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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合同

10月2日 血海塔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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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借款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抵押借款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抵押借款合同1
  借款人(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到日止。
  第三条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为,手续工本费。
  第四条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还清全部本息,如贷款未到期提前还款借款人应该按日支付利息给贷款人。
  第二部分抵押条款
  第五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房产(产权证编号:)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第六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3。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贷款人(抵押权人)(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及共有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抵押借款合同2
  出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质权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第一章总则
  为了确保年月日(以下称“主合同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同意以其依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向质权人出质,以担保主合同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种类相同,被担保的主债权币种和金额分别为:(金额采用大写方式)
  第三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1。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权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和
  2。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实现质权的费用以及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三条质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质物或出质权利
  第四条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数量、价值等详细情况由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清单》载明(详见附件一),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在此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向质权人出质质物或出质权利,以及现在和将来产生于质物或出质权利上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作为合同一方签署的与质物或出质权利有关的任何出售或出租合同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以及因质物或出质权利被扣押或被征用而使出质人可以得到的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质物或出质权利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一致确认(无法一致确认时,由质权人所认可的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在本合同签字之日的价值为:(写明币种,金额大写)。本合同签署之日的质押率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质押率应保持在以下,若超过该约定质押率时,质权人随时有权要求出质人立即提供新的质物或出质权利或质权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担保。
  第五章出质人应提交的文件
  第六条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提供以下所列的全部文件。该等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须经出质人加盖公章确认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本:
  1。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本合同的正本;
  2。出质人的公司章程或批准设立文件和出质人经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出质人合法存续状态的文件;
  3。出质人的董事会或者有权决定本质押事宜的其他出质人内部机构同意出质人将质物或出质权利质押给质权人的决议;
  4。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原件;
  5。在以动产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提供根据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取得的所有保险单、保险合约及其他有关单据或相应副本(视情况而定);
  6。在以权利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相应文件:
  (1)经出质人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原件;
  (2)除公司债券之外的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原件;
  (3)关于出质权利进行登记的所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7。在以股权或股票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
  (1)相关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经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相关公司就出质人的出资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以及由注册会计师就出质人出资出具的验资报告;
  (3)相关公司经审计的最近年度的财务报表;
  (4)相关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出质人将其股权进行质押的决议(股份公司除外);
  (5)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所需的相关公司的审批机关的批准;
  (6)就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
  (7)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8)当出质的股票占相关公司股本总额的5以上时,已将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担保向公众披露的有效证明文件;
  8。在以基金份额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
  (1)有权部门出具的出质人享有基金份额的证明文件;
  (2)就本合同项下的基金份额质押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
  (3)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4)基金份额质押需要的其他文件;
  9、质权人合理要求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出质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出质人在此向质权人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出质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2。出质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签署本合同及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并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法人行为及其他的行动和同意以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由出质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署。
  3。出质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内容,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5。出质人合法拥有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如质物或出质权利属于依法须经有关方面批准或同意方可出质的财产,出质人保证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或同意。
  6。质物或出质权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和处分权方面的争议。除本合同设定的质押外,质物或出质权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租赁、托管、共有、其他任何争议、瑕疵或任何限制,质物或出质权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7。出质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第三方同意,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出质人的法人组成文件批准文件(如有)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8。除本合同外,出质人未曾订立任何其他协议以赠与、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质物或出质权利及其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也没有在质物或出质权利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其他担保。
  9。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有关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情况是真实和准确无误的。
  10。出质人已按时支付所有与质物或出质权利有关的应付费用及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种税项),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与质物或出质权利相关的其他契约及条件。
  11。为确保本合同和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出质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或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质物或出质权利在登记部门进行的登记。
  12。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出质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13。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出质人或质物或出质权利的、并将会对出质人的财务状况、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价值或出质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14。出质人未发生或存在任何违约事件。
  15。质物或出质权利合法存续,且属于可以出质的范围。
  16。相关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相关公司成立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均已取得并且完全有效。
  出质人的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出质人将随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
  第七章出质人的承诺
  第八条在被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出质人应遵守以下条款的规定:
  1。出质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法律和法规,严格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所有权处分权始终合法有效。
  2。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提供有关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所有有效资料。
  3。应质权人的要求,出质人应随时向质权人报送反映其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
  4。出质人在收到任何政府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任何有关质物或出质权利的通知或命令的五个质权人工作日之内,应将该通知或命令的内容告知质权人。
  5。出质人应按期支付与质物或出质权利有关的各种应付税项和费用。
  6。出质人应及时将有关出质人的任何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通知质权人。在质权人认为该等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质物或出质权利价值减损时,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进一步的、质权人认可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新的质物或出质权利或提供其他种类的担保)。
  7。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要求定期向质权人报送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所对应的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的有关财务报表和出质人知悉的一切可能影响质押标的价值的信息。
  8。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质权人以下任何事件:
  (1)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和
  (2)任何涉及出质人或质物或出质权利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只要被担保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完毕,除非得到质权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其任何部分;
  (2)对质物或出质权利(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质押之外)再行设置或同意设置任何其它质押或担保权益;
  (3)对质物或出质权利作出任何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的任何行为,或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或降低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益的任何行为。
  10。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及时通知质权人并采取措施使质权人免受侵害。
  11。质物或出质权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性,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出质人将应质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补足担保物的价值或提供新的担保)。
  12。除非质权人另有要求或通知,出质人应继续行使其在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和章程项下的除分红以外的全部权利,并尽到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股东所应履行的谨慎及诚信义务。
  13。未经质权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不得修改或同意修改或同意以其他方式变更相关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4。出质人应将其作为相关公司的股东所参与作出的有关相关公司的任何决定或决议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交有关决定或决议的复印件。如果出质人拟同意作出的上述有关决议涉及相关公司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的分配或配股以及相关公司的合并或分立,则出质人应事先取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15。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的现金分红应支付到出质人在质权人开设的账户内,除质权人书面同意外,出质人不能支取账户中的任何款项。质权人可以就上述款项优先受偿。
  第八章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交付、保管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应于年月日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出质人必须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第十一条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必须在债券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质物或出质权利以及与质押手续相关的所有有效证明和资料凭证均应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确认封存后由出质人交予质权人保管。
  第九章质物或出质权利的处分
  第十三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该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提货或者与出质人协议将货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兑现的资金、将提取的货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对于出质的票据,在票据到期时由质权人托收,收回的票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转入主合同债务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或在质权人处开立定期存单继续提供全额存单质押担保。如托收有问题时,出质人同意按照质权人的要求无条件地补充提供全额保证金存单质押,或立即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收回其出质的票据。
  第十四条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出质基金份额或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第十五条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第十六条在质押期间内,一旦发生本合同第十二章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质权人即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质权,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或出质权利,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或出质权利折价清偿被担保的债务。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仍有权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
  第十七条在质权人依前条规定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的过程中,质权人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动:
  1。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以质权人认为合适的市场价格在适当的时间变卖质物或出质权利,并对出质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要求出质人偿付质权人为行使本合同或法律赋予其的任何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质权人有权选择行使全部或部分上述权利或暂缓行使任何权利,出质人应提供必要的配合措施。
  第十八条一经质权人要求,出质人须协助质权人取得与质权人实现其质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并协助质权人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
  第十九条质权人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或出质权利所得的款项,按以下顺序处理:
  1。用以支付质权人行使其权力或权利或其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包括质权人为行使其权力或权利而委托任何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所产生的费用);
  2。用以支付质权人因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而需交纳的税款;
  3。用以偿还被担保债务;
  4。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质权人应将余款交付出质人。
  如质权人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担保债务,质权人仍有权向主合同债务人追索。
  第二十条质权人依法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除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无需对因行使其权利而给出质人或质物或出质权利带来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章质物的保险
  第二十一条在主合同债务人根据主合同首次使用质权人所提供的融资前,出质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并到质权人认可的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按质权人要求的险种对质物进行投保,并使之保持完全有效。保险金额应不少于质物的价值。
  第二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有保险单据中均应将质权人列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应经质权人认可,《保险合同》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有的保险单、《保险合同》及其它有关单据或相应副本(视情况而定)应交由质权人执管。
  第二十四条如果出质人延迟或未能办理上述投保,质权人有权(但无义务)依照上述方式或另行代为投保,出质人须向质权人补偿质权人因进行该等投保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二十五条在被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中断、取消或变更任何关于质物的保险。
  第二十六条在被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出质人应当按时支付有关质物的所有保险费或其他费用,并在保险期满时,及时续展保险。出质人应当按质权人的要求将其付清保险费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提供给质权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损害质权人在保险项下的权益。如果出质人违反本条之规定,质权人有权(但无义务)以其自身的名义或与出质人联名或以出质人的名义,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维持该保险的更新和有效,并确认质权人在保险单项下的权益。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出质人支付,并构成被担保债务的一部分。
  第二十七条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且必须长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期限届满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如就质押期限的延长达成一致时,出质人须依质权人要求对质物的保险期限做相应延长。
  第十一章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是一项持续的担保并且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被担保的债务得到全部清偿为止。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出质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机构的改变或是对被担保债务所做的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质权人为被担保的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质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二章违约事件
  第三十条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
  2。主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已到,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3。主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主合同债务人败诉,导致主合同债务人存在无力向抵押权人偿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4。出现使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5。发生主合同项下规定的任何其他违约事件;
  6。出质人擅自向其他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对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任何部分的权益设定或试图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有任何第三方就质物或出质权利主张任何权利;
  7。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承诺被确认为是不正确的或不真实的,并会影响质权人的权益;
  8。无论是否已被给付任何补偿,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其重要部分被没收、征用或被强行购买或取得;
  9。被担保的债务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终止或受到限制;
  10。出质人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或出质人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主管部门决定其停业或暂停营业;
  11。发生了针对出质人或质物或出质权利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12。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价值实质性减少而出质人未能按质权人要求重新设定或增加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增加其他担保;
  13。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或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主管部门决定其停业或暂停营业。
  14。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擅自修改或同意修改相关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5。出质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发生质权人认为将会严重不利地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
  第三十一条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质权人有权:
  1。行使其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违约救济措施;
  2。根据本合同第九章的规定,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质权。
  3。行使其就被担保债务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第十三章质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出质人以权利出质时,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个质权人工作日内,由出质人会同质权人到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由质押登记部门出具的有关该项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应交由质权人执管。
  第十四章税和其他扣减
  第三十三条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应全额支付,不得作任何性质的冲抵、扣减或预提,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如果任何法律要求出质人对其支付给质权人的任何款项进行扣减或预提,则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支付一笔另外的款项,以保证质权人收到的金额相等于在不作此类扣减或预提时所应收到的款项。如果出质人是因税务上的原因而作出了上述扣减或预提,出质人应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递交给质权人。
  第十五章费用和补偿
  第三十四条出质人作为委托人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承担因签订、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费用支出,包括公证、登记、保险等费用。
  质权人为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服务、鉴定、估价、登记、保管、诉讼的费用及其他所有实际开支)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六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未经质权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三十六条无需事先征得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可将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予任何第三人,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同时转让给第三人,出质人应当为此完成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在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出质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质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第四十条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人可以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主合同债务人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出质人对此应予以协助。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第四十三条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从物及孳息。
  第四十五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
  第四十六条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占有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第四十七条质权人给予出质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第四十九条在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质权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或者对上述款项进行提存。出质人拒绝偿还或提存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十条本合同双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首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地址或传真,需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项适用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五十二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在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八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自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质权自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法律要求登记的,质权自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五十五条在主合同债务人或出质人向质权人偿还全部被担保债务并已全部履行其在本合同及其他有关的文件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后的个质权人工作日之内,质权人应:
  向出质人返还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
  协助出质人办理质押的解除或注销手续,因此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应由主合同债务人或出质人支付。
  第十九章附件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可另行约定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一。《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清单》;
  第二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出质人持份,质权人持份,质押登记部门存留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五十九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于签订。
  第六十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主合同债务人、出质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质权人实现债权、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主合同债务人、出质人对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本条为可选条款,双方当事人选择在本合同中。
  1、适用;
  2、不适用。)
  第六十一条第十章质物的保险为可选章节,双方当事人选择在本合同中。
  1、适用;
  2、不适用。
  第六十二条本合同中提及的“相关公司”指与质物或出质权利有关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股份质押时的关联公司。
  (本页为合同双方签署页,无正文)
  出质人(盖章):
  年月日
  质权人(盖章):
  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3
  借款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作为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借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元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借款利率:。
  5。借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抵押物明细(详见抵押物明细清单)
  抵押期限:年(或为: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借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借出的借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6。每月向乙方提供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表。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借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借的本息,并加收每月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即期提前收回借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乙方偿付借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
  代表人:
  乙方:(章)
  代表人:
  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4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元人民币()。
  2、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甲方以位于
  {1、房屋座落:市(县)(小区)栋号室。
  2、房屋类型:
  3、房屋结构:
  4、建筑面积:
  5、抵押物价值:
  6、编号:
  7、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屋详情复印件附后)}自有财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后,到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乙方将在他项权利办妥后三天内将全部资金付给甲方。
  8、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3倍执行。
  9、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
  10、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117、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12、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1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向市(县)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有关抵押的登记、公证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0、本合同经市(县)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到期不履行义务,乙方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4、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5
  合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元人民币()。
  2。借款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3。甲方以位于{、房屋座落:市(县)(小区)栋号室。2、房屋类型:3、房屋结构:4、建筑面积:5、抵押物价值:6、购房合同编号:7、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屋详情复印件附后)}自有财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后,到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乙方将在他项权利办妥后三天内将全部资金付给甲方。
  4。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3倍执行。
  5。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6。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7。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8。违约责任
  )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向市(县)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有关抵押的登记、公证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0。本合同经市(县)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到期不履行义务,乙方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甲方:
  抵押人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抵押权人住址:
  联系电话:
  20xx年xx月xx日
  抵押借款合同6
  甲方(出借方、抵押权人):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根据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一、借款条款
  1、借款金额: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人民币万元整。(大写:)。
  借款用途:用于家庭生活理财。
  借款利率:按每年计算,如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倍的,则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倍计算。
  2、借款期限,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如实际借款数额和实际放款日与借款合同不符,以实际借款数额和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条,乙方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借款的归还:利息和本金到期日一并归还,借款结清后,甲方归还乙方先前出具的借据。如推迟还款,乙方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分之。
  二、抵押条款
  1、借款人以下房产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
  房产权证号码:。
  房屋地址:。
  房屋面积:;房产价格:;
  房屋所有权人:。
  2、借款人于本借款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手续。
  3、借款人应保证该抵押之房产无第三人主张权利。
  4、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等)均由乙方负责。
  5、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不限于法庭诉讼费、律师费等)
  6、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到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7、抵押期间,未经过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变卖、赠与或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8、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致使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9、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的抵押条款中办妥抵押登记后生效。如借款人违约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权人执两份,借款、抵押人各执一份。如本合同发生争执或纠纷,各方同意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7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
  三、借款期限: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本合同自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借款人以作为抵押物,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息,贷款人有权处理抵押物。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借款人):
  乙方(贷款人):
  日期:
  抵押借款合同8
  抵押权人: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抵押人: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抵押物业地址:
  邮码:
  电话: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字第号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年月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
  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
  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元;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
  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第五条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惠利率加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天计日。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银行。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
  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或立即追计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借债责任,因:、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要对具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30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环。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在抵押权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
  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付担保人。
  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的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权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约所涉及的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到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逾期利息。
  第十条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的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的全险;保险单须过户银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即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表);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的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的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即代其向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的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于抵押权人。
  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按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
  抵押人“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解除
  1、一旦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于抵押人向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的全部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
  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
  该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抵押人的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的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的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付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付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人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其内部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他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的文件及契约,及取销该项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抵押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运用其处分该房产的权力:
  (1)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一个月内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逾期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
  (3)抵押人违反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4)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5)抵押人的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
  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住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的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的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2)条款委派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的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1)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及报酬);
  (2)用以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的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的费用);
  (3)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的人,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够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的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的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投留在该房产内,而该要求或通知书将被认为于发信或投留之后7天生效。
  第十二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帐户。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的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的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理;如上述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的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的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的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的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的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的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均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传讯,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的抵押物业的权益转让予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包括以抵押人名义出售该物业),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款而引起的损失及一切有关(包括处理抵押物业)费用;若有不足,担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数额负责赔偿于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的权利。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的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地址,(营业执照)是本合约项下抵押权益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诉讼费用的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的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30天内履行担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3、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所列售房单位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不负任何(包括可能对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责任。
  4、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的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以顺利履行;特别是在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将尽力协助办理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的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的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的损失,如因处理该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关。
  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他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计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依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抵押权人责任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予抵押人,该贷款将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帐户。
  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还清本合约规定的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的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者,抵押权人将该抵押权益的房主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同时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积欠一切欠款后,抵押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担保人对该抵押物业的处理,与抵押权人无涉。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交于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帐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的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其他
  一、对本合约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时,抵押权人可不预告通知,将抵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的其他财物自由变卖,以抵偿债务;如抵押人尚有其他款项存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人亦可拨充欠数。
  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办法。
  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电传、电报一经发出,信件在投邮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六、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于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
  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的继承人、承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继承人、接办人。
  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
  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付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的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在争议发生时,按下述第项解决:
  (1)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台湾等地区,或为该地区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的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给抵押权人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地区的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地区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并不影响其他规定的效力。
  第十七条附则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市公证机关公证。
  二、本合约经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的日期,作为合约生效日。
  三、本合约内所述附表
  (一)附表(二)及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即售房单位)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附件三),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四、本合约用中文书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第十八条签章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担保人:
  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9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住址:身份证号码: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住址:身份证号码:
  甲方以不动产为借款抵押担保物,经公司提供媒介服务向乙方贷款,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因,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月。
  第三条借款利率为月百分之;甲方应按月支付利息,每月利息为人民币元,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应还清借款本息。
  第四条甲方为本次借款提供房屋产权抵押担保。
  第五条担保责任
  1、甲方以所以权属于自己的、位于【房产证号:湘房权文星镇字第号;国土使用权号:()】的一套房屋为自己的本次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甲方和乙方议定抵押的抵押价值为万元整(。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自甲方收取借款之日起至甲方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
  3、甲、乙双方约定可以就本合同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公证,对本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甲方承诺:如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借款利息和本金时,无条件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六条甲方必须保证在每月的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如未按期支付利息,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
  第七条违约行为:
  1、甲方没有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资金。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归还借款和按期支付利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没有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甲方应当支付借款总金额的的违约金给乙方。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归还借款和按期支付利息,每迟延日按借款总金额的0。5向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用于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支付违约金。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第九条甲方到期不履行义务,乙方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调查费、抵押物鉴定、评估费和法院执行费等全部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收取借款办理抵押登记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中介方、房产管理部门和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地址:
  签订时间: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10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借款人因经济困难,提出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万元,现就有关事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1、甲方借给乙方现金人民币万元,借款期限二个月,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到期及时清偿,否则按照本金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借人。
  2、乙方将其享有的完整产权、所有权的位于汝州市(汝房权证汝州市字第20号);位于共同作为本次借款的抵押担保,以保证出借人债权的完整实现。
  3、乙方承诺上述房产、林权证无瑕疵,无任何纠纷,权属乙方,无争议。
  4、保证人承诺对甲方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借款到期乙方不能及时归还,愿将上述房产、林权抵偿给甲方,若需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有义务无条件配合。
  6、本协议签字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11
  借款人:(简称甲方)贷款人:(简称乙方)根据号文批准的项目,所需资金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外汇贷款万美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外汇贷款用于
  第三条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外汇贷款自
  第一笔用汇之日起,在个月之内分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四条借款利率:外汇贷款年利率为,按一个月浮动。乙方每三个月计收一次利息,计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日,
  第一次提款日到
  第一次计息日不足一浮动期限的也要浮动利率,此后利率浮动日即为某一计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利。
  第五条借款支用:甲方根据用款计划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将贷款从甲方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
  第六条借款偿还: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以所借同种外币偿还借款本息(若以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偿还,按还款日的外汇买卖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还款计划如下:从年月日开始还款,共分次还清。
  第七条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归还本金、利息和费用的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提前支用部分须向乙方支付的承担费。乙方因本身责任不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须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三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按期归还的贷款,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账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条其他约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
  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份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条件。
  2甲方在还清贷款前,经营中的资金往来,除乙方同意者外,均须通过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办理,不得擅自将资金转移到其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3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4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5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不可撤销担保书、工贸合同(或协议)、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份,经借贷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贷款人:(公章)签字人:(签章)年月日借款人:(公章)签字人:(签章)年月日签订于
  抵押借款合同12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其所有的债权,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委任保证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牌型汽车辆,车辆牌号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上述用于抵押的车辆为所有。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上述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费、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省市路号,甲方保证决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甲方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为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方限期偿还,甲方未如限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甲方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民法典所定应占有情事时。
  (二)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显然减少或显有减少之虞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六)乙方依前5项规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径行强制执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甲方债务。
  (八)乙方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行之。十
  一、甲方应觅具经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暨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十
  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及对于甲方业务财务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监督稽核之权而需甲方供给任何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即照办,但乙方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十
  三、本合同所订给付义务,以乙方营业所在地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十
  四、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连带保证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的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十
  五、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业所订与贷款有关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决无异议。十
  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至年月日止。届期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本合同副本共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住址:抵押物提供人(签字):连带保证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抵押借款合同13
  贷款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在上述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期贷款期限为:个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第一期贷款分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年月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
  2。制造厂家:。
  3。型号:。
  4。件数:。
  5。单件:。
  6。置放地点:。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
  8。抵押期限: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1。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抵押借款合同14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编号: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编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订立本合同,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条给甲方之日起计算,截止日期按借款期限类推。
  第三条:借款用途:不能进行非法活动,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借款利息按月年支付。
  第五条:甲方将全部借款金额按照借款人要求一次性发放借款。
  第六条:借款人可多次、部分提前还款。借款人需要提前还款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但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第七条:乙方自愿用位于下面所诉房屋套,作为抵押向甲方,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如下:
  坐落:
  产权证号:
  产权人:
  建筑面积:
  结构:
  抵押人承诺本抵押物无其他所有权利瑕疵。
  第八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第九条:借款人如期履行合同,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本息及其他费用后,本合同即宣告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经济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中证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15
  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担保方:(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经营周转需要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但又提供不了银行要求的相应抵押物,请求甲方将其名下的位于(上海市xx区xx幢xx室),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其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三方经协商,就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抵押物:
  上海市xx区xx幢xx室,面积为xxx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xxxx)
  二、借款担保:
  1、借款:乙方用甲方房屋向银行提出的抵押借款应单独作为一笔借款,单独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xx万元整(xx万元整),不得超过甲方房屋现行市场价或按银行要求进行评估的评估价,如超出,超出部分甲方不在房屋价值外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借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20xx年4月日至20xx年4月日),在此时间内,如乙方还清借款后又需再次借款,未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本协议房屋擅自再做抵押。
  2、甲方同意为乙方的前款借款以本协议第一条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协助乙方及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丙方自愿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提供抵押担保。丙方以自己拥有产权的资产作为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三、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1、作为借款抵押物的房屋其所有权、使用权等均属甲方,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为依据对房屋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2、乙方应确保所借款项用于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用途,如改变借款用途,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解除本协议,有权取消对乙方的借款。
  3、借款到期后,乙方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即时向银行归还借款及其利息,如逾期还款,丙方有义务督促乙方尽快还款。
  4、银行如因乙方未按约定还清借款及其利息而行使抵押权,如由此导致甲方对抵押房屋所有权的丧失,乙方和丙方应按甲方丧失房屋所有权时抵押房屋的市场价(不扣除折旧和土地使用年限)和装饰的价值(不扣除折旧)总额的100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按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清借款及其利息,同时应主动或协助甲方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并由甲方收回全部房屋所有权凭证。
  四、争议解决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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