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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8月16日 斩情道投稿
  购销经济合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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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合同锦集十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经济合同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经济合同篇1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文件为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该文件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该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结合本案的情况,并根据上述法律、文件规定,王某1984年7月至20xx年12月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企业月平均工资。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的工作年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按王某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半个月工资计算。
  劳动关系跨跃20xx年1月1日,要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方法,即分段计算。20xx年12月31日以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计算依据为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20xx年1月1日以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计算方法的依据为《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对于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计算规定了“双封顶”。第一,经济补偿基数的“封顶”以本地区(如: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为标准支付;第二,经济补偿年限的“封顶”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xx年9月18日施行,第二十七条对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计算平均工资。
  经济合同篇2
  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合同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由于一些企业对经济合同认识不到位,风险防范意识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本文就从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原则入手,分析目前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最后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经济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经济合同,而有效的经济合同管理,能够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调节与控制,实现对各项工作的监督。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不断增加,加强对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即风险防范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原则
  第一,依法管理原则。在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法律作为管理的基础,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渗透法律意识,保证合同及合同管理都符合法律规范,让法律为企业经济活动提供有效的保护与支撑。第二,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处于不断变化动态中,也存在各类的风险,企业在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必须根据市场的变化,提高管理的前瞻性,以预防为主,制定有效的风险预防体系,针对风险因素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对策。第三,实事求是的原则。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企业内外因素的影响,对实际经济活动造成影响,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原则,认真落实合同内容,基于企业实际情况,提升经济活动的质量,为企业寻求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第一,形式化严重,相关制度不能落实。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中关键的组成部分,经济合同管理尤为重要。但一些企业在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将合同管理当作是一种形式,从合同的签订到管理,都认为是一种应付检查的工作,导致经济合同管理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效果。第二,签约效率低。中国属于典型的人情社会,在企业经济交易过程中,有时候因为双方主体过于熟悉,在交易中选择不签约,认为签约经济合同没有必要。还有些企业嫌麻烦或为了逃避相关的税费,故意不签约,给企业后续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的风险。第三,在合同管理中不够规范。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一些企业对其不重视,没有意识到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导致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导致经济合同法律效力受到影响。另外,由于一些因素需要对合同内容改动,但缺少国家公证机关的公正,解除合同过程中没有按照正规法律渠道等,都会给企业埋下风险,也是导致企业纠纷的重要因素。
  三、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风险防范措施
  1、提升对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
  企业领导层、管理层是企业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实施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必须能够认识到经济合同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提高对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视。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对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有所认识,同时,将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归为企业管理中的重点。在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必须从思想到行动上,提高对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视,避免由于经济合同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问题,为企业安全运行保驾护航。企业领导人员必须能够处理好合同之间关系,包括经济合同与经济法之间关系、经济合同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等,学习与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做好对经济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其合同管理水平。
  2、实行动态化的经济合同管理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中,而实施动态化的经济合同管理,是提升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质量的重要途径。通过动态化的管理模式,能够适应市场变化,根据市场变化对经济合同进行有效的调整,在保证符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提升经济合同管理中风险防范水平。从企业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就应该积极的开展动态化的管理工作,通过有效的市场调研,收集与经济合同相关的信息数据,及时的进行反馈,帮助企业及时的调整合同内容,同时也便于企业对经济合同相关事宜的控制。另外,实施动态化经济合同管理,需要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的检查与监督,采用跟踪管理的方式,保证合同双方都能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责任。如果由于一些因素,导致经济合同无法执行,则必须建立有效的调节机制,组织合同双方对合同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有效的变更方式,避免由于合同无法执行而造成的损失,为企业运行降低风险。
  3、不断的健全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体系
  健全的管理体系是保证经济合同管理发挥功效的基础,如果缺少严格的合同管理机制,则可能导致合同管理责权不明,在合同签订与后续监督中发生相互推诿问题,给企业带来合同风险,也容易滋生恶性竞争问题,为企业经济活动埋下隐患。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企业制度下,必须完善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体系,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保证相关制度的落实,从合同的起草、签订,到后续的履行,都能够有所依据,减少风险因素。在建立经济合同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以合同法为中心,通过法律支撑,保证经济合同合理合法,为企业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护。同时,企业需要定期对经济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让其能够适应市场环境下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强化监督,保证各项制度能够落实到位。企业各个部门之间必须能够加强沟通,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责任,避免相互推诿问题发生。
  四、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更加密切,经济合同的地位也不断提升。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是保证企业之间贸易往来安全的基础,也是为合同双方提供法律支撑的重要环节。但是,现阶段企业经济管理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包括思想不重视,管理水平落后等,给企业经济活动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规避风险,提升经济合同管理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颜小浓。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即防控措施〔J〕。商品与质量。20xx,17(8):202203。
  〔2〕王娟。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即防控措施〔J〕。职工法律天地。20xx,10(2):211213。
  〔3〕姜伯远,李玉华。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识别和有效防范〔J〕。中外企业家。20xx,23(8):525526。
  〔4〕叶梦雨。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流程及其法律风险的防范探讨〔J〕。现代国企研究。20xx,26(8):2829。
  经济合同篇3
  一、经济合同审计的意义
  经济合同审计是指由审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的审计监督、检查、评价和咨询活动。经济合同审计应当分为合同草签前的审计、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审计和合同执行结束前的审计。以实现对经济合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评价和咨询。在当前,开展经济合同审计的工作,具有如下意义:
  1、可以帮助完善经济合同条款,避免潜在的经济纠纷;
  2、可以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相关业务部门责任,避免经营风险;
  3、可以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经济合同草签前的审计
  经济合同草签前的审计是指当事人就相关经济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合同条款也已基本确定,但双方尚未签字前所进行的审计。经济合同草签前的审计是经济合同审计的重点和关键,因为经济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任何失误,在实质上就已经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形象、信誉方面的损失,甚至是经济方面的损失)。
  故对于企业重要的经济合同,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谈判过程中就介入,既便于了解整个过程的来龙去脉,又为以后的审计打下基础。
  (一)审计目标。
  包括:
  1、确保经济合同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需要;
  2、确保经济合同的条款完整,意思表达清楚准确;
  3、确保经济合同合法合规合理,避免经济纠纷,预防经营风险。
  (二)应索取的资料。
  内容包括:
  1、对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
  2、对方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3、对方单位介绍信、法人代表身分证,或者代理人的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授权委托证书;
  4、对方当事人开户银行账号;
  5、对方提供的履行相应经济合同能力的证明材料;
  6、选择对牙签订合同的理由的书面报告;
  7、业务部门到对方实地考察的书面报告(对方地点、生产经营活动及管理情况、技术水平、履行经济合同内容的能力等);
  8、经济合同专草本。
  (三)审查的主要订容。
  1、审查签订经济合同的必要性。
  包括:
  (1)明确经济合同项目的内容,审查企业现有资源是否可以满足该需要;
  (2)是否已列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或者其他计划,且符合该计划的要求;
  (3)是否已安排了相应的财务预算。
  2、审查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其内容为:
  (1)审查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违反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2)审查经济合同是否符合本企业经营方针、政策、计划的要求,履行该合同能否给企业带来预期利益;
  (3)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有签订该合同的权利;
  (4)对方是否有履行该经济合同的能力和诚意;(5)选择对方签订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其他更好的签订合同的对象。
  3、审查经济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准确。
  内容为:
  (1)审查标的的名称是否规范;
  (2)审查数量和质量表述是否正确;
  (3)审查价款和酬金是否明确合理;
  (4)审查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和合理;
  (5)违反合同的责任是否明确。
  不同的经济合同,其条款和内容不完全相同。我们下面以购销合同为例,说明经济合同应包括的条款。
  购销合同应包括的主要条款:
  (1)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和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
  (2)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3)产品数量和计量单位;
  (4)产品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5)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及运费的承担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等);
  (6)接(提)货单位或者接(提)货人;
  (7)交(提)货期限;
  (8)验收方法;
  (9)产品价格;
  (10)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结算单位;
  (11)违约责任;
  (12)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在对购销合同进行审查时,应注意:是否包括了上述这些条款?所缺的条款是否不必要?每一条款的表述是否完整、清楚、明了、准确相关的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根据审查结束;提出详尽的书面进意见,会同合同签订部门讨论解决办法,以完善合同,实现合同审计的印标。
  对于一些重大经济合同的审计,还应咨询法律顾问和相关方面的专家的意见,以便充分完善合同条款,防止在合同中存在任何法律方面或者技术方面的问题。一般说来,在合同中比较容易忽视的问题有:
  (1)与执行该合同相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金的代扣代缴的问题,特别是与个人或者外方签订的经济合同;
  (2)与执行该合同相关的服务及后续服务的要求及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
  (3)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的分担问题,特别是技术服务或者技术转让合同。
  三、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审计
  (一)审计目标。
  包括: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维护经济合同的严肃性;
  2、检查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是否符合条件,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1、以重要合同为基础,深入到合同执行部门,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于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合同,查明未能执行的原因,以及是否明确通知对方。例如,分批销售合同,查明对号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货款是否按照合同规定条款及时足额支付。若对方没有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企业是否采取相应催收措施,是否在前欠未清之前,暂停供货,或者签订其他补充协议等。
  2、审查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相关手续是否完备。首先,应审查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是否合规。按照经济
  合同法的规定,只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才合法:
  (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不能履行;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其次,应审查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的形式是否合法。按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文书、电报、传真等形式。
  3、审查合同纠纷的处理是否及时、合法、合理。
  4、审查经济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及时、合理、合法的处理。
  四、经济合同执行结束前的审计
  即在经济合同已经履行,即将清算,以解除双方的合同经济责任前所进行的审计。在正常情况下,千般的经济合同没有必要进行此类审计。但一些非常重要的经济合同应当进行此类审计,如投资合同的清算审计、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竣工决算审计等。因为这类审计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专门研究,在此不述。
  五、开展经济合同审计的相关条件
  1、必须建立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经济合同责任和企业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经过审计。
  该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审计部门、其他业务部门在签订和执行经济合同过程中的责任和权限;哪些经济合同属于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经过审计;合同审计的主要程序和办理办法;合同的审计要点。同时必须明确规定未经审计的重要合同,财务部门不得支付任何相关款项。这是开展经济合同审计的制度保证,没有该制度,合同审计就不可能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合同审计也就没有制度依据,可有可无,或者流于形式。
  2、审计部门相应制订较为详细具体的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以指导企业经济合同的审计。这是搞好经济合同审计的必要条件。
  3、设立相应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专司经济合同审计之职。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可以下设专职合同审计部门,或者设专人负责经济合同的审计。在人手不够时,再聘请兼职审计人员,实施交叉审计。所聘请的兼职审计人员必须品质好、素质高、能力强、经验丰富,并应对他们的工作进行适当的指导。
  4、领导支持和重视经济合同审计,是搞好经济合同审计的必要条件。领导应在这些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人力上给予支持;在出现不同意见时,能旗帜鲜明地支持审计部门的正确意见;经常听取审计部门对重要经济合同审计结果的汇报,并对提出的问题督促及时处理。
  5、取得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和支持是发挥经济合同审计的关键。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合同审计时,应注意:不以监督检查者自居;遇到问题多听取业务部门的意见;遇到不同意见,要采取分析说理的方式;多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化建议,帮助业务部门提高经济合同签订和执行水平。
  经济合同篇4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下: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合同篇5
  甲方:合肥市大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章程及质量、安全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全面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各级的责、权、利,加强责任心,提高管理水平,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甲方将工程项目交给乙方组织实施,并经协商签订如下承包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范围:图纸内土建、安装工程。
  二、承包指标
  1、经济指标:公司对项目经理实行以该工程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全部施工图总额扣除上交公司费用(总工程款2)后净值为承包基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个人收入调节税、所得税由项目部成本核算后按核算应缴数额,由项目部负责缴纳。
  2、安全指标:无重伤、死亡事故;无重大设备、交通、消防、食物中毒事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4以内。
  3、工程质量指标: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分部工程优良率50,主体工程必须达到优良标准,竣工验收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合格;无重大质量事故。
  4、文明施工: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必须达到文明标准化工地。
  5、工期:开工日期月日,竣工日期总日历工期天。
  6、持证上岗:安全培训的持证率必须达到80,四大工种持证率必须达到100,特殊工种持证必须达到100,其它持证情况按公司有关规定落实。
  三、甲方责任
  1、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令,负责对乙方进行质量、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和技术素质,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规程。
  2、制定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及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指导监督乙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3、在旬检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质量、安全巡回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按标准限期进行整改,督促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管理目标的落实情况。
  4、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作,按规定的停检点,组织隐蔽验收,并负责隐蔽验收签字。
  5、主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不断改进和提高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负责办理有关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技术资料归档等工作。
  四、乙方责任
  1、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遵守公司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全面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施工单位应负的责任。
  3、全面负责现场施工的组织工作,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安排工程的生产计划。
  4、负责现场的技术和质量,制定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准确地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5、加强安全生产,制定现场安全管理办法,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乙方人员安全施工。
  五、奖罚
  1、安全奖罚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奖罚规定。
  2、工程质量奖罚执行公司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奖罚规定。
  3、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规定的不能开工,经调整合格后方可开工,中间因人员调离而达不到规定的,应停工整顿,经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工期提前或拖延,按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有关条件约定办理,奖或罚直接和建设单位兑现。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其情况,甲方可给予警告、停工整顿、停止投标或中止承包合同。情节严重者勾成犯罪的交司法机以法惩处。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2份,副本2份(公司经营部、工程部、综合部、项目部各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自动失效。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项目经理:年月年月日日
  经济合同篇6
  不少合同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都会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样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比较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那么你知道对于经济合同来讲,其具体的担保形式有哪些吗?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担保是法律、法令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合同的担保,是监督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手段。
  经济合同的担保的基本形式有定金、违约金、保证、抵押权、留置权等五种。
  1。定金
  定金是缔约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签订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内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现金。定金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证据。签订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担心对方悔约而给付定金,只要一方交付了定金,证明合同已经成立。凡设立定金的合同,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如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就丧失了定金的所有权,无权要求返还;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根据对等的原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违约金
  违约金是缔结合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一方只要不履行或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不论对方是否因此而遭受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违约一方均应给付对方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一方违约所造成对方的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时,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所不足弥补的损失。这种违约金是对违约当事人的一种经济惩罚,故又称罚金。只要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法律事实发生,违约者就应当给付对方约定的违约金,受损害的一方亦有举证的义务,这样可以加强债务人的责任感,从而发挥了合同的担保作用。
  3。保证
  债权人与保证人达成协议,签订保证合同,由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无力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债权人与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第三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有两人以上的,他们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依约定可以保证全部债务,也可保证部分债务。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应推定保证人对全部债务负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只能小于或等于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履行合同以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偿还。
  4。抵押
  抵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为履行合同向对方提供的财产保证。比如,甲向乙借一笔款,甲把自己的一所房子抵押给乙。负有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时候,债权人在法律、法令许可的范围内,可以从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这就是抵押权。债权人是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
  5。留置权
  留置权是权利人占有义务人的财物,义务人不履行因该项财物产生的合同义务,权利人有留置该项财物的权利。享有留置权的人叫留置权人。比如,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规定,保管、承运或者接受对方来料加工的财物,在对方不按期或不如数给付保管费、运输费或加工费的时候,有权留置他的财物。在法律规定的留置期限内义务人仍不履行合同,留置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变卖留置物,从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经济合同篇7
  市年月日
  国市外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与国市公司(下称公司)签定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标的和价格
  外贸公司在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1向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1由国向国供货的总值为美元。
  公司相应地在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2向外贸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2由国向国供货的总值为美元。
  第二条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交货。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定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供货。购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
  第三条结算
  本合同所供货物之价款,在易货基础上以美元计价,不通过银行记帐。货物交接后,由售方商务代表到购方结算,或将结算凭证寄给购方进行结算,并凭下列单据办理:
  1。发货帐单2份;
  2。盖有发货站戳记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2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购方接到上述单据核对无误后给售方出以等值易货贸易结算凭证予以确认。
  第四条包装
  卖方应在包装货物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以保证货物在储存、海运、陆运、吊装时完好无损。
  第五条商品的品质和保证
  所供商品的品质应由品质证明书加以确认,该证书确认商品品质符合生产国的技术条件和国家标准。
  所供商品的品质性能应与标准样品相一致,标准样品在签定合同时交给买方,在保证期内留存买方并在对供货品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供双方使用。
  保证期为供货后9个月。
  第六条索赔
  购方可按(两国贸易文件或协定)所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在下列方面提出索赔。
  1。货物的数量
  如货物数量与明细单注明的数量不符,在包装完整和没有外部损伤(内部短缺)的情况下,购方有权凭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如果货物的发运系按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发出,而国境交接站双方铁路交接中发现不足,并不属铁路方面的过失,可根据双方铁路方面编制的。商务记录提出索赔。
  2。货物的质量
  如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可根据商品检证或无利害关系的权威机关的代表参与制成的记录提出异议。
  如售方所供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或与双方确认的样品不符时,购方有权要求售方或者削价、或者更换货物。如果售方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天内不作最后决定,或不同意检验证书中确定的降价百分比时,则购方有权将品质不合格的货物按售方提供的地址退给出售方。出售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异议审理期限内将退货地址通知购方。
  如果在每批货物中发现残次品占20以上,收货人则将退回全部货物。由于质量原因退回货物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售方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售方没有免除向购方补发数量相同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责任。
  在终点站检验货物的数量和或质量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承担。
  第七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而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时,售方对本合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部分义务或全部义务无法履行的责任不予承担。经双方协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也可相应推迟。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一方应自灾情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发生不可抗力的性质、毁坏程度及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如对方有异议,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一方凭其所在国有权机关的认证书豁免责任。
  第八条调解仲裁条款
  由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调解中心,按照该中心现行有效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经该中心调解不成,则应将该纠纷提交以下仲裁机构仲裁(选择其中之一)按其仲裁规则仲裁,该委员会的裁决对于双方均为终局裁决,必须执行。
  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B深圳市仲裁委员会?C香港仲裁委员会?D新加坡仲裁委员会
  第九条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两国贸易协定)办理。
  本合同一式份,以、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购方:
  地址:地址: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电话:电话:
  国际电报:国际电报:
  运输地址
  发货人:收货人:
  发站:到站: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经济合同篇8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号、联系电话)
  配偶:(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电话号码、资质证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为平方米,规划用途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批准文件号:。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批准文件号: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住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型为房厅厨【幢】【座】单元层号房,该住房层高为层,地下结构,建筑层数地上闭式】层,阳台是【封闭式】【非封该住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元,合计总金额为:百拾万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米千元(1)百拾元整。
  第五条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
  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住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八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1)供水(2)供电(3)供气(4)排水(5)绿化(6)有线电视、宽带(7)小高层、高层电梯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九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3、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处,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
  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2)逾期超过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率)的违约金。
  (三)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种方式处(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合同终止履行。
  (2)逾期超过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
  第十一条产权登记约定
  产权登记约定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其中买受人占该套房屋卖人占该套房屋,在此期间,买受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
  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买受人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买受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该住房;买受人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交付给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或接受买受人委托代为办理权属登记。如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上市交易约定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起止日期按合同签定日期计,才能按市场价上市出售。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买受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5年后出售时,政府具有优先回购权,上市所得价款可按照第十一条中出售人和买受人双方约定各自所占的房屋所有权比例进行分配,买受人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缴款证明或书面意见取得完全产权,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保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该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
  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共用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住房有关联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一)属买受人所有的共用设施、设备:1、物业管理用房;2、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3、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棚);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地、道路、场地:5、其它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二)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物业服务费(资金)标准为理企业按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管收取,物业买受人应在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缴纳义务。
  第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八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签订后,由出卖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签于:
  经济合同篇9
  房地转字()第号
  转让方:(甲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职务: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职务: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在深圳市地段(地块编号:)拥有房地产,名称:,数量:,现有偿转让,转让方式为:
  (1)出售
  (2)交换
  (3)赠与
  (4)继承
  第二条乙方自愿从甲方受让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物业
  土地面积:m2
  其中:基底分摊面积:m2
  公用分摊面积:m2
  面积:m2
  共有使用权土地面积:m2
  物业部分为:
  第三条甲乙双方对上述转让数量、面积核对无误,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币,单价元m2,总金额元,(小写:元);并于年月日前全部交完。
  第四条土地使用年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乙方继续履行原《土地使用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原《条例》公布前行政划拨的。用地和历史用地,必须履行有关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从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费,在此以前的土地使用费全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费由甲方负责缴纳。
  第八条转让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经市公证机关公证,并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乙方正式取得房地产权。
  第九条乙方获得房地产权,如再发生出租、抵押、转让(含出售、赠与、继承、交换)时,应按第八条之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如系地产商第一次售房,原房地产预售合同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公证处各一份。
  转让方(盖章):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经济合同篇10
  【摘要】保险合同理赔纠纷的传统处理主要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但这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明显效率低、高成本的特点,尤其不适宜处理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的保险合同纠纷。随着保险消费者快速、低成本处理纠纷的呼声日益高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了大量探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省市的派出机构也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结合实际,大胆实践,摸索出若干种新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处模式。
  【关键词】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处
  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高度格式化和专业化的合同,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因投保、续保、理赔而发生纠纷。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是诉讼和仲裁。但是这两种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也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
  首先,纠纷处理费用高,很多小额保险合同纠纷的保险人考虑到成本与效益的比例关系,不得不放弃应有权益。
  其次,纠纷处理时间长。被保险人经常在漫长的诉讼和仲裁程序面前望而却步,放弃了维权的努力。
  再次,纠纷处理专业性差。从实际情况看,部分法官和仲裁员保险知识普遍比较薄弱,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
  最后,执行有难度。某些保险公司虽然一审败诉,但为了迫使被保险人对一审判决作出让步,有意提起二审,以合法形式拖延履行赔付义务,甚至在判决生效后也不积极履行判决书,迫使被保险人交纳申请执行费。
  伴随着我国加入时间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尤其在《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3号)发布后,建立一种新型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成为保险业发展十分急迫的任务。
  1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相关的五种模式
  上海模式。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可见上海模式在法律上应归属人们调解制度范畴。
  甘肃模式。由于采用了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形式,所以法律程序上应归属于仲裁范畴。
  安徽模式、山东模式各有特色,但均未明确归属的法律制度范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模式。在保监会推荐模式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应采用哪种法律模式,但在“处理机制的运行模式”部分规定“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调处机构采用调解模式此外,为提高处理机制的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调解与裁决相结合的模式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以上五种模式的关系。前四种均为省级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第五种模式,制定主体虽然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在该文件已明确其性质为“指导意见”所以,这五种模式相互平行,没有效力等级区分。
  纠纷解决是广义的司法制度组成部分。保监会通知不具有立法效力,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仅仅依据通知建立新的就纠纷解决机制,不但难以与现有制度衔接,也破坏了司法制度的统一性。
  2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若干制度评析
  2。1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构和人员
  (1)保监会模式。规定“可以在保险行业协会成立调解处理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在具体案件的调处过程中,“被保险人对调处人员有选择权。涉案保险公司的员工应当回避”
  (2)甘肃模式。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分会,实际是仲裁机构的组成部分,但是聘请了若干保险业工作人员作为仲裁员。
  (3)上海模式。调解委员会置备有调解员名册,供争议各方查阅。调解人员的选定基本上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4)安徽模式。裁决员在主裁人领导下,负责具体裁决和调解工作,并实行回避制度。裁决可以采用裁决员或者裁决组的形式。但对裁决组的人数未作规定。
  (5)山东模式。纠纷调解工作由本会办公室从本会成员中指定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进行。调解纠纷涉及调解员任职保险公司的、调解员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调解员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内有人受聘于当事保险公司的,该调解员回避。
  综合以上情况,有几点重要问题的对比:
  1)是否需要采取合议方式处理纠纷。从以上模式看,有的没有规定,有的规定必须采取合议方式,有的提供了合议和独任两种模式供实践中选择。采取独任方式更有利于时限该制度的设立目的,采用合议制容易失去快速处理机制的优势。
  2)回避范围问题。而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处理结果,无论是调解还是裁决,均对被保险人一方没有强制约束力,被保险人一方可以继续采取其他方式维权。所以,当调处人员与争议的保险合同没有直接厉害关系的时候,可以不回避,这也切合我国保险业从业人员流动较大的现实。
  2。2案件处理时限
  (1)保监会模式。调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2)甘肃模式。依据仲裁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
  (3)上海模式。调解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4)安徽模式。对于裁决纠纷,裁决员或裁决组原则上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裁决完毕。
  (5)山东规则。调解纠纷应自受理立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3案件处理经费:保险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处理合同纠纷不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国家没有拨款,因此决定这项制度存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经费问题。
  (1)保监会周延礼主席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原则上我们不提倡收取被保险人的调解费用,但对保险公司一方,各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讨论是否收取费用”
  (2)上海模式。调解员因调解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争议各方在调解意向书中约定分担和垫付的比例。
  (3)安徽模式。规定了经费的来源包括“保险行业协会划拨的费用”“参加裁决机制的会员公司交纳的费用。”“其他合法收入(如咨询费等)。”
  (4)山东模式。“调解纠纷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保险公司在《保险索赔纠纷调解承诺书》中承诺“同意承担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保险行业协会的性质是“行业自律组织”,不是经营主体,其收费除了会费以外,应当具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据。在上海模式中,采取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制,而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这就使上海模式下,保险同业工会调解收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3几点建议
  在当前保险市场诚信问题突出的情况下,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者需要共同面对的复杂艰巨任务。笔者认为,建立该制度必须从根本上把握以下几个关键法律问题:
  从宏观上,将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置身于我国司法体系之中,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照搬国外模式往往脱离中国司法体制的现状,造成目前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不能适应中国实际,缺乏生命力,甚至在很多省市根本无法开展或开展后形同虚设的现状。这种脱离中国实际的做法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定位不清。有的。试点地区将其定位为仲裁机构;有的试点地区将其定位为人民调解制度,但在具体规定上又违反了人民调解制度具体规定;还有很多地区根本没有定位,在机制设立的文件中以保监会通知为根据,缺乏牢固的制度根基。
  二是现有的探索还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信任。保险公司普遍对纠纷处理机制抱有戒备。1。试点规定不利于保险公司。大部分规定无论胜负,均由保险公司承担费用。2。诉讼和仲裁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而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下作出的处理仅仅约束保险公司一方,保险公司在处理后不得再通过诉讼仲裁寻求保护,被保险人则可以不受约束,即可以选择接受该处理结果,也可以反悔并通过诉讼仲裁获得更多利益。3。“强制裁决”涉嫌违法。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均强调了人民调解需要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不可以强行调解,调解协议应当双方自愿,不可以强制裁决。
  三是被保险人也对这种机制充满了怀疑:1。处理纠纷的人员大部分都是各保险公司的在职和退休工作人员,其公正性受到怀疑。2。部分保险公司不参加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这些公司的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快速处理机制的保护。
  为了获得双方信任,必须公平合理设定双方权利义务。伤害任何一方基本权利和不公平待遇都会使这种实践丧失生命力。
  笔者建议:
  第一:在收费问题上,如果将机制定位为人民调解制度,则不应当收费;如果将制度定位为仲裁制度,则按照相关规定收费。
  第二:在处理机制上,充分利用人民调解机制的制度资源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避免在探索中失去制度根基。
  第三:充分尊重合同双方意见,取消强制裁决和剥夺一方诉讼权的规定,只有在双赢的前提下,才能充分体现调处机制的优越性。
  第四:终止各地区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模式,以适应全国保险统一市场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2〕左为民,李玉福。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xx中国保险市场年报,20xx年版
  〔4〕杨华柏。保险业法制年度报告。20xx。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5〕陈依维。保险知识百问百答。机械工业出版社,20xx年版
  〔6〕贾林青。保险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7〕李宏勃。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信访。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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