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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书

7月15日 封了心投稿
  借款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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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借款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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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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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书【精】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借款合同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借款合同书1
  借款单位:
  地址:
  贷款银行:
  地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
  借款单位(简称甲方):
  借款单位:
  地址:
  贷款银行:
  地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
  借款单位(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
  甲方为需要,依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单位住房贷款办法》,特向乙方申请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保证用于。借款期限为年个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乙方保证按以下用款计划供应资金:
  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
  三、甲方保证按以下还款计划归还贷本金:
  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
  四、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转入结算户数额按月利率计算,按季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加收利息。
  五、乙方未能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每天付甲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不能按时付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七、借款到期后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乙方有权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或用其抵押物清偿。采取第三方担保的,由担保方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其存款帐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按季向乙方提供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生产或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检查贷款褂们榭觥?
  九、甲方法人变更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原法人所订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甲方填报的借款申请书,抵押或担保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变更合同条款,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方、乙方和担保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
  十三、补充条款:
  借款合同书2
  货款种类:合同编号:
  借款人:电话:住址:邮政编码:
  货款银行:电话:法定代表人:传真:地址:邮政编码: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区(县)街道(镇)路(村)弄号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月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百拾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由方各执一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借款合同书3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系职工,因修建新住宅,乙方购买一套。特向甲方借款,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向甲方分三四次借款,每次借款应与甲方签订借款合同。
  二、本次(第一次)借款金额元(大写:人民币整)新建住宅。
  三、乙方在向其交新建住宅交钥匙时应偿还甲方的全部借款,并同时按在每次借款时银行所公布的贷款利息(一三年)的四倍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起算日应按每次借款当日,利息计算期按年(不足半年算半年,不足一年算一年)。如发生纠纷,利息计算期应按有关单位判决还款日计算。本次借款利息根据银行公布年息6。35,四倍则应为25。4(年息)。
  四、乙方到学校向其交新建住宅钥匙时,不能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时,自愿将其向xx购买的新建住宅抵偿给甲方,作为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五、考虑到乙方用新建住宅作抵偿有所损失,甲方愿补助乙方抵偿损失。抵偿损失补助如新建住宅在每平方米元(含元)以下时,甲方补助乙方抵偿损失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如新建住宅在每平方米元以上时(不含元),甲方补助乙方抵偿损失元(大写:人民币整)
  六、由于新建住宅现无总费用,乙方可能向甲方多借款。多借款项在乙方向甲方用新建住宅作抵偿借款和利息时。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抵偿损失补助款。
  七、乙方将新建住宅抵偿给甲方,在产权证办下来后,必须与甲方办产权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八、如原因不能修建,乙方应退还全部借款给甲方,当有补偿金时,甲方得补偿金60,乙方得补偿金40,并不再计算利息。如甲乙双方发生其它意外,本合同应由双方的直系亲属执行。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自两份。
  特定此合同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借款合同书4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丙方(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及用途
  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借款(大写)(小写)。借款用途:乙方借款用于生产流通或项目投资。
  第二条、借款期限及利率
  借款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以甲方实际交付款项之日起计息)。
  借款期限届满日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息。
  如借款到期后需顺延,借款顺延期限以本合同所附借款收据上甲、乙双方约定的借款起止日为准。如借款收据发生变更,以借款收据记载金额为准,其他条款仍按本合同执行,甲、乙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条、还款方式
  乙方借款到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乙方按约定按时足额将应还款项存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或现金支取,户名:开户银行,帐号:。如需提前支取应提前5天告知乙方,利息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银行同档次活期利率执行。
  第四条、责任
  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起止日。
  第五条、借款管理与监督
  甲、乙双方均服从丙方对整个借款过程以及借款后全过程跟踪管理,并同意在丙方的见证下交付借款、结清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手续。
  第六条、甲方的权力及义务
  1、甲方保证出借资金来源合法,若因其所借款项来源非法,导致该款项被执法部门收缴、没收或冻结造成乙方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有甲方承担,并赔偿由此给乙方、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3、借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必须在丙方见证下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款项。
  4、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接丙方书面通知后,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借款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提供虚假合同、财务会计报表资料的;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或抵(质)押物灭失损毁可能的;借款人、保证人卷入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重大诉讼活动有可能影响清偿的;乙方不按期支付利息的;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将被宣告失踪、死亡等;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安全的。
  5、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如未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第四款所约定情况,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借款本金或转让债权。
  6、乙方未按合同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在丙方代偿甲方款项前甲方必须按丙方要求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完善相关法律手续,丙方代偿甲方款项后,甲方应协商丙方向乙方追偿,因甲方不配合丙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怠于行驶权利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丙双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迁移,房产欲转让拆迁资产减少,以及负债情况等事项发生变化情况,足以影响还款、应在发生变化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乙方投资经营的公司欲发生转让、变更等均需征得丙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2、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于中国法律明文禁止的项目等其他非法活动。
  3、乙方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必须无条件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4、合同签署后,三方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公证等相关手续,乙方因借款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均有乙方承担,在甲方向乙方支付接口之前,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丙方一次支付担保费用、审查咨询费等费用。
  5、乙方如预期还款,除向甲、丙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
  6、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丙方,应按实际借款金额、日期支付本金及利息(借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息)。已经支付给丙方担保费、评审咨询费等费用不再退还。
  7、乙方向丙方缴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照借款金额的1收取并在借款发生时缴存,乙方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后丙方退还乙方所缴存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则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在退还。
  8、乙方必须向丙方提供不低于借款金额价值的反担保措施,丙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公证等相关手续,丙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9、乙方应保证抵押物及反担保物的完好及保值。
  第八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接受甲、乙方委托对该借款行为进行全程咨询与跟踪服务,并对乙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并对风险进行监控。
  2、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丙方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应在乙方逾期三日内向甲方代偿。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代偿乙方借款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3、如乙方行为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提前清偿甲方借款本息。
  4、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许可乙方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丙方书面同意,丙方对未经其同意转让债务的,则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且丙方担保责任免除。
  5、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丙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且丙方担保责任自然免除。
  6、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最后一期的利息及借款本金的归还必须在丙方见证下进行。如果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最后一期利息及借款本金直接归还甲方,则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且丙方担保责任免除。
  7、丙方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保管使用情况,乙方不得拒绝。
  8、乙方出租抵押物应告知并征得丙方同意。
  第九条、保险
  1、如果出借人或保证人要求,抵押物应办理抵押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借款金额,保险费用有投保人负担。
  2、保险单上应当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除法律规定有强制性条款外不应有任何抵押权人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拨抵押权人指定账户。
  3、抵押权人在合同项下的权益未得到金额清偿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
  第十条、独立性
  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无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确需提前收回借款本金的,甲方出借资金时间不足十天的不计利息,足十天不满三个月的按月利率千分之五计息,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足壹佰万元的需提前五天提出申请支取,金额在壹佰万元以上需提前十天时间提出申请支取。
  2、因甲方提供的资金来源非法,由此给乙方、丙方造成损失的,除赔偿乙方损失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向丙方支付借款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3、若乙方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没有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乙方,以及乙方借款到期清偿后甲方为配合乙方、丙方办理结清及解除公证、抵押等手续,由此给乙、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10作为违约金。向丙方支付借款金额的5违约金。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丙方自愿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甲方垫付乙方应付借款本息。
  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导致丙方履行担保责任而向甲方代偿借款的,乙方除应支付丙方代偿款项外,还应支付丙方自代偿之日起代偿借款金额日5违约金,且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
  6、乙方因隐瞒抵押物权,反担保物的所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给甲、丙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丙方以足额赔偿并支付日10违约金。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甲、乙、丙三方对相互之间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予三日内书面告知签约各方,否则后果自负。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书面协议,该补充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同意秉持自愿公平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由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约地: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20年月日
  乙方(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0年月日
  丙方(签字或盖章):
  20年月日
  借款合同书5
  借款方:(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银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其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特向乙方申请万美元(或其它外币)外汇贷款。按照贷款办法和有关规定,业经乙方审查同意,为明确经济责任,特签订本借款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甲方确认向乙方借得现汇万美元(或其它外币),买方信贷万美元(或其它外币)。
  第二条
  借款期限现汇年月。(从第一次用汇之日起到还清本息止);买方信贷年月。按本合同所附的用款计划(略),乙方保证及时提供。如因甲方未按计划用款而造成乙方组织外汇资金的利息损失,甲方按乙方规定支付外汇承担费。
  第三条
  借款利息率为年息,现汇为(或按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浮动利率计息),按月浮动;买方信贷为,按天计算。在借款期间,每半年计息期应计的利息,如甲方未能支付,由乙方直接借记甲方借款帐户内,实行复息计算。由于计息增加的贷款额,不占用贷款额度。
  第四条
  借款使用:在引进的技术设备成交后,应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甲方委托乙方全权办理进口开证,审单付款等事务。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外汇,不挪作他用,如果发生挪用,其挪用部分,乙方加倍收利息。
  第五条
  借款偿还:甲方在借款期终止日,全部清偿贷款本息。甲方因故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时,由担保单位负责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外汇额度和相应等值的人民币(包括延期偿还的罚息)。对逾期未还的借款部分,甲方同意加付的罚息。
  第六条
  本合同所附的。《用汇、还汇计划》和《还汇(款)保证书》及甲方担保单位出具的保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
  第七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借款使用的有关情况、报表、资料,为乙方检查信贷工作提供方便。双方应积极合作,努力促成项目的早日建成投产。
  第八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到期结清本项债权债务时终止。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有关单位)备案。
  甲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乙方:银行分行(公章)
  负责人:(签章)
  借款合同书6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按年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的违约责任。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借款合同书7
  申请人: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邮政编号:5电话号码:工商证号:家庭住址:申请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地址:用于经营卷烟资金:元元
  申请事由:本人持有原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将于年月日到期,本人在原经营地址:金沙县沙土镇中心街上经营卷烟,为了继续服务好当地群众,方便购买卷烟,特向贵局申请延续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人在经营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专销工作,服从稽查人员的管理。有与卷烟零售业务相匹配的自己万()元;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从没有违法、违规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金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相关要求,望给予审核办理为谢!
  此致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借款合同书8
  合同范本1
  贷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第二条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座落于市(县)区(镇)路(街)号房间的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平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号和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一)年月日,金额(二)年月日,金额(三)年月日,金额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一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甲乙双方商定,自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日归还,每期金额万元,共期。
  第十条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罚息。
  第十二条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收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借款合同书9
  出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借款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特别提示:
  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出借方征询,出借方应进行解释。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本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三条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大写)即(小写)。
  借款方每个还息日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借款金额的向出借方支付服务费。
  第四条还款方式:借款方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借款方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方的同意。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及相应的服务费,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抵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的;
  3。其他:
  第七条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2。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日内,足额向借款方发放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抵押条款
  第九条为确保借款方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作为借款方归还借款的担保。
  借款方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况;和他人共有的,共有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条经评估公司评估,并经本合同双方确认,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后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当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借款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方均有权直接要求借款方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三条抵押期间,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四条出借方应在借款方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3。出借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方另行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
  4。因出借方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出借方应向借款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
  (1)出借方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三日内(如遇法定节
  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出借方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因出借方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如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第十六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双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2。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提前解除,应由合同双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部门或单位)留存份。
  出借方(签字):
  电话号码:
  年月日借款方(签字):电话号码:年月日
  借款合同书10
  贷款人:借款人:身份证:
  经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借款种类与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二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约定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贷款人、借款人根据当笔贷款时国家利率政策商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
  第四条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月预付息,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
  第五条贷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担保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利率按前约定利率计。
  第六条违约责任:
  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借据所约定的利率另加收0。3天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3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4、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对未超半个月的借款提前归还的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按实际天数加收5日的利息。
  5、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不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6、借款人所提供的担保应在本合同贷款人权利消灭前保持应有的担保信用能力。如物的担保失去担保作用或保证人发生本合同第六条之5中相同或类同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的贷款。
  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
  1、按逾期罚息利率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
  第七条合同的履行:借款人应提供最少二个账户,贷款人将借款划入该账户之一时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2、借款人应为贷款人债权提供适格的担保。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借款人未为贷款人债权提供适格的抵押担保,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贷款人:借款人:
  时间:
  借款合同书11
  中国(以下称借款人)
  (以下称贷款人)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最高限额为法郎和美元的外汇贷款,经借贷双方协商,议定如下:
  第1条定义
  在本借款合同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词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有效提款期指本借款合同3。2款中规定的借款人可以提取本借款额度的期限:银行工作日指1)银行,2)银行,3)银行,和4)银行都营业的一天:承包合同指由借款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承包合同(no。);建设费用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海运费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建设期指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初步交付日为止的一段时间:承包商指公司,其总部设在,和中国总公司:美元(us)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违约事件指本借款合同16。1款中规定的任何一个事件或事实:借款额度指本借款合同2。1款中规定的可以由借款人提取的和或已经提取的借款金额,包括借款额度甲部分、借款额度乙部分和借款额度丙部分:最终机械竣工日指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26个月的最后一天:法国法郎指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利息存款账户指专门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银行利息和费用的美元账户:付息日指每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利息期指自首次提款日至本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和一切费用全部偿清日止,每六个月为一期:合营协议指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由(1)公司(2)公司和(3)公司三方签订的合资经营中国有限公司的协议;抵押指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安排:净现金收入指借款人用于偿还本借款的现金收入,其计算方法见本借款合同6。2款的规定:提款通知书指借款人按照附件1格式,向贷款人出具的通知书:人指自然人、法人、合伙人及其类似的组织:初步交付日指自最终机械竣工日起四个月的最后一天:本项目指由借款人所有的、在中国地建设的工厂:保管账户指借款人为偿还本借款而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外汇和人民币账户:测量师指借款人指派的、其资格证明为贷款人满意的、负责向贷款人报告工程进程、质量预算和决算的项目工程师;借款额度甲部分指根据协议提供的货款部分,为法朗:借款额度乙部分指出口信贷部分,为法郎:借款额度丙部分指银行提供的外汇贷款部分,为美元。
  第2条借款额度及用途
  2。1根据本借款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总金额不超过法郎和美元的外汇借款金额。
  2。2本借款只限用于建设费用。
  第3条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3。1本借款的借款期限如下:(1)借款额度甲部分,自首次提款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26年,其中包括宽限期XX年。(2)借款额度乙部分,自出口信贷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XX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年。(3)借款额度丙部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XX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3个月。3。2从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中最早日期止,为本借款的有效提款期:(甲)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0个月的最后一天;或(乙)年月日;或(丙)借款额度已完全提取之日;或(丁)因借款人的原因而使贷款人继续贷款的责任终止之日。
  第4条先决条件
  4。1借款人在使用本借款之前,必须首先向贷款人提供下列文件:
  (1)合营协议副本;(2)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中国有限公司合营协议和章程的文件影印本;(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4)中国有限公司章程副本及董事会成员名单;(5)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中国有限公司股东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在没有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时,由股东对此作出声明;(6)本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证明文件;(7)承包合同副本以及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的批件的副本;(8)使用外汇购买借款人化肥产品的长期销售合同副本;(9)由承包商提供的、经贷款人确认的本项目完工履约担保书副本;(10)工程超支保证书;(11)和出具的担保借款人按时偿还本借款的担保书;(12)借款人将其一切财产抵押给和的抵押书副本;(13)项目外围配套工程合同副本或市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外围配套工程将按期完成的证明书;(14)项目技术所有人将全部有关技术转让给承包商使用的保证书;(15)由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借款人股东已缴入注册资本美元的证明文件,以及由借款人按照附件4签署的缴资担保书;(16)借款人董事会的借款决议和授权的借款合同签字人及其签字样本;(17)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借款人已经汇入的注册资本使用情况报告;(18)借款人提供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本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
  4。2借款人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须为贷款人满意,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4。3借款人应将上述第(7)和(9)项文件中借款人享有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第5条提款
  5。1在贷款人收到4。1款中所列的各项文件并表示满意后,借款人可在有效提款期内的任何银行工作日按照承包合同第29条的规定提款。但借款额度丙部分每次的提款额不得少于1,000,00美元,并为100,00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次提款除外。
  5。2每次提款前,贷款人在有关提款日前5个银行工作日的上午10时(北京时间)以前必须收到下述文件:(1)由借款人签发的提款通知书,其格式见附件1;(2)由测量师签发的本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报告及实际建设费用估算报告(首次提款除外);(3)由测量师审核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的按工程进度计算的本项目建设费用的有关部分已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证明。
  5。3提款通知书一经发生便不可撤销,借款人必须提款。如果借款人发出提款通知书后未提款或因借款人的原因而未能提款,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5。4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结束时任何未提取的借款额度即告作废,借款人不能再提取。
  5。5在本借款合同签订之后的30日内,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一份有效提款期内的提款计划书。此后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每一个12月1日以前,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一年度的提款计划书。
  第6条保管账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6。1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分别开立美元和人民币的有息保管账户以及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账户。美元保管账户利率为三个月或六个月(由贷款人决定)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减0。875(78)
  6。2为了本款的目的,借款人按未经审核的半年财务报表计算借款人每个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第一个半年期在年12月31日终止,以后每个半年期均应在有关年度的6月30日或12月31截止。借款人应在每个半年期结束后15天内,向贷款人提交计算出的净现金收入数额。每一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净现金收入纯利折旧摊销当期已偿还之本金金额折旧应按预计固定资产总值减去残值10,然后按财政部门批准的直线折旧法进行。摊销指按直线法将预计无形资产的总值和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在本项目开工后的头五年中分开摊销。
  6。3借款人的全部收入必须分别存入其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账户。净现金收入由借款人计算,贷款人确认,由贷款人将确认的净现金收入转入借款人的保管账户。
  6。4借款人的净现金收入须按下列方式使用:(1)首先保留一笔相当于本期和下一期应予偿还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的金额;(2)在保留了(1)项中规定的金额之后,借款人可以自行决定净现金收入其余部分的用途。
  6。5如果一个完整年度经审核的净现金收入与根据该年度两个半年期未经审核的财务报表所决定的净现金收入总额有所不同,应作出适当差额调整及相应的转入。
  第7条利息存款账户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利息存款账户,其中存款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借款人应为此目的于本合同生效后的每半年按提款计划(附件6)提前向该账户存入下半年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
  第8条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8。1借款人应按下列利率向贷款人支付利息:(1)借款额度甲部分为年息2;(2)借款额度乙部分为年息7。4;(3)借款额度丙部分为有关提款日前2个银行工作日上午11时(伦敦时间)六个月美元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年息78。
  8。2利息以360天为一年,按实际用款天数和实际用款金额计算,自提款之日起包括利息期首日,不包括利息期末日,每六个月计算一次。如果付息日适为非银行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计收利息。
  第9条承担费
  借款人应就借款额度乙部分和借款额度丙部分的未用余额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借款额度乙部分和借款额度丙部分的承担费(按360天计算)年率为0。3。承担费从有效提款期首日起,按未用余额乘已过去的天数计算,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提完本借款额度或有效提款期的最后一天为止(以其中较早者为准)首次支付承担费的日期为第一个付息日。
  第10条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10。1借款人应以半年分期付款方式还清借款额度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须在每一还款日前15天通知贷款人。还款日期(建设期内的付息除外)如下:(1)借款额度甲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日后的第132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30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甲部分。(2)借款额度乙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6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20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乙部分。(3)借款额度丙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3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最后一期除外)等额付款方式,分15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丙部分。
  10。2借款人可以在上述还款期届满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1)贷款人应在预计提前还款日前35天收到借款人发出的不可撤销的提前还款通知书,详述拟提前还款的金额及日期;
  (2)每次提前还款的金额至少应为300万法郎和60万法郎的完整倍数,或50万美元和10万美元的完整倍数;
  (3)任何提前偿还的款项,应连同截止该提前还款日的全部应付借款利息及本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一并交付;
  (4)提前还款应按到期日倒序偿还,提前偿还部分不得再提取;
  (5)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就提前还款额加付0。5利息。
  10。3借款人如不能按时偿还本息,应为此向贷款人支付迟付款利息,利率按8。1款规定的利率另加年率2。5。如借款本金或借款额度丙部分的利息逾期未付,则从到期日后第21天起直至实际付款日按迟付款利率计算;如借款额度甲部分和或借款额度乙部分的利息逾期未付,则从到期日后第351天起直至实际付款日按迟付款利率计算。
  第11条保险
  11。1借款人应确保承包商就本项目开工至初步交付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惟一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应就初步交付日直到本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借款偿清之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
  11。2本项目初步交付日之前,贷款人如果认为本项目能按期竣工和交付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承包商可以使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修理或更换损失的设备。
  11。3借款人应将11。1款中由承包商投保的保险单于该保险单签署之后三天内递交给贷款人。但借款人应确保承包商根据承包合同10。1条的规定,在现场工程施工实际开始之前,投保该保险。借款人应将自己投保的保险单于初步交付日后五日之内转让给贷款人。
  第12条税款
  在国内发生的贷款利息预提税等所有税款均由借款人承担。如果法律规定,借款人应该从它付给贷款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任何税款,则借款人应在扣除款项的同时,向贷款人支付一笔相等于被扣除税款的款项。
  第13条费用
  13。1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手续费0。4,按贷款余额每6个月收一次。首次支付手续费的日期为首次提款日起6个月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
  13。2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管理费,其中借款额度甲部分为0。2,借款额度乙部分为0。4,借款额度丙部分为0。2,并于本借款合同生效后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一次交清。
  13。3借款人须负担贷款人为本项目贷款而支付的律师费,其中为起草本借款合同而应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元应在本借款合同签字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给贷款人。贷款人为本项目贷款而支付的差旅费,文件费,邮电通讯费,贷款保险费和(银行)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和开支,由借款人实报实销。
  第14条声明及保证借款人向贷款人声明及保证
  (1)在签订本借款合同时,它已获得签订和执行本借款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的政府批准文件或确认文件;
  (2)它对任何人皆无负债;
  (3)它已向或将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文件都是真实和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和最新的;
  (4)它没有受到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牵连;
  (5)它现在没有,将来也不违反任何与它的存在和经营有关的法律;
  (6)它保证按优惠条件获得长期稳定的原料供应;
  (7)它确保获得长期、稳定的外汇销售收入;
  (8)它保证按股东缴资担保书中的规定将注册资本汇入借款人在银行的账户。
  第15条约定事项
  (1)合营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得到贷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2)董事会作出的与本借款有关的决议应使贷款人满意;
  (3)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修改承包合同的任何条款;
  (4)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5)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扩大在本借款合同签署前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得出售、转让其任何部分的资产或业务;
  (6)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任何财产权益进行抵押或担保;
  (7)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人借款;
  (8)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设立附属机构;
  (9)借款人只限于在银行或其他经贷款人同意的银行开户;
  (10)借款人的任何其他债务均应从属于本借款合同;
  (11)借款人按时或随时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其经营和财务报告及有关料,为贷款人检查借款使用情况提供方便;
  (12)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任何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情况和或借款人经营能力的任何不利变化;
  (13)贷款人有权审查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借款人应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16条违约事件
  16。1下列事件均为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能按本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
  (2)借款人违反或不履行本借款合同的任何条款;
  (3)本项目建设未能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竣工或验收;
  (4)借款人停止经营或宣告破产;
  (5)任何与本借款合同有关的合同或文件被停止执行;
  (6)由于借款人违约,借款人的任何债务在原定到期日之前应予支付或可能被宣布应予支付,或借款人未能立即支付任何需要立即支付的债务;
  (7)借款人卷入足以影响本借款合同的执行的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8)借款人在本借款合同中的声明及保证以及据此作出或递交的通知、其他文件、证明或声明有实质性失实或不准确。
  16。2在发生违约事件后,贷款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并书面通知借款人:
  (1)宣布借款人已借款之本金、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的一切其他款项全部到期,必须立即支付;
  (2)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应付,贷款人继续提供借款的责任也因此立即终止。
  16。3贷款人采取
  16。4款中规定的措施,并不影响它根据本借款合同或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17条修改
  如果本借款合同在日期、金额、数字和实质性规定方面与出口信贷协议或协议有不同之处,贷款人有权自行对本借款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18条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18。1本借款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8。2双方在执行本借款合同中如有争议,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进行诉讼。
  第19条其他
  19。1本借款合同的各个附件是本合同条款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19。2本借款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写成,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两种文字有出入,法院将选择其中一种为准。
  19。3本借款合同自协议和出口信贷协议均生效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贷款人
  代表:代表: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日期:
  借款合同书12
  借款人:(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贷款人:(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方因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元(大写:人民币佰拾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为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
  三、借款利息为零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
  借款合同书13
  中国农业银行市分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贷款方)
  立合同人:(以下简称借款方)
  (以下简称担保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宣布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经三方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贷款方同意借款方申请和担保的承担提供币万元贷款。
  第二条借款期限:
  此项借款使用期为年月日自一九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借款用途:
  为。
  第四条借款利息:
  月息,年息;或比照中国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利率按月浮动。
  贷款方按半年(季)结息一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息。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成变更计息办法,按调整后的利率和计算办法计算,并通知借款方。
  第五条借款方办理借款时,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贷款借据,提出用款和还款计划。
  第六条借款偿还:
  借款方在本着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和金额内按还计划以为资金来源归还本合同借款之全部本息。
  第七条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担保方,应按贷款方的要求向借款方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按额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方承担还款付息责任。无论借款经过延期或已经逾期,或借款方出现任何情况,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担保方仍然负有担保责任,直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止。
  第八条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方保证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借款方2的违约金。借款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少用或多用部分须向贷款方支付2的承担费。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挤占挪用贷款,其挤占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3、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方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向贷款方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按逾期贷款办理。
  第九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借款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贷款方偿付贷款本息。
  (3)借款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借款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规定的条件。
  2、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借款方或贷款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成本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凭证,使用留成外汇申请书,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份,经借、贷方和担保方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的签字人共同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公章)
  法定代表:(盖章)
  借款方:(公章)
  法定代表:(盖章)
  担保方:(公章)
  法定代表:(盖章)
  年月日
  借款合同书14
  借出单位:
  借款社员: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经甲方、乙方、担保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借给以乙用费率为月,借款用途为,还款日期为年月日前偿还全部本费。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应按合同订立的还款期限归还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使用费。乙方如不按期归还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使用费,愿意按资金使用费的向甲方支付罚费,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含律师代理费)。
  三、担保人自愿对本合同中的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监督乙方互助资金的使用。如乙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或没有全部偿还其债务,甲方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应立即履行清偿义务,清偿本合同的乙方应按期偿还给甲方的全部互助金本金、资金使用费、应支付给甲方的罚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垫付的一切费用(含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
  四、乙方承诺:(1)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财务状况信息资料。(2)接受甲方对其使用互助资金情况的监督。(3)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所借资金并按期清偿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使用费。(4)在归还所借甲方资金前,乙方住所、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时,应事先通知甲方。(5)乙方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可能影响还款的情况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乙方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所借资金或采取其他措施。
  五、甲方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所借出的互助金本费时,担保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当发生乙方不履行承诺、有足够证据表明乙方没有归还债务能力、担保人向其他人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清偿本合同乙方应付甲方的债务。
  六、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其他事项:
  八、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生效。
  借出单位:
  借款社员:
  担保人:
  日期:
  借款合同书15
  合同号:
  进出银(信合)字第号
  本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项目贷款)(合同号:(
  进出银(信合)字第号)于年月日由下述双方签订
  借款人:(以
  合同号:(
  )进出银(信合)字第号
  本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项目贷款)(合同号:(
  )进出银(信合)字第号)于年月日由下述双方签订
  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基本开户行:
  账号:
  贷款人: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分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营业部
  (以下称“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羊子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借款人”为实施项目(以下称“项目”)签订合同(合同号:)(以下称“项目合同”),向“贷款人”申请出口卖方信贷。经审查,“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发放贷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借款人”为实施项目(以下称“项目”)签订合同(合同号:)(以下称“项目合同”),向“贷款人”申请出口卖方信贷。经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批准和授权,“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发放贷款,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贷款金额、用途及期限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人民币((大写)万元人民币)美元((大写)万美元)(以下称“贷款”)。
  第二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政策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日卖方信贷试行办法》的规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应专项用于“项目合同”项下的资金需要。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变更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
  第三条
  本合同贷款期限为个月,自提款计划约定的首次提款日起,到年月日止(以下称“贷款期限”)
  第四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提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提款计划如下:
  年月日
  万元
  特殊约定:
  第二章贷款利率和利息计收
  第五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本合同所执行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每满一年确定一次。本合同第一年度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从首次提款日起,每满一年后执行的年利率,应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的贷款利率执行。
  本合同美元“贷款”利率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贷款利率、费用暂行规定》执行,按个月浮动,本合同第一计息期的利率为百分之()。以后每个计息期执行的利率,由“贷款人”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贷款人”按季计收人民币“贷款”利息。“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贷款”账户,并在每季度末月21日以前将利息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对“贷款期限”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部分按本合同规定的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贷款人”按季计收美元“贷款”利息,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将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贷款利率、费用暂行规定》计收罚息。
  第七条
  本合同规定的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
  第三章贷款的提取
  第八条
  本合同的担保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才能申请提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提取本“贷款”,应事先向“贷款人”提交按照附二格式确定的提款通知书及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文件、材料,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的提取期限为6个月(自提款计划确定的首次提款日起算)。若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款,“贷款人”有权取消本合同所有“贷款”直至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第一笔提款以后各笔“贷款”的提取期限为3个月(自提款计划确定的相应提款日起算),若在此期间内,“借款人”未办理提款手续,“贷款人”有权取消该笔“贷款”直至全部未用“款”。
  第十二条
  未经“贷款人”同意,提款计划不得更改。
  第四章借款人的声明与承诺
  第十三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声明如下
  (一)“借款人”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借款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完全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
  (五)“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公司授权均已完成,本合同由“借款人”的有效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七)“借款人”未隐瞒下列任何事件:
  1。“借款人”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或发生了与“借款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借款人”在与其他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3。“借款人”承担的重大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4。与“借款人”有关的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5。“借款人”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
  6。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十四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承诺并保证,“借款人”应完成下列事项:
  (一)“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每季向“贷款人”提供最新财务报表,每年4月底之前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随时提供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应在每季度向“贷款人”报送一次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项目”的执行和“项目合同”项下的收结汇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充分的协助和配合。
  (四)“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开立专用于上述“项目合同”资金收付的专门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应专款专用。
  (五)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清偿前,“借款人”有以下任何减少注册资本、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调整的行为,均应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包括但不限于:
  1。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
  2。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
  3。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
  4。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5。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
  (六)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债务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七)在法定期限内或“贷款人”要求的期限内,“借款人”应及时办理与“项目”有关的登记手续,并向“贷款人”提供登记文件复印件。
  (八)“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结算业务应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办理。
  (九)“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或“项目合同”有关的文件正本(包括本票、承兑汇票等)存放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处。
  (十)如有“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任何情形,则“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股东分配股息或红利。
  (十一)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合同项下第九章中所述的任一违约事件,“借款人”应在得知该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时3日内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对所发生的违约事件采取合理、及时的补救措施。
  第五章代理行的参与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贷款人”委托银行作为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代理行(以下称“代理行”)。“贷款人”另与“借款人”和“代理行”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称“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号:(
  )进出银(信代)字第号)。经“贷款人”总行授权,“贷款人”另与“借款人”和“代理行”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称“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号:(
  )进出银(信代)字第号)。
  “借款人”除应遵守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外,还应受“委托代理协议”的约束如“委托代理协议”与本合同有任何不符,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
  “贷款人”将委托“代理行”负责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拨付、监督“贷款”的使用和“项目合同”的执行,以及将“借款人”的出口结汇资金及时划付至专门账户,用于偿还“贷款人”的“贷款”。
  第六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严格按还款计划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还款计划如下
  年月日
  万元
  第十八条
  除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况外,“借款人”如提前还款,应提前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对于任何提前偿还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借款人”应确保“项目合同”项下的收结汇应专项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借款人”如提前收回“项目合同”项下的货款,应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第二条
  如“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两个月内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展期申请和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同意该“贷款”展期的证明文件)。经“贷款人”审查后,如“贷款人”批准“贷款”展期,“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另行签定“贷款”展期协议。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时应按“贷款人”要求填写汇款单据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注明本合同的合同编号)。
  第七章担保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采用如下担保方式
  由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
  由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编号为。
  由提供质押担保,并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编号为。
  第八章保险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将本“贷款”项下有关的设备、建设工程、出口货物货物运输以及“项目”运营期间的风险在“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应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并且“借款人”应将或安排将保险权益转让给“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偿清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借款人”中断保险,“贷款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并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承保人索赔。由于没有及时通知或及时索赔或未履行保险单项下义务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赔款应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但“贷款人”可视“项目”情况决定保险赔款是否可以继续用于“贷款”支持的“项目”或贸易;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所欠“贷款”本息不构成对“借款人”应偿付债务的免除。
  第九章违约事件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提取“贷款”。
  (四)“借款人”违反了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对“借款人”的有关规定。
  (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或担保人在有关担保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六)“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了在本合同或有关担保合同中作出的承诺或保证。
  (七)“借款人”自筹资金未及时到位。
  (八)“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
  (九)“项目”产品质量被认定为不符合“项目合同”规定的标准。
  (十)“借款人”在其为一方的其他合同项下严重违约。
  (十一)“借款人”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十二)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抵押物或质物贬值、毁损或灭失。
  (十三)“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合并、分立或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未能做出令“贷款人”满意的偿还安排或债务重组。
  (十四)“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
  (十五)“借款人”未将以下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
  1。其“项目合同”的重大变更;
  2。其章程的任何修改及其经营活动的任何实质性变化;
  3。其会计原则的重大修改;
  4。其及其主要子公司的财务、经济和其他方面的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借款人”的,且在“贷款人”看来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能力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十六)“借款人”违反了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
  上述违约事件是否发生,由“贷款人”作出判断并通知“借款人”。上述任何违约事件发生后,“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
  (二)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三)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货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贷款”的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费用;
  (四)要求“借款人”追加或更换保证人、抵押物、质物;
  (五)从“借款人”在“代理行”或其他银行境内外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币种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
  (六)宣布实施或实现有关“贷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
  (一)对所有逾期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二)对所有挪用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挪用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第十章合同变更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借款人”及“贷款人”双方共同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按约定条件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第三十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或司法原因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无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均不受影响。届时双方当事人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第十一章抵消、转让和权利放弃
  当支付的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消的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三十二条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等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并不视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承担。
  第十二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五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北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同意,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诉讼应在北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贷款人”就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选择在其他任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章其他
  第三十六条
  附件2所列的提款通知书格式及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还清后自动失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执一份。副本份,担保人和代理行各执1份。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贷款人: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分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营业部(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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