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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合同

9月5日 凉夕夏投稿
  抵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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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借款合同(集锦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抵押借款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抵押借款合同1
  甲方(资金借入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资金借出方):
  住所:
  甲方因需要资金用于经营生产,特向乙方借款。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属于生产经营性借款,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合法、正当的目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借款用途进行监督、检查,但乙方对甲方借款的用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如果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甲方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甲方收到款时应出具收条,但甲方不出具收条不影响甲方实际借款的事实。同时,乙方可以不再出具支付款项的凭据。
  第四条甲方借款利率为月利率(本利率以人民银行期借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之内)。利息从合同约定的借款之日起计算。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确定的利率不变。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后,在抵押登记手续办完后的两日内,乙方的借款现金直接支付给甲方本人或者通过银行划入甲方的银行卡内。
  如果资金不直接支付给甲方本人或者甲方的银行卡内,则甲方在此授权乙方在抵押登记手续办完后的两日内,将现金直接支付给甲方指定的收款人或者将借款存入收款人的帐户内,收款人银行帐号:,开户银行:。
  第六条甲方自愿按到期一次还本、每30天付息一次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借款时间每满30天,第31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利息元。甲方将利息存入乙方帐户或支付现金给乙方。
  借款到期当天,甲方应一次性将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存入乙方帐户或支付现金给乙方。甲方
  第七条甲方自愿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提供抵押担保。甲方以自己拥有产权的资产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物清单附后。
  第八条甲方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抵押登记证明交贷款人保管。如果抵押物没有登记或不能登记,乙方有权单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有权取消对甲方的借款。
  第九条抵押期间,甲方承担如下责任:
  1、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2、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甲方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甲方应在二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3、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变卖、重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等。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经乙方同意转让的,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收入,应提前足额归还贷款。
  4、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宣布提前收回借款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影响借款安全的事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或处置抵押物:
  1、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中的条款。
  2、甲方有一次或一次以上没有按时支付借款利息。
  3、甲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5、甲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甲方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6、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甲方或抵押物发生变故,致使甲方需提前履行义务或乙方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7、甲方的抵押物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且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的。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面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乙方无需甲方的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但甲方未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及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抵押登记一份。
  第十六条、双方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如果需要签订登记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则格式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如果登记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理解和解释有冲突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2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被担保方(客户):(以下简称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为确保乙丙双方年月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丙方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财产抵押。甲方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的(房屋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赋予乙方以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
  二、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款,则乙方可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包括丙方末付而应付的货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引致的一切有关费用)。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三、抵押登记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应提供协助;
  2、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有关该抵押财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正本交予乙方收执和保管;
  3、所有因抵押登记、保管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四、抵押保险
  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期限延长,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丙方的欠款。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保险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人的侵犯废止。
  2、甲方负责缴付保险费;
  3、抵押财产的损毁不影响甲方的担保责任减低。如因末获保险赔偿或保险偿数额不足时,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4、乙方可以不需先行索保险赔偿金,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赔。
  五、抵押解除
  1、当主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以及丙方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甲、乙双方即可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关系至此终止。乙方应在丙方付清所有款项日内将抵押财产的证件正本退还甲方;
  2、所有有关解除抵押关系的费用幸免由甲方支付。
  六、抵押财产的处分
  (一)丙方有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即可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丙方发生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而又无人代其承担债务的
  (二)处分方式:乙方可以选择如下之一的方式处分:
  1、与甲方协议折价转让;
  2、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变卖或者拍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所得的价款受偿;
  3、以乙方认为合适的市值租金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财产,并收取租金和其它受益受偿;
  4、乙方向乙方营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三)处分抵押财产的受偿顺序和分配原则:
  1、支釜底抽薪因处分抵押财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支付代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及报酬);
  2、偿还所欠乙方全部欠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等;
  3、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交还甲方。
  (四)甲方同意,乙方依据上述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时,有权签署有关抵押财产的买卖、出租之文件和合约,有权出具收据或文件。
  (五)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财产,甲方不得为此提出损失赔偿。
  七、特别约定事项在下列情况下: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规定
  2、甲方的财产遭受或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3、丙方无偿还能力或可能破产;
  4、甲方放弃该抵押财产;
  5、丙方发生其它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约能力,乙方认为有必要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或和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3、依本合同第六条第
  (二)款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八、甲方声明及保证
  1、保证履行本合同及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
  2、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假造和隐瞒之处,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前,末转让、抵押予以任何单位或个人;
  3、保证在占管抵押财产期间维护抵押财产的整齐及完好状况(正常损耗除外),不改变其使用性质;
  4、如部分呀全部的抵押财产发生毁损,无论任何原因所致,亦无论任何人的过失,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须向乙方赔偿由此面引起的工切损失。同时,甲方须迅速将情况通知乙方,并应尽最大努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5、因抵押财产贬值或不能、不足以履行其担保义务时,甲方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6、末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将本合约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转让、抵销债务、托管、转借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7、当甲方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将抵押财产出租时,甲方必须与承租人认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甲方有违反本合同规定时,由乙方发函通告承租人迁出抵押财产日起计算日内,承租人即须无条件迁出;
  8、准许乙方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抵押物,以便查验;
  9、在更改地址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0、按时缴交有关抵押财产的任何税费;1
  1、倘有任何诉讼、仲裁或传讯,可能对甲方或其任何财产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乙方;1
  2、按照乙方合法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1
  3、甲方如发生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如甲方发生分立,由变更后的机构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若甲方违反上述声明及保证,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第七条所述处理方式进行违约处理。
  九、涉及本合同有关税费,均由甲方负责承担。
  十、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或和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主合同和本合同中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乙方对甲方或和丙方任何违反主合同及本合同之行为的许可,亦不能视作是乙方对甲方或和丙方任何违反主合同及本合同之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的弃权。十
  一、违约责任
  1、由甲方保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复财产原状,或提从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
  2、甲方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复财产原状或提前要求丙方支付主合同规定的货款,并可要求甲方或丙方支付尚欠货款总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斩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十
  二、本合同生效后,在此之前甲、乙、丙三方就本合同事宜所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均自失效。甲方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末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十
  三、本合同无论因何种情况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丙方仍然履行其全部还款义务,乙方有权立即就有关欠款(以各种合法方式)向丙方追偿。十
  四、争议解决甲乙丙方解决争议的方式与主合同规定的一致。十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授权代表:日期:乙方:授权代表日期:丙方:授权代表:日期
  抵押借款合同3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甲、乙、丙叁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借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给乙方。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具体时间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第三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以转账方式将借款支付到乙方如下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户:
  第四条乙方收到借款立即向甲方出具借据(收据)
  第五条借款归还时间及方式:乙方在借款到期(借款到期日为年月日)前提前三天,以转账方式将借款归还到甲方如下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户:
  第六条丙方自愿为本《担保借款协议书》所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七条违约责任:乙方如果不能在年月日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丙方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支付利息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按日支付本金的5),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实现债仅费用由乙、丙两方全部承担。一经违约,乙、丙方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条甲方因此收益所产生的各种税金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本协议特别约定:无
  第十条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由协议签定时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叁方各执一份。自甲、乙、丙叁方签字盖章(自签字并加捺指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签章)(签章)(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4
  出质人:(下简称甲方)质权人:(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担保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年月日乙方根据号《贷款合同》(下简称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押协议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a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就本协议质押事宜征得a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并在a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出质股份的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证书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并从所得款项中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2。甲方被宣告解散或被提起破产申请的。
  第五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甲方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甲方未能在本协议
  第三条规定期限内取得a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定的,乙方有权取消本协议。
  第一条所述对甲方的贷款(或提前回收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本协议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并自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并按照提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用。
  出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质权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5
  抵押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抵押权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一、甲方因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周转于年月日向乙方借款元(元整),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借款利率为月,甲方在每月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利息一月一结。
  二、甲方同意用的土地使用权做该笔借款的抵押,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号,使用权人为:。
  三、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如有政府征用等情况,乙方有权对补偿款予以提存或者甲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
  四、出现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甲方未依约归还乙方借款及利息的,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甲方担保抵押财产,乙方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如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乙方有权另行向甲方追索。
  五、甲方未近期返还借款或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前,该抵押具有不可撤销性。甲方自愿放弃抗辩权、诉讼权、仲裁权,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强制执行,这是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甲方无权变卖、转移、转赠、转卖、或以任何形式抵押资产。
  七、在抵押合同期限内,甲方抵押财产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损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要求甲方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八、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要求甲方恢复原状,并有权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并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如甲方未按合同要求每月按时支付利息,并以各种理由恶意拖欠,或合同期满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的,属甲方原则性违约。以上约定甲方完全出于自愿,绝无异议。
  九、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乙方赔偿,并赔偿乙方主合同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二、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中介公司备案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抵押借款合同6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身份证编号: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编号:
  抵押物财产共有人:身份证编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订立本合同,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x元整;(小写)x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条给甲方之日起计算,截止日期按借款期限类推。
  第三条:借款用途:不能进行非法活动,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每月,每月月末支付,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同期贷款四倍利率。
  第五条:甲方将全部借款金额按照借款人要求分批或一次性发放借款。借款利息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条给甲方之日起计算,借款利息按实际用款金额和用款天数结算,利随本清。
  第六条:借款人可多次、部分提前还款。借款人需要提前还款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但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第七条:乙方自愿用位于下面所诉房屋套作为抵押向甲方,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如下:
  坐落:
  产权证号:;
  产权人:;产权类别:;
  建筑面积:;结构:;
  抵押人承诺本抵押物无其他所有权利瑕疵。
  第八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本合同经公证后乙方配合甲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于甲方保管,如需交纳房产税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抵押人在抵押物抵押期间,如要行使抵押物的处分权和其他权利,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借款人如期履行合同,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本息及其他费用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结清后甲方配合乙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所有权凭证退还抵押人。
  第十二条:乙方如借款期到,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或未能按时付息,则应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作为补偿;借款期未到期前,在乙方按时付息的前提下,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提前还款,否则应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第十三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补充条款: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x份,各方当事人各持x份,公证处、房管部门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xxxx年xx月xx日
  抵押借款合同7
  借款人:电
  话:住
  址:XX编码:货款银行:电
  话:法定代表人:传
  真:地
  址:XX编码: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区(县)街道(镇)路(村)弄号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月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抵押借款合同8
  (备注:红色字体部分是我自己不太确定的地方)
  抵押权人(甲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抵押人(乙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抵押物业地址:邮码:电话:抵押权益之房屋产权号: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在乙方以位于的厂房(以下简称抵押物,该厂房登记于名下的,但实际所有权人为乙方)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以上述厂房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2、借款用途,本款只能用于经营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4、借款利率:利息月,利息合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5、付息方式:按付息。
  6、借款的支取:借款金额(大写):元整。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乙方应24小时内划款给甲方。
  第二条还款方式
  1、合同到期后乙方应主动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将本息还清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
  2、借款的偿还: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偿清本息。
  3、本合同在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提前收回借款:
  1、乙方偿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并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偿债诚意的行为。
  2、(如果借款主体是个人)乙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监护人,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缺乏偿债能力或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如果借款主体是公司)乙方如发生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如果借款主体是公司)乙方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第四条抵押人(借款人)房地产抵押
  1、乙方自愿将位于的物业抵押给甲方,作为乙方履行借款债务的抵押。
  2、由于现该物业登记于的名下,乙方必须保证上述物业的抵押经过同意,且必须积极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乙方确认该抵押物虽挂名在的名下,但其是属于乙方所有的财产,若由于上述抵押物的任何瑕疵造成甲方不能顺利实现债权,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抵押期限及效力
  1、自本抵押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2、抵押权的效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滞纳金及实现债券、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义务(一)甲方的义务
  1、在乙方提供的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一方到期款请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乙方,并协同乙方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并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偿甲方已解除的全部借款本息。
  4、乙方应合理使用抵押物,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费等费用。
  5、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抵押物的损失扩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偿已解除的借款的本息。
  6、乙方不得将有权属争议、导致甲方无法行使抵押权的物业进行抵押,应负赔偿责任。
  7、乙方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征用,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就该抵押物的赔偿金或补偿优先受偿。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一昂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和使用借款的利息。
  2、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四条之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乙方向甲方支付所借款数额的20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全额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诉讼费、强制执行费、律师费、通知费、催告费、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抵押物处置费、拍卖费及其他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4、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可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借款本息,违约金,滞纳金;支付诉讼费、强制执行费、律师费、通知费、催告费、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抵押物处置费、拍卖费及其他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不足清偿支付的剩余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滞纳金及其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为止。
  5、本《抵押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拾日内,甲乙双方必须将抵押物注销或展期合同。办理上述相关手续产生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变更或解除。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其他约定
  1、甲方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并协助甲方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2、与合同有关的附件,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其补充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签名后,经服务机构盖章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违背本抵押借款合同原意及超出时限)。
  第十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抵押、保险邓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二条条款意义确认
  本《抵押借款合同》在甲乙双方行为意识完全清醒、无任何外因左右,完全自愿并对本《抵押借款合同》各项条款均已知悉,了解,无任何异议,无不明白之处的情况下签订。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在争议发生时,按下述第()项解决:(1)向仲裁委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签章:抵押人:签署:抵押权人:代表人签署:年月日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日期,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9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作为投资,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证(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4、借款利息:月息为。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证号:)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身份证号码:
  订立时间:年月日
  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号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市县签署:
  甲方(即贷款人,又称抵押权人):银行分(支)行
  法定地址:
  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即借款人,又称抵押人或购房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丙方(即保证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鉴于:
  1。乙方愿意将其拥有的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的房产及其全部权益(下称抵押物)抵押予甲方,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甲方申请借款;
  2。丙方愿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责任;
  3。甲方愿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乙方提供贷款。经三方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贷款及用款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向乙方发放购房抵押贷款。贷款金额: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限于乙方支付其购买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之房产的购房款。
  第三条贷款期限: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月。
  第四条乙方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后,甲方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1)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已监证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原件;
  (2)乙方已支付了不低于购房总价的首期款项;
  (3)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
  (4)已办妥抵押物的投保手续,并将甲方列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5)本合同已生效,乙方已签署《借款借据》;
  (6)已办妥抵押物的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
  (7)乙方已在甲方处开立还款专用的购房储蓄活期存款户;
  (8)乙方未出现或无潜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9)甲方指定的其他条件。
  利息计算方法及还款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外汇贷款按贷款发放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个月浮动期外汇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
  在本合同发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调整时甲方毋须专门通知乙方。
  第六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前利率管理办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不作高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将从次年1月1日起按当日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并以此确定甲方新的月供款项。
  第七条如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如无另行约定,本合同其他约定不作改变,只限于调整每期还本付息金额。
  第八条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逾期贷款。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利息。
  第九条供款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述第种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供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2、于年月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3、其他方式;
  第十条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乙方在贷款发放次月起逐月还款,供款总期数。每月还款日为20日(如遇国家规定节假日则顺延)。
  第十一条乙方在贷款期限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以甲方贷款分户账面数字为准,首期及最后一期供款额应按实际贷款本金余额及用款天数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乙方保证在每月的还本付息日之前,将每月供款额存入或划入第五十五条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还款账户,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若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在规定日期还本付息,甲方将就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三条如乙方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
  提前还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一年后,乙方中途有足够的款项来源,经甲方同意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在部分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一万元的整倍数;部分提前还款只限于归还按还款计划从后算起的贷款本金,机时不能冲减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乙方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向甲方得出申请。该申请书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第十六条提前还款能免去所提前时间的贷款利息,但利率仍按原贷款期的同期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提前还款时,乙方须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贷款抵押及相关约定
  第十八条乙方愿以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之房产及其全部权益设定抵押,作为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甲方除继续向乙方追讨外,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俗成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从中优受偿。
  第十九条抵押物基本情况如下:
  房产地址
  :土地使用年限:
  楼宇名称、座别及房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购房总价:(小写)元
  (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编号: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价值为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的购房总价。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之抵押权设定后,应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甲方执管,直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时止。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护保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解,乙方对此有义务给予合作。
  第二十四条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在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处置抵押物:
  (1)乙方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同意承继本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或乙方的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愿意代其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经甲方同意。
  (2)甲方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乙方及丙方应协助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内乙方已按期或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登记备案的撤销手续,并将已由甲方执管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还乙方。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购买以甲为第一受益人和财产险,投保金额应不低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总额的120,保险期限应不短于本合同第三条所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对抵押物办理连续不断的财产保险,保险单证原件由甲方执管。如乙方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和丙方追偿。
  第二十九条当保险赔偿发生时,甲方有权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接受和支配保险赔偿金,并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赔付乙方所欠甲方贷款本息时,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或丙方追偿。
  第三十条如发生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保险索赔事件时,乙方应在五天内通知保险公司和甲方。
  第三十一条上述投保的保险费及因保险索赔事件而发生原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和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除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房产抵押外,同意以乙方名下的其它全部财产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或以转售、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理,也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经甲方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该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并优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乙方以继承或遗赠的方式处分抵押物的,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分割处理。
  第三十四条乙方出租抵押物必须满足: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出租。租金收入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需与承租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订明:出租人已将该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出租人未清偿中国银行到期的债务,中国银行发函通知承租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承租人须无条件迁出且租赁合同自发函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十五条如有或将有针对乙方的法律诉讼或仲裁发生,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包括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扣押、冻结、没收或强制性收购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条当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因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发生如本合同第四十九条约定的债权转让行为时,乙方须同意解除原与房屋出卖人(即本合同的丙方)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放弃对甲方转让债权的抗辨权。
  第三十七条维护抵押物帮结构完整和对抵押物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按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征收的税费、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等;协助甲方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对抵押物进行检查;在更改联络地址或电话号码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合同的担保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由丙方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若乙方不能向甲方还贷款本息或因乙方违约而被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和费用时,丙方将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甲方有权依据担保条款直接向丙方追索。
  第三十九条保证期间,甲、乙双方调整还款计划,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条保证期间,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一条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将按期按质建成并合法交付使用。一旦发生违反该承诺的情况,丙方须从知悉或应当知悉这一情况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与乙方,由此而产生对乙方合法权益的违约责任及损失均由丙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丙方保证在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天内到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房地产证》,协助甲方以及购房人补办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正本交由甲方执管。
  第四十三条丙方发生公司章程,合同的修改和补充,股份的调整、转让和清算,以及重大的人事变动等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十四条丙方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减少注册资本,涉及产权制度、经营制度、资产运用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丙方接受甲方的信贷监督、检查并承诺以充分的配合,保证按甲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六条上述担保是连续和有效的,其保证责任不因甲方给予乙方和或丙方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权利而影响、修改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放弃;在乙方和甲方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变更时继续有效,并被视为丙方已重复作出。
  第四十七条上述担保为不可撤销,其法律效力不受乙方与丙方及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乙方收入减少、失业、失踪、死亡以及支付等事实而可撤销或变更。
  第四十八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第项所述之期限止(如未选择,则视为选择第(2)项)。
  (1)甲方取得并正式执管本合同工项下抵押物的《房地产证》及《他项权证》正本之日。
  (2)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清偿之日。
  (3)其他;
  合同债权的转让
  第四十九条甲方与乙方、丙方商定并同意: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债权和抵押权转让,转让价格为届时乙方所欠甲方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之和;在债权转让时,乙方、丙方自动放弃抗辨权。
  第五十条在甲方发出要求丙方和乙方接受上述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该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丙方向甲方一次性清付。第五十一条乙方与丙方均同意,在丙方支付了该债权转让的价款后,将由乙、丙双方协商解决原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关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上述债权转让的约定在本合同第四十八条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不可撤销。
  费用
  第五十三条因订立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甲方因催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仲裁、诉讼等到法律等程序催收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用、或依法处置抵押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授权
  第五十五条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名下在甲方处开立的账号为的存款账户内扣收并用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该账户上直接划收乙方应付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第五十六条乙方授权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以支付购房价款的名义直接付至房产出卖人在甲方处开立的、或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怅户。
  第五十七条乙方授权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本合同公司及抵押物之抵押登记备案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证》、《他项权证》等文件。
  第五十八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上述授权委托及的关承诺不可撤销。上述授权委托有效期至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
  违约及处理
  第五十九条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和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得贷款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守约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视违约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1)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2)停止守约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包括停止发放贷款;
  (3)经守约方催告,违约方在限期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已使守约方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的,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或承让债权、处分抵押物、申请强制执行及提起诉讼等任何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第六十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则应按未发放的贷款金额、迟延天数及约定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违约金予乙方。
  其他约定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和丙方在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六十二条当乙方清偿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并退回《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以及抵押物保险单。
  第六十三条乙方或丙方如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甲方可据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或丙方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及丙方三方签字、盖章并办理公证、抵押备案抵押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公证处、产权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下列文件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贷款申请表;
  (2)借款借据;
  (3)抵押物保险单正本;
  (4)《商品房预售合同》抵押备案证明或《房地产证》《他项权证》;
  以上合同的约定,特别是对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合同条款,乙方和丙方已经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这些约定,本合同是在乙方和丙方明确其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
  甲方(公章):乙方:
  授权代表:身份证号码: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10
  出借人:
  借款人: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万元。
  二、借款期限:日,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乙方借款年利率为,应于每月1日之前结清当月利息。
  四、担保物
  乙方同意将其合法所有的车辆出质给甲方,并达成如下条款:
  1、质押车辆情况
  车辆基本信息
  车主名称:
  车辆型号:
  车牌号码:
  颜色:
  车架号:
  发动机号:
  车辆购置附加费证编号:
  车辆商业保险:
  该质押车辆购买价值为元,现甲、乙双方商定该质押车辆的担保价值为元。
  该质押车辆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借款债权的费用、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质押车辆的交付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交付该质押车辆,同时应当交付机动车登记证正本、行驶证正本、购置附加税证正本、购车发票正本、车辆保险单正本等随附文件。
  3、质押期限
  质押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年
  4、甲方权利义务
  在质押期间,质押车辆有损坏或存在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如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权拍卖或者变卖该质押车辆,以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乙方不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拍卖或者变卖该质押车辆,以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被担保债权。
  在质押期间,质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甲方有权提存该保险赔偿金。在乙方履行期满不履行义务时,甲方有权以该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被担保债权。
  甲方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车辆的义务。在履行期届满乙方履行债务后或乙方提前履行债务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返还质押车辆。
  乙方将质押车辆及随附文件交付给甲方占有前,甲方有权不予放款,且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应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乙方应当按约定向甲方交付质押车辆及随附文件。
  乙方应当保证其为质押车辆的合法所有权人,如在质押期限内发生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的权利主张,乙方应当负责处理并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在质押期间,乙方应继续向当地保险机构缴纳车辆保险,且应列明受益人为甲方。
  在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不得处分该质押车辆。经书面同意处分该质押车辆的,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被担保债权。
  在质押期间,质押车辆非因甲方原因毁损、灭失的,甲方不承担毁损、灭失的责任。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另外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
  五、争议解决方法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则按应付款本金总额的。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所欠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加倍收取罚息。同时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本金,并要求乙方承担逾期期间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仍应计算至清偿所有债务之日为止。
  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乙方无法向甲方偿还借款本息的,甲方可对质押车辆进行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偿还借款本息的,甲方仍可向乙方主张,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七、特别约定
  乙方在收到款后应向甲方出具借款收据。
  乙方所借款项应仅用于乙方公司的生产经营,若乙方将借款款项非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其他用途,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偿还借款款项,并有权要求丙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合同约定若需依法办理登记、公证等事项,因办理登记、公证等事项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其他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同具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11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1)质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4)帐面价格: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元整,质押率为,实际质押额为(大写)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元整。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
  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份。(略)
  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或非法人单位,应由该公民签字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抵押借款合同12
  甲方:(抵押人)
  乙方:(抵押权人)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贷记卡提供抵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抵押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甲方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由本合约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贷记卡章程》、《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进行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四)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甲方不得将已设立抵押的抵押物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六、甲方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七、甲方发生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该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转让抵押物的,应取得乙方的同意,并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转让抵押物的价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九、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依法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十、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有的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
  十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十二、被担保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十三、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约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约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四、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十五、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依法需要登记的,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八、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甲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清单如下:
  抵押物评估所有权使用权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登记机关(盖章):
  登记编号:
  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13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款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
  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借款利率:
  第四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放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的偿还:利息按月结清,月初支付当月利息。本金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同时甲方应当归还乙方先前所出具的借据。如推迟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按日支付滞纳金。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甲方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二)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抵押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抵押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抵押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三)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本息的。行为。
  第七条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等)均由乙方负责。
  抵押条款
  第八条抵押物为,现抵押人同意以该资产的剩余价值作为抵押,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做担保。
  第九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实现债权的其它所有费用,同时也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第十一条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十二条抵押权人可以单方凭经过公证的本《抵押借款合同》到登记部门办理二次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它项权利证书》。如登记部门一定要抵押人到场,则抵押人应当配合。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三条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借款人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天后,抵押权人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
  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签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之后生效。
  第十五条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借款人愿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14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乙方因急需资金,现向甲方借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共计借给乙方人民币元整,借款协议签订后日内支付。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利息按
  第三条、乙方为保证到期还款,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房产位于,房产证号为,土地证为。
  第四条、如乙方在借款到期后日内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及本息,除承担归还本金及利息外,还承担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如到期后1日内仍不能还款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置抵押的房产,房屋作价元,借款数额经结算补足差价后直接抵偿给甲方,双方不再进行评估作价,乙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条、抵押房产如遇拆迁,甲方的权利在补偿款或置换房的范围内按
  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产借款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将房产出售、赠给、转移、再次抵押给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乙方如违反以上规定,除承担返还本金及利息外,还需承担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还清借款时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15
  本合同缔约人:
  借款人: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
  贷款人:
  地址:
  电话:
  抵押人: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
  本合同各缔约人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等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部分借贷
  第一条借款种类:本借贷为民间借贷。
  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须合法使用。
  第三条借款金额: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元整(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借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相应顺延。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证当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贷款利率、计息和付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百分之,即;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总额为元整(大写:)。
  利息支付(任选一种方式):
  1、第一期还息于年月日前支付,第二期还息于本合同实际还款日连本偿清。
  2、每月的日之前支付本月利息元。
  第六条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5天通知贷款人,并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展期:借款人若申请展期还款的,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前日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
  第八条借款人承诺:
  1、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缴付根据本合同规定应付的其他款项;
  3、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4、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及双方共同委托的融资顾问;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他资料,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资信、借款用途及个人还款能力等情况。
  第九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对借款人按时发放贷款。
  4、借款人向贷款人还清本合同规定之本息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并同时已遵守和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贷款人应约定立即解除抵押物的抵押。
  第十条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日书面告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
  3、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4、借款人连续两期未偿还贷款利息,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抵押
  第十一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全面、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独立所有并拥有处分权的位于市区路号单元户,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的合法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抵押物为共同共有的,已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抵押价值: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根据房屋现状结合市场价值,抵押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定上述房屋价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第十三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的当日,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抵押登记完成后,他项权证与房地产权证由贷款人领取并保管。
  第十四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第十五条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安全、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七条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租或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九条抵押权实现:如借款人不能全面、及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将抵押房产折价实现抵押权;如双方未就上述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直接实现抵押权。
  因发生本合同
  第十条
  第二款所述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抵押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或者变更,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全部本息当日协助抵押人到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特别约定
  第二十二条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缔约人签字、经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完抵押登记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后终止。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
  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
  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
  1、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2、贷款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抵押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拒绝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
  (2)因抵押他项权证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难以办理抵押注销的;
  (3)未向抵押人出具书面通知将上述他项权证转让、转借的;
  (4)因贷款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的;
  (5)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的原因。
  3、在办理完抵押登记后,超过1日借款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贷款人款项的,应向贷款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一个月利息额。
  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按上列约定处理:
  本合同借款期限在1个月或1个月内的,应支付1个月利息,不再承担违约金;借款期限3个月内的,除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外,应承担10天利息的违约金,但实际履行期限不足1个月,应按1个月计息。借款期限3个月以上,除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外,应承担15天利息的违约金,但在最后一个月内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到本合同期满为止,不再承担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期满(指实际还款日)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本金逾期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
  6、本合同期满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应向贷款人支付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抵押人责任承担:抵押人与借款人对本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费用负担: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以及为实现债权所可能产生的抵押物的估价费、鉴定费、过户费、执行费、交通费、差旅费、贷款人的律师费、拍卖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抵押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七条附件效力:合同项下所有与本合同利害关系人签署的附件均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共页,借款人、贷款人、房地产抵押登记机构、咨询服务商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借款人与抵押人不属同一人时,抵押人与借款人同意共执一份,由借款人领取并保管)。
  第三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三十一条缔约人的意思表示:缔约人对本合同的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借款人:
  身份证号:
  抵押人:
  身份证号:
  贷款人:
  身份证号:
  年月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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