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租房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购房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购房合同协议 推荐度: 租赁商品房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商品房合同合集十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合同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合同篇1 出卖人: 买受人: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 2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建筑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第层单元号。该房号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层高〕〔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该商品房朝向为:。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 (如:正负零、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结构封顶)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2和3可以同时选择)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八条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4; 5。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条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十一条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 项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该表适用于XX年1月1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XX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或XX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XX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投标的住宅); 4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XX年3月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在XX年8月1日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5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6; 7。 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本合同附件八载明的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与出卖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上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一致,本条款约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交用日期与建设方案的日期相符或提前于建设方案约定的日期,具体约定如下: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年月日达到; (2)〔市政双路供电〕〔过渡性供电〕:年月日达到; (3)供暖:年月日达到; (4)燃气:年月日达到; (5)电话通信线:年月日交付,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线:年月日交付,敷设到户; (7); (8)。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年月日达到; (2)小区非市政道路:年月日达到; (3)公共停车场:年月日达到; (4)幼儿园:年月日达到; (5)学校:年月日达到; (6)会所:年月日达到; (7)购物中心:年月日达到; (8)体育设施:年月日达到; (9); (10)。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第十三条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x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x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双方自行约定: ; 。 第十五条交接手续 (一)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二)查验该商品房时发现其质量或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当于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 (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 (三)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一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四)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 。 (五)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 2买受人同意委托代交下列第、、、、、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6)。 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6)。 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日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3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 第十七条住宅保修责任 (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居民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九条建筑隔声情况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587)、《隔声门》(hcrj01998)标准,对该商品房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描述真实准确。商品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见附件九。 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使用承诺和风险提示 1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2出卖人承诺商品住宅不分割拆零销售;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3。 第二十一条产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 (二)转移登记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同意委托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大写)。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 3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3; 4。 第二十三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 双方同意该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2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资质证号为:。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地上停车管理费,地下停车管理费。 (三)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第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月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月日前、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四)物业服务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三十条出卖人与买受人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出卖人应当在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并打印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买受人一份。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当在7日内完成。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 附件二: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附件三: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附件四:计价方式与房款的其他约定 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1112 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1采暖系统: (1)集中采暖:〔散热器〕〔地板采暖〕〔〕; (2)分户采暖:〔燃气炉〕〔电采暖〕〔〕; (3)采暖设备品牌:。 2保温材料: (1)外墙保温:〔挤压聚苯板〕〔发泡聚苯板〕〔发泡聚安酯〕〔〕。 (2)内墙保温:〔石膏聚苯板〕〔〕。 3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4内墙:〔涂料〕〔壁纸〕〔〕。 5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 6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7门窗: (1)外窗结构尺寸为:; (2)开启方式为:; (3)门窗型材:〔双玻中空断桥铝合金窗〕〔塑钢双玻璃〕〔〕。 8厨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4)厨具:。 9卫生间: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2)墙面:〔耐水腻子〕〔涂料〕〔瓷砖〕〔〕;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10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11电梯: (1)电梯品牌名称:; (2)电梯速度:米秒; (3)电梯载重量:千克; (4)。 12其他 ; 。 附件七:物业服务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其他约定 附件八: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 附件九:该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含声环境状况的应在商品房预售时通过实测取得)。 1建筑隔声情况 (1)室内允许噪声级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级标准; (2)分户墙及楼板计权隔声量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级标准 商品房合同篇2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商品房合同篇3 1、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双方因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等发生合同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遵循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3、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4、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5、如果本合同用于预售,则应当自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10日内将本合同送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备案确认手续。 6、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当遵守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所有预售房款必须按照《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定的预售款监控账户上。 7、为便于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项,建议购房人填写移动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 8、本合同说明部分,买受人确认已经阅读,并签名:。 合同当事人: 甲方(卖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乙方(买方):; 住所(址):;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委托(法定)代理人姓名:;国籍:; 住所(址):; 身份证:; 通讯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项目名称)。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编号:;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颁发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编号:;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编号:; 4、。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已办理权属登记,登记机关为;并领取了【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房地产权证】,编号为。 2、该商品房作为在建商品房,已具备《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机关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号为:。 第三条合同标的物基本情况 乙方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梯】【座】【单元】【层】号房(下称该商品房),测绘地址:区路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层高为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房厅厨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适用于预售)【产权登记】(适用于现售)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商品房面积预测算单位: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第四条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由甲方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甲方应采取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甲方与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应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作为向乙方明示并予以说明,乙方在签订本合时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条基本术语的含义 双方同意,合同中出现的基本术语作如下理解: 1、首层:本合同所指首层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的标注为准; 2、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与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4、层高:是指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楼面至瓦底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结构,层高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 5、共有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的共有建筑面积,其内容包括: (1)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6、已支付房价款:以按揭贷款购房的,该款项不限于乙方自行支付的首期价款,还包括以贷款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7、; 8、。 第六条计价方式、价款、付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属【现售】【预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已分摊计入上述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商品房属【现售】【预售】,按【套】【整层】【整幢】出售并计价,总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总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在年月日前支付。 2、分期付款 (1)第一期:自本预售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日内(不超过5日),即年月日之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第二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第三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4)第四期:在年月日前内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5)第五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按揭贷款方式付款 首期款:自本预售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除首期款外,剩余房款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该款应于年月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 按揭银行是。 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1)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手续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2)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首期款后日内,将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 4、其它方式: 。 第七条付款方式 甲方应当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使用乙方支付的预售房款,即在项目竣工之前,预售房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为保证预售款按照上述用途使用,防止挪作他用,乙方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号,接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监控。 监控银行:; 监控账号:。 第八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将各期房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2、一次性付款 一次性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将全部房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3、按揭付款 乙方以按揭贷款支付房款的,首期款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至监控账号;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将首期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贷款或甲方指定按揭银行的,甲方应要求按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监控账户,不得放入其它账户。如果按揭银行未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监控账户,视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每日未入监控账户的按揭款金额的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按揭款项进入监控账户。 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的,乙方应要求按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监控账户。如果按揭银行未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监控账户,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未入监控账户的按揭款金额的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按揭款项进入监控账户。 第九条备案确认 【甲方】【乙方】应于本合同网上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向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网上备案的确认手续。 第十条交房期限 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交付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借口懈怠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办理产权证的义务等。 第十一条交房条件 甲方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第种条件: 1、该商品房已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商品房项目已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双方可以在上述条件之外,另行约定交房条件: 3、。 以上交房条件,双方可以任选其一。 双方可以就该商品房的装饰、附属设备的规格、标准等进行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房屋及有关资料的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日前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日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是。 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签署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 甲方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应不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的最低要求。 如果甲方不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或出示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接受交付,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三条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 2、 。 第十四条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买卖双方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第六条计价方式2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方式一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所有权归乙方;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甲方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 2、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 (2); (3); (4)。 第十六条规划、设计的变更 该商品房预售后,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同意变更的乙方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期日同期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七条权利瑕疵担保 甲方应当保证作为本合同标的的商品房不存在权利瑕疵,即未设定抵押权、租赁权等;无赔偿义务,如欠缴税费,出让金等;也不存在被法院或其它国家机关、机构、部门查封的情况。 若存在权利瑕疵,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消除瑕疵;超过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未消除瑕疵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产权登记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方式办理产权登记: 1、甲方办理 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 在此场合,乙方应当及时提供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办理 在甲方办结初始登记的前提下,乙方自行办理产权登记的,甲方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登记机关要求的需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乙方。 第十九条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第十八条的约定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项处理: 1、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退房。 2、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按自迟延之日起每日已付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第二十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二十一条乙方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乙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已支付房价款的,在退还房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二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二十三条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甲方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本合同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甲方针对该商品房所作的具体说明(含广告) 附件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它: 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合同篇4 贷款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经批准,开发,面积平方米,工作量万元,因资金不足,经向乙方申请,同意给予贷款。现经双方商定,根据《城市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特签订借款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万元,用作开发的周转资金。附用款计划。 二、借款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借款利率定为月息,每季结算一次。 四、甲方以和其他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在贷款到期前还清贷款本息,附还款计划。 五、为甲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愿按《贷款办法》第6条的规定,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六、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影响甲方用款时,按照《贷款办法》第条的规定,付给甲方违约金。 七、其他事项,按照《贷款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担保单位签章后生效,贷款全部还清后失效。 本合同正本签章各方各执份,副本报各自主管上级份。 甲方:(公章)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担保单位:(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商品房合同篇5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中文全称: 英文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年月日就北京房产预售、预购事宜所订立的编号为号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下简称“该契约”)存在未尽事宜,故双方依据该契约第十八条之规定,于该契约订立的同时,就该契约之未尽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该契约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定金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日的美元的换率计算。 第二条甲方有权用其他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和设备替代契约附件三所列之内容。 第三条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依该契约之规定终止该契约、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定金;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契约之规定支付违约金,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余款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不足以支付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损失大于乙方该违约金,乙方还须就超过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甲方应按契约规定应具备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1为遵守该契约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北京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 2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的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须经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购房屋可按契约第十一条之规定享受保修,但属下列情况不予保修: 1灯具、漏电保护开关及龙头、水掣等易损零部件; 2经乙方或用户改动的设施及或设备及因改动而损坏的项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情况; 4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的损坏;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养、维护不善而造成的设施及或设备失灵、损坏者。 第六条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或于甲方要求时签署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北京房产物业管理的公约、规则等文件,按照交纳有关管理、维修、服务等费用。乙方保证遵守该等文件之规定。物业区的所有房屋楼宇(包括乙方所购房屋)将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全权管理,直到物业管理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条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届时乙方除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之规定交清应付之全部购房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管理费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未依约付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乙方虽依约付款,但未按此条规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按期并实际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条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视为按期并实际交付)后,不论乙方是否已经实际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损害或房屋外部或内部之设备、设施的灭失或被破坏,损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为住宅使用,乙方拥有和或使用该房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及遵守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观、设备设施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业区内其他房屋单位业主或住户的损失亦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分别交纳: 1因签署和执有该契约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纳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6其它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策有关规定予以承担; 8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经办理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受让人享有和承担。乙方在转让前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违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按规定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乙方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如将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证乙方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将书面无条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否则,甲方及或物业区内之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该房屋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已经书面接受上述公约、规则、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后,乙方不再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该契约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所述有关预售预购登记及买卖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件手续,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是该契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在订立该契约之时同时签署,与该契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经甲、乙双方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共同申请,由公证处对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第十六条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它文字文本及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 第十八条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若有任何变化,该方均应在十四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均应按合同载明的地址、收信人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五天(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对方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对方。 第十九条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有二份,公证处执有一份。 甲方(签署):乙方(签署):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 附件一买方资料 (个人)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证件类别及号码: 国籍地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指定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公司)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营业执照商业注册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附件二付款办法 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购房款: 1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含定金); 2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3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4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5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6剩余之相当于购房总价的购房款,乙方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乙方应自该契约规定之交屋日起十五日内开始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在四十五日内办理完成按揭手续,使甲方取得该部分房款,若乙方届时不能获得按揭贷款或不能完成按揭贷款手续,则需在该时限届满前自行向甲方付清该购房款。 附件三总平面图(略) 附件四户型平面图(略) 商品房合同篇6 出卖人(甲方): 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因本合同项下的甲方缺少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名称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甲方的商品房销售依据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甲方保证在商品房现售前已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供甲方的商品房可以合法销售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条:乙方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列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元)。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 乙方同意在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办理完毕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房价款。 2、分期付款: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七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如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当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乙方,双方协商予以延期。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日之内,自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次日起,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次日起,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违约金。 第九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在变更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乙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甲方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关于产权变更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变更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条项处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甲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和变更 1、本合同自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办理完毕产权变更登记时生效。 2、甲乙双方经自愿协商一直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均不能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甲方保证出售给乙方的的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本合同项下商品房依照“房地一体”的原则进行出售。 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登记机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址: 商品房合同篇7 (一)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当然也适用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另外,根据相关解释,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根本违约: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5)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2、迟延履行: (1)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2)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其他解除情形: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2)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商品房合同篇8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区县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土地面积为:,土地用途为。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寻址建筑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路《》幢(号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米。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帐户名称:、帐号:)。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第七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第九条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 第十条 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种方案所列条件: 壹、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商品房合同篇9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 商品房合同篇10 卖方:(甲方),身份证号:XXX 买房:(乙方),身份证号:XXX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房屋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房屋为楼,一楼为个门面, 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签印): 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