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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书

4月24日 望北海投稿
  合伙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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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合伙协议书
  在现实社会中,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协议,协议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依据。那么相关的协议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伙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伙协议书1
  甲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地址: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减实、信任、平等合伙、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合伙承包工程,在不违反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工程建设,进而实现工程利润的最大化。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包工包料的方式合伙承包工程项目(工程合同号:),对外以公司的名义出现。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个月,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
  双方前期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各出,即各出资人民币元整()作为本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信誉押金和本工程前期启动资金,后期因工程进展需要双方以相同比例方式继续投资。
  第五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双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本工程,在扣除各种成本(工程中介费,公司挂靠费、税金、施工班组劳务费、施工机械租赁费、施工水电费、临时设施费、安全维护设施费、招待费以及双方认可的用于本工程的各项开支)后,所获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即各占。
  2、债务承担: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如本工程出现亏损,债务先由属合伙出资的共同财产偿还,合伙出资的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按出资比例承担,即各自承担的剩余债务总额。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第六条双方的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负责工程管理的全面工作;
  (2)对各项开支进行签字确认;
  (3)负责各种材料的进出购销;
  (4)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5)支付合伙的各项费用及债务;
  (6)参与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7)获得合伙项目利润分配。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指定一名人员全面工程参与施工进展的管理;
  (2)对各项开支进行签字确认;
  (3)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4)支付合伙的各项费用及债务;
  (5)参与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6)获得合伙项目利润分配。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合伙名义进行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业务活动;
  (2)在同一工程项目上再与他人合伙;
  (3)邀请其他人入伙;
  (4)提前退伙。
  2、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并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包括另一方因违约行为而使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处理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可终止,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合伙期届满;
  (2)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项目违反法律被撤销;
  (4)合伙项目受地震、台风、水灾、火灾以及战争、政府征收、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导致合作项目合同终止。
  2、合伙终止后的处理:
  (1)双方对合伙的财产进行清算;
  (2)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清算后如有亏损,债务先由属合伙人出资的共同财产偿还,合伙出资的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合伙人各自的个人财产按出资比例承担,即各自承担的剩余债务总额。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第九条纠份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协议自与订立合同之日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以发展少儿艺术教育为宗旨,本着合法、公正、教学项目开展联合办学,具体事项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工资,并在甲方办学地点设置报名点。
  二、甲方负责具体课程的安排设置,以及提供教学所需的教材器件。
  三、甲方负责人负责对合作项目中的教务教学进行全面的督导管理,乙方派出相关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对教务教学工作进行具体的管理和实施。
  四、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市场宣传,甲方负责指导乙方对教学项目进行宣传招生工作。
  五、甲方负责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保证教学质量,按时按量完成教学任务。
  六、甲方负责在上课期间妥善保管教学用具及室内设施。
  七、联合办学合作期间,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甲方不得开设与乙方所在地已经开设的同样课程,并合理安排时间,尽量与乙方课程安排时间相协调,以方便同一学员可以按时间选择或连续上满双方课程。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的协商,针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教学场地。
  二、乙方应配合甲方指导共同做好教学项目宣传及招生工作。
  五、乙方确保甲方在合同期间教学场地,教室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乙方拥有“宿州市书画艺术交流中心”和“弘文阁”培训品牌的独家经营权与推广权。
  七、联合办学期间,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乙方不得开设与甲方签订协议中甲方所开设的相同课程,并并合理安排时间,尽量与甲方课程安排时间相协调,以方便同一学员可以按时间选择或连续上满双方课程。
  三、其它事宜
  一、学费及教材费由甲方收取,乙方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二、甲乙双方按照实际招生运营情况,以招生提成来分配收益,甲乙双方以比例进行分配。
  三、甲乙双方在共同的举办的活动项目中的宣传费用和运作费用以分配收益同比例来分担。
  四、乙方对各个教学项目的整体宣传所产生的费用由以乙方独自承担。
  五、甲乙双方所有涉及到合作办学的费用收入和支出需要有明细的财务记录。
  六、合同期间由于国家政策规定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非甲乙双方原因而造成教学的无法正常实施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四、合作期限为年,自首次开课之日起生效。合作期满后,
  双方满意可续约。
  五、甲、乙双方需按此合同所约定的事项遵守执行,否则均为违约,守约方可根据违约方给其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向违约方提出书面索赔申请,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未尽适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签定日期: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3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本合同所指住宅小区为:区栋单元房间房间。
  第二条甲、乙方作为联系人,负责和房东联系。丙方向甲、乙双方支付房租,丙方享有房间一卧室的完全独立使用权,以及公共区域的共同使用权。任意一方如果要增加合租人数,必须取得其余两方的同意,重新订立合同,方可进行。
  第三条租金支付形式为,在合同订立时,丙方方向甲、乙双方交押金元(押金会在合租关系正常中止时退还),然后,每月前元。起租日期为天内,丙方向甲、乙双方支付当月房租年月日,租期不固定,但丙方如需退房,必须提前个月向甲、乙双方说明。
  第四条共同使用区域为客厅、厨房、卫生间、洗衣机、阳台及这些区域里面的相关设施。
  第五条合租期间,水、电、煤气、费由甲、乙、丙三方平摊,每方三分之一。(按人头计算)
  第六条合租期间,本着和平、友好相处的原则,双方应共同维护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不得随意的干扰对方的私人空间。对方的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七条朋友来访,应尽量保持安静,以不干扰对方学习、生活为宜。超过个朋友来访,应提前告知对方。
  第八条周末的时候,私人做饭,还是搭火。根据三方的饮食习惯,协商解决。因生活需要,添置设施发生的费用,依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条在租住期间,三方都应本着节约、爱惜的原则,不得浪费水、电、煤气等。应共同维护设施的安全。
  第十条丙方需退房的话,因提前个月告知甲、乙双方。
  第十一条丙方具有续租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因为合租的特殊性质,即使甲、乙双方和房东租赁关系中止,也不影响本合租合同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遵守协议规定。
  甲、乙双方必须在与房东解除合约前个月,知会丙方。并且在租赁期间丙方只承担约定房租费用,如甲、乙双方先于丙方退房,丙方不承担整个房屋的租赁费,只承担合同签订时单间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告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由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合伙协议书4
  一、共同投资人资料
  甲方:身份证号:电话: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电话:地址:
  丙方:身份证号:电话:地址:
  丁方:身份证号:电话:地址:
  戊方:身份证号:电话:地址:
  甲乙丙丁戊五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作为共同发起人参与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其中甲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丙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丁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戊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
  三、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拟发起建立的公司及正式建立以后的公司承担责任。
  3、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创造的利润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四、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在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2、所有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负责具体经营、财务的股东有义务向所有投资人公开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为一季度一次);
  3、共同投资建立的公司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因公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在执行事务时如因某个投资人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余投资人按照协商给予赔偿。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投票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所有共同投资人同意:
  转让共同投资于公司的股份;
  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抵押;
  更换事务执行人。
  因故退伙的。
  五、投资的转让和退出
  1、需有正当理由,并在其余投资人全体同意方可退出;
  2、退出需提前月告知其它合作人并经全体投资人同意;
  3、退出后以退出当时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并在3个月之内予以付清。如情况特殊必须经全体投资人同意方可以全体投资人商定的形式返还退伙投资人;退出时距离本协议签署之日未满一年的只返还退出投资人百分之80比例资产(按照退出当时公司的财产状况比例);
  4、各共同投资人未履行应尽义务的,消极怠慢共同投资的公司事务的,经全体投资人共同投票决定可按退伙(退出)处理。退出时返还退出投资人资产(按照退出当时公司的财产状况比例)。
  5、各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6、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7、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六、其他权利和义务
  1、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公司发起建立之日起(本协议签署之日)一年内,不得转让、撤回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建立公司行为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4、在处理对外事务时,如若涉及经济支出,应问询共同投资方,征得一致意见后处理。
  七、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如果逾期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退出)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抵押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八、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签字):丁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戊方(签字):
  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5
  订立协议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元整。
  第五条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
  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由合伙人均摊,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七条入伙。
  (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师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做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后可成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出资,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财产及其他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会议行事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2)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3)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4)讨论决定本所的终止;
  (5)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6)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7)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
  (8)审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
  (10)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会议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组成,对于第(二)项所规定的第(1)、(4)项权利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则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对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决权,但对其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则享有表决权。
  (四)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体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除第(二)项第(1)、(2)、(4)、(7)、(10)项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项决议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五)合伙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九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
  (六)批准一级性财务开支。
  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担任事务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4)监督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帐册及资料;
  (5)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8)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3)合伙人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诋毁;
  (4)严守事务所的业务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7)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8)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9)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10)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11)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12)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3)合伙人若退伙,从退出本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事务所其他律师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14)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生产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固定资产按现值的依法纳税后,以货币形式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师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为专职律师继续在本所执业,退伙人若能连续两年完成合伙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恢复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决议,予以除名,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对其财产清退比例,固定资产按现值的予以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
  (1)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2)违反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造成影响的;
  (5)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事务所资金、私自分割事务所财产的;
  (6)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师业务的;
  (五)合伙因客观原因(如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从事律师业务时,保留其合伙人资格,但不再享有其未执业期间律师事务所费用和承担合伙人其他义务,待恢复执业后再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二项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赔偿责任。
  (1)严重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的;
  (2)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合伙终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
  (1)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2)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3)合伙人会议合体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销或解散;
  (5)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合伙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事务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公共财产部分按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均等分配。对于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由创收合伙人享有,事务所的公共财产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均等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
  事务所终止后,财务帐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合伙协议的修改及其解释
  (一)本合伙协议的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本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伙协议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执一份,并报司法厅备案。
  合伙协议书6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丁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过甲、乙、丙、丁友好协商,根据平等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则,就共同投资成立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丁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公司注册全称为:
  、公司注册资金为:元,(大写)。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出资
  出资金额(大写)
  出资方式
  支付方式
  乙方出资
  丙方出资
  丁方出资
  、公司住所:
  、公司的法人代表:
  、公司经营范围:
  二、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组成
  每一位股东均代表公司形象,并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权益。
  、甲、乙、丙、丁四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缴纳出资并签约后,即成为公司股东。
  、股东须遵守公司法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不得退股,但可以转让股份。
  、董事会相关职务由董事会成员协商选举,并限定期限考核。
  三、权利与义务
  1、甲、乙、丙、丁均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但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正常经营工作。
  2、为了明确甲、乙、丙、丁四方职责并有利于公司发展,甲、乙、丙、丁四方需要合理分工。具体分工如下:
  ()董事长由担任。主要负责等一切对外行为,不直接参与公司内部管理工作。
  ()执行董事由担任。直接负责公司内部运营管理,传达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直属下级、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成员由担任。
  ()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采用外聘形式。
  、公司支出、收入等财务状况每季由执行董事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分析近期经营状况及制定新的经营战略目标。
  、甲、乙、丙、丁四方前期各自的市场资源、人脉关系、行业经验等均属于合作的一部分。
  、甲、乙、丙、丁四方任何一方不得将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各项资源透漏给外界或竞争对手,否则董事会有权罢免其职权撤回股份并向相关执法部门提起诉讼。
  、如因经营或管理等方面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己见,可召开股东会议商讨,如确实无法统一决策,执行董事拥有最终决策权。
  、如果公司运营困难或需要资金周转,甲、乙、丙、丁四方可协商再次为公司投资,根据投资金额的多少可重新制定股份。
  、如公司运营亏损,无力继续经营,需召开董事会,在挣得董事会全体成员同意后可将公司注销或拍卖,拍卖或变卖所得资金按照甲、乙、丙、丁四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配。
  四、盈余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五、退资、出资的转让
  退资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当然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除名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
  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项目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项目的合伙人。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擅自挪用公款超过千元以上,应受与此款项双倍赔偿,情节严重者可依据相关法律可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任何一方隐瞒或更改公司账目中饱私囊,一经发现将处以双倍赔偿,情节严重者可依据相关法律可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七、协议解除或变更
  出现以下情况本合同自动解除:
  、合同期限已满。
  、由于合理原因,经甲、乙、丙、丁协商将公司注销。
  、由国家法律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出现以下情况需签订新的合同,同时解除此合同:
  、公司新增其他股东。
  、股东股份变更。
  、合作方式变更。
  八、协议期限
  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为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九、协议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部分条目在公司注册后正式生效。本合同共页,一式份,甲、乙、丙、丁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丁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7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餐馆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餐饮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餐馆,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餐馆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面积:。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馆,范围包括烟酒销售。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乙方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协议;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8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丁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第一条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军嫂网吧
  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卓豹路)168号C2527号军嫂网吧
  出资额(人民币):840000元(大写:捌拾肆万圆整);
  类型:服务场所
  经营范围:提供互联网服务上网、烟饮料食品销售、网络游戏点卡销售等;
  第二条合伙期限5年期,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甲方姓名:出资额(单位:x元)比例:
  乙方姓名:出资额(单位:x元)比例:
  丙方姓名:出资额(单位:x元)比例:
  丁方姓名:出资额(单位:x元)比例:
  第四条合伙企业应当于正常营业后起的每个月15日计算上月盈利收入,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
  (一)每个月盈利收入至少保留5000元用于企业备用开支;
  (二)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各合伙人按股份分配。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即各自比例债务额度;
  (二)合伙人任意一方不得利用本合伙企业用作债务抵押,还贷等一切债务;
  (三)合伙人私人债务与本合伙企业无任何利益、债务关系;
  (四)合伙人如对企业债务及亏损赖账不承担出资分配,降扣除其全部股份到除名。
  第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合伙人四方一致同意则可作出决定,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变更转让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三)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地点;
  (四)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如网吧:电脑设备、桌子椅子等一切网吧财产)
  (五)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所有财产权利;
  (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条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在营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退伙资金(股份)退还分配
  (一)自签订本合伙协议书起,半年以内合伙人自行退伙,只退还其合伙人入伙资金的10资金或者其资金购买的设备;
  (二)自签订本合伙协议书起,半年以上1年以内合伙人自行退伙,如合伙人出资的资金已经回本不退还其股份(资金);如未回本只退还其合伙人入伙资金的1资金或者其资金购买的设备;1年以上合伙人自行退伙不退还任何资金(股份)。
  第十三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可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合伙人被依然追究刑事责任;
  (四)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六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十八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规划调整、拆迁、征地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伙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合伙企业可搬迁经营地址或者协商一致同意解散企业。
  因上述拆迁所获得的相关经济补偿,计入当年度合伙企业收入。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清算资产的分配:
  合伙企业清算时,各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配合伙企业清算资产。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二十八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九条其他
  (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在场当面各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合伙协议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效益。第三十一条备注:
  甲方(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丙方(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丁方(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9
  合伙人甲:身份证号码:,住址:合伙人乙:身份证号码:,住址:
  为了规范合伙人的行为,保护合伙店铺及其合伙人的合法利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果餐时客线下店业务。
  第二条合伙店铺概况
  名称:果餐时客线下店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快餐、外卖、榨汁、水果等品类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店铺不再经营为止。
  第四条出资方式
  甲方出资装修、设备及相关费用,以现金方式出资,股份占比为:90;乙方以店面转让费方式出资,股份占比为:10。
  另外:双方约定店铺转让费以6万元为限,每年返还2万,逐月返还,连续3年,3年后终止,但股份比例保持。如没经营到3年,甲方须补齐余额,然后再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乃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乃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清算分割。
  第五条合伙店铺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南昌果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代表作为申请人,向青云小镇招商运营管理中心申请店铺经营资格。
  第六条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每季度盈利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合伙店铺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条店铺的管理
  1、店铺暂时委托为店长,负责店铺日常销售,底薪2000元,绩效提成2。
  2、各商品售价均按公司规定,所有运营体系按公司系统执行。
  3、月盘点一次,核对营业额。
  第八条店铺事务的决定
  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店铺不动产;
  2、改变合伙店铺名称;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店长。
  第九条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店铺名义进行其它业务活动;
  2、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店铺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店铺,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条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店铺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店铺事务时发生较严重的争吵,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后解决不了的;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一条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店铺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店铺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店铺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第十四条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10
  甲方:;身份证号:;住所:。
  乙方:;身份证号:;住所:。
  上述甲、乙双方经过慎重研究和共同协商,一致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共同经营公司,现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公司概况
  名称:公司;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公司性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本协议各方作为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公司已经注册并由甲方实际控制和经营。
  第二条出资数额和股权配比
  根据全体股东的意愿,甲、乙分别认缴的股权数额为50万元、50万元,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为50、50,并按照该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全部注册资本出资将分期缴纳,第一期出资为人民币万元(已经缴纳);年月日前第二期出资为人民币万元。
  第三条利润分配
  公司经营产生的利润每当达到万时,甲、乙双方同意分红,并按照5:5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条公司的。治理机构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人作为执行董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设监事会,仅设1名监事,任期三年。公司设经理1名,由方任命。公司设2名财务人员:1名会计,由方任命;1名出纳,由乙方任命。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甲方主要工作(实际控制和经营公司);乙方主要负责工作。
  第五条股份转让及追加投资
  1、公司成立起年内,各方不得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或部分股份),也不得在其所持股份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权利。
  2、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出现需要再增加经营资金的情况,各股东应按照各自分红的比例增加出资,公司是否需要再增加经营资金,应以全体股东同意为准。
  3、公司遇到增资扩股、风险资金引入情况时,各位股东不得与收购者进行私下股权转让或者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对于吸收新股东事项,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第六条退出机制
  因为公司由甲方实际控制和经营,如果乙方无法了解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有权提出退出。当乙方提出退出时,需要进行清算,以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出资比例为准。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八条共同承诺所有股东共同承诺:
  在公司经营运作期间不参与同业竞争公司的策划、筹建、经营等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商业行为。在区域内,股东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本公司同类性质的公司或业务。公司对外以章程规定内容为准,但在本协议各股东之间如果本协议与章程约定不一致,则以本协议为准。
  第九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公司存续期间。
  3、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位股东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11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就结成长期共同发展,并为以后在其他项目上的合作建立一个坚实的基础,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共识:
  一、权利与义务
  1、甲乙双方皆认可对方为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并在彼此互联网站的显著位置标识合作方的旗帜徽标链接或文字链接。
  2、甲乙双方授权合作方在其互联网站上转载对方网站上的相关信息,该信息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引用(具体合作项目另签协议)。
  3、甲乙双方在彼此互联网站中转载引用合作方的信息时须注明“该信息由(合作方网站)提供”字样,并建立链接。
  4、甲乙双方必须尊重合作方网站信息的版权及所有权,未经合作方同意,另一方不得采编其站点上的任何信息,且不得在其网站以外媒体发布来自合作对方站点的信息,否则构成侵权。被侵害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并视情节选择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方式。
  二、相互宣传
  1、甲乙双方应在彼此站点追踪报道合作方的市场推广计划及相关营销活动。
  2、甲乙双方都认可的适当时间内,双方在彼此站点上开设专栏,撰写并宣传与合作对方商业行为有关的话题(具体合作项目另签协议)
  3、甲乙双方在有关internet专题的研讨会和金融、金融等行业的各种展览会上,互相帮助、共同宣传,共同推进双方的品牌。
  4、双方还可就其它深度合作方式进行进一步探讨。
  三、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
  1、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2、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
  3、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另一方将保留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框架协议与正式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6、本协议期满时,双方应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7、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内容与服务提供均为免费。
  8、因本框架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9、双方地址发生变更,应在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12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双方共同投资购买房产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房产信息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购买一套位于的商品房,建筑面积,房产总价款元人民币。
  二、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甲方出资元人民币,占总价款的。
  乙方出资元人民币,占总价款的。
  双方出资应于开发商确定的商品房价款支付时汇入指定账户。因一方逾期未予支付造成违约的,应当承担因此带来的全部违约责任。
  三、产权比例
  甲方享有共同所购房产的产权;
  乙方享有共同所购房产的产权。
  四、物业考察、购买
  甲乙双方共同对拟购房产进行实际考察、了解。
  五、购置物业法律文件签署、款项支付、购房手续办理及委托授权
  1、甲方同意本房产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乙方在此郑重承诺,本协议所指房产50产权归属甲方所有,确认甲方产权地位;
  2、产权证由甲方保管;
  3、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全权办理购房定金、首付款及其他购房相关款项的支付、《购房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签署、房产交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开通”等所有购置房产的相关手续。
  六、购置物业税费承担
  购买房产及产权登记所支出的正常合理费用,如:公证费、交易税费、产权登记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宽带等;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
  七、房产管理与决策
  1、鉴于该房产因首笔资金甲方多付(超出甲方所享产权50以外的多付款项为甲方借予乙方的借款),加之产权证实际登记在乙方名下。因此,甲乙双方商定,为保障甲方的合法权利,甲方享有房产的实际运作和管理权,乙方有提出建议的权利,乙方对此表示认同;
  2、乙方系已婚人士,本房产属于乙方的产权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法律确定。但是,如乙方一旦婚姻破裂,乙方或乙方妻子均不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处理该房产(必须由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处理,否则乙方或乙方妻子将承担所有后果和责任,给善意三人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或乙方妻子承担,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3、本房产租赁事宜,乙方必需要征得甲方短信或书面同意方可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否则租赁协议无效,因此而造成的善意三人(承租人)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4、此房产转让由甲方决定,一旦乙方未经甲方决定同意,自行转让本房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以下款项:
  A、依据购房产时间,每年按的增值递增计算房产价值,直至乙方转让本房产时间止,从而得出乙方转让房产时的总价值,最后由乙方在前述计价的基础上支付甲方应享产权对应的款额;
  B、除上述A项约定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万违约金。
  八、收益分配
  1、本房产系房产,出租后每月租金暂由甲乙双方父母收取,甲方也随时可以自行决定收回租金管理权,无论采取前述哪种租金管理方式,但每年年底甲乙双方要进行一次核算,进行分配租金和书面确认租金金额;
  2、该账户租金由甲乙双方各享;
  3、甲方可以决定该账户资金如何使用;甲方也可以自行使用该账户资金但必须通报乙方;
  4、甲方应为本房产租金建立账册,每半年通过书面或邮件向乙方通报房产收支情况;
  5、乙方就房产租金可以向甲方提出要求使用,甲方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6甲方决定转让该房产时,所产生的高于购房时的利润时由甲乙双方平均分配,如亏损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九、优先购买权行使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优先购买权。
  十、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一、协议变更或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符合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3、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或解除。
  十二、争议解决办法
  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等产生的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日内协商无果,双方均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并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一次性的,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和执行。
  十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方违约而承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另外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万元人民币。
  十四、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
  十五、其他约定
  1、本协议所有内容乙方妻子表示确认,涉及相关约定时承诺遵守。
  2、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乙各执一份,证人保存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13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丁方:身份证号:
  全面实施多方共同投资、组建、合作经营的决策,经过以上多方股东的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第一条:合伙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项目名称:
  经营地: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项目业务范围为。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四条:出资额
  一、出资总额为:
  1、甲方以出资,占合作项目股份的。
  2、乙方以出资,占合作项目股份的。
  3、丙方以出资,占合作项目股份的。
  4、丁方以出资,占合作项目股份的,
  本协议签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五条:合作人职责:
  一、负责;
  二、负责;
  三、负责;
  四、负责;
  第六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各方都有权参加该合伙项目经营管理和督导工作,有权知道所有的资金用处和运营情况。日常支出以及采购需经合伙各方同意,择取市场最优惠价格进行采购。一切合理收入与支出均由收据或发票进行结算。各方可保留每月审核该项目财务运营的权力,如对财务收支损益有疑问,各方有权提出查证原始单据核对账目。如项目可疑且当事人不能给予合理解释的,项目合伙各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涉及该项目的收入、支出等一切账目的各项原始收支单据须经各方签字认可,交财务管理做账。
  合伙项目每结算一次,除各项开支外,经营状况做到清结。
  第七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股利)。出资各方以占有公司股份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各方按出资份额比例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每年月份汇总上一度公司盈亏状况,作为各股东股利分配依据。公司盈亏状况清算完毕后进行股利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八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为了合作公司更好更快的发展,公司后期会吸纳新的合作人入股,在新合作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伙;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合作项目经营期间出现亏损的情况下不允许退伙,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且投资及所占股比不予退还,由其他合伙人按比例稀释。
  2、当然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违约一方的股份不予退还,由其他合伙人按各比例拥有。
  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他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其他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所有合作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2、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七条的办法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相关只能管理部门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一式份,合作人各执份。
  3、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丙方:年月日
  丁方: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14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合同编号:
  姓名:XXX(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XXX(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两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根据甲方乙方的要求,同意购汽车壹辆;发动机号;车架号,计价人民币拾万千百拾元(),归甲乙两方共同所有。
  第二条两方共同出资,出资金额相等,各出,共计。
  第三条甲乙两方在签订此合同时,首先在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申办信用卡,并安不低于所购车辆总价的的款项,计入民币万元存入该账户。剩余款项元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按期向该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条乙方同意甲方代为受理购车事宜,并为车辆购买保险,办妥所购车辆信用或保证保险,以及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资抢险、不计免赔险及其相关的附加险。
  第五条乙方并将购车发票、合各证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替甲方保存,期间不得将所购车辆转让、变卖、出租、重复抵押或做出其他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在乙方提供停车泊位证明及其他入户所需证明条件下,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车辆的牌、证、保险手续,实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在三保期限内,乙方所购车辆如出现质量问题,自行到厂家特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交涉处理。此期间,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或拖延支付每期应向银行偿还的人款。
  第八条如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处理:
  1。乙方逾期还款,乙方经甲方二次书面催讨,在第二次催讨期限截止日仍不还款的(逾期5天后,即发出书面催讨,二次催讨间隔为7天,第二次催讨期限截止日为文书发出日第7天);
  2。乙方借口车辆质量问题,拒不按期偿还欠款;
  3。发生乙方财产被申请执行,诉讼保全,被申请破产或其他方面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期还款的。贷款未偿清之前,不在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第四条所指各类车辆保险;
  4。其他情况乙方不能按期向银行还款;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车辆转让、变卖、抵押。
  第九条乙方承诺,不论任何原因发生第八条的事由之一时: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持合同就乙方未偿还的全部欠款,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2。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乙方所购车辆,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全部债款和其他欠款。如果出售所得的价值(扣作必要费用外)不足偿还全部欠款和费用总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如果出售所得超过欠款和费用总和的,甲方应将超过部分的钱款返还给乙方。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除支付逾期款额的利息外,并按逾期总额的5日计付滞纳金。
  第十条在分期还款过程中,乙方所购车辆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使车辆报废、灭失,保险公司赔款应保证首先偿还尚欠银行的贷款及利息部分。
  第十一条除车款外,乙方尚须向甲方交纳担保费,金额以借款额为基数,随贷款年限一次性交付(一年1;二年2;三年3)。乙方如提前还清车款,从还清日起,甲方自动终止担保人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配偶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购车人,须就此合同内容签署同意书,作为本合同附件。第十三条乙方担保人自愿为乙方分期付款购置汽车担保,须就此合同的内容签署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本合同按合同条款履行完毕时,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需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公让处各执一份。
  附件1:同意书
  附件2:担保书
  供车方:企业购车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附件1:
  同意书
  致:企业
  鉴于(购车人)与贵单位于年月日签订的《购车合同书》购买壹辆型号汽车一事,本人做为(购车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对春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对债务亦共同承担义务。为此,特向贵单位确认如下:
  一、本人同意(购车人)将所购汽车低押给贵单位,作为仙款购车所欠款的抵押担保物。
  二、本人愿同购车人共同参与对银行欠款的偿环,直到对银行的欠款本息全中偿还完毕。
  三、(若共同购车人与购车人系夫妻关系)倘若购车人与本人解除夫妻关系,除非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经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协议书中专门注明该车辆所有权和债务的归属为购车人,否则不解除本人还款义务。
  四、本人已详细阅读过了《购车合同书》,充分理解合同经过公证后上有强制执行效力。我同意放弃起诉权和抗辩权。
  五、本同意书一经本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意人(即购车人配偶)(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签署时间:年月日
  附件2:
  担保书
  鷂自愿作为汽车消费贷款购车人的担保人,承认并遵守以下条款:
  一、当购车人未按期偿付欠款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对由于购车人未按期偿付欠款而引起的一切相关损失及经济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在购车人所签署《购车合同书》终止前,不得自行退出担保人地位,或解除担保条款。
  四、本人已详细阅读过了《购车合同书》,充分理解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我同意放弃起诉权和抗辩权。
  五、本担保书一经本人签字盖章后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签名:
  日期: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15
  合伙人:身份证号简称甲方
  合伙人:身份证号简称乙方
  退出人:身份证号简称丙方
  上列甲方在20xx年月日与合伙购买枣阳鄂F2S1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购买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210000元,之后月供13320元,二年还清,另付风险抵押金10000元。至今已经营个月,月供交到20xx年2月。现已退出合伙,该车归甲方一人所有。乙、丙同意甲方的邀请,与甲方组成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该车。为此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该车作价197000元,三方平均摊出,即每人出资65667元。
  二、乙方已于20xx年月日付给甲方40000元,甲方同意下余25667元乙方于20xx年月底前付清;丙方已于20xx年月日付给甲方20000元,甲方同意下余45667元丙方于20xx年月底前付清。
  三、车辆仍以原名义经营、交付月供,手续不再过户。车辆手续由甲方保管,包括车辆挂靠协议、购车合同、分期付款收据等。
  四、本协议生效前因该车辆产生的一切纠纷、责任由甲方承担,本协议生效后因该车产生的一切纠纷、责任由甲乙丙共同承担。
  五、合伙经营期为三年。实行共同经营、利润共享、风险共担。
  六、结算账办法:定于次月5日以前结清上月所有收支帐款。算账时列出清单,三方签字,一式三份,各执一份。账款结付顺序:先结付月供,再结付工资、后分配利润。若无款结付工资,账单列为下欠数;若无款结付月供,三方平均兑出。
  七、合伙经营期间的工作报酬:合伙人均有联系运输货源、管理车辆、协调事务的。义务。乙丙两方为本车驾驶司机,月工资各45000元。乙丙有特殊情况需误工时,应自找或另找司机替代,替代报酬由被替代人支付。甲方跟车服务,每月工资2000元,若不跟车,月工资1000元。需找人跟车,另商付工资。
  八、合伙期间不得退伙。
  九、合伙期满,应散伙清算。车辆残值评估作价平分。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若三方愿意继续合伙,另行签订合伙协议。
  十、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反悔、违约,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20000元,并赔偿损失。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执一份,三方追认从20xx年月日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辛方
  年月日
  附:1、各方身份证复印件。
  2、购车合同、挂靠协议复印件
  3、与原合伙人的散伙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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