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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协议

8月12日 龙凤殿投稿
  合伙企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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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协议(合集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协议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签订协议可以使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协议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合伙企业协议,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合伙企业协议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甲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共计人民币万元。
  (二)乙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计人民币万元。
  (三)丙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共计人民币万元。
  (四)合伙人于年月日前缴付出资。预期无正当理由不缴付出资份额的,按自动放弃本公司的营利分红。其他合伙人有权利吸收其他人员入伙,并占原合伙人出资份额比例。
  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1、本公司按年收入实行分红,分红比例以出资份额所占总注册资金的百分比进行计算,(甲:,乙:,丙:,)。
  2、本公司经营期间,如有亏损事由,即出现债务,由合伙人以出资比例承担。(即承担:甲:,乙:,丙:,)。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九条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退伙人有权将自己的合伙份额转让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也有权利在退伙人退出后追加出资份额。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
  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2
  甲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乙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丙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一、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主要经营会展行业及销售
  二、合同期限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三、出资金额方式、现金:
  (1)、合伙人:出资人民币()元
  (2)、合伙人:出资人民币()元
  (3)、合伙人:出资人民币()元
  四、本次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如出现亏损合伙人要求撤股,撤股的合伙人须承担亏损金额的50,方可撤股。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人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百分比分配,甲方34乙方33丙方33
  六、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的承担方式如下:
  (1)、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2)、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及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
  (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部分。
  七、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八、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为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损害合伙企业的行为。
  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十、合伙人退伙:退伙人对其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企业和伙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十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群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2)、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主要责任分担: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一切责任与风险。
  合伙人签字:
  甲:
  乙:
  丙:
  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元。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
  数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年月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七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附加
  第三十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4
  甲方:
  乙方:
  为了结合双方优势,共同致力于开创连锁餐饮经营,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合作意向上达成一致,结为合作伙伴,现就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及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共同开创连锁餐饮经营事业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连锁餐饮产品的研发;连锁餐厅的筹措、设立、经营、推广、管理;
  第三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生效时起至止,并仅限于双方共同设立的前两家实体餐厅
  第四条合作方式
  (1)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乙方以委托顾问的方式为甲方提供餐厅食品的研发、连锁餐厅的设立筹备等;
  (2)甲乙双方以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管理连锁餐厅第一间及第二间实体餐厅。甲乙双方根据产品研发和连锁餐厅的设立进度分期分批进行投资。具体如下:
  1。设立第一家实体餐厅时: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90。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10。
  乙方该期出资由甲方无息出借给乙方。待该实体店铺盈利时,从乙方盈利分配所得中直接扣除后返还给甲方。
  2。设立第二家实体餐厅时: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90。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10。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实体店铺设立前日内交齐,乙方若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对第二家实体店铺不享有合伙人权利,不能参与该实体店铺之盈利分配。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
  向乙方支付5000元月的研发经费,该经费包含产品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通讯费、车船费、材料费、厨具器具费等;
  向第三方购买相关餐饮核心产品之原料、配方,享有该产品配方之所有权,并有权不向乙方披露;
  组织餐饮产品研发,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连锁餐厅之经营权、商标权、产品之所有权等为甲方享有;
  负责确定连锁餐厅的品牌、定位、logo设计,并享有其所有权;
  2、合伙期间各项决策由甲
  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确定。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利义务为:
  对外以合伙名义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组织餐饮产品的研发,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实体餐厅设立后,享有5000元月的工资;
  支付合伙债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
  负责策划连锁餐厅之定位,设计连锁餐厅品牌、
  负责餐饮产品之研发、改进,并将所得之产品配方披露给甲方,甲方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负责餐厅烹饪设备的规划、设计,实现烹制设备的标准化;
  定制餐厅产品材料选购、加工、配送的各项标准和流程,将食品加工从厨房中分立出来,实现后勤生产的标准化;
  负责定制餐厅各级管理、各项工序、各种操作的标准及岗位流程,将餐厅操作有序且量化,实现餐厅操作的标准化;
  乙方提交的各类规范规程、岗位手册、策划设计方案、技术成功等的所有权、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其顾问职责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乙方应返还甲方支付的委托顾问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合伙期间
  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实体餐厅设立后,享有5000元月的工资;
  乙方应当尽职尽责负责店铺之经营管理,将其多年管理连锁餐厅之经验应用到合伙实体餐厅之运营中,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餐饮产品之研发、改进,并将所得之产品配方披露给甲方,甲方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负责连锁餐饮产品的定位、包装设计;
  负责餐厅的选址、定位、外观设计、室内布置、成设、装潢,构建餐厅卫生、健康、温馨的外部形象,建立良好的就餐环境;
  负责餐厅及其经营产品的宣传与推广,定制餐厅的宣传口号、定期策划促销活动,积极开拓市场,努力使餐厅及产品获得客户的满意和认可;
  负责餐厅员工之招募、录用、培训、考勤、管理,制定员工岗位手册,营造融洽的劳资关系,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尽忠职守;
  定期向甲方汇报餐厅之运营情况、产品之顾客反馈,同甲方共同商讨餐厅之发展方向及改善措施。
  未经甲方同意,禁止乙方以合伙连锁餐厅之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其收益归合伙所有;若造成损失则由乙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内经营与合伙连锁餐厅存在竞争的业务及相关餐饮业务,及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内在与合伙连锁餐厅存在竞争业务及相关餐饮业务的企业内担任负责及管理职务。
  乙方在合伙期限内应当尽忠职守,严格遵守餐饮行业之执业道德和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牟取一己私利。
  自第三家实体餐厅时起,乙方不享有第三家及以后所有连锁餐厅之权利、不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义务;
  禁止乙方再加入其他合伙。
  禁止乙方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合伙期间,乙方提交的各类规范规程、岗位手册、策划设计方案、技术成功等的所有权、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甲方劝阻后仍执意孤行的,可由甲方决定除名。
  第六条合伙期间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实体店铺的利润为实体店铺的总收入减去总支出后的盈余,产品折旧年限不能超过三年。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
  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合伙期间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需承认本合同;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合伙第一年内不得退伙。乙方若未经甲方同意在合伙第一年内退伙的,乙方应当双倍返还研发筹措期间由甲方支付之研发经费,立即返还第一家实体餐厅设立时甲方出借给乙方之借款,承担甲乙双方设立之实体餐厅之亏损,且返还从所设立之实体餐厅中享受的盈利分红;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前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3。出资的转让:在合伙期限内,乙方可以原出资额为限将其在合伙中的出资转让给甲方。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保密条款: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在合伙或合伙之外从对方获得任何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或泄露,也不得擅自许可别人使用,违反本条将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一切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连锁餐厅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5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并经公司和学校股东会、董事会相关授权批准,就甲方和及丙方,股份退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个人原因及辞职申请将其在(含丙方即原在及委托联营后的)全部股份退还股份。
  二、乙方同意接受该退股的股份,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全部退股金给甲方。
  三、退股金额人民币(大写):整(小写:)。本合同签订当日生效,签订之日日内乙方支付上述款项给甲方,甲方不再享有公司和学校的股东任何权益和义务,不得再请求分配利润或者其他经济报酬。
  四、甲方保证对所退股该公司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等,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学校和公司的各种机密有继续保密的义务,并不得造成有损学校和公司的言行举止,否则将赔偿乙方的损失。
  五、本协议签订前,甲方于年月日在与签订的《认股协议书》解除并终止履行。于年月日与甲方、丙方签订的《联营合同》同时解除。该二份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违约金的计算等条款全部失效。
  六、甲方在合作期间从乙方公司或者丙方各学校获取的商业秘密在签订本退股协议后有继续保密的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不得从事造成有损和乙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言行举止,否则将赔偿乙方或丙方的损失。甲方不得自行或者指使他人干扰乙方及丙方的经营活动,如甲方违反本条款,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给乙方,给乙方、丙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另行赔偿。
  七、本退股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使用“”、“”、“”、“”等所有或者乙方法定代表人纪春盛所有的商标。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有从事教育培训业,在登记培训学校或者公司名称时,不得使用含有“”、“”或者“”、“”等乙方与丙方使用中的字样作单位名称。如甲方违反本条款,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给乙方,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另行赔偿。
  八、本协议签订前后甲方所有的个人债务应当自行履行完毕,因其履行个人债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诉讼、仲裁均与及法定代表人、丙方无关。
  九、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均同意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本协议一式多份,甲乙丙三方各主体均持一份,自三方签字或者盖章且甲方收到退股金后生效。
  甲方(签字和手印):年月日
  乙方(盖章):年月日
  丙方: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6
  甲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和甲乙双方合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制定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商铺商行名称:住址:;营业执照号码:;其他权证号码:。
  二、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以年月日为甲方退伙之日。
  三、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订立合伙契约,共同合伙经营事业,现因甲方意欲另图其他事业,现提出退伙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四、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甲方()元。
  五、甲方应缴清其在合伙期间内的一切税费。
  六、甲方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甲方退伙后,合伙事业某些事项需要甲方予以协助完成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变更有关协议主体、履行未完结的合同等。
  八、甲乙双方承诺对双方合伙、退伙事宜俱无隐瞒。任何一方隐瞒事实,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成立,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7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所合伙经营公司,因合伙人内部分歧,现声明解除合伙,甲乙双方合伙人同意议定散伙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公司公司,兹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自愿于年月日办理合伙公司解散事宜。
  第二条现经过甲乙双方共同清算,上述合伙公司资产及债务主要有:打印设备x套及x套办公桌椅,合伙公司剩余财产元(大写元),无债务。
  第三条上述合伙公司资产自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按如下方式承担及分配债权债务:
  1、合伙公司剩余打印设备及办公桌椅均由乙方负责处理;
  2、经双方友好协商对公司剩余财产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划分
  甲方分得元,乙方分得元。
  3、由方负责公司注销事宜,费用由方单方承担,合伙公司注销后,双方再无任何权利及义务。
  第四条甲乙双方均确认按上述方式清算合伙债权债务,日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确认本协议无效,双方自愿放弃其他各项权利,关于本公司合伙关系解除现以全部解决完毕,以后双方互不相扰。
  第五条协议生效后,乙方以及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甲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第六条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翻悔。
  第八条在履行本协议书中,如发生争议,应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署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8
  订立此协议的合伙人:
  1、姓名:身份证号码:
  2、姓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内容
  双方自愿合伙组建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3年,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元,享有75的股份;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元,享有25的股份。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xx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三)对于公司在职(全职)的股东以工资的形式支付其劳动报酬,其具体工资额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而定。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焊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商行的事由。
  退伙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焊接公司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商行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焊接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商行的合伙人。
  合伙人或他人可以入伙、退伙、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入伙、退伙、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财务、管理、重大活动
  焊接公司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负责保管和收银,负责记账。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10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焊接公司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焊接公司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双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
  焊接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
  焊接公司的人事、财务、经营、管理等制度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
  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伙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焊接加工业务)、购进常用物料;
  4、支付合伙债务;
  5、出差使用经费。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焊接公司进行交易。
  (三)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商行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合伙经营的继续
  (一)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伙经营:
  1、合伙事业有赢余;
  2、合伙事业有转机;
  3、合伙人要求延续;
  4、合伙事业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商行名称继续经营原商行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三)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消;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商行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如有赢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买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果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经退伙程序退伙,或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盖章):
  签名时间:20xx年月日
  合伙人签名(盖章):
  签名时间:20xx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本协议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五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六条
  合伙目的:
  第七条
  合伙经营范围:
  第八条
  合伙经营的期限为2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开始。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三个,分别是:
  1。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3。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如下:
  1。合伙人:
  以位于土地及地上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
  第十条
  以土地及地上厂房出资的合伙人,其必须保证对该土地拥有完全的使用权,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第三人不得向合伙企业就该土地及房屋主张权利。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负担方式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担: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每半年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六条
  合伙企业对与其无关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对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成立之前由其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八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十九条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两个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四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五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
  退伙人退伙时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三十一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时,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后打不成仲裁协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是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出现法律、法规和协议未明确之事项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企业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合伙人:年月日
  合伙人:年月日
  合伙人: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10
  甲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址营业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财产份额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在财产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合伙人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
  代为行使该相关合伙人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的财产份额,并在《有限合伙协议》及合伙人登记名册上具名;
  2乙方以合伙人身份参与的相应管理活动;
  3乙方代为收取投资收益、出席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乙方行使《合伙企业法》与《有限
  合伙协议》规定的合伙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财产份额的实际拥有者,对享有实际的合伙人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2在委托持有财产份额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财产份额持有人身份参与的经营管理。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财产份额及其合伙人权益。
  3乙方在以合伙人身份参与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意见,征得甲方意见后按照甲方意见行驶表决权。
  4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财产份额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持有财产份额所产生的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收益、非现金收益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转交给甲方。
  五、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郑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贰份,协议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名加指模):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11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合伙企业协议保护合伙企业和合作伙伴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这样的伙伴关系,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家族的姓和伙伴。居留
  第三条企业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国)年。
  第四条QiYeMing称为:
  企业栖息:
  第五条本企业共同出资,由全体合伙人的伙伴关系,共享收益、风险、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债务的非营利组织。
  第二章合伙的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目的、宗旨:一起工作,合伙企业协议共同经营,互利互惠。
  经营范围:第7条
  第三章路、金额、期限资本利润分红,方法
  第八条各合作伙伴贡献的模式和金额
  (1)(国)出资方式,像往常一样(或实际的)〕货币出资,为人民币(国)元,占(国)。
  (2)(国)出资,为人民币(国)元,占(国)。
  第九条各合伙人应当在这里签署了协议,注册申请依照前条规定,约定的金额前各自的出资比例全额付清。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投资的比例,由合伙人依照各自的分布与分享。
  第四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同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该企业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2条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由出资人对事务执行人、大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十三条不要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协议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和合伙企业的管理现状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书籍。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证明问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物业;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地方知识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5)合伙企业名称为他人提供担保;
  (6)被任命为合伙人以外的人合伙企业管理人才;
  (7)新合伙人入伙和合伙人退伙;
  (8)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作伙伴;
  (9)伙伴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损失。
  第五章入学通知书和伙伴关系
  第十五条入学
  (1)入学,新紧密的伙伴关系,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2)新合伙人入伙合伙企业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为新合伙人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条的伙伴关系。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企业协议,合伙人可以合作伙伴关系
  (1)合伙协议期满的业务;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撤回;
  (3)合伙企业很难继续出现的由于合伙企业;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时候不公平的行为。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由于撤军,约瑟,合伙协议约定的变化和发生改变或登记事项应当重新登记,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会被取消
  (1)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合伙企业协议业务合作伙伴将不会继续经营;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除;
  (3)合作伙伴有不有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的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的伙伴关系;
  (5)吊销营业执照,依照法律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解散的伙伴还有另一个原因。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后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在9日,合作伙伴或指定为清算、或第三人的,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清算结算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5天内,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的伙伴关系。
  第7章的违约责任合伙人争议及解决方案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退伙,没有违反合伙协议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个体帮派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不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决议将代言费。
  第25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本协议双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始得执行的事务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没有事务执行权未经批准,由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伙伴履行合伙协议的,合伙企业协议合伙人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7章的话
  第28条本签署了一项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在企业注册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的拷贝,工商局一份。
  合作伙伴(签名):活下来的伙伴(签名):主要命题
  在(国)教育的重要性的一天,合伙企业协议在
  合伙企业协议12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总投资为xxxx,甲方出资xxxx,乙方出资xxxx。
  第一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第二条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第十条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本协议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合伙企业协议13
  甲方:合同编号:
  法定代表人:签订地址:
  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于年月日在市设立,由甲方与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币万元,占企业全部财产的。甲方愿意将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财产份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人民币币万元的价格将其占企业的财产份额的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日内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分次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甲方保证
  甲方保证对财产份额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保证在财产份额上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财产份额未被查封,保证财产份额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转让的效力:
  自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对上述受让的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的权益,并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第五条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财产份额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方承担。
  第六条保密
  一方对因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八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九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一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通知
  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四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协议式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住址:住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日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合伙企业协议14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60;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40;
  (二)双方以方式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终总利润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终总利润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终总利润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作债务;
  5。。
  合伙企业协议15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其中甲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的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份。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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