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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合同

2月18日 楚倾云投稿
  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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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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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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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合同锦集7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固定资产合同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固定资产合同篇1
  贷款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借款方:
  担保方: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在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第三条借款期限定为年月,从发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为,按季收息。贷款逾期未还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借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第七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第八条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合同编号:
  贷款方:
  地址:
  电话:
  借款方:
  地址:
  电话:
  应借款方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金额:(小写),(大写)。
  第三条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批准单位)号文批准的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款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款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贷款期限
  自贷款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借款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个月(年)。
  第五条起息日与到期日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款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款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款方帐户之日。如借款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款方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款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利率与计息结算
  1、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贷款方通知为准。
  2、计息结算: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款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款方帐户,则贷款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费用
  1、手续费:本合同规定贷款方将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贷款手续费借款方应于第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2、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承诺费起算日为,并在日计收。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第八条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款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款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贷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借款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借款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贷款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贷款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借款方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号帐户内。借款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贷款方。
  借款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书面通知贷款方外,借款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天,贷款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
  如提前用款,借款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贷款方,经贷款方同意后生效,否则贷款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借款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贷款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贷款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贷款管理
  借款方须按时向贷款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贷款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贷款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借款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借款方有义务向贷款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借款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贷款方同意。
  第十二条还款
  1、借款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款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款方并获得贷款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款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向借款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的承担费。
  3、借款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款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款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三条保证
  1、借款方保证向贷款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款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款方保证按时向贷款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款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款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款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款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款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款方应向贷款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款方重新签定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款方随时有向借款方或借款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款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款方提供贷款。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如借款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00的罚息;
  2、如借款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3、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贷款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2)借款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3)借款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4)借款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5)借款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4、凡借款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借款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借款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借款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五条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作为借款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方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方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声明及保证
  (一)借款方:
  1、借款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借款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借款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借款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借款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贷款方:
  1、贷款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贷款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贷款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贷款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贷款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存一份。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方:(公章)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固定资产合同篇2
  借款人:
  贷款人:
  根据号文批准的引进项目,所需资金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包括应付利息万美元。
  第二条贷款期限: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第三条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年期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2。按贷款人制定的年期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3。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优惠利率执行,目前为或4。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计收一
  次,结息日为(复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要写明)。
  第四条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它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第五条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
  ,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第六条用款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本项贷款提款期为年至年,每年用款计划如下:
  年万美元;年万美元;年万美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其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第七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以项目新增创汇和利润、折旧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
  年万美元;年万美元;年万美元。
  如贷款项目提前实现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年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在年底前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日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
  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的罚息。
  为了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外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第八条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九条保险事项:为避免贷款期间可能因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借款人应向有关保险机构投保贷款项下进口设备外汇财产保险,并将保险权益转归贷款人名下,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止,保险费用可在本贷款项下支付。
  第十条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转卖用本贷款购置的设备。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
  2。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
  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
  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
  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
  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解决合同的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
  企业负责人:银行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员: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固定资产合同篇3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借款币种:
  1。2借款金额:(大写:)其中备付利息:(大写:)
  1。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
  2。2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提款
  3。1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提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划提款
  金额年季月
  3。3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3。4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5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6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
  4。1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3条款所述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4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对该未提或超计划提款部分,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借款应于结算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5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6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还款
  5。1还款来源为及其它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日后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期序
  金额序数年季月币种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期第5期第6期第7期第8期第9期第10期第11期第12期第13期第14期第15期第16期第17期第18期第19期第20期
  5。3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担保
  6。1本借款由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借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6。2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4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项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7。1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的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各类举债、欠债;。其他重大事件。
  7。2第7。1条款所述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第一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约定事项
  8。1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本外币往来户和或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卡片应交贷款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个月内未能签订进口合同,贷款方有权撤消本贷款。
  8。3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理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置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5借款方应将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积累和不低于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贷款方办理。
  8。6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它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7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的、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和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9。3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的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知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10。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执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贷款方:银行行
  (法定公章)(法人公章)
  签字人:签字人:
  职务:职务:
  年月日在签署
  固定资产合同篇4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XXXXX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20xx年12月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6。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6。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6。4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6。5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乙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7。1乙方妥善维护使用受让的资产,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7。2乙方承诺若再次转让所获得的资产时,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代表人有绝对优先回购的权利。
  7。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8、保密条款: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9、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10、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11、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1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甲方:乙方:日期:
  固定资产合同篇5
  甲方:(委托方)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受托方)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甲、乙双方就固定资产委托管理一事,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固定资产信息:
  固定资产总价值(大写:元),固定资产数量:xx。详情如下:
  1。固定资产名称:
  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名称:
  固定资产价值:
  二、固定资产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于起,到止,共年。
  三、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自愿将上述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相关证件交予乙方委托管理和使用。
  甲方委派符合条件的甲方人员到乙方操作上述固定资产。
  甲方如实向乙方提供上述固定资产信息。
  甲方保证交予乙方时,上述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可靠。
  5。甲方不承担委托管理期内,因乙方管理和使用上述固定资产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6。甲方承担正常的保险和车船使用税。
  四、乙方权利义务
  1。在委托管理期间,乙方有权使用上述固定资产。
  2。乙方应妥善保管上述固定资产,并进行必要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的工作,维持固定资产原状,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它物。
  3。确保甲方上述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典当、转借、转租固定资产和相关证件。
  4。保证固定资产的操作者由甲方指定或经过甲方同意。
  5。乙方负责固定资产操作者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期内发生的除保险和车船税以外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固定资产相关证件如有遗失,应承担补办费用。
  8。不得使用甲方固定资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9。严禁利用上述固定资产从事盈利性或超负荷的工作,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发生事故应立即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和甲方。
  10、发生事故定损费用,除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之外,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1、如因乙方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不当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五、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均可依法免除责任。
  六、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上诉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固定资产合同篇6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合同
  编号:惠农信(20)借字第号
  借款人:身份证号企业法人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贷款人: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借款类型及用途
  1、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类型为(新增借款、还旧借新、借新还旧、转换主体)。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二条借款币种和金额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币种为。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大写)(小写)。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日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和到期日、借款金额、利率及借款币种等事项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的为准。
  第四条放款方式
  贷款人直接将借款款项划入借款人如下帐户,自借款人如下帐户收到贷款人划入款项,即视为贷款人已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放款义务: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为履行贷款资金的使用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用途的承诺,授权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直接将借款款项从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一个或多个交易对手的账户(注:交易对手是指借款人为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而签订的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加工承揽、建筑施工等有关交易的合同相对方):
  1、账户一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2、账户二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3、账户三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4、账户四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5、账户五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贷款人在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条件后,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发放贷款,而后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将借款款项通过借款人的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上述账户。
  第六条借款利率
  在借款期限内实行固定利率。月利率为。
  第七条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1、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
  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
  6、借款人与交易对手已经签订与固定资产项目有关的交易合同并且该等合同持续合法有效且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
  7、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固定资产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8、固定资产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第八条还款
  1、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贷款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付息: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借款额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借款(A、按月结息;B、按季结息;C、按年结息;D、利随本清),按月季年结息的,结息日固定为每(A、月;
  B、季末月;C、年末月)的第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还本:借款人按以下第种方式偿还借款本金:
  (1)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2)分期还款计划:借款人按借款凭证和或附件《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4、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销户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扣款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指定网点进行还款,而且无法扣款的责任应由借款人全部承担。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第九条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向贷款人还清已到期应付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1)贷款实际发放后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贷款实际发放满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2)其他方式:。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条借款的担保
  1、借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
  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同时借款人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十一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对外披露借款人的资料。
  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和借款人的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并取得相关许可和授权。
  5、承诺和保证其向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人员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或信息均是真实、可靠、有效的,绝无任何伪造、虚假或隐瞒之处。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凭证、文件、在各金融机构的开户及存贷款情况等资料及信息以及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主体资格文件、交易合同等,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向贷款人提交相关交易资料以证明符合合同约定的受托付款条件,交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的主体资格文件、交易合同及相关附件。
  7、积极配合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的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与交易对手交易关系真实性的调查、了解及监督。接受贷款人对固定资产项目的收入现金流和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的动态监测以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8、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进行下列行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同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分立、合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重大体制变更,申请或进行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
  (2)进行有关对外投资及资产转让的重大事项;
  (3)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
  (4)进行股权调整或股权转让等重大股权变更事项;
  (5)发行债券、向第三方借款等实质性增加债务的融资行为;
  (6)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9、借款人如出现下列事项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威胁的任何事件时,借款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按贷款人的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1)借款人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协议及其项下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以及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3)与借款人或借款人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4)借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5)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未清偿前,借款人已承担或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
  (6)借款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7)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10、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能力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11、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2、借款人有关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不足以清偿借款人依本合同在有关会计年度决算后应清偿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和费用时,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
  13、不得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臵其资产,并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担保。
  14、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以及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以任何一种方式追索本合同项下债权所引起的费用。
  15、为贷款人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
  16、如借款人需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17、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并承诺在上述信息变动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同时保证,贷款人根据上述信息发出的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借款人均可收到,因上述信息有误或未能及时更新而造成借款人未能收到贷款人主张权力的有关凭据而产生的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18、保证与交易对手交易关系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
  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且扣划凭据无须经借款人签认。
  3、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应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进行操作。
  4、借款人出现违约或其他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向借款人主张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意外损坏或灭失等,或者其它担保方式出现风险时,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借款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7、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8、在借款人完全满足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满足放款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9、通过对借款人固定资产项目的收入现金流和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的动态监测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10、审查借款人提交的交易对手主体资格文件及交易合同等以确定符合合同约定的受托付款条件。
  11、调查借款人与交易对手交易关系的真实性。
  12、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违约事项
  1、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信息或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
  (3)固定资产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4)借款人虚构与交易对手的交易关系或虚增与交易对手的交易金额;
  (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6)借款人在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7)为本合同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到贷款人权利而抵押人或出质人未增加相应担保的;
  (8)借款人和或家庭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或信用下降;
  (9)借款人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及其它逃避债务的行为;
  (10)借款人和或家庭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它贷款人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11)借款人已经或将要丧失还款能力;
  (12)在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债务的;
  (13)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或担保文件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
  (14)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1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贷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
  (2)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及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加收、变更加收借款利息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任一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但非必须)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2)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或停止受托支付;
  (3)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4)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以偿付借款人偿付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5)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6)行使担保权利;
  (7)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计收利息;
  (8)借款人未按时偿付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按每日计收复利;
  (9)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纠正之日止,按每日计收罚息;
  (10)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除按本款第(7)、(8)、(9)项的约定计收利息、复利及罚息以外,贷款人还有权根据涉及的借款本金按每日收取违约金;
  (11)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12)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2、贷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借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提前还款。
  3、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有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在进行仲裁。(2)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的部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借款借据;(2)担保合同和文件;(3)分期还款计划书;
  (4)双方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3、借款人声明和保证:
  (1)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借款人有必要权利和授权及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其所经营的业务及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条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执份,贷款人执份,其余份暂由贷款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
  有权签章人:
  贷款人(盖章):有权签章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固定资产合同篇7
  合同号:
  贷款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二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个月(年)
  第四条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贷款的拨付和作用: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号账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送甲方。
  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
  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甲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违约金。如延迟天数超过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进行追索的权利。
  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计、付利息: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贷款管理: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贷款偿还: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号账户内。
  第九条还款担保: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法人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交叉违约条款: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甲方将委托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事变动及其他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贷款方(签章)借款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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