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推荐度: 个人借款的合同 推荐度: 押车借款合同 推荐度: 借款合同 推荐度: 公司借款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借款的合同(集锦1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借款的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借款的合同1 贷款委托人(甲方): 贷款受托人(乙方): 借款人(丙方): 保证人(丁方): 丙方为购买自住住房,特向甲方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委托乙方向丙方发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各方的责任,恪守信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根据丙方的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并经乙方审定,甲方委托乙方利用其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丙方发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贷款用途。丙方贷款将用于购买座落于市区(旗、县)小区(街、路)栋(座)单元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借款期限约定为年(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拨款借据时间为准,拨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丙方申请的贷款期限,确定贷款利率标准为月利率,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并于下年初 开始执行新的利率,并重新确定月均还本付息额,甲、乙方不再另行通知丙方。 贷款发放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授权乙方通过转帐的方式将丙方所贷的购房款一次性划入丙方单位、借款人配偶单位或售房单位帐户。甲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方向。 贷款偿还 第六条甲、乙、丙各方约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等额还款方式偿还贷款。丙方必须于每月合计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等额本息法:即每月还款额相等,在每月还款额中包含的本金偿还先少后多,利息偿还先多后少。借款人偿还贷款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柜面还款方式。即丙方在每月的还款日前到甲方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方式还款。丙方前期如有拖欠贷款的,应将所有拖欠款项和当期还款额一并交纳。 (二)丙方所在单位根据与甲方签订的委托代扣协议,负责每月从丙方工资中代扣并到甲方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三)丙方在银行开立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帐户,帐号为。丙方授权甲方通过乙方每月从此帐户中扣款偿还每月应还的贷款本息,直至丙方全部还清贷款本息为止,扣款结果在丙方的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上反映,不另给凭证。 第七条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第八条甲方委托银行扣款日为每月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丙方保证在每月扣款日之前,帐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当月还款额,由于未及时存入还款资金,造成贷款逾期等因素时,甲方将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收取逾期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所有拖欠款项甲方将在下期扣款日同当期扣款额一并扣收。 第九条丙方如中途或到期清还贷款本息时,须直接到甲方的还款大厅办理还款手续,甲方应提供给丙方贷款本息对帐单。 第十条如丙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扣款指定帐号,须提前10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办理新帐户的变更起用手续。 第十一条在委托扣款期间,如甲方指定的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或扣款额超存款额度等情况而造成甲方无法扣收贷款本息的,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还款帐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否则由于扣款不成功造成违约罚息等均由丙方负责。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后,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的有关质量、配套设施、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十三条丙方如因解聘、辞职等原因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应由丙方本人在贷款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丙方如要求提前归还贷款的,应提前1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须经甲方审核确认,丙方未有拖欠贷款本息及以还清当期贷款本息后,可到甲方还款大厅提前还款,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可作相应调整。 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丙方可到甲方还款大厅办理还款手续,甲方则不计收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为保证甲方按时收回贷款本息,丙方应向甲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即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做为保证人,或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做为保证人,当丙方出现违约行为时,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丁方自愿同意为丙方做保证人,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丙方出现违约责任时,同意为丙方偿还贷款本息及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及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 第十八条丁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丁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丁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丁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丁方对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丁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丁方应在接到乙方《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要求代偿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二十条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丁方如果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丁方对丙方的借款用途,使用情况、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等借款条款项下的规定负有督促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保证期内,甲方有权对丁方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丁方应如实提供。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丙方及(或)丁方立即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丙方或丁方在中心帐户存有的住房公积金或担保保证金,并要求丁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丙方或丁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 (二)丙方连续六个月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逾期六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丙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后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四)丙方在本合同期满之前迁出本市(镇),不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五)丙方或丁方发生的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发生争议,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如丙方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自愿接受法律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甲、乙、丙、丁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变更及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甲、乙、丙、丁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丁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到丙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丙及丁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借款的合同2 贷款方: 借款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账号 第三条借款利率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即每月元利息,月结算一次。 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计算利息。 第五条借款担保 借款方以抵押,抵押担保债券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六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月利率收取利息。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其他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民法典》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 借款的合同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用途 (一)消费人或使用受益人:。 (二)借款用于。 (三)指定的商户或单位:。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到本合同规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即(或)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放款条件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生效后,乙方将借款划入到本合同规定账户。 第五条贷款支用 (一)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支用。 (二)贷款支用方式:甲方同意乙方将贷款划入下述账户: 1、账户名称:,账号:。 2、账户名称:,账号:。 3、账户名称:,账号:。 第六条借款利率 (一)双方约定月利率为。 (二)借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实行年一定,每年年初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的利率确定借款利率;但借期不超过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受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影响。 第七条还本付息 (一)甲方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经计算,甲方在支用贷款的次月起按每月归还本息共计元,还款日为每月日(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届满日)。如果本合同借款期限不超过年的,甲方则在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不实行按月等额归还本息的方式。 (二)甲方委托银行自动划扣贷款本息。甲方授权乙方在每月还款日自动从甲方在银行开立的储蓄卡账户或储蓄存折账户中扣收每月本息额,因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等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还款日未受足额清偿的,未受清偿的贷款视为逾期贷款。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等情况而造成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三)甲方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变化而调整。乙方因甲方提前还款所受的损失,不再要求甲方予以补偿。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当乙方认为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其偿还贷款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如不能提供,乙方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它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甲方应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对其收入情况进行检查。 (四)乙方须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五)乙方可以定期在学校或其他媒体上公布借款人违约情况。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 第六条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借款的,乙方按逾期金额和天数以日利率万分之计收利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对挪用部分的贷款按挪用天数以万分之计收利息。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并提前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借款资料的; 3、甲方拒绝按受乙方对其行为表现及收入情况进行检查的; 4、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6、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7、甲方发生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被开除等情况。 (四)乙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包括罚息)乙方除本条 第三项规定及甲方约定账户因甲方原因无法入账情况外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乙方应按未发放的贷款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住址(地址)电话等应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二条介绍人负责向乙方推荐甲方的借款申请,并审核甲方本人资料的真实性;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债权保护措施。见证人协助乙方全面了解甲方的有关情况。在甲方毕业时,见证人应向乙方提供甲方的毕业去向,协助乙方了解、掌握甲方的有效通讯方式。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见证人签字、介绍人的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关条款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有不同之处,以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十八条此合同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用款计划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介绍人、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借款的合同4 乙方(出借人):身份证号: 丙方(担保人):身份证号: 甲乙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具体约定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账号 (二)、本合同借款用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本合同借款期限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百分之)。利息每月结算一次,每月利息并入下月本金并计算利息(即计算复利)。 (四)、借款方保证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计算利息。 (五)、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反担保(见第二条保证条款)。 (六)、借款方以抵押,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七)、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第二条、保证条款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3。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 (三)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止。 (四)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五)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五)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或者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要求恢复原状、提供担保遭拒绝; (六)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中断、撤销乙方要求投保的保险; (七)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九)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二)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质押物以清偿全部借款和利息,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四条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贷款方(签章):借款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借款的合同5 原告: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年月日以经营为由,向原告信用社借款元,月利率为,约定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借款的合同6 合同编号:()年委托字第号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受托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甲方所确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代甲方向借款人发放并协助甲方收回。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一次或分次存入专户。由乙方开具委托贷款基金收据,交甲方存执。乙方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总额。 第三条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日将合同副本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委托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 第七条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借款人如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加罚息等信贷制裁。加罚息收入乙方提取50作为手续费,其余部分由乙方划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账户。 第九条利息和手续费。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计付利息,每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调整利率,并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据此办理利率调整手续,并通知借款人。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向甲方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乙方每次收回贷款后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由甲、乙双方和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后,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确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椤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甲方所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借款的合同7 借款人:电话:住址: XX编码:货款银行: 法定代表人:传真:地址: XX编码:电话: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区(县)街道(镇)路(村)弄号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月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百拾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 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储蓄卡,信用卡还款甲方必须办理中国XX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篇10借款人:(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贷款人:(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借款期限为年。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年。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借款的合同8 出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手机: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手机: 保证人(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保证人(丁方):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保证人(戊方):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鉴于乙方因使用资金需要,欲在本合同期限内向甲方不定期不定额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分次出借借款,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对乙方向甲方借款行为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在本最高额保证协议期间和额度内,一致同意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为此,依据《民法典》、《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五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的总余额。 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借款期限和借款最高余额: 1、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期间因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借款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小写元)。 2、在前述合同期间内,在甲方资金量许可的范围内,乙方随时可以向甲方借款,丙方、丁方、戊方承诺对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在前述合同期间内,每次乙方向甲方的借款时,除非单次借款时特别约定,否则每次借款的借款期限最短为一天,最长为三个月,单次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的,以10天为借款期限。 第三条借款金额及用途: 1、甲、乙、丙、丁、戊各方一致确认: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有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包括乙方授权的人员签订的协议或出具的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借款金额以乙方本人(或乙方指定的人员)出具的收据或收款确认书为准;借款期限以协议书、收条或收款确认书为准。乙方均予以确认并按收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丁方、戊方同意担保。 2、甲、乙、丙、丁、戊各方一致确认: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甲乙(含乙方指定的)双方未单独签订协议或未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借款金额以甲方当次的银行转账(含网上银行转账)凭据为准。借款期限按第二条第2、3条执行,乙方均予以确认并以甲方当次的银行转账金额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丁方、戊方同意担保。 3、乙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甲方每次的出借款汇入以下指定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 4、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向甲方的借款均合法使用。 第四条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借款利率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有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包括乙方授权的人员签订的协议或出具的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利率以协议书或收条、收款确认书为准。 2)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未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未出具收条、收款确认书的,利率为日利率为。 第五条保证方式: 1、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承担保证责任。 2、当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丁方、戊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单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七条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本同项下的债务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等)。 第八条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为签订本合同,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会一致通过同意为乙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丁方、戊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 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丙方、丁方、戊方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债权之费用; (2)损害赔偿金; (3)违约金; (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 (5)主债权之利息; (6)主债权之本金。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丙方、丁方、戊方。 2、甲方与乙方在保证期间内签订的借款合同时无须再通知丙方、丁方、戊方。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权宣布所有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本合同项下任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甲方未受清偿的; 2)按本合同约定单笔借款提前到期的。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丙方、丁方、戊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如因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等原因造成成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丙方、丁方、戊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4、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本金的乙方除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外,还应按逾期未还金额每日0。075向甲方支付利息,直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5、因乙方逾期还款造成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乙方特别授权(身份证号码:)代表乙方行使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下列行为,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 1)代表乙方在借款协议书签字。 2)代表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条、收款确认书。 3)代表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种文书签字。 2、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甲方的每次出借款除了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乙方外,部分出借款(万元以内)可以以现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乙方及其特别授权人向甲方出具的现金收条视为已经支付该款项。 3、本条款视为乙方对的特别授权。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乙方提早还款需提前5日告知甲方,借款利息按实际用款时间计算。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管辖。 4、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 授权代表: 保证人(丙方): 授权代表: 保证人(丁方): 授权代表: 保证人(戊方): 保证人: 授权代表: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借款的合同9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合同: 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万元(),乙方于年月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帐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确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每年;如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作相应的调整;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则以每日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所有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由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 四、双方确认,如果甲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则本合同于该结束之日同时解除,此等情况下甲方应于该解除之日起的日内归还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I仲裁机构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借款的合同10 收款方:(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收款方借款人民币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收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 收款逾期不还的部分,收款方有权限期追回收款。 五、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收款方的收款,收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收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乙方还款保证人,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合同自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借款的合同11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项目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三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人民币。 第二条借款用途等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借款金额5000000,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24年。 第五条借款方式和借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借款方式一次性全额汇入借款方账户。 第六条还款时间、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时间为年月日。 2、还款资金来源:。 3、还款方式本息一次性还清,汇入贷款方账户。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 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 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保证人担保负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 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5、借款方用做抵押担保,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 有权处理抵押物。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物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 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 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法律有关规定的 利率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 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贷款方的责任造成借款方损失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第十条其它 本合同非因《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 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它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 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 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六份,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银行帐户:银行帐户: 保证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电话号码: 银行帐户: 签约日期:签约地点: 借款的合同12 借款人:(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项目的实施需要资金; 2、乙方受委托进行个人贷款,有关权利义务均由承担,甲方可以代为行使; 3、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了乙方所需要的部分资料(见附件),并承诺有关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否则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就有关资料中没有体现的一些情况作出了承诺说明,甲方也进行了初步的调查,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为此,甲、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一、贷款金额:万元人民币。 二、贷款期限:至少一年,最长三年。乙方有权根据履行情况和甲方经营情况决定年限,每一年贷款期满之前一个月内确定。贷款起始日为年月日。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贷款利息为每年20。每年贷款发生之前七个工作日内支付。 2、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费用万元,该费用在贷款到位后直接抵作利息。若没有到位,乙方应无条件立即返还,并按照月利2承担违约金。 四、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五、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应将其签订的有关甲方买卖等重要合同 六、贷款偿还: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罚息。 为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外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七、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八、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转卖用贷款购置的物品。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 2。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 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 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 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 企业负责人银行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员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借款的合同13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元。 三、借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乙方还款保证人,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淘宝精品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合同自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借款的合同14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款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 据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借款只能用作乙方经营活动的周转资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借款利率:。 第四条:借款期限 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的偿还 利息按月结清,月初支付当月利息。本金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支付,同时甲方应当归还乙方先前所出具的借据。如果乙方逾期支付借款利息以及本金,则继续计息的同时,乙方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逾期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甲方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乙方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2)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抵押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抵押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抵押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抵押权人必须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3)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本息的行为。 第七条:本合同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等)均由乙方负责。抵押条款 第八条:坐落在的登记在抵押人的名下,现抵押人同意以的借款做抵押担保。甲方不承担企业的一切债务债。 第九条:抵押人保证上述房屋目前没有对外出租。上述房屋的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为本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该抵押首先全额保障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的债权。 第十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其它所有费用,同时也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债务履行完毕止。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十三条:抵押权人可以单方凭经过公证的本《抵押借款合同》到登记部门办理二次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它项权利证书》。如登记部门一定要抵押人到场,则抵押人应当配合。抵押物的房屋产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等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四条: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签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之后生效。 第十六条: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借款人愿意无条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乙方、丙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甲方向乙方、丙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甲方按照下列通讯地址和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经向乙方、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权人执两份;借款人、抵押人各执壹份;公证机关壹份。 甲方(签章):电话: 乙方(签章):电话: 丙方(签章):电话: 合同签署日期: 借款的合同15 贷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 第二条贷款用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利息从放贷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五条乙方的借款由甲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账号为。 第六条甲、乙双方商定,自年月起乙方按月等额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日归还,每期金额元,共期。 第八条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足以归还该期的本金及利息的存款,同时不可撤销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九条乙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罚息。 第十条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一条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付本息之整数倍,并在还款日日前书面通知甲方,以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二条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利息。 第十三条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收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从归还日之后的利息。 第十四条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得到圆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根据本合同的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六)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发生本合同项下 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第十六条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 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九条争议未获得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一条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借款方执份,贷款方执份。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住所: 借款人住所: 电话:身份证号码: 传真:存款账号: 编码:电话: 甲方(公章)编码: 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