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合同 推荐度: 代理销售产品合同 推荐度: 购销合同产品 推荐度: 产品购销合同 推荐度: 产品采购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产品合同范文七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产品合同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产品合同篇1 种养方(甲方): 收购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种养产品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产品基本要求 第二条质量要求 1内在质量: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应符合gb1840620xx《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粮食作物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其他要求为: 2外观质量: 第三条种苗提供方式为甲方自备;乙方提供,提供种苗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种苗应满足的条件为:;对种苗验收的方式为:。种苗价格为元(单位),合计:元,种苗价款结算方式为:甲方于年月日前一次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四条收购保证金:乙方是否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收购保证金元。交货时保证金应(抵作收购款返还乙方)。保证金支付后,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五条种养具体要求及乙方的技术指导与培训: 第六条包装标准及费用承担: 第七条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第九条检验方法:;检验时间:;检验地点:。 其中鲜活产品的外观检验应由双方在种养地共同进行;其内在质量检验由双方抽样封存后在日内进行,检验单位及费用承担: 第十条检疫单位、地点、标准、方法及费用承担: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交货或乙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在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要求。 3甲方将产品或乙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提供的种苗、技术指导培训或提出的种养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 第十三条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条件: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种养产品属于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动植物品种的,双方应在签约前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咨询登记等手续。对于产品质量要求、种养基本要求及乙方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内容,双方也可另附附件详细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种养方(签章):收购方(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产品合同篇2 根据年字号年月日签订于 编号:字第号 品名: 规格: 计量: 单位: 全年合同分月数量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需方到站:整车 合同条款 1。精矿中含有价金属之计价。精矿水份、交货地点均按部颁标准(yb11382pb)、(yb11482zn)与株冶原料进厂质量标准执行。精矿中含as0。8、、、、、、精矿主成份4038按300元吨金属计价,锌精矿含ag计价、s不计价;铅精矿含au、ag按国家规定档次价的50计价。精矿主成份小于35者只付运费,不付货款。 2。精矿中含杂质最高不得超过如下界限:、、、、当精矿粒度不符或含杂质超过界限时,卸车前发现未造成生产损失者,作退货处理,并据实核收转运、场地等有关费用。造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 3。精矿中含杂质超过部颁标准,而小于(2)款界限时: 4。计划内原料,供方凭出厂质量证明书及铁路运单向需方托收85之基价,货到验收后需方将结算尾款汇给供方。计划外原料,货到验收后,凭需方检验单和供方发票结算。 5。精矿中不得有外来夹杂物,凡掺杂使假的参照国务院8961号文件规定,不予计价结算;成团结块者,所增加的费用由供方负责,每车另收损失费300元,错发矿种未造成生产损失者,按实发矿种价值的3核收损失费;造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结算。 6。供需双方遇停电停产检修均可停发停进,但须在月前电告对方,若遇不可抵抗之灾害亦可紧急停发停进,但须即时电告对方。 7。精矿必须敞开散装,整车进株冶专用线,按月合同数均衡发运。强行包装发运进厂者按30元吨矿量核收解包转运费并终止执行合同。零担进运进厂的按200元吨矿量核收费用。 8。双方必须信守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修改或废止。 9。违约责任: 10。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1。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自签订之日起至当年月日止有效。 需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供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的原则) 有效日期:年月日至年月 产品合同篇3 年月日签订 交货 合同号: 日期 品名钢质规格数量(吨)交货状态加工用途 说明: 注:1。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执行。 2。执行标准:普炭GB70079、炭结GB69965对规 定双方协商的。条件及需要的特殊要求,经商妥后在合同中注明。 3。普炭钢的冶炼,方法不限。 4。不注明加工用途,则冷热加工均可交货。 购货单位:电话 地址:订货单位:地址: 电话:电报 电报挂号: 结算银行:电话 帐号:收货单位:地址: 电报 整车到站:零担到站:水运到港 结算银行:帐号:结算单位: 联系合同事宜务请注明合同号:供方代表:需方代表: 产品合同篇4 采购方:(以下简称公司)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人: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email: 供应商: 注册地址(或住址):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email: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建立一种长期的合同关系,使供应商得以依据本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公司提供货物和或服务; 鉴于,公司承诺,其拥有充分的权利和权限与供应商达成本合同。供应商承诺,其拥有充分的权利和权限和能力与供应商达成本合同。 据此,双方经友好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全部交易文件 第一条全部交易文件 1。1双方确认,本合同、采购条件确认书、订单、以及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构成供应采购交易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供应商提出的任何与本合同条款有矛盾的要求,必须经公司以加盖公章的形式明确书面同意,否则不产生约束力。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除以加盖公章的形式书面同意外的任何行为(包括其已知供应商提出了对立或背离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要求但还是接受供应商任何货物和或服务的行为)均不表示公司已经同意了供应商的该要求。如发生上述情况,双方仍应按照本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和条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框架合同 2。1双方承认,本合同应为确立双方在中国境地内就任何货物和或服务达成的供应采购关系中权利及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第三条采购条件 3。1双方进一步承认,在公司与供应商依据本合同进行任何交易前,双方应详细讨论供应商将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并针对某些具体问题在采购条件确认书中达成一致。 3。2对采购条件达成一致后应由双方签字确认。采购条件确认书可以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时地进行修改,但该修改也必须有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订单 4。1除本合同以及采购条件外,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每个具体交易应以订单的形式完成。 第二章采购和供货 第五条货物或和服务登记 5。1通常情况下,在依据本合同进行交易之前,供应商与公司协商并在公司登记其将向公司提供的货物或和服务。 5。2通常情况下,按上述规定登记后,公司应当优先从已登记货物或和服务中向供应商订购,且供应商只应向公司供应已登记的货物。 5。3供应商货物或和服务登记为要约,公司一经向供应商发出订单视为承诺。 第六条订货和接受 6。1本合同项下的每一具体交易中,应由公司向供应商发出订单采购货物或要求服务。 6。2本合同项下的订单均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并应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确认的方式发至供应商在本合同中指定的地址(如供应商变更地址,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后即视为有效订单。 6。3有效订单一经按6。2款规定发给供应商即应视为供应商收到,供应商在收到有效订单后无须予以确认。 6。4如收到无效订单(即供应商无法按订单要求供货),供应商应拒绝供货,同时应于一个工作日向公司按照其在本合同中指定的地址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包括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确认的方式。 6。5如收到订单并认为无法按照该订单的规定供货,供应商可拒绝供货,但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按照6。4款的规定通知。但若在订单发出后一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供应商的上述通知,该订单即成为有效订单。 6。6公司有权根据每一具体交易内容对订单样本进行必要的改动或补充,从而形成实际供货的订单。供应商应依据公司发出的每一具体交易实际采购的订单进行供货。 第七条不中断供应 7。1供应商应就双方商定的某种货物保持足够库存,以确保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对该货物的必要销售量。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上述“足够库存”应相当于根据前三个月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对该货物的平均销售量确定的相当于八个星期销售量的货物数量。 7。2如供应商违反本条约定引起无法及时、全面、实际供货,供应商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违反的每份订单的全部购买金额百分之十(10)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由此蒙受的损失,供应商还应承当赔偿。有权自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如应付款项不足以支付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供应商应在七日内补足。 7。3为保证依据本合同对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供应不间断,供应商或其代表可以在经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事先同意后在其正常对外营业时间访问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了解有关销售情况。 第八条价格 8。1公司和供应商可以在某一阶段内固定某种货物或和服务的价格(下称“购买价格”)。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经固定的购买价格的提高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提价。同时在提价前供应商必须保证满足对公司的供货数量要求,不得擅自减少。如供应商自行降价必须在执行降价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司。 如违反本规定,供应商每次应向公司支付人民币五千元(rmb500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由此蒙受的损失,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自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如应付款不足支付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供应商应在七日内补足。 8。2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购买价格应为“门到门”价格,即应包括将货物送到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最后一个门口(下称“交货地点”)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保险以及装卸、安装等方面的费用,以及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此销售行为征收的各项税收和其他单位收取的费用。 8。3能够为公共获知的一般价格通知或报价单不得作为上述第8。1条中规定的有关价格变动的通知。 8。4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销售价格。 8。5供应商必须承诺其向公司提供的货物或和服务的价格(以下简称:价格)为行政区域内市场最低供货价或零售渠道统一供货价格(以下简称:他方价格),且零售价具竞争力并保证公司足够的毛利。否则,一经发现,供应商给予的价格高于他方价格,则公司有权要求对于即将或正在采购的货物或和服务供应商按照他方价格调价,且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执行。对于公司供应商已经采购的货物或和服务包括已销售商品以公司进货价的50予以结算。 第九条包装 9。1供应商应按接受的订单或供货条件中规定的包装标准向公司订购的货物进行包装。如果在订单或供货条件中没有规定,则应按照中国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在不存在适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供应商应按一名正常商人的标准尽其最大努力包装货物使其得以受到充分保护。 9。2供应商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提供的货物包装上准确加注所有必要的标记、标识或其他信息。 第十条送货 10。1供应商应按照其已接受订单和采购条件确认书中的要求送货。 10。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供应商应自付费用并组织自己的人员或其代理人以合理方式运送货物。 10。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供应商应使货物在公司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正常工作时间到达交货地。供应商应在货物到达之前向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发出适当通知以便其作相应的接货准备。 10。4供应商应在订单中列明的日期交货(下称“交货日”)。 10。5如果按本合同送交的货物在交货日之前到达,供应商应事先通知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若供应商未能通知,则上述主体均有权拒收货物且供应商应承担被拒收货物运回的全部费用,或者要求供应商支付上述主体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10。6如果发生或将要发生使供应商无法在订单中规定的交货日交付货物的事件,供应商应立即将此事件以及货物最早到达日期通知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 10。7如供应商延期交货,有限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 10。8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到达后,供应商应向公司或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提交一份交货清单对已交付货物予以说明,上述主体可以就供应商依据本合同交付货物数量、种类、规格予以签收。但是此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已经接受或验收了这些货物,也不能被解释为对这些货物的质量表示认同。同时,这种行为亦不得在任何方面代替有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签发的实收商品对账单。 10。9供应商不得凭借公司或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根据上述第10。8条的签收向有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要求付款。 第十一条过量交货及交货不足 11。1供应商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应与其已接受订单中确定的数量相同。 11。2如果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超过订单中已确定的数量,则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以下简称:接收主体)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超过部分的货物。 11。3如接收主体选择接受过量交付的送货,该过量交付的送货应视为赠品。 11。4如果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不足订单中确定的数量,则接收主体有权选择完全拒收已交付货物,或接收已交付货物。如选择接收已交付货物,供应商应按10。8条的规定承担交货不足部分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11。5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本条。 第十二条验收 12。1自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到达交货地后,接收主体应进行并完成对已交付货物的验收。 12。2接收主体对货物进行验收以确定其是否与供货条件中规定的标准相符,如果发现不相符货物,则公司有权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2。2。1拒收全部货物并终止合同(如果货物严重不符合标准,无法正常出售,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应向有限公司支付相当于每份不符合条件的订单金额的百分之十二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由此承受的损失,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公司有权自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应付款项不足支付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供应商应在七日内补足; 12。2。2拒收不符合标准的货物,并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纠正不符合标准的货物中的缺陷,或以同一种类及同一数量的符合标准的货物替换不符合标准的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应自负费用纠正货物中的缺陷或替换不符合标准的货物。 12。3依据本合同由接收主体拒收的货物应由供应商自行保管并自费运回。 12。4在验收之后,接收主体应就其认为符合标准的货物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本合同附件3),并将此实收商品对账单连同供应商按第11。1条规定向接收主体提供的交货清单一起发给接收主体。此实收商品对账单应包括对已交付货物、已验收货物及货物符合标准情况的说明。 12。5实收商品对账单作为公司已接受按本合同交付且符合标准的货物的表面证据。但是,若有关货物的质量问题在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时尚不能被发现或全部发现或者有关货物的质量问题要通过一定的检测设备才可以明确或者被政府部门(或其委托指定机构)认为是不合格产品,则公司仍有权要求供应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2。6在接收主体依据上述第12。4条规定出具实收商品对账单后,供应商应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就已验收确认的货物向公司或其指定的商家或人员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该发票上的总价应为已验收确认货物之购买价格。 12。7除上述规定外,如公司发现在已交付货物中有任何隐蔽性缺陷则应及时将该缺陷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及时纠正该缺陷或替换有此缺陷的货物,否则公司仍有权要求供应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退货 13。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滞销、顾客要求退货、被政府部门认为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公司应将上述情况立即通知供应商,并有权退货。供应商应在接到有限公司通知后七日内自费运回上述退货。否则,公司有权自行处理该商品,且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损失都由供应商赔偿。 第十四条货损风险 14。1除本合同第15。2及15。3条、12。5条中规定外,在货物到达交货地且已被安放于可由接收主体接收并处置的状态时并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起,依据本合同交付货物的货损风险应由供应商转移到公司。 14。2如果货物采取邮寄方式交付,则货损风险应自接收主体收到该货物且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起或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既不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也不对货物情况提出异议转移至公司。 第十五条付款、付款折扣和所有权的转移 15。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公司应在收到按上述第12。4条发出的实收商品对账单及交货清单复印件,和供应商按上述第12。6条向公司出具的发票复印件后,按采购条件确认书和订单中的规定,安排用合理方式将款项付至供应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15。2供应商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应在按上述第15。1条规定就该货物的付款进行并完成之后转移至公司。但在以银行本票、支票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的情况下,相关货物的所有权应在该本票、支票或其他支付手段被银行有效承兑之后方转移到公司。 15。3依据本合同所作的任何支付行为不得被解释为公司对已付款货物的质量表示完全认同。 15。4供应商同意,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有权出售所有权未转移的货物,同时也有权收取因销售此等货物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但为了供应商的利益,因出售所有权未转移货物已经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款项,在扣除公司应得利益后,在公司未按合同规定付款的情况下,该利益和请求权应归相应的供应商所有;在公司按合同规定付款时,已经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款项均归公司所有。 15。5付款折扣 15。5。1定价优惠。货物采购价格一般应以采购条件确认书的规定为准。供应商保证在交货日以前当时生产厂商和供应商自行降低的价格或合法竞争下的市场最低价向公司供应货物;如当时供应商向第三方出售相同或相似货物价格更低或条件更优惠,则供应商给予公司的价格条件应立即将低至同等水平。在公司开始销售供应商所供应货物后的最低期限内,供应商不得要求变更该货物价格,该最低期限以公司通知为准。 15。5。2现金折扣。如公司在规定付款期限前付款,则可享受相应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根据双方议定的折扣率和发票金额进行计算。 15。5。3销量折扣。根据公司购买货物的数量和批次,供应商应给予公司相应批量的折扣。销量折扣根据双方议定的方法及货物批量进行计算。 15。5。4奖励和补偿。为促进货物的销售、弥补公司可接受的物资标记包装等方面的轻微缺陷、弥补货物实际发生的各种损耗、支持公司对顾客的最优价承诺等,供应商应向公司提供奖励和补偿。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因公司履行对顾客最低价承诺而支付的费用或少收入的利益应当由供应商承担赔偿。公司有权从其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和其他款项中扣除。 第三章确认,保证及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确认和保证 16。1供应商再次确认和保证: 16。1。1对依据本合同向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提供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以及处置该货物的绝对权利及权限; 16。1。2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中不存在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第三方的请求权、争议、债权担保或任何其他利益; 16。1。3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或行为本身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规范,不会侵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也不会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能; 16。1。4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始终符合最新的科技要求,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且不存在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任何不合理的危险。特别是,应与货物包装或货物本身商标标示的质量标准相符,或者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16。1。5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始终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已将可能的环境污染降低至最小程度。 16。1。6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具备此种货物应具有的功能,并符合消费和使用习惯,除非供应商已对货物存在使用性能等的瑕疵做出明确书面说明;如果发生第三方就上述第16。1条中供应商的确认并保证内容所涉及的事项而向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提出权利请求的情况,供应商应: (1)在得到公司首次通知后,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从而使公司免受损失; (2)进一步赔偿公司由于第三方权利的请求所蒙受的所有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16。2在本条款中,供应商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还包括由于第三方权利请求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或检测费、保全费、执行费、可得利润的损失、交通费、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为此事的处理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或减少的收入。 163若无论因何种原因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被有关国家政府机关禁止出售或要求召回依据本合同采购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供应商应负责以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零售价格或国家政府机关要求的召回价格将此等货物购回或召回并承担费用。 第十七条产品质量责任 17。1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有不同要求,供应商对其依据本合同向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提供的货物应提供十二)个月的保修期。该保修期应自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向消费者出售并交付相关货物之日起计算,并以向消费者就有关货物出具的发票上或销售凭证的日期为准。 17。2如果任何第三方以供应商依据本合同提供货物中的瑕疵向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提出赔偿,则供应商按照第16。1条规定执行从而使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免受损失,除非供应商有证据证明该瑕疵完全由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造成。 17。3若发生第17。2条中所述情况,供应商除按照第17。2条执行外,还应采取下述解决办法: (1)供应商应立即负责从公司收回尚未售出的存在此等瑕疵的货物并承担费用,并应立即退还公司已就此等货物支付的价款; (2)供应商应立即对存在瑕疵的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供应商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3)公司应收回或购回已向消费者售出的存在此等瑕疵的货物。在此情况下,供应商应承担公司为收回或购回此等货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并应按照本合同第12。2(1)条的规定支付有限公司违约金和赔偿金。 (4)上述方法的选定应当以任何第三方或者公司或者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仲裁部门的意思为准。 17。4供应商应对其依据本合同供应的货物在中国境内投保必要的产品责任险。但此等产品责任险不应影响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依据本合同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从包括供应商在内的任何人处得到与依据本合同提供货物的质量有关的任何赔偿。 17。5为保障消费者利益,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在与相应的供应商终止合作时,有权推迟三个月支付相应供应商的最后一笔货款,该笔货款将作为质量保证金,但供应商对产品质量问题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受上述金额的限制和时间的限制。 第四章供应商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首次订货或新开张 18。1在公司首次订货的情况下,供应商应自负费用并自配人员协助公司设计货物在公司指定的场地中摆放,并在公司指定的场地内进行必要的改建、装修(应经过公司书面同意,且不影响结构和使用安全)以适于货物的摆放。 18。2在公司指定场地新开张的经营铺位中,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自该铺位开张日起二个月内销售率达不到甲方要求,供应商应无条件收回货物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展示、陈列及标价 19。1若在订单或采购条件确认书中规定由供应商负责标注货物的条形码,则供应商在其交付货物前完成条形码标注,或在货物交付后完成条形码标注,并承担相关费用。 19。2供应商应对已约定由其完成的货物标价和条形码标注之正确性负完全责任。如果出现不正确标价和条形码标注,供应商除应负责自行纠正并承担费用外,还应承担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由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19。3清场和撤样 (1)供应商应在收到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发出要求其清场或撤样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要求清场及撤样完毕,否则公司有权代为清场及撤样,引起的费用及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 (2)如供应商在收到有限公司发出要求清场或撤样的通知时,如其进入公司指定场地超过3个月,供应商则无权就根据本采购条件确认书第5条“店内费用”的规定所支付的有关费用要求补偿。 19。4展示与陈列: (1)公司有义务将供应商提供并经过自己选择的货物进行必要的陈列展示以达到销售的目的。 (2)公司同时有权利根据销售数据及有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销售需求对所有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增删。 (3)供应商可以对公司的工作人员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工作人员未按上述陈列原则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4)供应商及其代表(即业务员、促销员)不应以任何理由干预公司的陈列制度,更不得擅自调整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地点的货物陈列,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公司有权将予以涉及供应商进行人民币5000元罚款,并要求辞退所涉及供应商所雇请的相关工作人员,直至清场的处理,但供应商根据本合同第18条进行的行为除外。 第二十条防损 20。1在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同时与供应商确认以下防损协议: 20。1。1杜绝场外交易保证:供应商必须保证主动履行防损协议杜绝场外交易发生。供应商代表及其促销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诱导、唆使顾客进行场外交易,一经发现,公司将处以查实的场外交易金额100倍的罚款。并禁止供应商的上述人员进入有关场地,且保留对供应商进行清场的权利。 20。2供应商为促进销售派驻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地点或商家的促销人员,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该供应商及非公司管理人员提供公司其他供应商相关商品价格、销售数据等相关信息。一经发现,公司将以窃取商业机密禁止相关供应商促销人员进入有关场地,并对该供应商处以人民币50000元罚款直至清常 20。3供应商人员在未经有限公司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在公司范围进行拍照、摄像活动。否则公司将按第20。2条对供应商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保密义务 21。1公司为本合同之目的提供给供应商的任何合同、图纸、计算公式及其他任何与本合同提供货物有关的信息及资料应始终归公司所有(下称“专有信息”)。 21。2如果供应商违反本条中规定的对专有信息的保密义务,供应商应支付公司人民币十万元次项专有信息的违约金。若此违约处于持续状态,则供应商应支付从持续违约阶段的每个月初开始重新计算的累积违约金。供应商还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22。1“不可抗力”指订单日期后出现的、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事件,而且该事件是本合同双方不能控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但发生在中国大陆区域外的罢工、威、游行、战争等军事事件、政治事件,均不应当被作为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 22。2如果221条款中的不可抗力事件阻碍本合同任何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履行该等义务的时间应予以延长,延长时间相等于该等事件影响的时间。 22。3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尽可能短(最短)的时间内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此后十日内提供该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时间的法律上有效的证据。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22。4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找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的后果减至最低。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 23。1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发给另一方有关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倘若在上述通知发出日后三十日内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提出要求并通知另一方,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3。2仲裁采用仲裁委员会的规则,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应就仲裁费用及相关事项做出裁定。 23。3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双方应在本合同所在其他有效方面继续履行本合同。 23。4仲裁费和仲裁委员会要求的除仲裁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仲裁庭决定。如仲裁庭未就上述事项进行裁决,则应由败诉方承担。 23。5除上述费用外,胜诉方发生的与仲裁有关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范围内的交通费、膳宿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其他 24。1本合同一式三份,由有限公司采购部、有限公司财务部、供应商各执一份。 24。2本合同的下列附件应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1采购条件确认书 附件2有限公司订单 附件3实收商品验收单(即实收商品对账单) 24。3合同或其附件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只后方为有效并有约束力。 24。4如果本合同或其附件中的任何规定无效或不可执行,双方应通过合理努力进行诚实信用的协商以达成有效并可执行的有效条款,以最大限度地反映原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中双方真实意思或法律和经济的实质。如果双方在两个月内不能就有关替代条款达成协议,则应按本合同第23条规定的方式确定合理的替代条款。 24。5若本合同或其附件中任何规定因法律或法规的颁布而失去效力,且该规定对整个合同的执行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则该规定的无效不得免除合同双方在本合同其他规定中的权利义务,也不得由于该规定的无效而剥夺合同双方在本合同其他规定中的利益。 24。6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或其附件中的任何规定或行使与之相关的任何权利的,不能被解释为它已放弃履行该规定或本合同及其附件中的任何其他规定,或已放弃行使该权利或本合同以其附件中的任何其他权利。 24。7本合同所称的赔偿公司损失均包括公司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损失。本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违约条款、处罚条款等若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的,供应商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8本合同全部条款均适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 (盖章处) 授权签字代表(姓名): 授权签字代表(签名):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供应商名称(盖章处): 授权代表(姓名): 授权代表(签名):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产品合同篇5 一、甲方权利义务: 1作为乙方的代理商,向直接客户提供企业建站,中国企业网企业信息登录、企业信息发布服务,并在代理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以建立和保持乙方的良好声誉。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保证做相应赔偿。 2甲方确保自己及客户的网站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作为乙方的代理商,甲方应遵循乙方提供的业务相关内容及价格体系;服从乙方的管理和关于代理商的有关规定;统一佩带乙方提供的员工胸牌;使用乙方提供的统一发票。且不得私自变动服务项目及服务项目相应价格。 4甲方应确保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因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产生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甲方承担。如因此造成乙方经济和名誉损失的,应由甲方做相应赔偿。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为甲方及时提供企业建站、中国企业网企业信息登录、企业信息发布服务,并在服务期内提供技术支持。 2乙方应定期持续完善代理服务系统,以更方便和支持甲方开展代理业务。 3如发现甲方不能完全遵守本合同内容,乙方有权随时通知甲方终止其代理权。 4乙方负责将甲方提供的客户信息内容在因特网(协议期限内)发布。 5乙方有权变动服务内容和价格体系,非特殊情况乙方均会通知甲方。 6如因乙方未能按协议期限内完成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作出相应赔偿及向客户赔礼道歉。 三、违约责任: 1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均视为违约。 2其他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进行赔偿。 四、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支持时,不应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应对此表示认同。 五、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有效期内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盖章后生效。 种植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充分表达各自意愿和共赢的基础上,就发展温郁金种植、建立附属分支温郁金种植基地,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甲方的义务与责任: 1、甲方无偿提供乙方温郁金种植技术、指导生产与田间管理。 2、甲方负责乙方技术培训(由甲方统一安排)。 3、甲方负责统一收购乙方种植的温郁金产品,并实行保护价(按人民币算),市场价每公斤低于保护价的,按保护价收购。 a干净我术、姜黄鲜块每公斤元; b干净郁金鲜品每公斤元,干品每公斤元。 4、甲方负责统一调配化肥、农药(款项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义务与责任: 1、乙方种植面积不低于亩,超过亩者,甲方可根据协议收购价奖励5,基地建设应按甲方《无公害温郁金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2、乙方必须认真遵照甲方指导的技术实施种植与生产管理,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无公害温郁金生产技术规程》,严禁滥用化肥生国农禁止使用的农药,一旦查明或检出,甲方有权拒收。 3、乙方种植的产品(温郁金、我术、姜黄)应无条件归甲方收购,决不卖给他方,如发现者,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50的种子款外,乙方应赔偿甲方所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4、乙方供甲方收购的产品应按甲方《无公害温郁金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原材料进货(收购)检验制度》进行,保证收购产品不留根须、地茎、不含泥土杂质,干净、干燥。 5、乙方基地属甲方分支基地,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郁金种子事项: 1、温郁金种子由甲方根据乙方申请的种植面积,由甲方统一品种(源生1号)实施安排购买。 2、乙方申请温郁金种植面积亩,需购买源生1号种子公斤,合计人民币元。 3、付款方式:乙方首先预付,折算人民币元,剩余款元,由甲方收购时从乙方收购款中一次性扣除结清。 四、地址: 由乙方送往甲方公司所在地,以本协议书为凭实收实算实结,公司所在地:四都乡梅溪村。 五、违约责任: 1、如乙方擅自将甲乙方提供种子种植的产品出售,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向乙方索赔50的种子款。 2、甲方延迟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延迟部分价款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部门备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进一步磋商钳子解决。 产品合同篇6 合同编号: 买受人签订地点: 出卖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为加快农村经济快速健康规模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标的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出卖人在年月以前(或月旬内),向买售人交售(茶叶、生姜、板栗、高山蔬菜、灵芝、蚕种、)斤。(张、担)。 2所售绿色农产品最低价格(保护价)元斤(张、担),市场行情上涨时,有收购单位按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3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斯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 第二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绿色农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或按样品标准定价(样品由双方妥善保管,甲方验收)。 2绿色农产品的包装,由买卖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第三条交货方式、验收、结算方式 1实行送货到收购点,货物由买受人当面验收。 2货款由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现金结算,钱货两清。不得打白条或代扣其它税费。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买受人在合同履行中退货的,应偿付出卖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 2买受人无故拒收绿色农产品,应向出卖人偿付被拒收货物总值(525)的。违约金。 3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收购绿色农产品的,应按少收部分的总值(530)支付违约金。 4出卖人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120)支付违约金。 5出卖人在交售绿色农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买受人有权拒收,出卖人同时承担(525)违约金。 6出卖人的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乘人重新包装,损失有出卖人承担。 第五条不可抗力 1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绿色农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受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十日内做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默认。 2合同期满,买、卖双方可根据对下一年供应的预测,重新签订合同。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交工商部门鉴证备案。 买受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出卖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乡村组 电话: 鉴证机关: 经办人 年月日 监制部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单位: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刷厂 产品合同篇7 合同编号: 甲方(收购方): 乙方(种植销售方): 甲方为农产品加工企业,乙方为农产品种植户。经双方协商,乙方作为甲方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在甲方的技术指导下,为甲方种植农产品,甲方给予乙方技术指导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收购乙方按约生产的农产品。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 一、标的条款:乙方有适宜农产品种植土地在处,已经甲方确定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度相应农产品收获收购季节结束,乙方在上述基地种植本合同附件一确定的农产品,由甲方按约收购。农产品的名称、品种、产地、规格、种植面积、收购数量、收购价格、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农产品种植收购详情单)。 二、种子种苗的供应条款:种子种苗的供应按下列第项确定: 1、由乙方自行在市场上采购; 2、由甲方有偿提供; 3、由甲方无偿提供; 4、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由甲方有偿提供的,种子种苗的价格应当在农产品种植收购详情单中列明,种子种苗费,由乙方按下列第项规定支付:1在取得种子种苗时一次支付; 2、在取得种子种苗时支付种子种苗款的50,余下的50待收购产品时扣回,扣不足的由乙方另行付给; 3、取得种子种苗时支付种子种苗款,全部种子种苗款在收购产品时扣回,扣不足的由乙方另行付给。 甲方提供种子的,保证种子的发芽率达到以上,达不到由甲方补给种子,种子发芽率以室内试验为标准。甲方提供种苗的,保证种苗的成活率达到以上,达不到由甲方补给,成活率以室内试验为标准。 三、农产品的栽培和田间管理条款:为保证农产品的质量,甲、乙双方应当在农产品的栽培、田间管理方面加强合作。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农产品的种植资料,指定技术人员定期到乙方田间进行技术指导。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按照相应农作物的栽培技术要求做好播种、肓苗、浇水、培土、除草、施肥、用药、除病虫害、收割和其他田间管理,并做好各项家事作业记录。 在种植过程中,乙方必须按规定施肥和使用农药,对农药的使用,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只能使用甲方规定的。农药和用药要求。若出现确需使用甲方规定以外的农药的,应事先商请甲方技术部门,经甲方技术部门同意确认才能使用。如果未经甲方同意滥使农药和其他有害农产品质量的化学、生物制剂,造成农产品不符食品卫生要求和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购乙方生产的该批农产品。 四、收割和交货条款:农产品的收割根据相应产品的播种期、气候、规格、品质要求等具体情况决定。临近收割季节时,乙方应当将农事记录和相关农产品的成熟情况告诉甲方,甲方应派技术人员到田间指导收割,并向乙方及时下达收购通知。 收割后的农产品应当及时装筐装载运送至交货地点。交货地点通常情况下在甲方加工工场,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需要运送至其他地点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因此增加运输费用的,增加的运输费用由甲方负担。 乙方应当清洁的运输工具运输,并予以固定,以避免挤压、污染。农产品需要暂时停放时,应当停放在通风阴凉处,以保证农产品的新鲜。农产品没失、破损、变质、污染等风险责任,过磅交货前由乙方承担,过磅交货后由甲方承担。五、收购及验收条款:乙方在基地上种植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产品,应当全部交售给甲方,甲方必须全部收购。收购时,甲方应当对乙方交售的农产品即时进行验收,检验合格的按品级确定收购价,并向乙方出具收购单。检验不合格的,可以拒绝收购,但应向乙方说明理由。对于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品级不合格的,甲方可以降级收购,并与乙方协商后确定收购价,向乙方出具收购单。 对于需要作农药残留和理化指标检测的农产品,甲方也应即时检测。不能即时检测的,应当在收购后天内检测。收购后不能即时检测的农产品,甲方应当分户堆放,以区别来源。由于无法区别来源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收购单价和价款结算条款:收购单价本合同附件一(农产品种植收购详情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合同附件一(农产品种植收购详情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在收购时协商确定。国家或者当地政府有收购保护价的,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购保护价。 甲方收购乙方交售的农产品后,应当即时付清价款。乙方凭甲方出具的收购单向甲方财务部门结算,甲方财务部门见单后应当立即付款,不得打白条支付。对于需要作农药残留和理化指标检测的农产品,价款在确定检测之日的次日支付;检测不合格的,甲方应将农产品交还给乙方,向乙方告诉处置意见,并可以拒付价款。 七、不可抗力条款: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事由,提供相应证明后,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