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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场承包合同

1月25日 囍孤女投稿
  山场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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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场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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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场承包合同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山场承包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山场承包合同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荒地、荒山、荒田,搞好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多经果树木,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将其山场荒田、荒地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议,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荒山、荒田、荒地地址面积亩。承包四界: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甲方确定该田、地无任何纠纷,须提供一切与田、地有关的原始法律凭证及相关手续,保证面积、四至准确、权属清晰。
  三、乙方承包甲方荒山、荒田、荒地期限为三十五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承包期内,田、地所有权属甲方,田、地使用权归乙方。
  四、乙方承包甲方荒山、荒田、荒地用于农林业发展,五年后并按该田、地经营产品出售时按市场价所得利润按30给甲方。
  五、在承包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开发管理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如发生火灾,甲方要协助安排人员帮助扑救,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山场内有用地,但特殊用地必须和乙方协商(不得超过8平方米),所有破坏林木及生长的作物须按市场价付给乙方。
  六、在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将该荒山、荒田、荒地另行收包或回收另作他用,否则要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七、在合同履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变动而需要改变合同条款,双方应重新协商,并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合同期满,乙方不得将山场变为荒田、荒地、并将当时生长的作物无偿全部归甲方所有,如乙方继续承包,享有优先承包权。
  九、从屋场到山场大路由甲方提供土地、修路所占面积,所毁林木、作物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修路资金,修好的大路所有权归乙方,甲方可以使用。大路的维护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诉讼法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村委会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山场承包合同2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为发展农村经济,充分利用当地的山场资源优势,提高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闲置的荒山荒坡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该村位于的荒山租赁给乙方作为种植用地。
  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南:;西:;北:。
  三、租期为30年,自20年5月1日始至20年5月1日止;
  四、租金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15元。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公证后,乙方一次性将三十年租金付清给甲方。
  六、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当按相关规定付给山场相关权利人,如因分配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甲方与村民的矛盾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的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租赁甲方山场用于中药材、等农林种植开发,不得用于与农林种植开发无关的用途,所需要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但需要甲方协助或提供与租赁山场有关的手续、资料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如乙方进行林业种植开发,乙方有自主挖掘、采伐权,挖掘林木时可带走保湿泥球。
  八、租赁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使用承租的山场提出任何异议,如果有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不得阻断乙方种植生产灌溉所需水源,乙方在租赁地界内所建之蓄水库归乙方管理。同时,在租赁期内,乙方种的农作物甲方不能破坏,并且不能套种,如甲方造成乙方的农作物损坏,由甲方赔偿。
  九、在租赁期内,涉及乙方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同时,在合同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和使用权。
  十、乙方在生产经营中需经过甲方其它道路通行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无偿通行权,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乙方有权在使用租赁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设施或其它综合开发利用等。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土地除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纳费用。
  十二、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山场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该地块在乙方租赁种植期间,如遇政府征收、征用,地面作物补偿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补偿全归乙方所有。
  十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影响到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十四、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山场,地面作物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所建固定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如乙方需要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
  十五、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莲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自公证之日生效。
  十八,如村民同意上述协议,应将山场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委托给甲方,并在本协议的附表上签字(后附附表)。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丙方:(盖章)
  年月日
  山场承包合同3
  甲方:乙方:
  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承包权属于甲方的山岭坡地进行种植速生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
  一、承包地点(范围见附表)
  二、承包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三、乙方所承包的山地不属于已确定的放牧山、薪炭山、风水山,群体坟墓地和水源林、公益林区使用地范畴,应为商品用地之规划范围,已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间甲方不许划为他用,不得新建坟,种物等用处。
  四、土地承包费支付办法
  1、乙方承包甲方山岭荒地按实际使用面积丈量()亩为准,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年每亩承包金贰拾元(20)元整,乙方每年合计支付甲方承包金()元,每三年结付一次。
  2、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先支付()年起至()年共三年承包金给甲方,以后,每三年承包金于()月()日前支付三年土地承包费。
  3、乙方要按r付清山岭、坡地承包费,每三年交清一次,超过按协议交清日期二个月以上,按行同期存款的利率计算违约金。逾期六个月未付清的,甲方有权收回承包地。
  五、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自行清除该地上的附着物,甲方超过此期限仍未处理承包地上的附着物,视甲方自动放弃与此有关的权利,乙方有权自行处置该地上的附着物。
  六、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坡地、山岭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山岭、坡地使用权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种养。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止乙方的正常合法经营。
  2、乙方所承包甲方土地后,乙方不负责承包合同前所有债务,该合同生效之日起,以前甲方与其他经营商所订立的合同甲方要解除,以前合同无效,否则视甲方违约,按违约处理。
  3、乙方承包甲方的土地后,乙方有权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如种经济作物、建房屋、工厂、猪场、建水利、建筑路、供水、供电设施等,但乙方在规划建设时要考虑甲方通往生产生活必经之路;甲方现有可通行车辆的道路,乙方均有权无偿使用。
  4、甲方及甲方成员不得自行准许他人在岭地毁坏作物、开垦、放牧活动;也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进行工程设施、采石、采沙、采矿、筑路等任何影响乙方使用承包地的活动,否则甲方将10倍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为保证乙方种植、管护的完整及统一,在乙方种植地内扣除不宜利用的小地块,甲方不得在此部分山岭坡地借故栽植、他用,否则乙方有权铲除;在山岭坡地承包期限(及延伸期)内,乙方除付承包费用外,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或作物产品。
  七、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山岭使用权属甲方拥有无任何争议,甲方有完全的权利转让该岭地使用权给乙方,若该地使用权或使用权属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生产经营活动被迫中断、作物、财产被毁等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八、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岭地时,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该岭地的各项补偿手续,以尽快取得征用补偿金。其中岭地上属乙方投资的固定设施补偿和作物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九、在发生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力量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拒力量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拒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告知另一方,并应在20天内提供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须延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文件,按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履约事宜。
  十、本合同项下的山岭、坡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即为该山岭、坡地的唯一合法使用权人,乙方在该山坡、岭地所种养植物所有权也属于乙方所有;乙方视种植作物生产状况及市场行情因素提前或延后12年,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该部分山岭在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自动提前或延续12年(延长期最多不能超过两年),合同期满后,如甲方有意继续发包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权。
  十一、违约责任:
  1、因山地权属纠纷或甲方未尽责妥善处理侵权纠纷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在此期间乙方有权不支付承包金。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存在虚假,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违约方须全额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3、因各方的共同过失,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期限未满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则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10倍的损失。
  十二、签署本合同时,以下列文件作为附件。
  1、村民小组转让使用权之山地地点、面积表(附件一)。
  2、关于转让山地使用权之《村民集体协议》(附件二)。
  3、《山地权属证明》(附件三)。
  4、林业局、乡(镇)政府、村民小组签章确认的万分之一地形红线图(附件四)。
  以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审批机关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代表:
  审批机关(盖章):乡(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山场承包合同4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将后头坝东至李坝院小路交界处,北边和大路徐山止,的山林及山场卖给乙方,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现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住所
  住所
  乙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甲方承包给乙方的山林位于后头坝东至李坝院小路交界处,北边和大路徐山止,的山林及山场卖给乙方,四至界线:东西南北面积约亩。
  三、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山林要求保留原来的路,梗,以及原来的私人旱田不在本合同约束之内。
  四、承包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五、甲方山场承包给乙方后,种植的林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于甲方无关。买卖山场松树达成如下协议:
  六、买卖山场售价为二十一万五千元人民币,乙方一次性付清。
  七、乙方必须于20xx年阳历2月22号前将林木砍伐后将松树栽上归还甲方,栽树的条件按标准执行。
  八、一切开支费用由乙方支付。
  九、砍伐后的。树枝归甲方所有。
  十、承包期间,甲方负责处理周边村民关系,维护好山场内的正常经营,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各项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十一、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在遵守原甲方承包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干涉,且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乙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十二、林木成林后,乙方同意砍伐才能砍伐,甲方不得随意在此山场砍伐,违者按村规民约处罚。
  十三、林木成林后如甲方反悔,按市场价的十倍赔偿给乙方。
  十四、砍山场由林业部门批复才能砍伐,否则甲方不负责任。
  此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村民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山场承包合同5
  出租方(简称甲方):代表人:
  住址:联系电话:
  承租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为合理开发坞葛村村后荒置多年的荒山荒坡地、旱地,配合完善虎鹿镇的旅游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就承包荒山荒地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的范围:
  本合同所订立的承包荒山荒地地点在东阳市虎鹿镇坞葛村村后,小地名为大岩山。其四至界限为(见附图):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二、承包的期限:
  承包期限为70年。即20年6月1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
  三:承包的方式、用途:
  甲方将采取出租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方式将其村里的荒山荒地流转给乙方使用和经营。合同标的为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荒山荒
  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
  乙方将承包的荒山荒地主要用于:荒山绿化、栽植果树、生态(农家乐)旅游等。不改变林地用途和用于非林建设,因为旅游需要建设的永久建筑,必须取得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
  四。承包的面积、价格及支付方式:
  1。荒山:亩,亩元。
  2。荒坡地:亩,亩元。
  3。承包款的支付方式:承包费每年支付一次;自承包之日起,每年12月20日前,足额支付下一年的承包费;乙方每次承包费打入村集体帐号,甲方需要提供盖章签字的收据。
  五。地面附属物的处置
  1。紫竹:株(含大中小);合计元。
  2。杂树:株(含大中小);合计元。
  承包范围内树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次性作价补偿后,乙方一次性付款给甲方;甲方在收款后不再享有其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其后的各种收益也归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应将承包范围内山林完整的交给乙方使用,保证所承包的荒山荒地无权属争议,协助维护乙方的合法权利。
  3、甲方不得干涉、破坏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乙方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保障乙方享有所承包荒山荒地的自主生产经营开发、使用及产品占有权、收益权和继承权以及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承包后所种植的林木的所有权。
  4、在承包期内,甲方需协助乙方处理好所出租的荒山荒地与周边的村民关系及承包期范围施工或生产经营时影响承包范围外的突发事情。
  5。甲方应无偿提供给乙方通行的道路,修路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应及时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地、林木权属变更登记,并积极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第三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对其承包范围内的荒山荒地进行自主经营利用和管理。乙方对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
  2、承包期内,因政策等原因给乙方带来的的扶持、优惠、补助等合法权益,一切归乙方独自享有。
  3、乙方保证依照本合同并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用此承包的荒山荒地。
  4、乙方需依约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承包费。
  5、乙方在承包期内除交纳所承包费外,不负责其他任何目的的费用,乙方对甲方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或不合理要求有权拒绝。
  6、承包期内乙方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可对承包范围内的路网、供电及灌溉等设施进行合理改造,也可建设相应的护林用房等护林设施,其费用自理。
  7、在承包期内如遇政府部分征用时,其补偿费用为乙方所有,所剩余未征用部分继续履行本合同,双方也可平等协商后选择终止合同。
  8、承包期间乙方工程项目及经营过程中的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甲方的人力、物力及设备。
  9、承包期内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得经营违法事业和做违法活动,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合同自行终止。
  10、承包期内乙方在施工或经营过程中不得破坏和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及环境,并保证无水土流失等其他原因给村民造成损失。如有此事发生,其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1、在承包期间乙方如自动放弃经营,需通知甲方,所有不动资产归甲方所有,合同自行终止,且乙方不得故意破坏不动产。
  12、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经甲方催缴后仍不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限期搬出,所有不动资产归甲方所有。
  13。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不正当的费用。
  14、本合同实施期满后,甲方愿意继续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承包。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本合同签订后需由当地司法部门盖章鉴证公证。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者利益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不可抗拒力(自然灾害、国家征占用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2、乙方不按时交纳承包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所出租的荒山荒地。
  3、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占用出租给乙方的荒山荒地的,非法占有乙方所栽植的植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直至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4、在承包期内,乙方有权处置或转租所承包的荒山荒地及其设备、设施,但转租第三方时必须通知甲方,并三方当面重新签订合同,本合同废除。
  5、承包期内甲、乙双方无合理合法的理由不得终止本合同,如有违约,则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意履行合同。如果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1、承包期间,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者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非法占有乙方种植植物的,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承包的荒山荒地,则每延迟一个月应向乙方偿付万元的违约金。
  3、乙方如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承包费的,每延迟一月,应当向甲方按每亩元偿付违约金。
  九、合同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均可向林业部门、乡镇政府或司法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并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一起时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镇政府各持一份。
  附件:1、承包租赁荒山荒地地形图
  2、甲乙双方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林权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
  政府(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山场承包合同6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将承包在村
  委,村(小地名)的荒山转包给乙方(因甲方所承包的荒山离本村较远不便于管理转包给乙方)。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现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当事人的姓名
  住所
  乙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住所
  二、甲方承包给乙方的荒山位于,四至界线:东西南北面积约亩。
  三、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荒山包括在上述地方已种植的各种作物。
  四、承包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五、甲方山场承包给乙方后,种植的竹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纯利润)乙方占,甲方占。
  六、承包期间,甲方负责处理周边村民关系,维护好山场内的正常经营,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各项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七、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在遵守原甲方承包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干涉,且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乙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八、竹木成林后,乙方同意砍伐才能砍伐,甲方不得随意在此山场砍伐,违者按村规民约处罚。
  九、竹木成林后如甲方反悔,按市场价的十倍赔偿给乙方。
  十、砍山场由林业部门批复才能砍伐,否则甲方不负责任。
  此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本村委份,镇政府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山场承包合同7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山场范围
  1、甲方愿意将四界清晰无争议的山场出租给乙方经营。
  2、甲方拥有合法产权无林木的荒山山场,共计亩。山场位于:,小地名:,林班号为:。其四界分别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二、租赁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山场的用途
  本次租赁的山场按双方要求用于种植。
  四、租金
  根据年月日甲、乙双方协商结果,一致同意,以每亩每年元,按租赁山场面积亩计算,一次性向甲方交清年租金合计人民币元。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签订后,此山场使用权归乙方,合同期满后甲方有
  权无偿收回山场。
  2、乙方在合同期内开发经营时,甲方应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山场内毁林开垦、砍伐植物、采石、开矿、取土、盖房、修路等任何破坏山场林地行为。
  3、乙方在经营时不得在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火灾和损失,乙方应采取措施,并及时处理,或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采取积极措施处理不良情况。
  六、其它条款
  1、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则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即生效。
  3、本合同如发现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须严格履行。
  4、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和溪南镇人民政府、林业站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20年月日
  山场承包合同8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修路、扩建需要,需租赁乙方山场,双方在平等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山场租用合同协议:
  一、租用范围:山沟边山场(亩),具体范围以双方现场划定界限为准。
  二、租用年限为20年,即从20年9月11日起至20年9月11日止。
  三、租金单价:
  山场每亩租金叁万元()。青苗每亩零点肆万元()。
  四、双方签订合同并由政府认可租用土地后,甲方按上述租赁标准一次性支付租金给乙方(壹万叁仟陆佰圆),甲方未付清租金之前不得破土动工。
  五、甲方租用期满,如需继续租用,需提前六个月与乙方另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权优先租用。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所租用山场只能作修路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如甲方作其他用途,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所交租金乙方不予退回。
  2、甲方租用乙方的山场,乙方必须保证甲方能正常使用;如乙方故意影响甲方正常使用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七、以上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反,违反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八、未尽事宜双方再行协商。
  九、此合同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政府执一份。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20年月日
  山场承包合同9
  甲方
  乙方县乡村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
  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鲁山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的荒山亩发包给甲方从业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地块南北长米,东西长米,四至为南至,北至,东至,西至(大沟、小沟堰滩的栗子树亩除外,土地示意图见本合同书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元,共计元(大写:)。
  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年承包费用元(含其中一次性补偿毁掉原荒山杂树款),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对本合同条款,乙方已于年月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合同书附件二)。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
  六、甲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所属村民,报酬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因植树需架设管道从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间,所规划树木株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可随时采伐;行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在新栽树木成活率达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树木由甲方自行处理。
  九、乙方人员在采摘大南沟、小南沟堰滩栗子时,不得破坏甲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县乡村村民小组(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本合同签订日期
  山场承包合同10
  甲方:
  乙方:
  经清泉村青山队群众会议通过决定,特将本队的荒山荒地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同意协议如下:
  一、荒山总面积亩,包括山,该承包金额按荒山每亩元计,合计大写元。备注:经村民双方协商,年付款一次,承包期为年。承包期满后,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如甲方不优先承包给乙方,甲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本着不污染环境开办养殖业及种植果树等,有责任保护生态环境。
  三、荒山承包期间,若国家开发修路等,需征收其土地,土地归甲方所有,苗木及附属设施归乙方所有,同时承包款自征收之日起停付。
  四、山林改造,经营方式等管理自主权一切归乙方,但不得毁坏山上现有祖坟,但甲方自承包期内不得买卖坟地。
  五、在合同期内,任何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本合同外的补充合同。
  六、如甲方重复发包上述林地或长时间停电停水,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承包期间,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经营方式,如有违约,责任自负。
  八、付款方式与时间为年付一次。付款时间为村民签名当日之内付清,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山和地,本合同作废。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20年月日
  山场承包合同11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将后头坝东至李坝院小路交界处,北边和大路徐山止,的山林及山场卖给乙方,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现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住所
  住所
  乙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甲方承包给乙方的山林位于后头坝东至李坝院小路交界处,北边和大路徐山止,的。山林及山场卖给乙方,四至界线:东西南北面积约亩。
  三、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山林要求保留原来的路,梗,以及原来的私人旱田不在本合同约束之内。
  四、承包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五、甲方山场承包给乙方后,种植的林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于甲方无关。买卖山场松树达成如下协议:
  六、买卖山场售价为二十一万五千元人民币,乙方一次性付清。
  七、乙方必须于20xx年阳历2月22号前将林木砍伐后将松树栽上归还甲方,栽树的条件按标准执行。
  八、一切开支费用由乙方支付。
  九、砍伐后的树枝归甲方所有。
  十、承包期间,甲方负责处理周边村民关系,维护好山场内的正常经营,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各项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十一、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在遵守原甲方承包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干涉,且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乙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十二、林木成林后,乙方同意砍伐才能砍伐,甲方不得随意在此山场砍伐,违者按村规民约处罚。
  十三、林木成林后如甲方反悔,按市场价的十倍赔偿给乙方。
  十四、砍山场由林业部门批复才能砍伐,否则甲方不负责任。
  此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村民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山场承包合同12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将承包在村委,村(小地名)的荒山转包给乙方(因甲方所承包的荒山离本村较远不便于管理转包给乙方)。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现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乙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甲方承包给乙方的荒山位于,四至界线:东西南北面积约亩。
  三、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荒山包括在上述地方已种植的各种作物。
  四、承包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五、甲方山场承包给乙方后,种植的竹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纯利润)乙方占,甲方占。
  六、承包期间,甲方负责处理周边村民关系,维护好山场内的正常经营,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各项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七、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在遵守原甲方承包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干涉,且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乙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八、竹木成林后,乙方同意砍伐才能砍伐,甲方不得随意在此山场砍伐,违者按村规民约处罚。
  九、竹木成林后如甲方反悔,按市场价的十倍赔偿给乙方。
  十、砍山场由林业部门批复才能砍伐,否则甲方不负责任。
  此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本村委份,镇政府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山场承包合同1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租赁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及《县商品林林木、林地转让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山场概况
  甲方将合法拥有有权处置下表所列山场租赁给乙方经营。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赁价格支付方式及时间
  乙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甲方出租上述标的物,租赁期内支付租赁费金额:。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标的物出租后其林地的所有权不变,租赁期内乙方享有上述标的物收益权、处置权及经营管理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甲方出租期内应维护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活动。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租赁山场范围内开荒、采石等破坏林地资源的活动。
  3、乙方租赁期内守法经营,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在不损害甲方的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租赁期的本合同取得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4、租赁期内,林地资源被依法征、占用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必须提前告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同意。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2000元。
  2、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六、其他条款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供转让合同管理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4、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租赁到期乙方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的权利,到期山上资源不能及时处理,甲方应同意延期,但乙方必须按当时当地价格行情支付租赁费。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负责人:负责人:经办人:经办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山场承包合同14
  甲方:王xx老屋(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陈xx(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地发挥集体林地作用,使荒山得到更一步绿化,提高森林覆盖率,促进山场稳定发展,做到青山常在,以山养山,以树养树,承续利用,经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集体王家老屋组所有山地承包给乙方进行林业经营,甲乙双方达成下列条款。
  一、甲方将集体王家老屋组阴、阳山地,山场承包乙方进行植树造林发展经营,承包时间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承包费:头三年不收任何租费,期满三年后乙方不愿意承包,合同作废,如果乙方继续承包按每年元收取。
  三、乙方在承包期内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林权证及有关政策事项。
  四、甲方山场承包给乙方后,山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归乙方所有。山上原有零星树木由乙方处置。原学校无偿提供乙方使用。
  五、承包期间,甲方负责处理周边村民关系,维护好山场内的正常经营,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六、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在遵守承包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干涉,且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乙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七、林木成林后,乙方同意砍伐才能砍伐,甲方不得随意在此山场砍伐,违者按村规,民约处罚,不得反悔,否则,按市场价两倍赔偿给乙方。
  八、乙方如违反协议或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责任,甲方不负责责任。
  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一份。
  甲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山场承包合同15
  出租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承租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为响应安徽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号召,更好更快地绿化荒山荒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就所承包荒山荒地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的范围:
  本合同所订立的承包荒山荒地地点在徘胝蛄禾状宓奈魃剑〉孛。其四至界限为(见附图):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二、承包的期限:
  承包期限为70年。即20年12月1日起至20年12月31日止。
  三:承包的方式、用途:
  甲方将采取出租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荒山荒地的流转给乙方使用和经营。合同标的为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
  乙方将承包的荒山荒地主要用于:荒山绿化、栽植干杂果、生态(农家乐)旅游等。不改变林地用途和用于非林建设。
  四。承包的面积、价格及支付方式:
  1。荒山:亩,亩元。
  2。荒坡地:亩,亩元。
  3。承包款的支付方式:承包费每年支付一次;自承包之日起,每年12月20日前,足额支付下一年的承包费;每次承包费的交付以乙方提供的收据有甲方收款签字为准。
  五。地面附属物的处置
  1。石榴:株(含大中小);合计元。
  2。杏树:株(含大中小);合计元。
  3。杂树:株(含大中小);合计元。
  以上承包范围内树木经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共同协商,一次性作价补偿后,乙方应一次性付款给甲方;甲方在收款后不再享有其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其后的各种收益也归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所承包范围内山林应完整的交给乙方使用,保证所承包的荒山荒地无权属争议,协助维护乙方的合法权利。
  3、甲方不得无理由干涉、破坏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乙方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保障乙方享有所承包荒山荒地的自主生产经营开发、使用及产品占有权、收益权和继承权以及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承包后所种植的林木的所有权。
  4、在承包期内,甲方需协助乙方处理好所出租的荒山荒地与周边的村民关系及承包期范围施工或生产经营时影响承包范围外的突发事情。
  5。甲方应无偿提供给乙方通行的道路,修路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应及时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地、林木权属变更登记,并积极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第三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对其承包范围内的荒山荒地进行自主经营利用和管
  理,甲方不得无理干涉。甲方对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
  2、承包期内,因政策等原因给乙方带来的的扶持、优惠、补助等合法权益,一切归乙方独自享有。
  3、乙方保证依照本合同并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用此承包的荒山荒地。
  4、乙方需依约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承包费。
  5、乙方在承包期内除交纳所承包费外,不负责其他任何目的的费用,乙方对甲方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或不合理要求有权拒绝。
  6、承包期内乙方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可对承包范围内的路网、供电及灌溉等设施进行合理改造,也可建设相应的护林用房等护林设施,其费用自理。
  7、在承包期内如遇政府部分征用时,其补偿费用为乙方所有,所剩余未征用部分继续履行本合同,双方也可平等协商后选择终止合同。
  8、承包期间乙方工程项目及经营过程中的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甲方的人力、物力及设备。
  9、承包期内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得经营违法事业和做违法活动,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合同自行终止。
  10、承包期内乙方在施工或经营过程中不得破坏和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及环境,并保证无水土流失等其他原因给村民造成损失。如有此事发生,其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1、在承包期间乙方如自动放弃经营,需通知甲方,所有不动资产归甲方所有,合同自行终止,且乙方不得故意破坏不动产;如在甲方未知情的情况下放弃经营,则所租赁地内的资产都归甲方所有。
  12、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经甲方催缴后仍不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限期搬出,所有不动资产归甲方所有。
  13。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不正当的费用。
  14、本合同实施期满后,甲方愿意继续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承包。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本合同签订后需由当地司法部门盖章鉴证公证。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者利益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不可抗拒力(自然灾害、国家征占用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2、乙方不按时交纳承包费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所出租的荒山荒地。
  3、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占用出租给乙方的荒山荒地的,非法占有乙方所栽植的植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4、在承包期内,乙方有权处置或转租所承包的荒山荒地及其设备、设施,但转租第三方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三方当面重新签订合同,本合同废除。
  5、承包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无合理合法的理由终止本合同,如有违约,则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意履行合同。如果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1、承包期间,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者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非法占有乙方种植植物的,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承包的荒山荒地,则每延迟一个月应向乙方偿付万元的违约金。
  3、乙方如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承包费的,每延迟一月,应当向甲方按每亩元偿付违约金。
  九、合同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均可向林业部门、乡镇政府或司法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并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一起时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和公证机关各持一份。
  附件:1、承包租赁荒山荒地地形图
  2、甲乙双方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林权证复印件
  3、其他重要证件的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等)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公证(鉴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山场承包合同16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
  乙方:
  经甲方、乙方认真协商,现甲方将300(叁佰)只羊承包给乙方,达成如下合同内容: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期限
  承包期共年,从二零一年月日起至二零一年月日止。
  二,承包牲畜数量
  甲方将羊承包给乙方饲养,共300只。其中,山羊只,绵羊只。三,承包费数额及交付时间
  1、乙方在为甲方承包喂养期间,每年乙方必须保证向甲方交付88只小羊,每只小羊重量不得低于10公斤,如果乙方不能向甲方交付88只小羊,也可向甲方每年交付每只羊300元(叁佰元整),合计每年26000元(贰万陆仟元整)。
  2、每年承包费乙方必须于当年8月31日前向甲方交清。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利收回所承包的羊。
  四、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提供300只羊,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元,以致乙方不能进行正常饲养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五,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规格、数量交付甲方羊和承包费,每逾期一天,应按其总价的10,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超过15天仍未履行承包任务的,甲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收回牲畜重新发包给他人。
  2。乙方如将所承包饲养的羊出售给他人,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
  3、乙方在饲养过程中如果出现的。丢失、生病等造成所承包牲畜数量减少情况,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合同期满后,乙方必须按时将承包的300只羊如数向甲方交清,少一只山羊,需向甲方赔偿800元(捌佰元整),少一只绵羊,需向甲方赔偿1000元(壹仟元整)。
  六、其它
  因甲方承包给乙方的价钱较低,乙方每年免费向甲方提供5只羊供甲方食用。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合同执行中如乙方不能执行合同,配偶和子女必须继续履行此合同的义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二份,西尼尔村委会、西尼尔镇司法所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山场承包合同17
  甲方:
  乙方:
  经清泉村青山队群众会议通过决定,特将本队的荒山荒地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同意协议如下:
  一、荒山总面积亩,包括山,该承包金额按荒山每亩元计,合计大写元。备注:经村民双方协商,年付款一次,承包期为年。承包期满后,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如甲方不优先承包给乙方,甲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本着不污染环境开办养殖业及种植果树等,有责任保护生态环境。
  三、荒山承包期间,若国家开发修路等,需征收其土地,土地归甲方所有,苗木及附属设施归乙方所有,同时承包款自征收之日起停付。
  四、山林改造,经营方式等管理自主权一切归乙方,但不得毁坏山上现有祖坟,但甲方自承包期内不得买卖坟地。
  五、在合同期内,任何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本合同外的补充合同。
  六、如甲方重复发包上述林地或长时间停电停水,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承包期间,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经营方式,如有违约,责任自负。
  八、付款方式与时间为年付一次。付款时间为村民签名当日之内付清,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山和地,本合同作废。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山场承包合同18
  甲方:
  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闲山场资源,提高山场的利用价值,提高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范围及面积
  1、甲方同意将座落在山场约亩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该山场四至界址: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林班:。
  2、承包期间该山场的山权归甲方,林权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山场砍伐和采挖。
  3、承包期间如遇政府需征用该山场时,山林征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补偿费按当时树山补偿标准计算),其他补偿归乙方所有。
  二、承包期限:共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金额及付款方式
  1、承包金额:共计人民币元整(:)
  2、付款方式:,并存入甲方指定银行帐号:。
  四、甲方须交清山林界址,保证无任何山权、林权纠纷。承包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负,如遇山场纠纷,甲方须全权负责处理清楚,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须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再签订补充事项。
  七、合同期满后,如乙方需续包,须按照本合同以上条例继续签订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山场承包合同19
  甲方:
  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闲山场资源,提高山场的利用价值,提高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范围及面积
  1、甲方同意将座落在山场约亩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该山场四至界址: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林班:。
  2、承包期间该山场的山权归甲方,林权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山场砍伐和采挖。
  3、承包期间如遇政府需征用该山场时,山林征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补偿费按当时树山补偿标准计算),其他补偿归乙方所有。
  二、承包期限:共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金额及付款方式
  1、承包金额:共计人民币元整(:)
  2、付款方式:,并存入甲方指定银行帐号:。
  四、甲方须交清山林界址,保证无任何山权、林权纠纷。承包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负,如遇山场纠纷,甲方须全权负责处理清楚,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须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再签订补充事项。
  七、合同期满后,如乙方需续包,须按照本合同以上条例继续签订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山场承包合同20
  甲方:
  乙方:
  经清泉村青山队群众会议通过决定,特将本队的荒山荒地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同意协议如下:
  一、荒山总面积亩,包括山,该承包金额按荒山每亩元计,合计大写元。备注:经村民双方协商,年付款一次,承包期为年。承包期满后,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如甲方不优先承包给乙方,甲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本着不污染环境开办养殖业及种植果树等,有责任保护生态环境。
  三、荒山承包期间,若国家开发修路等,需征收其土地,土地归甲方所有,苗木及附属设施归乙方所有,同时承包款自征收之日起停付。
  四、山林改造,经营方式等管理自主权一切归乙方,但不得毁坏山上现有祖坟,但甲方自承包期内不得买卖坟地。
  五、在合同期内,任何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本合同外的补充合同。
  六、如甲方重复发包上述林地或长时间停电停水,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承包期间,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经营方式,如有违约,责任自负。
  八、付款方式与时间为年付一次。付款时间为村民签名当日之内付清,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山和地,本合同作废。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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