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中介合同 推荐度: 劳务中介合同 推荐度: 保姆中介合同协议书 推荐度: 中介租房合同 推荐度: 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关于中介合同范文汇编7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介合同7篇,欢迎大家分享。 中介合同篇1 一、方法步骤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买方需要有购房资格。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房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房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或使用的房产。因为在我国认可的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被很多买房人忽视,引起纠纷。 如何预防二手房买卖签约后房子反悔等问题。一般来讲,预防二手房买卖签约后房主反悔,作为购房者,应该采取的对策可以有以下几方面: 1、在与二手房房主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必须提前考虑房价上涨等因素,考虑相关的可能结果,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及时办理,避免对方反悔。 2、为避免因为房主主张房屋为夫妻共有而最后被判定合同无效,买房人应在签订买房合同时让对方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的证明。 3、为了了解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购房者应在购房前向物业、邻居、开发商了解情况,最好到现场看房,并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承担责任作出书面约定。 4、购房者要了解待购的房屋是否属于不能上市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如果是的话,建议城镇居民不要购买这类房屋。 二、二手房过户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买卖双方在市房管局房产交易大厅网上签约窗口办理二手房网上签约,并到设置在房产交易大厅的地税窗口办理完税凭证(即对卖方应承担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或减免); 第二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房产交易大厅设立的“契税征收窗口”交纳契税(即各区财政局负责征收买方契税的窗口),并将申报材料递交到区房管局受理窗口进行受理; 第三步,对于资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后,过户手续办结,买方会接收到一条领证短信,此时买方即可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房管局房产交易大厅领证窗口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若购买的二手房是房改房的,按规定,网上签约之前还需要对房屋进行重新测绘,拿到新的测绘图纸后才能按照普通二手房的交易程序进行,并且交完契税,买卖双方需要到市房管局房产交易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三、如何预防二手房过户中的风险 在二手房交易过户时,有几点问题一定要注意,不然可能会让你买房置业的喜悦心情大打折扣。 (一)核实房屋情况:谨慎看房,了解房屋自然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户型、格局、结构、朝向、采光、举架、开间、进深等),注重细节(装修情况、预留物品、物业情况、生活配套、商圈环境等),多观察房屋瑕疵是否在可接受范围。 (二)核实产权是否清晰:首先卖方手续是否齐全,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卖方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通过查验产权证和产权人身份证核实,确认无误以避免纠纷。对于持有军官证的房主应该格外谨慎,必须核实身份,对夫妻共有的或不是只有一个产权人的房屋,在签买卖合同时应所有产权人都到场验人签字。 (三)明确交易流程:明确合同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推荐以事件的发生作为时间节点),按合同规定交易过户,如房屋涉及抵押,必须明确由哪一方解除抵押。 (四)明确违约责任:与卖方明确违约责任是双方诚信履行合同的保障。如在中介购房,推荐让卖方委托中介代收定金,以免发生纠纷时,缺乏主动。 (五)该房屋产生的费用是否结清: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费、采暖费、煤气费、电费、水费等因长期拖欠,并已经欠下数额不小的费用。买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此房,很有可能要为此买单。建议将这些可能发生的情况都落实到合同中去,并留有尾款,本着谁消费谁清零的原则做以制约。 (六)尽量委托正规中介机构或经纪事务所来代理房屋买卖交易,让其将风险规避最小,也给购房者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中介合同篇2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如下: 签约地:年月日 一、本批货物运输由承运方安全抵达目的地,签约日期为起运日期,到达日期为年月日,托运方和承运方商定,每吨运价元,每车元。 二、承运方将货物装车运往目的地,经收货方签收后由方付清运费。 三、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车主手续不全造成罚款的经济损失,由车主负责,有关停车、食宿、过桥过路等其他费用由承运方负责。有关货损、货差、雨湿、污染、损坏、短件少两以及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运方负责。 四、托运方和收货方有关责任依《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处理。合同书一式二份,中介、承运方各执一份,由各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以各方确认为准。 五、托运方和承运方单方违约,按本批货物总价值的承担违约处罚,发生争议依上述法规处理,中介方予以见证,不偏袒任何一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中介合同篇3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楼房为室厅卫;平房为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暖气口;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楼层:;结构:;朝向:;建筑面积: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元;租期:;房屋用途:;房屋权属:其他条件: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并应当制做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1。应出示身份证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2。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3。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4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1。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2。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3。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4。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5。应履行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秘密信息的保密义务。 6。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7。收取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8。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但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看房费 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 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看房费用为:每次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元,可看房次。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抵作佣金。 第八条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看房费、佣金)。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第九条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日内支付,支付方式是:现金;支票;其他。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十条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十一条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2。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3。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5。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 6。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7。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与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委托人、居间人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签约代表: 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中介合同篇4 合同编号: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资格认定书编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委托人申请赴(国家)(院校外文名称,以外文为准)(院校中文名称)留学,就读专业,留学类别属(学历或非学历教育)。(注: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几个学校专业或大类别专业) 第二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元。上述中介服务费不包括护照费、公证费、使领馆文件认证费,签证费和机票款等费用。 其中人民币元系入学申请中介服务费,该款应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后即行支付; 人民币元系签证申请中介服务费,该款应在获得申请留学院校录取通知书当天支付。 委托人如同时申请多所院校的,需交纳额外申请院校的通讯费计人民币元。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层次(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五条申请入学 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年月前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委托人原申请的学校、院系及专业等不一致),受托人应当在年月前,向委托人退回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 5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约定,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第七条其他 1如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标明。 2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合同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发票。 3受托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应为委托人出具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合同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发票。 4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有关受托人代收取的上述费用的退费规定按照合同附件或以委托人所申请的。国外院校及海外合作机构的书面通知为准。 5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6委托人同时申请多所院校的,其获得其中任何一所院校的(预)录取通知书,即视为受托人已履行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的义务。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详见附表)交与受托人,并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任何一笔款项。 第十一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退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并在年月前,负责追回(或先行给付)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第十五条受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除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六条受托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受托人应负责在年月前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向委托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元。 第十七条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付或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笔款项的,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委托人因个人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留学申请所需资料或未能办妥护照或未能通过相关的体检而导致留学申请无法继续或拒签的;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委托人被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查实有非法移民犯罪前科等不良记录而被拒签的,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委托人未按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签证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及手续,并书面(正本)要求送签而被拒签的,受托人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 1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供入学申请材料,受托人尚未向外方送交该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 2受托人已向外方送交了委托人入学申请材料,委托人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知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3委托人获得入学录取通知书后,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4受托人尚未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信递交委托人签证申请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5受托人已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了委托人申请签证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6受托人在获得前往国签证预评估或正式签证后,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二日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二条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四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五条如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进行签证服务,本合同第六条对当事人双方无效。 第二十六条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委托人(签字):受托人(盖章): 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字地点:签字地点: 中介合同篇5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中介方: 一、为规范网上交易,保证网上交易的顺利完成、维护协议各方的合法权益,三方共同签署本协议。 二、本合同所称甲方指本合同中(网上物品具体名)所有者,即网上物品的卖出方。本合同所称的乙方指本合同中(网上物品具体名)的买入方(受让人)。本协议所称的中介方指有限公司,中介方通过其所属的网站为本合同项下的(网上物品具体名)交易提供中介服务。 三、甲方和乙方就以下网上物品交易价格达成了一致,即甲方愿意以以下交易价格出让其所拥有的(网上物品具体名),乙方愿意以以下交易价格购买以下(网上物品具体名)。甲乙双方选择有限公司网站作为交易中介,并一致同意选择中介方下属的网站作为交易平台,甲乙双方在此确定交易标的、价款及交易账户如下:网上物品名:;交易价格:。 上述对中介账户的约定为不可撤销和更改之约定,对该约定的书面协议更改以及实际履行时的变更将导致甲方和乙方对中介方承担连带违约责任,除应向中介方补交本协议第四条第5项规定的交易费和交易中介费外,还应参照本协议第7条向中介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证明身份 签定本协议的同时,甲方必须提供给中介方能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件的有效复印件。甲方是个人的,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有效复印件;甲方是法人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有效复印件。 2所有权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拥有所卖物品的所有权,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同时声明和保证在其知悉的范围内此物品的交易不会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否则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3如实告知 甲方应如实告知中介方和乙方所有中介方认为必要的信息。甲方应保证乙方和中介方免于受到任何因甲方出售此物品的行为引起的第四方诉讼、索赔或其他行为而造成的任何损害与损失。甲方应承担所有因其提供的不真实信息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或责任。 4履约 本协议一旦生效,甲方应积极并全部地履行本协议。在签署本合同之后,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中介方下属的网,提供网所需信息与资料,以完成物品更改所有人手续。甲方在办理物品更改所有人手续过程中的一切不配合行为都将被视为违约,并将承担一切责任。乙方和中介方有权单独或共同依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仲裁机构申请仲栽。 5费用支付和转交交易款 甲方有支付中介费的义务。物品过户手续办理成功之后,甲方有义务提供甲方帐户的详细资料,以保证中介方能及时将款项汇入甲方帐户。因甲方提供帐户信息的拖延或错误而引发的任何损失,中介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物品过户手续完成之后,甲方同意支付中介方物品过户费元人民币,以及物品交易价格(即元人民币)的物品交易中介费。此两项费用将在中介方转交交易款之前由中介方从中介帐户中直接提取。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证明身份 乙方在签定本协议的同时,必须同时提供给中介方能够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件的有效复印件。乙方是个人的,必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有效复印件;乙方是法人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有效复印件。 2如实告知 乙方应如实告知所有中介方认为必要的信息。乙方应保证甲方和中介方免于受到任何因乙方购买此物品的行为引起的第四方诉讼、索赔或其他行为而造成的任何损害与损失。乙方应承担所有因其提供的不真实信息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或责任。 3履约 本协议一旦生效,乙方应积极并全部地履行本协议。乙方拒绝付款,不如期付款或少付款的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将承担违约的全部责任。甲方与中介方有权单独或共同依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仲裁机构申请仲栽。在签署本合同之后,乙方必须积极配合中介方下属的网,提供网所需信息与资料,以完成物品更改所有人手续。 4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必须将交易款汇入本合同规定的中介帐户。逾期不支付或少支付的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乙方不承担任何过户费与中介费。 5免责 乙方成功地成为物品新的所有人后,甲方和中介方不承担乙方因拥有此物品及使用此物品导致的任何损失。同时,乙方有义务保护甲方和中介方免于受到任何因乙方拥有或使用此物品而引起第四方诉讼、索赔或其它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六、中介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中介方将对甲方与乙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初步核实。中介方若发现甲方或乙方提供了虚假的信息 ,有权拒签此合同,并有权向提供虚假信息一方提出索赔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中介方在此合同上签章之后,表明接受甲方与乙方的申请,愿意为双方提供物品交易中介服务,并协助双方办理物品过户手续。 3中介方有收取中介费的权利。中介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应积极帮助双方办理物品更改所有人手续。物品所有人更改成乙方之后,中介方有权从交易款项中提取物品过户手续费和物品交易中介费。其余款项中介方应及时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4中介方保证,在乙方付款之前,不会为交易物品办理过户手续;中介方同时保证,在交易物品的所有人更改为乙方之前,不会将乙方所付的交易款汇给甲方。在中介方知道甲方并不拥有交易物品的所有权,或因交易物品的所有权有争议而无法办理物品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中介方有义务将乙方已付款项全额退还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如果甲方,或乙方,或双方共同违约,致使本合同项下的物品交易无法完成,则中介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向中介方支付人民币元,以补偿中介方中介活动的费用支出。本条约定并不排除中介方有权单独或与本合同的另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八、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与中介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经三方签章后生效。其中,中介方应在甲乙双方签章并提供给中介方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后才签署本合同。 3本合同在甲乙方之间构成买卖关系。如果甲乙方认为必要可另定买卖合同,但如果其任何规定未经中介方认可,不得约束中介方,或用于对抗中介方的权利。 4本合同在中介方与甲方,中介方与乙方之间构成居间法律关系。中介方无需要再与甲方或乙方单独签定居间合同。 5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 九、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商定,并签署书面文件后始得产生约束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中介方(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中介合同篇6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相互合作的原则,明确责任。经双方协商,乙方把并确保该项目不是最低标中标,且甲方有相应的利润空间。 一、中介费用: 甲方按工程造价的。作为乙方的中介费用(雇佣金),除此之外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二、中介费(付款方式) 按开发商支付给甲方工程进度款一致。每次开发商付给甲方工程进度款,甲方收到款项后一周内同比例付给乙方。 三、乙方承诺 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与开发商协商事宜和合同签约,配合甲方使其及时进场施工。 2)、施工期间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与开发商的协调,沟通工作及有关事宜协调工作,督促开发商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3)、工程竣工后及时督促开发商按约定时间决算等。 4)、如开发商不遵守合同拖欠工程款,乙方及时出面调解办理。 5)、乙方同意对甲方内部的机密做好保密。 6)、如乙方不能履行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 四、甲方与乙方因本协议所形成的关系不能解释为聘请、代理或合作关系,乙方签约前已经阅读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及本协议所提到的规则,乙方同意并愿意遵守。 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最后的工程款质保金到帐为止,为有效期。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中介合同篇7 印刷编号no: 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 《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房屋出卖方(甲方)、购买方(乙方)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 买卖中介事宜达成协议时签用; 如因客观情况,甲、乙方不能同时与丙方签约时,也可用于甲方与丙方或乙方与丙方双方签约。但乙方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提供该房屋甲方与丙方所签合同。 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的商品房,不属存量房屋。 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售的,可直接套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广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方括号内以斜杠区分的不同内容,供签订合同时据实选用的,未被选用的应以横线删去。有的斜杠后有留空部分,是供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可以添加注明的。 五、签订合同时,未采用的内容可不填写,但应划上斜杠或注上此处空白字样。 六、签订合同之前,委托人有权查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和经办人的经纪人资格证书等证件材料。 七、所签一式多份合同,印刷编号号码必须相连。 八、本合同条款由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编号:甬(县、市、区)中介年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