。如出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均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不支付该期间的租金,因此造成承租人损失,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十、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租车辆自身原因造成车辆毁损,承租方不承担责任,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的,可以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致使承租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车辆因被盗抢灭失,由承租方协助出租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承租方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约定:
  十三、合同附件:出租车辆的行驶证。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时间:时间:
  汽车租赁合同2
  租赁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车辆情况
  1。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车牌号为,必须使用汽油。
  二、租期及租金
  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承租车辆,租车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甲方按月租金元,将车辆租给乙方使用。押金万元,签订本合同后,三个月内支付租金元,车辆使用期满凭押金收据结算。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
  2。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缴纳养路费。
  3。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4。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5。帮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6。甲方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有权以乙方的押金和其它抵押物抵缴租金和车辆损坏缺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赔偿,押金仍抵压不足的,有继续索赔的权利。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如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认真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车辆附件,验收签字后驶离。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造成附件损坏,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3。乙方租用的甲方车辆不能从事其它营业性客货运输、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件。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4。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转租所导致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租用车辆除缴纳租金外,另须缴纳押金,押金为现金,乙方不可以押金视作租金使用。
  6。乙方要求延长汽车租赁合同,必须提前到本公司办理延期手续。还车时应保持车内外的清洁,否则将收取20元清理费。
  7。乙方合同到期不按规定还车,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按延时实际小时收取每小时超时费2040元,租车以每天24小时为一租车日计算,平均每天使用不超过200公里,根据不同车辆每超过一公里加收租费13元。
  8。车辆发生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车辆修理由甲方安排修理地点,乙方不得擅自安排修理,一旦车辆损坏,禁止继续使用,乙方应全力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好车辆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将按照交通管理条例处理。
  9。车辆发生事故,修理费由乙方预先支付,在停驶或修理期间的租费由乙方承担,同时还应赔偿本车辆加速折旧费,折旧金额按修车实际发生额的50计算。若发现乙方发生事故不报告,擅自修理将按正规修理费的3倍罚款。
  10。乙方在承租期间,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时为止。
  11。乙方在用车期满,应完好无缺损将车辆交给甲方。不得卸下里程表和故意损坏里程表,如有发生按日里程1000公里收费,不得更换车辆零部件。
  12。严禁酒后开车,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当教练车、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13。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乙方须承担保险限额以外的所有费用,甲方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仅限于甲方允许的驾驶人员。
  14。全车丢失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的租赁费由乙方承担。
  15。赔偿时,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费用的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辆出险报告单。
  16。乙方在车辆租用期间,汽油、润滑油、路桥费、停车费自行负责。
  五、其他
  1。以上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其它有违约行为的,违约一方负有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2。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租赁方:承租方:
  汽车租赁合同3
  承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担保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出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车辆牌号:
  车辆型号:
  租金标准:
  租赁期限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限驶公里:
  超时加费超程加费:
  付款约定:
  备注: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有关车辆检测部门认定合格的,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6。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证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xx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承租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承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本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xx年月日
  关于公司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丰田大霸王车牌号为xxxx车辆事宜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车辆符合国家对租赁车辆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应提供状况符合标准的车辆以及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并且告知车况,乙方应提供驾驶本和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留复印件备存。
  第三条:租赁期限
  该车租赁期限自xx年11月1日起至xx年10月31日止。
  第四条:租金: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乙方在租期内无偿使用甲方该车辆。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甲方有权按国家标准收取修车费,租期届满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报案处理,乙方不得将车辆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回收车辆;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特别约定: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且协助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4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车辆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租赁内容和期限:
  1、租赁时间自20xx年08月08日至20xx年08月07日止,共壹年。
  2、甲方租用厂车巴一辆,车牌号为:,司机:,手机:。该厂车主要用于乙方员工的通勤接送,发车时间及路线按照乙方的相关规定为准,每天早晚(含加夜班)各接送一次(即每天往返一次),发车时间以乙方通知的时间为准。
  二、租价及付款方式、期限:
  1、年租总金额:90000元(写:玖万圆整),包括:司机工资、保险、年检、维修等费用。
  2、协议生效乙方即预付人民币45000元(写:肆万伍仟圆整)至甲方,在20xx年02月09日前付清所有余款。
  三、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保证所出租的车辆拥有合法的牌照,车辆在租出时车况良好。
  2、甲方负责对租出的车辆投保车辆意外责任险、盗抢险、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3、甲方司机应着装整洁,行为端正,谈吐文明。
  4、司机在工作期间,应保持车辆整洁,不得在工作期间,做工作以外的事。
  5、租赁期内车辆及行车安全由甲方负责,如因违交通法规而发生的费用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严禁使用甲方车辆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使用车辆进行盈利性质的运输,严禁运送易燃、易爆、易蚀品。
  2、租车期间,如有特殊需情况而另外发车,所产生的燃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等(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负责支付。
  3、乙方租用的车辆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不能赋予自已对车辆任何超本合同的其他权利。
  五、其他
  1、如乙方在使用过程中,违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车辆,终止合同,并对乙方收取相应的赔偿费。
  2、租期内如果遇国家重经济政策变化,或甲方与乙方遇有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时,经双方协商,可对合同条款作相应调整。
  3、乙方租车期间如需延长租期,需在租期届满前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办理延期手续。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牌号为:车架号为客运出租车壹辆出租给乙方晚班营运(时间为下午5:30至早上5:30)。为明确双方责任,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押金: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承租车辆保证金币叁万元整,租期结束后甲方扣除乙方在租期内应付的各项违章或车损等费用后剩余部分返还给乙方,但不计银行利息。
  三、租金:按每晚元支付,租金按月支付,先付后营运。
  四、乙方必须按照规定首先获得驾驶该车辆的有关证件和手续。遵纪守法,严格按照《金坛市城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细则(暂行)》、《金坛市客运汽车驾驶员治安守则》等文件规定,合法、安全、文明、优质从事客运。
  五、乙方在营运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并在营运期间不得私自将营运汽车交给其他驾驶员运营,一旦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该租赁合同,押金不退还。在乙方客运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甲方不负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如因乙方交通事故因素造成次年保险费率上浮的保险费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因违法驾驶、营运或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刑事责任及罚款、滞纳金扣车停运损失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担保人以其位于金坛市东昇巷4302室房产作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如由此造成甲方白班不能正常营运,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的损失,按平时白班400元标准计赔,节假日按500元计赔。
  六、在乙方租用期间,每年需补贴一付轮胎给甲方,价值币600元。乙方在承担客运期期间,经主管部门考核必须合格以保证甲方的经营权和甲方经营权期限届满时可以直接进入下一轮的营运。(为此,担保人以其位于金坛市东昇巷4302室房产作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七、乙方在承租期间,乙方的一切债权和债务与甲方无关。
  八、违约责任:承租期间如乙方不按时交租金或中途提出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收回车辆。押金作违约金处理,归甲方所有。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承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汽车租赁合同6
  合同号:
  出租方:
  承租方:
  本合同签订地点:
  术语释义:
  1。出租方:租赁车辆所有权人。
  2。承租方:指依照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约定,合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单位或个人。
  3。担保方:指为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本合同在担保期内提供不可撤消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4。租赁车辆: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手续完备的车辆。
  5。车辆损失:指租赁车辆的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轮胎、工具等附件的丢失或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任何方面的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租赁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车辆的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汽车租赁登记表》和附件二《车辆交接清单》。
  第二条租金
  1。每天(月)租金元(币)辆,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币),承租方于接收车辆时向出租方付清。
  2。承租方租车在个月以上的,则在每月日前向出租方预付下月租金。逾期交付租金,应按超时天数,向出租方交纳应交租金的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个月的租金。承租方如拖欠租金达天以上,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3。租赁期满承租方交还所租汽车时超出小时按半天计费,超出小时按全天计费。
  4。承租方以方式(转帐现金支付)支付租金、押金。
  第三条租车期限
  出租方将牌车辆,车牌号码,从年月日时起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时止收回,租赁期共年个月天时,交付地点:
  第四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3。不承担由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4。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准。
  5。提供车辆应设备齐全,车辆状况良好,行驶证、养路费等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6。协助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及车辆维护工作。
  7。负责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
  8。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9。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10。按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11。承租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12。承租方还车时应保证燃油量与出租前相同,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取不足部分燃油费。
  第五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自主选择欲租车辆。
  2。于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3。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损伤、质量问题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4。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赔偿租赁期间因租赁车辆质量存在问题而对承租方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失。
  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和押金。
  6。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等费用。
  7。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不得改变所租车辆的车身颜色、形状。
  8。对租赁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车辆良好状态。
  9。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10。须承担在租期内由于承租方自身原因给承租方自己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和租车期间因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给出租方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
  11。按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12。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职业及住址证明和担保证明。
  13。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在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协助解决。
  14。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前向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天(含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交纳逾期租金的违约金,逾期天以上,未与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的,出租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5。在续租期间必须告之出租方所租车辆的真实情况。
  16。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17。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
  18。租赁车辆的修理如无特别的理由,要求在出租方指定的工厂进行,否则,承租方按所拆零件价的倍赔款,同时须归还所拆原零部件,而且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担保方责任和义务
  1。担保方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从担保方签字之日算起,担保方的担保期限到期后就担保期内承租方发生的法律责任仍然有效。
  2。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职业及住址证明。
  3。担保方对被担保方租赁行为暂时停止而不愿或没有能力继续担保的,需提前书面通知出租方及被担保方,并征得出租方及被担保方书面许可后方可变更或解除担保。
  第七条押金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币元(大写元)押金给出租方,押金不计利息。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在无任何纠纷的。情况下,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剩余押金即时归还承租方,下班之后还车,押金将于下一工作日内退还。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还车结算时,由承租方预留币元的交通违章保证金,日后如无违章记录则全部返还给承租方,否则出租方在代付交通违章金后将余额返还承租方。
  第八条保险条款
  1。出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出租方为受益人的车损、盗抢和第三者责任险,若租赁方要求增保其它险种,出租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
  3。承租方应在事故发生的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提供全部相关证明,否则承租方应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4。上述保险公司险种赔偿之外的所有损失,由方承担。出租方仅就承租方或出租方书面允许的驾驶人员发生的保险索赔事宜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5。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租赁期间因承租方原因车辆发生各种事故,承租方应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损失额的,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
  7。承租方在租赁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最长不超过个月)的车辆租金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对方赔偿其违约行为造成的一切直接的和可预见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错的,按双方各自过措大小来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3。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日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日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在此情形下,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出租方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否则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退还预交的租金、押金。此外,出租方须向承租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的违约金。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5)如果因出租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出租方应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天内一次性支付给承租方补偿金币元(大写:)作为对承租方的间接损失补偿。同时退还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押金。
  (6)出租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车辆给承租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币元,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个月的租金。出租方逾期交付租赁车辆超过天,承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出租方责任。
  5。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2)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a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b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c承租方提供其它虚假情况有可能给出租方带来损失的。
  d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项超过日。
  e承租方提供虚假无效身份、职业、住址证明和担保证明。
  f承租方将租赁的车辆进行营运、体育、军事、竞赛等,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或腐蚀物品。
  g承租方从事其它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3)有以上情况之一者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a承租方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的,承租方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b承租方应承担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c承租方应承担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d承租方应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e承租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f如果因承租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租方应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天内一次性支付给承租方补偿金币元(大写:)作为对承租方的间接损失补偿。同时(是否)有权要求出租方退还已交纳的租金、押金。
  6。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2。承租方在租赁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车辆,必须到出租方重新填写《汽车租赁登记表》并缴纳租金,否则视为非法占用出租方车辆。
  第十一条声明及保证
  1。出租方:
  (1)出租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此条款视实际情况选择性适用)
  (2)出租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租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租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条款视实际情况选择性适用)
  2。承租方:
  (1)承租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此条款视实际情况选择性适用)
  (2)承租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租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承租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条款视实际情况选择性适用)
  第十二条保密
  1。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2。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本合同于补充合同条款规定不一致,以补充合同条款为准。
  第十八条合同及附件
  《汽车承租方须知》、《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清单》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出租方、承租方、担保方各执一份。份合同内容一致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汽车承租方须知
  为了租赁车辆的安全运营,也为了您的切身利益,请承租方记住以下条款:
  1。除您本人或您在《汽车租赁登记表》上注明的驾驶人员外,无出租方的书面许可,不允许任何人驾驶您承租的本公司车辆,否则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2。驾驶人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驾龄一年以上)且驾驶证上准驾车类别与租用车辆相符。
  3。您承租的车辆必须在省以内地区使用,若确需驶出上述范围,务请提前天取得出租方书面许可并加收币元押金,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负。
  4。您应按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按时归还承租车辆且车况与《车辆交接清单》中您租车前的车况登记无出入,若出现新的刮、碰、损坏等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您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它相应的费用。
  5。为避免上一条情况出现请您每天对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作常规检查,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出租方联系。如确需填加油液,必须使用生产厂家允许的产品。还车时承租方应保持车辆的内外清洁,否则出租方将收取元的清洁费。
  6。如果承担车辆发生故障或异常,您应立即停车与出租方联系,如未与出租方联系,继续使用造成损失将由您承担。
  7。如果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事故,由出租方安排维修地点,您不能自行维修或自行选择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禁止继续使用已受损的车辆,否则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8。出租方不承担车辆租赁期间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金。
  9。您如果在承租车辆期间遗失牌照或其它有关证件,您应承担补办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赁费。
  10。租车时,请您一定细心,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在出场前解决,车辆一旦离场,车况即以离场时《车辆交接清单》为准。
  11。您不能自行卸动或拆除所租车辆的零件和备件,否则,您不但须及时性归还原零件或设备,还须付给出租方最高不超过所拆零部件或设备原价倍的违约金,车辆的防盗器遥控板若发生损坏或丢失,您应赔偿元币。
  12。您不能拆动车辆的里程表,若在您租车期限内有拆除现象,须交付出租方币元赔偿费。
  13。您不能将承租车辆当作教练车,禁止用所租车辆参加竞赛,做测试试验及其它具有损坏性质的驾驶,否则您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交付出租方不少于币元的违约金。
  14。禁止用承租车辆从事盈利性质客货运输,禁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及会在车中留下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如违反以上条款,出租方将视情节轻重向您收取不少于币元的违约金。
  15。您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车辆的要求(汽油车必须使用以上无铅汽油),否则因燃料不当造成的损坏完全由您承担。
  16。为使长期租赁车辆能保持良好状态,请您务必在租车当日确定每月何日到出租方指定的地点维修、保养一次。如每少保养一次,出租方将在您的租赁费外加收币元的费用,小时为一个租赁日,月租按天计。
  17。因欠租未还车辆产生的租金及其他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8。本《汽车承租方须知》作为《汽车租赁合同》的组成部份,与其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条款已由出租方明确告知承租方、担保方,且承租方、担保方已完全理解,并认同。
  出租方:
  电话: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经办人:
  盖章:
  开户行:
  银行账号:
  营业执照号码:
  签订时间:年月日
  承租方:
  电话: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经办人:
  盖章:
  开户行:
  银行账号:
  营业执照号码:
  签订时间:年月
  担保方:
  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经办人:
  盖章:
  开户行:
  银行账号:
  营业执照号码:
  签订时间: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7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一、租赁车辆状况
  1、乙方因使用需要向甲方承租型号车辆辆(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颜色为色,车辆发动机号为,厂牌号为,车架号为。
  2、该车辆车牌号为,行驶证号为。
  3、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车辆,并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税讫、检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1、租赁期限为。租金:个月计人民币元;押金:计人民币元。即乙方接车时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车辆租金和押金总计人民币元。
  2、乙方接车时需向甲方提交约定驾驶员身份证、XX市户口本和驾驶证(准驾车辆与所租车辆类别相同)及其复印件。乙方提供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3日。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出租方应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抵押金之后,将所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为准。
  5、提供车辆应当适用,行驶证、养路费齐全有效。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自主选择欲租车辆。
  2、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3、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4、按期如数交纳租金、抵押金。
  5、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6、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7、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9、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押金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提供的车辆保险种类包括:盗抢,第三者责任,司乘,不计免赔,车损,风档玻璃,自燃。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时,停止计算租赁费用。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租赁期限截止时止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2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七、担保条款
  保证人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的义务负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从保证人签字之日算起至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两年。
  八、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
  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每提前交还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十、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贰年,本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对承租方的每次租赁均负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担保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合同及附件
  《汽车承租人须知》、《车辆交接单》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承租方(签章):出租方(签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经办人:
  年月日
  汽车承租人须知
  为了租赁车辆的安全运营,也为了您的切身利益,请您记住以下条款:
  1、除《车辆交接单》注明的驾驶人员外,无出租方的书面许可,不允许任何人驾驶您承租的车辆,否则,承租方需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2、驾驶人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且驾驶证上准驾车类别与租用车辆相符。
  3、您承租的车辆须在XX市界以内地区使用,若确需驶出上述范围,务请取得出租方书面许可,交纳元押金,否则相关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4、您应按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按时归还承租车辆且车况与《车辆交接单》中您租车前的车况登记无出入,若出现新的刮、碰、损坏等现象或设备、证件等不全,您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它相应的费用。
  5、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请您每天对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作常规检查,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出租方联系。
  6、如果承租车辆发生故障或异常,您应立即停车与出租方联系,如未与出租方联系,继续使用造成的损失将由您承担。
  7、如果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事故,请您立即告知出租方,由出租方安排维修地点,您不能自行维修或自行选择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禁止继续使用已受损坏的车辆,请您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处理好交通事故,出租方可予以帮助。
  8、出租方不承担车辆租赁期间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金或罚分。
  9、您如果在租车期间遗失牌照或其他有关证件,您应承担补办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
  10、您应熟练掌握车辆正确操作的技能和驾驶常识,正确操作驾驶车辆爱护车辆,确保车辆状况完好,出租方一般不作车辆操作指导或介绍。
  11、您不能自行卸动或拆除所租车辆上的零件或设备,否则,您不但应及时归还原零件或设备,还应交出租方最高不超过所拆零部件或设备原件三倍的违约金。
  12、您所承租车辆安装有车辆防盗器,若遥控板在您租赁期间发生丢失,您应赔偿相应费用;若在您的租车期限内车辆的里程表有拆动现象,您须交付出租方元赔偿费。
  13、您不能将承租车辆当作教练车,禁止用所租车辆参加竞赛,做测试试验及其它具有损坏性质的驾驶,否则您将交付出租方不少于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4、禁止用承租车辆从事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禁止超重载物,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及会在车中留下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如违反以上条款,出租方将视情节轻重,向您收取不少于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5、您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车辆的要求,汽油车必须使用93以上无铅汽油,否则因燃料不当造成的损坏完全由您承担。
  16、为了使长期租赁车辆能保持良好状态,请您务必在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整数里程时,通知出租方,以便到出租方指定的地点维修、保养。否则每漏保一次,出租方将在您的租赁费外加收元的费用。
  17、此《汽车承租人须知》作为《汽车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须知,承租方已完全理解。
  承租方(签章):
  年月日
  车辆交接单
  承租方:
  出租方:
  约定驾驶员:
  租赁车辆:
  附带器件:
  车辆状况
  一、机器及系列操作项
  二、外观
  三、内饰
  四、其它
  交接时间:
  经办人:
  汽车租赁合同8
  甲方:xx
  乙方:xx身份证号码: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恪守:
  一、车辆及驾驶员
  甲方租用乙方的车型为xx:,车牌号:xx,乙方为该车辆驾驶人。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
  租期为xxx个月,到期后如甲方需续租,该协议条款可继续有效。租金每一天xx元(含驾驶员报酬),凭正规票据按季度支付,先租用后支付。若租期满一年甲方仍需租用,租期、租金双方另行商定。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担车辆租赁期内的油费、过路费和停车费。保险和维修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职责,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3、甲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职责。
  4、甲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享有的权利。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车辆的使用权归甲方。
  2、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职责及经济损失。
  3、车辆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时应处于良好的状态,持续车容整洁。需保养维修或临时他用时,应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后方可。
  4、乙方在租赁期内服从甲方管理,车辆每一天使用时间由甲方确定。
  5、车辆在租赁期内不得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发现一次,扣除一个月的租金
  6、车辆在租赁期内需有乘座人员保险,如没有保险,乘座人员发生伤亡,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职责。
  五、其它
  1、因车辆状况原因或不服从甲方管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有关合同的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到达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出起诉。
  3、本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签字)
  乙方:xx(签字)
  xx年xx月xx日
  汽车租赁合同9
  签署日期:
  合同编号:
  承租人:(下称承包方)
  出租人:(下称招标方)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要求,依照平等互惠的标准,为确立甲、乙彼此的权利与义务,经彼此协商一致,特签署合同规定。
  第一条:
  租用机械设备的名字:
  规格型号:
  型号规格:
  总数:
  应用地址:。
  第二条:招标方为租用机械设备配置操作员名,其每个人薪水元月,由方承担担负,并承担分配操作员的吃住,其住宿费用也由方承担担负。
  第三条:租用限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需再次租赁,应在合同规定满期前五日内,再次签合同。
  第四条:租用机械设备的使用权
  1、在租用期内,合同附件所列租用机械设备的使用权归属于招标方。承包方对租用机械设备仅有所有权,沒有使用权。
  2、在租用期内,承包方如对租用机械设备开展改进或是加设他物,务必征求招标方的书面形式愿意。
  3、在租用期内,承包方如将租用机械设备转赠给第三人,务必征求招标方书面形式愿意。
  第五条:房租的测算和第三方支付
  1、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用满期,承包方将机器设备完好无损交到招标方申请办理离场办理手续,若承包方再次应用,应在合同规定满期前五日内再次签署租约合同书。
  2、租用期内正常情况下每日均值上班时间不超过8钟头(折算一个工时),每月总计不可超出钟头(招标方免交房租日数相匹配的工时時间不记入总计時间),是因为工作中所需超过钟头一部分应视作加班加点,按超过工作中时数收取加班加点租费。机器设备租费按月租清算元月,元钟头,如机器设备租期不够一个月,租费按具体日数乘于8钟头清算,超过工作中钟头加班加点一部分,另收取加班工资。
  第六条:担保金
  经甲、乙彼此商议,招标方扣除承包方担保金元,做为执行合同规定的确保。承包方缴纳担保金及第一期房租后申请办理取货办理手续。租用期内不可以担保金抵作房租。租用满期,扣减应付租用机械设备的破损赔偿费后,担保金账户余额应退回承包方。
  第七条:租用机械设备的交货和工程验收
  1、租用机械设备在交货地址,由甲方位承包方(或其委托人)交货。因不可以预料、不可以防止并不可以摆脱的客观条件导致租用机械设备延迟时间交货时,招标方不负责任。
  2、承包方应自取货时起24小时本质交货地址查验工程验收租用机械设备,另外将查收盖公章后的租用机械设备的工程验收收条交到招标方。
  3、假如承包方未按前述要求的時间申请办理工程验收,招标方则视作租用机械设备已在详细情况下由承包方工程验收结束,并视作承包方早已将租用机械设备的工程验收收条交由招标方。
  4、假如承包方在工程验收时发觉租用机械设备的型号规格、规格型号、总数和技术性特性等有不符合、欠佳或缺陷等归属于招标方的义务时,承包方应在交货当日,最晚不超过交货日期三天内,马上将上述所说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方,由招标方承担解决,不然,视作租用机械设备合乎合同规定及配件的承诺规定。
  第八条:租用机械设备的应用、检修、维护保养和花费
  1、租用机械设备在租期内由承包方应用。承包方应承担、检修、维护保养,使机器设备保持稳定情况,并担负从而造成的所有花费。检修一次应用的零配件元下列由承包方承担担负,在元之上由招标方承担担负。
  2、在工作中全过程中承包方若不可以对机器设备常见故障开展清除,应立即通告招标方开展检修。一切正常检修一般不超过三天,如超出三天,每超一天,应免交承包方相对应日数乘于8钟头房租。
  3、租用机械设备在安裝、存放、应用等全过程中,导致第三者遭到损害时,由承包方对于此事担负所有义务。
  4、租用机械设备在安裝、存放、应用等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花费、税金,均由承包方担负。
  第九条:租用机械设备运输费的担负
  租用机械设备的胜败场的花费、运输费由甲、乙彼此各担负一半。入场费由承包方担负,离场花费由招标方担负。
  第十条:租用机械设备的损坏和损毁
  1、承包方担负在租期内产生的租用机械设备的损坏(一切正常耗损不在此限)和损毁的风险性。
  2、在租用机械设备产生损坏或损毁时,承包方应该马上通告招标方,招标方有权利挑选以下方法之一,由承包方承担解决并担负其一切花费:
  (1)将租用机械设备还原或维修至彻底能一切正常应用的情况;(2)拆换与租用机械设备同样型号规格、特性的构件或零配件使其能一切正常应用;
  (3)当租用机械设备损坏或损毁至没法维修的水平时,承包方应赔付招标方。
  第十一条:合同违约责任
  1、承包方延迟时间付款房租时,招标方将在当日关机,如支付后再次租(使)用,导致的损害均由承包方承担。
  2、没经另一方书面形式愿意,任何一方不可半途变动或消除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背合同规定承诺,都需向另一方偿还合同规定总租额度的合同违约金。
  3、承包方如不按时付款房租或违背合同规定的一切条文时,招标方有权利采用以下对策:
  (1)规定承包方立即结清房租和其它杂费,并规定承包方赔付招标方的损害;
  (2)停止合同规定,取回或要求归还租用机械设备,并规定承包方赔付招标方的一切损害。
  第十二条:异议的处理
  凡因执行合同规定所产生的或与合同规定相关的一切异议,甲、乙彼此应根据友善商议处理;假如商议不可以处理,应递交监察委员会,依据诉讼的相关程序流程开展仲裁裁决。诉讼花费和申诉成功方的委托代理费用应由败诉方担负。
  第十三条:解释权,彼此再行商议处理,本协议书壹式肆份,双方各执二份,彼此签字盖章并在招标方接到承包方月租或付定金后起效。
  承租人(承包方):
  法人代表:
  授权委托人:
  详细地址:
  电話: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识别号:
  出租人(招标方):
  法人代表:
  授权委托人:
  详细地址:
  电話:
  开户银行:
  账号:
  汽车租赁合同10
  合同签定方: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车辆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租赁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车辆的所有权;
  2、按期、足额收取双方认定的租赁费和相关押金,未经协商拖欠租金逾期三日有权收回车辆终止合同;
  3、负担出租车辆的养路费、保险费、车船使用税;年度检验、定期保养检修;
  4、向乙方提供不低于一级技术状况的车辆,并提供齐全的行驶证件;
  5、向乙方提供救援服务,具体办法执行甲方《救援制度》的规定;
  6、负有对事故车辆及丢失车辆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责任;
  7、协助乙方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在北京地区的车辆使用权,如超出北京地区须通知甲方,经允许后方可出京;
  2、对向甲方提供的证件、印鉴、支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欺诈行为,乙方必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
  4、自行加注燃油料,且必须加注与车辆使用说明牌号一致的燃油料,否则引发的损失及修理期间的租车费由乙方负担;(须加93以上油料)
  5、按车辆使用说明对车辆进行日常的检查、保养,尤其对机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轮胎气压的检查,对制动、转向、灯光、刮水器、喇叭性能的监控。如发现异常,应即刻与甲方联系进行维修,如继续强行运行出现的损失由乙方负担,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终止合同;
  6、乙方不得利用所租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将所租车辆转租、转让、转卖、抵押;自行更换驾驶员,否则除后果自负外,甲方处以10000元罚款,并收回车辆;
  7、禁止私自更换、拆卸车辆的另部件、附件和设备装置及甲方所设的标志铅封等物。如有违规,将按被拆物件的新件价格的10倍处以罚款。如发现乙方拆动里程表铅封,将从租车之日开始每日按行驶600公里,每公里2元计算,收取租金,并收回车辆。
  三、担保方的权利的义务
  担保方就乙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法律责任。
  四、租金标准及支付期限:
  1、正常短租、月租、年租金按甲方标准执行;
  2、日租车辆日限行200公里,月租车辆月限行5000公里,每超过一公里每公里按一元计算加收租金;
  3、乙方提前退车,需向甲方偿付违约金,按提前天数租金的50计算;
  4、合同签定后乙方即时支付租金,短租一次结清,长期月租按月付款的,月起租日前2天支付租金,年租应一次付清或参照长期月租付款方式。
  五、车辆的定期保养、年检和修理:
  1、车辆每累计行驶5000公里时进行定期强制保养,甲方将向月租和年租的乙方进行电话查询车辆累计行驶里程,乙方应及时回复,以便甲方安排强保日期;
  2、强保日期前三天、年检日期前五至十天,甲方将与乙方电话联系约定具体日期和地点,乙方应保证准时准点到达。强保逾期不到甲方有权处以500元罚款,造成车辆损坏乙方须另行赔偿。年检不到造成的罚款及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3、车辆需保养或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修复时,必须到甲方指定的厂家修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己找修理厂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处以1000元罚款。
  六、车辆续租和退车
  1、租期在一个月以上者,必须在合同期满前五天,向甲方提出续租或退租,如续租应到甲方办理续租手续,以保证乙方用车;
  2、短租车辆续租应在期满前3小时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方可续租,并到甲方办理续租手续;
  3、乙方退车应遵守约定时间,逾期4小时以内交当日租金的50,超过4小时按全天租金计算;
  4、退车时甲方提供的行驶证件丢失,外以罚款:行车执照600元、年检标志1000元、绿标200元、养路费缴纳复印件10元。丢失车钥匙赔偿600元、车辆牌照赔偿600元同时暂不退押金,待牌照补齐,计算所有损失后结算;
  5、乙方退车时如出现车内外物品丢失损坏,需照价赔偿,车辆外观发生划、蹭、磕碰等损伤需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厂修复,费用乙方自负,或由乙方委托甲方修理,乙方应确认甲方提出的修理价格相关损失,并按此支付。
  七、车辆押金的收取和清退
  1、车辆押金在合同签定后一次付清;
  2、乙方退车时结算车辆押金,同时应扣除:拖欠的租金,应负担的赔偿和处罚的扣款项目;
  3、暂扣交通违章罚款500元,20日后经网络查询无违章如数退还;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承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汽车租赁合同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第一条车辆状况
  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车牌号为,必须使用号汽油(柴油)。租赁车辆的车况以发车的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年月日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时收回,应承租方要求,由出租方派人至承租方指定地点送,接车辆,出租方将另行收取费用元。租金及其他情况祥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方续交租金应在预付租金到期前两天办理。
  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
  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想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
  6、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
  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在租赁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租金。
  6、应按时归还车辆,归还时的车况与《租车车辆交接单》中的车况登记相一致,并经出租方指定的专业人员验收。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7、如许续租车辆,须提前24小时到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
  8、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五条租期的计算
  租赁期间以车辆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日以24小时计算,超过6小时(含6小时)按全日计算,6小时以内按半日或小时计算。
  第六条车辆行驶里程限制
  承租方多租车辆每日行驶里程为400公里,超出部分按每公里1元计算,租期在日以上(含日)免去里程限制。
  第七条租车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押金(以《汽车租赁登记表》上所示为准)。
  2、在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将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还车时须交纳交通违章保证金800元人民币,在十五个工作日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违章记录即退还。
  第八条车辆保险
  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
  第三责任险。承租方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承担方自理。
  2、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的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多约定的交车时间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车辆,需向承租方赔偿该日租金的
  1。5倍做为违约赔偿金。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标准的
  1。5倍计收。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总维修费用(以保证公司评估为准)30的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和停驶损失。
  第十条担保条款
  担保方:(个人签字、单位盖章)愿为承租方提供担保,如承租方发生违约行为,担保方愿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1、因车辆状况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日,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并解除合同。
  3、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不返还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擅自将车辆开出省区域。
  (4)、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交接单》是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出租方所在地的提出起诉。
  出租方:承租方:
  汽车租赁合同12
  甲方(承运方):
  乙方(包租方):
  一、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双方签订如下条款:
  甲方向乙方提供(厂牌车辆类型等级)旅游客车,车号,载客数,司机。
  二、租用期限:
  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从到,途经。
  三、包车价:元,不含过路、过桥、过渡费,由此产生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四、费用结算方式: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技术水平,能按照乙方要求安全、舒适、准时服务。
  (二)包车期间,因车辆故障一时无法修复,甲方应当尽快更换相应车辆,费用由甲方负责。
  (三)在行驶过程中,乙方应配合甲方驾驶员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另签补充协议。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驾驶员随车携带一份备查。
  八、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承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汽车租赁合同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保证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达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租赁车辆名称型号及牌号见附近一,车辆状况见附近二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交纳详见附近一
  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力和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车辆时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
  4、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出租方可承租方免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
  5、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不承担租赁车辆租赁期内所发生的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7、国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力及义务
  1、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2、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等证明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3、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
  4、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5、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示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它物。
  6、协助出租方按规定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
  7、协助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及车辆证件。
  8、保证租赁车辆由合同登记的驾驶驾驶。
  9、如需续租车辆,需提前24小时到出租方输续租手续。
  10、辆牌照及有关证件,如有遗失,应承担补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
  11、应按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按时归还承租车辆,且车况与《车辆检验交接单》登记无出入。若出现刮、蹭、划痕等现象或证件不全,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用其它相应的费用。
  12、严禁承租车辆用于教练车使用;严禁用租赁车辆参加竞赛;严禁装载易燃、易爆、腐蚀性及在车中留下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13、不得使用承租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4、严禁利用承租车辆从事客、货营运;且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15、押金不得用于冲抵租金。
  16、承租方还车时需交纳交通违章押金1000元,一个月后查询无交通违章记录退还。
  第五条:车辆保险
  1、出租方为承租车提供的保险祥见随车保险卡。承租方自愿买其它险种,费用由承租方自理。
  2、车辆在租赁期内如发生交通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和出租方。
  3、承租方发生车辆,必须送达甲方指定的修理厂定损及维修。
  4、承租方发生,根据事故定损费用,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它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要支付此事故总维修费用(以保险公司评估为准)30的车辆损失加速折旧费;车辆事故、修理期间,租金照付。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凡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条款内容的行为,均视违约。
  2、违约金数额为车辆租赁押金。
  3、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3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4、承担方逾期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还需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
  第七条:担保条款
  担保方(人)自愿为承租方租赁车辆提供担保,就承租方履行本汽车租赁合同及附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所提供担保资料内容真实有效。
  第八条:合同效力及附件
  1、本合同各自方签字后生效,签字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承租人须知》、《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检验交接单》等作为本合同的织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一、《汽车租赁登记表》
  附件二、《车辆检验交接单》
  附件三、《承租人须知》
  出租方:
  承租方:
  担保方:
  电话: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地址: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盖章:
  签定日期: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14
  甲方(出租方):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联系电话:
  甲方有效证件(身份证):
  乙方有效证件(身份证):
  甲方住址:
  乙方住址:
  乙方驾驶证号码:
  所租车辆名称:型号:颜色: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将车辆出租于乙方使用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租赁期限:从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甲方将号车交付给乙方使用为期贰年。
  押金:共计元(人民币万千百拾元)。
  租金:共计元(人民币万千百拾元)贰年。
  首付:元(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年月日时止续交全年租金元(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以此类推支付下一年的费用。合同到期后甲方将此车收回。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
  1。依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乙方所需的车辆。
  2。甲方保证所交付的车辆,其性能由车辆检测部门认定为技术状况合格且车辆配置及相关证件齐全。
  3。如实告知乙方租赁车辆的相关信息。
  4。对所获得的乙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如实向甲方提供驾驶人员的驾驶证、身份证证明材料。
  2。按时根据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保持车辆原状。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其他设施。
  5。协助甲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
  6。不得利用甲方车辆,作非法用途,不得装载易燃易爆物品。
  7。保护甲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所租赁的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盗抢时,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后,再向交警、公安等部门报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乙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
  10。在合同期内由乙方承担此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如(保险、保养、维修、违章等)。
  第五条免除或减轻责任
  1。双方因不可抗力(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所称)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2。损失是由乙方自己过错造成的,其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损失部分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损失扩大部分的数额为限。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费用、使用和保管租赁车辆的,应承担
  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租金总额的3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根据所租车辆型号按日租收取租金。
  2。提前解除合同退租的,应按一个月租金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甲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将余款退还乙方。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前3日通知甲方续租的,在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4。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证金和押金。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
  (3)转让、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未协助甲方按时参加租赁车辆车检或维修保养、不按车辆性能及操作程序使用车辆致使车辆修理、停运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非因甲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违反交通法规所造成的车辆及人员伤亡(如喝酒,违章驾驶等)等其他原因致使保险公司不予受理或拒绝赔偿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在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时,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通知甲方或未按甲方的要求办理报警等相关事宜,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首先从乙方交纳保证金多余的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车辆违章等行为所产生的罚款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无责任。
  第七条担保条款
  租赁期满,甲方按乙方实际履行合同情况,抵扣押金,不足部分从保证金中扣除。如乙方无违反合同约定情况的,应全额退还乙方。
  第八条补充条款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
  2。
  3。
  4。
  5。
  6。
  第十一条其他
  1。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汽车租赁合同15
  订立合同地点:订立合同时间:
  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税号: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款订立本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订立依据和租赁物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的要求,租给乙方辆,牌照为:,面包车1辆,牌照为:所属人:
  第二条租赁汽车的所有权
  一、在租赁期间,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汽车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乙方不得在租赁期内退租,不得出售、转让、转租、抵押租赁汽车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汽车所有权的行为。
  三、乙方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任何活动。否则,乙方必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乙方付清甲方租赁费和租赁管理费后,所租赁的汽车产权无偿归乙方所有,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五、所有权归乙方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租赁期、租金支付期限、方式及延付租金处理
  一、租期1年,自20xx年7月16日起至20xx年7月16日止。
  总租金:壹仟元整(即1000。00)。
  二、甲方自20xx年7月16日起,将车辆交予乙方使用。乙方应当按照约定于20xx年7月31日前支付租金,双方同意以转账方式转甲方银行卡中。
  银行卡户名:
  卡号:
  开户行:
  第四条租赁汽车的交货、验收和证照
  一、乙方按规定交付购车租金后,按照乙方与甲方签订的《销售协议》由甲方向乙方交货,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可抗拒因素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汽车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汽车正常运行所需的证件,包括:行驶证、营运证、附加税证、行驶证贴花、二保卡、养路费、服务手册、牌照及牌照附件。
  三、如果向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所租赁汽车已由乙方验收,并视同乙方已经将该车的验收收据交付甲方。
  第五条租赁汽车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一、租赁汽车汽车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出卖汽车方签订的《购车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汽车出卖方责任时,由甲方负责向汽车出卖方交涉索赔,乙方应在发现问题时,立即停止使用,妥善保管,并迅速将上述情况用电报、传真通知甲方,收集、保管有关证据,协助甲方向汽车出卖方索赔,如果因乙方延误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二、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汽车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如发生上述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和合同效力。
  第六条租赁汽车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承担
  一、租赁汽车在租赁期间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租赁汽车。
  二、租赁汽车乙方在使用、保养、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三、租赁汽车乙方没按有关法规及时购买养路费、运管费和车辆年审等费用,由甲方垫付的,乙方应按期垫付金额的2支付月利息,并且乙方就及时支付甲方所垫付的资金。
  第七条租赁汽车的损坏、毁坏责任和保险
  一、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租赁汽车的损毁和灭失的风险,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不论什么情况,乙方均需依本合同按期交纳租金。
  二、在租赁汽车发生毁损或灭失而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乙方应立即用电报、传真等书面材料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汽车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汽车相同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三、租赁汽车由甲方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费由乙方承担。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及保险公司消贷硬性规定的或乙方要求的其他险种,保险期自租赁汽车支付之日起至本合同终结为止。在租赁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同时应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乙方应收集有关资料和证明,会同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赔偿,如因乙方延误时间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责任人因故不能参加保险理赔时,甲方为当然理赔代理人,保险理赔金全部归甲方或首先扣除乙方所欠甲方全部租金。
  五、保险赔偿金分割方式:租赁汽车可修复时,保险赔偿金归乙方,并由乙方负责修复汽车。如汽车报废,保险赔偿金额中,应首先扣除乙方所欠甲方全部租金,其余部分视不同情况归甲方、归乙方或由乙方其他债权人按法律顺序分割。
  乙方承诺:
  1、乙方承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2、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任何涉及租赁汽车使用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包括直接、间接损失和所有
  善后费用)。
  六、租赁汽车在保险期到期时应及时续保,如乙方不主动来甲方续保,甲方视为乙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续保。乙方应及时支付保费,否则,由甲方垫付的保费,乙方应按保费的2支付月利息。
  第八条其他
  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
  二、甲、乙双方不得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或退租,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变更须采取书面形式变更修改。变更修改后的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正式生效。
  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甲方(出租人)
  签字:
  年月日
  代表:
  年月日
  乙方(承租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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