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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买合同

2月18日 虎狼旗投稿
  商品房购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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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购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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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购买合同【热门】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商品房购买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商品房购买合同1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第十四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六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九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2
  合伙人甲方:
  身份证号:
  合伙人乙方:
  身份证号:
  上列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订立合伙购买商品房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购买的商品房概况:
  1、上列两方于年月日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商品房,该商品房合同实际总面积为平方米,含契税总价为元(小写元)。
  2、本协议在合伙商品房存在期间且双方未解除本协议时始终有效。
  第二条:各方出资及产权份额:
  1、甲方出资百分之六十,乙方出资百分之四十购买该商品房的产权;(甲方享有60房屋产权,乙方享有40房屋产权。重大事情在双方友好协商后,甲方享有最终决定权)。同时双方约定如因该商品房产生其它未预计到的费用,该费用也以上述比例分配。
  2、双方约定该商品房以两人名义共同办理产权登记,该商品房
  3、双方于每月日按各自拥有的房屋比例付清房屋贷款。
  4、以下事项必须由合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1)合伙商品房的转让、买卖;
  (2)合伙商品房的抵押事项;
  (3)其他有关合伙商品房的占有、使用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本协议生效期间,一方转让其房屋产权份额时,另一方在同等价格下有优先受让权利。
  第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因本协议发生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3
  出卖人:,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协友好商一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本合同”)未尽事宜,订立如下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合同正文的约定不一致的,则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一、买卖双方同意按产权登记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最终结算本商品房价款,结算房价款与本合同约定的价款不一致时,按多退少补处理,双方互不因此追究对方责任。
  二、根据本合同之约定,出卖人要给买受人寄发有关通知等文书的,均应按该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收信人名称,以邮政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形式发出。买受人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如有任何变化,均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因此而导致迟延或不能送达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三天(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买受人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买受人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买受人。如买受人拒绝提供通讯地址,致出卖人无法使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则视为买受人免除了出卖人的送达义务,采取自取方式,因此而导致延迟或不能送达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三、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按揭方式支付房款时,在出卖人承担还款担保责任期间,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而导致银行向出卖人划扣相应款项时,买受人除应在出卖人被划扣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出卖人全部被扣款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向出卖人支付被划扣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买受人拖欠银行贷款累计达3个还款期,或致使银行要求买受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在出卖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可将该商品房另行销售,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的损失,并按合同房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放弃《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由出卖人单方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对于买受人已付的房款,扣除代偿的贷款本息和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及出卖人其他损失后如有余额,由出卖人据实返还;若不足应由买受人补足。
  四、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的,若因买受人自身的原因造成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拒绝为其提供购房贷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扣除购房款总额百分之二的违约金后,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余款,同时收回相关资料;出卖人若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权对房价、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交房时间、产权证办理时间等事项另行与买受人签订补充协议。
  五、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产权证的,买受人必须于交房款同时交纳有关办理产权登记的所有税费及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材料,同时根据实测面积对所有款项进行结算,以确保产权证的及时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负全部责任。买受人若不能按期交纳有关税费、不能按期提交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资料或不能按约结算,出卖人有权依据买受人迟延的时间,相应顺延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出卖人向产权登记机关交付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的时间。买受人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必须委托出卖人办理契税缴纳、产权证、国土证等相关手续。
  六、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若买受人要求退房,如出卖人同意退房,则买受人按照房款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的,则继续履行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七、房管部门提供房屋实测面积后,若买受人因对面积存在误差而要求退房的,买受人须于收到实测面积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买受人逾期提出退房要求的,视为买受人放弃退房权利。买受人因出卖人逾期交房要求解除合同的,须于约定期届满后30日内提出书面退房要求,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八、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已经具备第八条所规定的交房条件,买受人单方面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其它问题影响其入住而拒绝接受房屋的,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时间起15日内提交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正式的检验报告,若检验报告认定存在不合格,出卖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视为该商品房不存在影响买受人入住的问题。买受人仍拒绝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履行相应收房义务的,视为出卖人已经按约交付房屋。
  九、双方确认:出卖人关于本项目的广告、销售楼书、影视宣传片、样板房、沙盘、模型及其他关于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的宣传资料对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之环境、景观、绿化、建筑物形态以及室内装修、家具、家电、饰品所作的描述仅作为买受人了解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和自行装修时参考之用,并非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的交房标准。最终交房标准以主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为准。
  十、出卖人承诺按国家有关规范保证商品房质量,如出现质量事故由出卖人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出卖人承诺按期按质将商品房交与买受人并按约定交付办理产权证书所需资料,如因公共管理部门原因(指政府及水、电、市政等从事公共事业的单位的原因等)所致延误时,双方另行友好协商重新确定时间,但出卖人须出具合法有效之证明。
  十二、出卖人按国家规范对商品房进行规划、设计;并在合同约定和国家、政府规范要求范围内承担所出卖商品房的保修责任。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周边环境(包括周边公建、学校、写字楼、商业、市政道路、工厂、配套设施等生产生活环境)已充分考察和知悉,入住后承诺对周边环境现状不持任何异议。
  十三、该商品房所在地块内以下部分所有权归属如下:
  (一)地块内车库、车位(含地下停车场及独立的自行车车库、汽车车库)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二)地上车位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三)地块内会所、配套幼儿园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买受人可有偿取得上述物业的使用权。
  十四、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特殊原因还包括为配合政府、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发布的命令、活动以及其他直接影响项目进展之政策要求而影响工程进展的。
  十五、买受人同意为公共利益需要各种管道管井线缆穿越买受人所购房屋,买受人同意不据此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十六、买受人承诺不对外立面进行任何修改,包括不做各式防盗门(网)、卷帘门(网)、防盗窗(网)、封闭原非封闭阳台(通道)等,否则出卖人或物业公司有权拆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导致的消防等部门的罚款也由相应买受人无条件承担。
  十七、买受人承诺装修、及装修后的消防等各项审批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若因装修造成罚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八、以下项目未含在房价内:公共维修基金及其他国家政策法规、地方政府规定的税费按规定向买受人收取;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天然气等由买受人自行报装,若有初装费或配套费由买受人自理。
  十九、本物业实行交付使用后将实施物业管理,买受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十、出卖人如实告知:本商品房所处楼座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由出卖人向银行设立贷款抵押。出卖人承诺,上述抵押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解除,如在上述时间内未能解除抵押,致房产证不能办理的,买受人不要求退房的,自房屋交付后第九个月起至解除抵押之日止,按照已付房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退房的,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二十一、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解决的,由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二、该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出卖人、买受人双方附签。
  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章):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地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址:
  商品房购买合同4
  合同编号: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编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住所(址)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国籍
  住所(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证》
  颁发机关:;编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编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编号:。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于年月日向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备案。
  2、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已取得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开管预售〔〕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层高为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房厅厨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基本情况
  1、绿地率,道路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2、停车场建筑面积平方米;
  3、会所建筑面积平方米;
  4、其它:。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5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内销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方式取得区县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土地面积为: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暂定名现定名)内销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上述内销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局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路《》幢号)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平方米。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等)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的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币元(大写):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币元(大写):
  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是指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2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分摊面积为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的测绘机构为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
  3该房屋总价款为币元。
  (大写):。
  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乙方已付币元。
  (大写):。
  甲方已开具发票收据给乙方。
  4
  本交接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本合同权益转让书
  转让方(甲方)
  立书人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转让本合同(指甲方为购买正在建造的室商品房于年月日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权益达成如下约定:
  1关于转让价款的约定
  2关于权利、义务转移的约定
  3关于房屋交付的约定
  甲方已征得书面通知公司将已预购的室商品房转让给乙方。待房屋交付时,乙方凭本合同权益书即可与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不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由甲方承担责任。
  本合同权益转让书自双方签字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商品房购买合同6
  销方(甲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购方(乙方)签订地点:年月日
  甲方在开发商品房,乙方要求购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购房地址数量户型及分布情况
  购房地址:
  数量:乙方购买(套、间),每(套、间)建筑面积为平方料,合计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户型及分布
  住宅房间厅分布在单元楼号
  住宅房间厅分布在单元楼号
  住宅房间厅分布在单元楼号
  办公用房间分布在单元楼号
  经营性用房间分布在单元楼号
  第二条价格
  住宅房建筑面积元m,乙方购买平方米,合计金额元
  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元m乙方购买平方米,合计金额元
  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元m,乙方购买平方米,合计金额元
  总计价款(人民币大写)(预购商品房价暂定价,结算时以房屋竣工后物价部门核价通知书为准。
  第三条房屋质量
  房屋质量按国家规定的设计图纸要求,以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鉴定合格证书为标准,如质量达不到合格准,乙方有权拒绝接收,甲方应按标准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购买现货房屋,必须在签订本合同后十日付足购房款。
  乙方购买在建、未建房屋必须在签订本合同十日内预付(房款、定金)元。余款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十日内付清。
  第五条交付时间
  乙方购买的房屋,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交付给乙方使用,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使用,交付期顺延。
  1、房屋交付时,甲方应同时向乙方交付有关房屋的购买发票等证明材料。
  2、乙方在接到房屋交付通知书十日内,应办妥接收手续。
  第六条保修时间
  土建保修期为壹年,水电保修期为半年,屋面积保修为三年,凡因施工或设计造成的质量问题,均属保修范围,保修期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算起,如因乙方原因推迟交房。保修期不顺延。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乙方所购买房屋交给乙方,如不能按时交会付(含因工程质量或设计变更造成逾期交付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房部分房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乙方接到甲方交房通知后,应及时办理交持手续,乙方因故拖延房款,或不按时办理接收手续,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后,如乙方不履行合同,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根据双方对等原则,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4、甲方不能交房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房部分房款总值的违约金。
  5、乙方中途退房的,应向甲方偿付退房部分房款总值的违约金。
  6、乙方超过两个月不办理接收手续,甲方有权另行处理乙方预购房屋。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合同副本份,送备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7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买受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第一条出卖人建设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1、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2、出卖人在该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商品房定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号。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特征
  买受人自愿以团购方式购买雁滩家园住房,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号楼层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框剪结构,层高为米,建筑层数为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期房。
  第三条商品房的面积
  该商品房暂定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的价款,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暂定总房款为元,(大写: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该商品房面积界定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交易中心产权界定面积有差异的,出卖人与买受人同意以交易中心产权界定面积为准,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每平方米单价不变,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选择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买受人应当按以下方式、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
  一、分期付款
  1、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
  2、工程施工至,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
  3、主体框架工程完成一半,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
  4、主体封顶后,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
  5、竣工验收交付钥匙时付清剩余房款。
  二、按揭贷款
  1、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的;
  2、工程施工至时买受人在公积金中心或商业按揭贷款银行贷款后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的70;若买受人选择公积金贷款的,在工程进度未达到公积金贷款的要求时,买受人须选择分期付款或商业按揭贷款,待工程进度达到公积金贷款要求时办理商业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手续,出卖人积极配合;若买受人提交的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资料经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审查,买受人不具备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买受人须按第一种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
  3、具体首付款比例按公积金中心或商业按揭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4、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妥贷款的,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到支付购房款时间节点而贷款仍未到账时,由买受人按合同分期付款约定期限支付应付房款,待贷款到账后3日内出卖人将已付房款资金无息返还买受人;买受人逾期未付购房款,出卖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收取买受人逾期利息。贷款到账后出卖人逾期未向买受人返还已付房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倍向买受人支付逾期利息。
  第七条交房时间
  1、房屋的交付:出卖人收到首付款之日起3月内向买受人交付本合同约定房屋。
  2、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年内统一负责完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相应税金及收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其他约定
  1、出卖人在收取买受人购房款之日起90日内,开工建设楼。
  2、出卖人取得团购项目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后立即和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纸签备案手续。
  3、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年内统一负责完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相应税金及收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4、出卖人保证在交房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设定抵押权等问题。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工程质量及保修
  1、出卖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得将本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施工单位。
  2、出卖人根据国家制定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并承担全部建筑质量及安全责任。
  3、房屋交付后,出卖人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相关约定履行房屋的保修义务。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不得进行有损房屋结构及使用安全的改建或装修工程,买受人装修方案应遵守《民法典》、《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损失,概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出卖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雁滩家园D区9楼,出卖人迟延开工超过一天,每日应按支付购房款数额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月未建设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及约定的月违约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出卖人不按约定为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纸签备案手续、产权登记的,每逾期1日,按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延期交房超过30天,每逾期1日,按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月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及约定的月违约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4、买受人应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付款。买受人延迟付款超过30天,每逾期1日,出卖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倍收取买受人逾期利息。逾期超过月的,出卖人按欠款总额的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同时交房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保证
  为切实保证出卖人按照本合同全面履行义务,保证人同意为出卖人的各项履约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附则
  1。本协议一式肆份,出卖人执贰份,买受人执壹份,保证人执壹份,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各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8
  卖方: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中间人:
  买方: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卖方和买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状况
  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房地产权登记证为准。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1、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2、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3、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
  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整(大写),一次性付清。
  卖方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水、电、暖气,自买卖双方合同成立之日前,无欠费,若有欠费由卖方负责并补交欠费的全款。
  卖方将房屋过户给买方,卖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名有购房人指定自然人。
  协议签定后即生效,双方不得返悔,如有一方返悔,返悔方承担法律责任。
  卖方:
  中间人:
  买方: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9
  合同编号: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帐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帐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区、县路、道、街。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币种:),价款为元(币种:),计(大写)。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年月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3。
  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
  2。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第七条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10
  出卖人:
  买受人:
  第一部分:订立合同的法律依据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专业技术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四)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
  第二部分:商品房建设与销售依据
  第二条、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出卖人已全部部分交付了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第三条、出卖人独立与他人共同取得该宗出让地的红线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本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暂定名为:,通讯地址为:。
  第五条、出卖人现已取得该商品房的开发建设的规划许可批文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颁发机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颁发机关: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颁发机关:
  第六条、出卖人销售本商品房的合法依据为下列第项:
  1、已取得房屋产权栋证的现房:
  本栋商品房的产权栋证号码:。
  2、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本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该预售许可证发证机关为:。
  第三部分:本商品房基本情况:
  第七条、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钢结构〕〔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第八条、该商品房设计的用途性质为:地上层为商业用房,其中层为酒店公寓,层为写字楼;至层为住宅,地下负一层为
  用房,负二层为用房。
  第九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座落
  第幢单元层
  号,该楼层是指从地面一层起按自然层计算的层数(注:凡层高超过2。2米的夹层、技术层或转换层均计入层数,但地面作绿化专用的架空层不计入层数),该房号为暂定编号,最终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详见附件一)。
  第十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公寓办公商业仓储工业车位杂屋:;层高为:
  米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该商品房朝向为:。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形态为〔平层〕〔错层〕〔跃层〕;户型分类:室厅橱卫阳台。
  (注: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高度。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空间垂直高度。)
  第十一条、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建筑面积的
  ;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建筑面积的,(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详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买受人购房的单元配有厂家生产的牌电梯部,型号为
  ,额定载重量公斤,每楼层有户住房,每部电梯服务户,单独设置专门电源,24小时适于使用。
  第十三条、本商品房所在住宅区的基本情况:
  1、有产权的总建筑面积为:;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为:;会所建筑面积:;商铺建筑面积:;其他建筑面积:。
  2、无产权证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人防建筑面积:,架空层面积:,室内停车建筑面积:。
  3、本住宅区范围内的道路面积为,绿地面积为:;地上停车位面积为;其它面积为。
  第四部分:计价方式和计价范围:
  第十四条、该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出卖人有权根据市场的房价变化决定本商品房的出售价格,但商品房具体售价应当在售楼现场挂牌公示。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该商品房价款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价:
  1、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小写元)。
  2、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元,总价款(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小写元)。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小写元)。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小写元)。
  第十六条、本商品房的上述房价款中已经包含本商品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地上地下的构筑物、建筑物及附着物。出卖人不得将上述范围内的任何共有空间、共有建筑设施另行作价出售、附赠他人或者占为己有。
  第十七条、本商品房的上述房价款中已经包含本商品房的地基基础、人防工程建筑、主体结构及配套设施设备、市政配套设施和其他公用配套设施设备的造价,出卖人不得在上述房价以外向买受人另行收取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暖气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费。出卖人不得价外收费、重复收费。
  第五部分:公平待遇
  第十八条、出卖人承诺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中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均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码标价挂牌公示,出卖人(包括销售代理机构)不得捂盘不售或故意将尚未出售的套间作为已售套间进行虚假公示。如果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对买受人故意捂盘不售或虚假公示,即视为对买受人的不公平待遇。
  第十九条、出卖人承诺给予买受人与同等条件的其他买受人享有一视同仁的房价款优惠待遇。买受人有权享受不低于其他买受人的价格优惠。如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在同等条件下不给予同等的房价款优惠,即视为对买受人的不公平待遇。
  第六部分: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二十条、双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及期限交付房价款:
  1、一次性付款
  房价款总金额:元人民币(大写:),在年月日前付清。
  2、分期付款
  (1)第一期:在本合同签订或网上备案之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元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第二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元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第三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元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银行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机构借款支付:
  买受人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银行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具体为:
  (1)首期房款:
  买受人自本合同签订或网上备案之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即首付房款: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金额小写:
  元人民币。
  (2)剩余房款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采取银行按揭方式付款。
  贷款机构是: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应当在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天付清首期房款。非特殊情况买受人当天未交付首期房款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将买受人已订购的商品房另售他人,
  对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定金不予返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10个工作日内,买受人按银行按揭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给出卖人,由出卖人代理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第二十三条、如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出卖人自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还贷的利率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罚息。但买受人可以选择采用其他付款方式与出卖人变更该合同条款。
  第二十四条、如出卖人有证据证明系买受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则出卖人自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本金。但买受人可以选择采用其他付款方式与出卖人变更该合同条款。
  第七部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分期付款的,如果买受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仍未付清的,出卖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一次性付款的,如果买受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全部房款,买受人按逾期付款部分每日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全部房款的,出卖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以按揭方式购房的首期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买受人逾期未交付首期房款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将买受人已订购的商品房另售他人,对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定金不予返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出卖人代理买受人办理按揭手续的,出卖人应在登记机关发出抵押登记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如果出卖人未能在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指定账户,出卖人不应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买受人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买受人应在登记机构发出抵押登记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如果买受人未能在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的情况)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逾期付款处理,买受人按逾期付款额每日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未将全部按揭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注:本部分所称逾期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部分:商品房交付
  第三十条、商品房交付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30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买受人应当在通知收房期限内与出卖人在商品房现场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对不便直接送达通知书的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提前30天以挂号信函通知书邮寄到买受人预留的通信地址,通知买受人前来收房的时间、地点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同时出卖人还应当采用电话等多种方式验证买受人是否收到收房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通知书作为出卖人通知买卖人收房的有效凭据,买受人逾期不收房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变更通信地址、电话后未及时变更预留通信地址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当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环保、园林、人防、消防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将上述全部质量文件在入住前张贴于公告栏,便于买受人查验核对。
  第三十四条、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出卖人未经双方现场验房或者验房达不到标淮,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标准的,买受人均可采用书面形式拒绝收房,并同时向出卖人提出返工整改、修复等具体要求。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九部分:交房时间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确保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在年月
  日前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和标准。买受人应当自上述交房之日起30日内前来验房收房。
  第三十六条、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达到下列条件和标准: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该商品房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
  3、该住宅区的道路、园林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已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4、供电、供水、排水、燃气、暖气、电梯等室内附属设施设备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并经有关行业机构检测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5、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型设计平面图》、《水、电、燃气、管线分布图》;
  6、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成果表;
  7、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8、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出卖人不得要求买受人入住之前支付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房屋装修保证金、水电费周转金、管道燃气初装费等出卖人单方擅自主张收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中未事先明确约定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
  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委托的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供水排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部分:商品房交接程序
  第三十九条、商品房交接程序:
  (1)入住通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现场验房:买卖双方对房屋进行全面测试验房;
  (3)签字收房:验房合格后在商品房验收登记表上签字;
  (4)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商品房钥匙收条;
  (5)随附资料:
  出卖人提供商品房《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表》、《商品房户型尺寸平面图》、《水、电、燃气、管线分布图》、《建筑面积实测技术成果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四十条、本商品房屋交付的标志是:买受人在《房屋钥匙收条》上签字,出卖人将该商品房全套钥匙移交给买受人。
  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验房登记表》和《房屋钥匙收条》作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接收房屋的凭据。
  第四十一条、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验房收房,如发现问题的,出卖人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进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造成逾期交房则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部分:商品房的验房
  第四十二条、验房的方式:出卖人有义务委派专业技术员陪同买受人进行现场验房。买受人也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进入商品楼房现场进行实地检测。买受人进入房屋前提前一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引导、配合工作,告知注意事项,协助验房。
  第四十三条、商品房验房的内容:
  1)已取得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市政生活用水供应正常,水管经过压力检测合格;
  3)市政生活用电供应正常,电表经过检测无漏电问题;
  4)天然气的终端用户接口、燃气表均已安装到厨房;
  5)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层经过24小时试水无渗漏;
  6)各个地漏、下水道排水畅通;
  7)电梯安装完毕并已通过安全检测合格,能24小时正常使用;
  8)绿化已按合同约定、承诺和园林部门要求的标淮完成;
  9)采暖、卫生、道路等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
  10)通讯(含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与外部网络已接通,具备申请使用条件;
  11)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提前到位,已正常提供物业服务;
  12)配套设施已全部完工(配套设施指规划部门按设计方案批准的具有配套功能的建筑物或合同约定、承诺的配套设施,含地下车庫、人防、会所、学校、幼儿园等);
  13)小区安防系统已启用(含小区周界报警、楼宇对讲),安全护栏(或围墙)已建好,小区已实行封闭式管理;
  14)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15)取得消防检测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16)查验水表、电表底数,并签署交接清单。
  17)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8)与商品房交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该房屋交付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对买受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在使用时发现有工程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出卖人除免费修复外,还应当赔偿买受人在修复过程中损失的误工费、交通费。
  第四十六条、
  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工整改,重新组织检测验收,并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的双倍给予补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二部分:房屋交接与风险转移
  第四十七条、交付效力: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出租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四十八条、房屋的交付使用视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使用之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如因一方违约导致逾期交房时发生的风险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比例分别承担。
  第四十九条、买受人如未按约定的期限办理该商品房的验房收房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或者未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催告书确定的验收交接之最后一日的第二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三部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除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的,买受人有权在下列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中任意选择:
  (1)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接到退房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并按照买受人已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买受人已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部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除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的,买受人有权在下列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中任意选择:
  (1)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接到退房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并按照买受人已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买受人已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部分:建筑面积差异处理
  第五十三条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成果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第五十四条、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的数据有差异的,双方根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的不同进行不同的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的计算公式为:
  实测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1、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x100
  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x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第五十五条、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如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误差按相同的比例增加或减少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实测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3)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五十六条、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如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误差未按相同的比例增加或减少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无误差,而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减少时,不受误差比绝对值的限制,出卖人应按照每平方米单价计算套内减少面积的差价款双倍返还给买受人。
  (2)若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无误差,而约定的建筑面积增加时,不受误差比绝对值的限制,出卖人应承担实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的房价款,而超出部分面积的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3)双方自行约定:
  第五十七条、双方约定本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如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或减少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2)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大于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3)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小于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4)双方自行约定:
  第五十八条、当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均有权要求退房。买受人提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商业银行同期房屋贷款利率自买受人交付房款之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计算付给利息。逾期退款的,按应退房款和利息的总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第五十九条、双方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仍应当将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建筑面积均分别清楚的填入合同条款,虽然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不作为计算房价款的数据,但应当作为出卖人是否违约的参考数据。
  第六十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如买受人认为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实测面积有误差时,买受人可以聘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该商品房的面积进行重新测量。如最终测定的面积与实测面积有误差的,产权面积以最终确定的面积确权发证,出卖人应当按最终确定的面积计算房价款,出卖人多收的房价款应当双倍返还给买受人,并应承担买受人进行重新测量所支付的测量费、鉴定费、查询费、差旅费、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
  第六十条、双方约定按套(单元)计价的,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仍应当将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建筑面积均分别清楚的填入合同条款,虽然建筑面积不作为计算房价款的依据,但房屋所有权证仍以建筑面积登记为准。
  第十五部分: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第六十二条、本合同签订之后,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的规划,对已核准的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建筑高度等规划要点均不得突破,不得将规划许可中未作为产权的建筑物变更为有产权的建筑面积,或者擅自加层增加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签订之后,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建筑施工图纸,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层高,或者降低建材质量和工程造价。
  第六十四条、出卖人确需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的,出卖人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10日内与买受人协商,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的同意。买受人同意变更的,出卖人应与买受人订立补充合同,并应将变更方案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五条、买受人对商品房的规划、设计不同意变更的,或者出卖人擅自变更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自付款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按同期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利率计算)。出卖人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六条、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或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建筑工程施工图(涉及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一)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同期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部分:商品房建筑工程质量承诺
  第六十七条、本商品房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建筑质量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本合同所列明的各项设计规范及施工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该商品房应当按照国家建标〔20xx〕157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出卖人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九条、出卖人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除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七部分:建筑材料及建筑节能质量承诺
  第七十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的建筑材料、构筑配件、水管电线、五金器材等各种建筑材料,其质量、数量、规格、型号、尺寸、性能、测试数据均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出卖人承诺全部建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隔音、照明、采暖、保温、防水、抗震、防雷等均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全部材料的质量测试数据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
  第七十二条、出卖人的商品房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并向买受人提供专业鉴定部门出具的该商品房抗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
  第七十三条、该商品房的建筑节能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隔音、照明、采暖、保温、通风、抗震、防雷等,均应当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范和要求,对经检测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八部分:室内居住环境质量承诺
  第七十四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的居住建筑环境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范和要求,检测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返工,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七十五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经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返工,并承担全部费用。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仍达不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七十六条、按照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室内装饰用瓷砖进行放射性检测、毛坯房室内空气中甲醛污染检测,如发现污染物浓度超标情况,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中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第十九部分:附属设施设备质量承诺
  第七十七条、供暖设备: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质量行业标准保证供暖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由本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燃气设备: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质量行业标准保证燃气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由本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电梯设备: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质量行业标准保证电梯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十条、消防设备: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消防器材质量行业标准保证消防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部分: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条件承诺
  第八十一条、自来水: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提供24小时正常供应自来水,水费按政府公布的市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确保防水质量达到标准,不附加任何费用。
  第八十二条、防水排水: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提供厨房、卫生间、阳台24小时防水测试的测验报告单,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露。出卖人并承诺室内的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第八十三条、供电: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的室内外电路、电闸、保险、开关、灯头、插座等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均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在买受人收房时保证24小时供电,符合民用电标准,电费按政府公布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不附加任何其他费用。
  第八十四条、燃气暖气设施: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保证24小时燃气供应,符合民用标准,气价按政府公布的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不附加任何其他费用,并保证暖气设施安装完毕,管道接口已接通到位,可正常安装暖气设备。
  第八十五条、通讯网络电视设施: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保证室内具备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可视对讲门铃系统,线路设施接口均已接通到位,可正常安装使用。
  第八十六条、电梯设施: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配备的电梯必须经本市电梯安检部门检验鉴定合格,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性能,在买受人收房时电梯正常安全运行,常年24小时适于使用。
  第八十七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上述任何一项未达到正常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
  第八十八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时与其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达到下列条件:
  (1)公共绿地: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2)公共道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3)停车场: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幼儿园: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5)学校: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6)会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7)商业网点: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已经正常营业;
  (8)体育设施: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9);
  (10)。
  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上任何一项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部分:商品房装饰装修质量承诺
  第八十九条、装修材料:出卖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不另收费,原约定的交房日期不变。
  第九十条、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墙体墙面的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九十一条、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地板、顶板、墙体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空鼓、无间隙;
  第九十二条、装饰装修污染限制标准: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内的装饰装修必须达到下列行业安全标准: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标准》、《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质限量标淮》、《地毯及地毯用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标准》、《混凝土外加剂释放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等相关的安全标准。
  第九十三条、出卖人提供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前,其室内空气质量、辐射、照明和噪音强度等指标必须经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应达到国家环保标准要求。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不再收费,原约定的交房日期不变。
  第九十四条、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返工、修复、补换的费用,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款,如延误交房或者影响住房使用时间,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部分:住宅区规划及室外环境承诺
  第九十五条、周边环境:出卖人承诺在本商品房50米内不得新建公共垃圾处理场所、污水处理站、供变电站、公共停车场等永久性建筑设施。
  第九十六条、相邻场所:出卖人承诺与本商品住房相毗连的房屋不经营餐饮酒家、娱乐音响、机械加工修理、停车洗浴等可能产生油污、躁音污染的项目。
  第九十七条、日照采光:出卖人承诺在本栋商品房与其南侧的建筑物之间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建筑间距,保证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其南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8,不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的日照采光。
  第九十八条、绿地绿化:出卖人承诺按照本住宅区的控制性详规的规划设计,不得改变现有规划,出卖人现有在效果图上的绿地面积不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出卖人承诺本住宅区绿地绿化率不应低于规划要求标准。
  第九十九条、电磁辐射:出卖人承诺不在本商品住宅区内、电梯内建造或允许他人建造任何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装置,包括移动电话转发射装置、广播电视转发台或其他有辐射的装置。
  第二十三部分:广告责任
  第一百条、广告范围:出卖人在开发项目过程中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策划、设计、制作,在公共场所对不特定人发布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纸、影像、音响、网络、户外、模型、沙盘和样板间均属于出卖人的广告,由出卖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出卖人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视为对公众的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的、确定的说明或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第一百零二条、出卖人发布的具有要约条件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未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确承诺的优惠条件或事项,应当列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未附加条件的,列入合同条款时不得附加条件。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列入合同的,买受人保存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件应当视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零四条、出卖人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在没有书面明确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不一致的前提下,视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的质量、设备及装修是一致的。在购买同类商品房的前提下,买受人有权要求购买的商品房达到样板房的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
  第二十四部分:相关文件公示
  第一百零五条、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本合同之前,有义务向买受人出示该商品房的下列许可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6、出卖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第一百零六条、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期间在售楼部的显目位置张贴公示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商品楼房通过的验收的下列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复印件。以证据证明该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和标准。买受人有权查阅、摘录和质询。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实测技术成果表;
  8、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其他批准文件。
  第一百零七条、出卖人承诺对于涉及买受人合法权益或者有较大利害关系的、应当公示披露的信息而未及时向买受人披露,误导或诱导买受人签字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致使买受人遭受损失的,买受人依据事实证据有权要求该法律文书无效,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部分:本商品房配套设施的物权归属
  第一百零八条、本商品房住宅小区内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无独立产权、无独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占用业主共有土地和共有主体结构所建成的道路、绿地、空坪、架空层、休闲场所、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等配套设施,均属于该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的产权人(业主)共有。
  第一百零九条、本商品住宅小区的地下车位或车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的文件确定权属,有产权的车位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出售、赠与、出租或处置权益。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车库,作为本商品住宅小区必备的附属设施,其权属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按份共有,出卖人无权出售、赠与、租赁或处置权益。
  第二十六部分:相关权益的约定
  第一百一十条、买受人承诺该商品房仅作为
  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擅自在阳台或窗户外安装防盗窗或者悬挂广告牌。
  第一百一十一条、出卖人承诺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和共有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架空层、地下停车位、楼顶平台、道路、绿地、休闲会所、物业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幼儿园、学校、商店等)的用途,如出卖人对属于自有产权的公用配套设施确需变更用途的,须经过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如出卖人违反本约定擅自变更用途,应恢复原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买受人同意在该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将所购房屋交出卖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物业服务并遵守房屋使用规约。
  第一百一十三条、买卖双方承诺本商品房住宅区范围内的地下人防工程不得改变人防使用性质,战时用于防空,平时可用于停车,商品房买卖双方均不得将地下人防工程作为车位出售、赠与或者改变为其他用途。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11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内销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方式取得区县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土地面积为: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暂定名现定名)内销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上述内销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局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路《》幢号)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平方米。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等)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的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币元(大写):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币元(大写):
  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是指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不超过(包括)时,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保持不变。
  2、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在以上至(包括)时,超出部分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3、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关于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
  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如发生变化。该房屋总房价款保持不变。
  第六条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直接汇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银行(预售款监管银行:,帐户名称:、帐号:):
  1、年月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大写):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支付给甲方的定金元(大写):可冲抵房价款。
  2、年月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大写):
  3、年月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大写):
  4、年月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大写):
  5、年月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大写):
  6、最后一期房价款支付日期为年月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房屋竣工可交付使用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大写):
  甲方的建设工程进度延期,乙方的付款日期也相应顺延。乙方凭预售监管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进度证明和付款通知书付款。
  第七条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向乙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按利率计算。逾期超过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逾期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天内按逾期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3、。
  第八条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时,甲方除如数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利率计算)外,还应按已付房价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
  2、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3、。
  第十条甲方定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外,甲方可凭出具的证明文件,据实予以延期。甲方应于收到该证明文件起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并积极争取,不能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交房延期。
  第十一条除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乙方有权按已支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乙方累计已支付房价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缴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利率计算)退还乙方。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3、。
  第十二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于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核验合格单和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甲方如不出示,乙方有权不进行验收交接,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在验收交接后,由甲、乙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即为该房屋已正式交付。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的交接手续,甲方则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末按催告书约定的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的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交付期限之第二日起视为甲方将该房屋已正式交付给乙方,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均自该日起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二年。
  乙方同意将该房屋交甲方指定的房屋管理机构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履行本合同附件四确定的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标准,乙方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有权要求退房或要求甲方补偿倍的装修、设备差价。
  双方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五条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二年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补偿倍的修复费;工程质量问题影响乙方居住安全的,乙方有权要求退房或调房。
  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双方有争议的,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该房屋交接之日前所有已产生而未缴税费均由甲方承担,该房屋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房屋使用公约约定范围内应缴付的费用则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乙方购买的房屋仅作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附件另有约定外,乙方有权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通道和设施。
  第十八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转移给乙方。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可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条在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甲乙双方应向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无法申领房地产权证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取得该房屋之房地产权证后,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如发生上述事实,本合同及附件中的一切约定对乙方之受让人或其他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具有同等效力。乙方之受让人、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均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及其附件所含有的各项法规、条文及管理规定的约束。
  第二十二条乙方转让、抵押或出租该房屋时,必须按规定办妥法定手续,并在有关合同及文件签订一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将上述情况通知房屋管理机构。该房屋转让时,乙方在房屋管理机构接获上述通知前,对该房屋应支付的管理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与开支仍负有责任。该房屋转让后,乙方及其受让人应共同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管理费结算和有关管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所有办理房屋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包括产权过户手续费、登记费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按有关法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缴付。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中的手书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索赔。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委托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适用该房屋所在地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各执壹份。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略)
  附件二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附件三相关情况(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略)
  附件四《房屋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略)
  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理人:()代表人代理人:
  签署:签署: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签于:签于:
  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注记。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本合同,已予登记备案。
  经办人:
  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章)
  一九九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12
  致:
  先生:
  您好!
  我与贵公司作为双方当事人年月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贵公司(作为房屋出卖人)应当在年9月30日前向我交付合同项下的。房屋(号房),但截至年月日,贵公司仍未向我交付该房屋,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房屋买受人)现依据该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之约定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依合同之约定贵公司应向我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同时,我亦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等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之权利。
  特此告知。
  买受人: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13
  合伙人甲方:身份证号:
  合伙人乙方:身份证号:
  上列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订立合伙购买商品房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购买的商品房概况:
  1、上列两方于年月日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商品房,该商品房合同实际总面积为平方米,含契税总价为元(小写元)。
  2、本协议在合伙商品房存在期间且双方未解除本协议时始终有效。
  第二条:各方出资及产权份额:
  1、甲方出资百分之六十,乙方出资百分之四十购买该商品房的。产权;(甲方享有60房屋产权,乙方享有40房屋产权。重大事情在双方友好协商后,甲方享有最终决定权)。同时双方约定如因该商品房产生其它未预计到的费用,该费用也以上述比例分配。
  2、双方约定该商品房以两人名义共同办理产权登记,该商品房
  3、双方于每月日按各自拥有的房屋比例付清房屋贷款。
  4、以下事项必须由合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1)合伙商品房的转让、买卖;(2)合伙商品房的抵押事项;(4)其他有关合伙商品房的占有、使用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本协议生效期间,一方转让其房屋产权份额时,另一方在同等价格下有优先受让权利。
  第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因本协议发生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14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购买的委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购买房屋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房屋状况:
  甲方对购买房屋的基本要求是:坐落范围:
  户型:面积:
  交付日期:
  其他: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购买的房屋参考价(含设施设备及装修)人民币大写元,元。
  其他要求:。
  第四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委托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五条现场看房
  乙方应派注册经纪人带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对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现场看房记录。
  第六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或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经纪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个月内与乙方介绍的客户进行私下交易。
  (四)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应按约定支付佣金。
  第七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甲方如实告知,为甲方签订买卖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促成买卖合同的订立;
  (三)收取佣金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四)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当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事项的,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后日内,甲方应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向乙方支付佣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私下成交的,应支付违约金元;
  (二)甲方未按约支付佣金的,除继续支付佣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15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一、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产权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二、转让房屋基本情况
  1、转让房屋位于南委泉175号东楼,为砖混结构住宅楼,楼内设施水、电、暖齐全,毛墙毛地,进户门为防盗门。
  2、乙方所购房为【单元】【层】号房。该房单价按套(单元)计算,该房总价款为(币)拾万千百拾元整。()。
  三、计价方式
  1、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年月日一次性付款人民币拾万千百拾元整。()。
  2、分期付款:乙方于年月日首付款人民币拾万千百拾元整。年月日首付款人民币拾万千百拾元整。剩余房款人民币拾万千百拾元整,在交钥匙时付清。
  四、甲乙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组织房屋施工和质量控制,及相关配套、附属工程。负责物业管理。
  2、房屋保修年限为一年,保修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从交钥匙时起。
  3、在交房时,乙方根据所选择的付款方式,未能交清房款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房放权,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不计利息及附加赔偿,甲方有权将房屋另行处置,而无需告知乙方,同时本合同作废。
  4、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非房屋质量问题,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退还乙方已交付房款金额的98,不附加利息。
  5、与办理房产证有关的。手续费用和契税由乙方承担。
  6、根据国家现有规定房屋使用年限为70年,使用用途为住宅。上述房屋,【现定名】【暂定名】。居住权为终身制。涉及房屋拆除,重建等,根据国家现有房屋使用法规定。详见土地房屋使用法。
  7、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8、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10、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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