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合同 推荐度: 家具来料加工的合同 推荐度: 来料加工合同 推荐度: 家具来料加工的合同 推荐度: 家具来料加工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来料加工合同〔合集1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来料加工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来料加工合同1 深圳有限公司协同银湖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甲方)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在合作互利原则基础上,以来料加工方式,承接乙方来料加工,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责任 甲方:(1)提供生产所需的厂房、设备、电力、劳动力,负责组织生产,收取加工费,成品全部交回乙方销售。 (2)负责办理进出口手续。 (3)严格按照乙方的产品质量要求进行生产,按时、按质、按量交货。 乙方:(1)必须按甲方生产能力,按时、按质提供足够的原、辅料,包装物料发运到工厂,确保工厂能正常生产。 (2)负责派出技术人员到甲方指导生产,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品种数量 根据乙方付来的样板和足够的原辅料,加工聚丙烯塑料编织袋。暂定每月生产聚丙烯塑料编织袋KG,如乙方安排给甲方生产任务不足时,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另行安排其它客户订单的生产。 三、质量标准、耗量 原料、辅料的质量,由乙方负责保证;甲方按乙方来样生产。()如样板材质与原辅料材质不符,应通知乙方处理;甲方加工成品的质量,由乙方派人到工厂验收。原辅料损耗率、次品率在每批订单订明。 四、作价原则 在合作互利原则基础上,根据每批货物不同的规格、花式品种,经双方商定具体加工费价格,加工费价格经双方商定后执行。 五、支付方式 加工费的支付方式,采用先出后结的方式,乙方在每个月最后一天必须结清上一个月份出口的全部加工费并以电汇或票汇等方式付款给甲方。 六、运输方式和费用 原、辅料和包装物料,由香港发运至新会(或江门)的运费由乙方支付。成品由新会(或江门)港口发运至香港码头的运费由甲方负责。 七、保险费用 原、辅料的进口,成品出口和存厂生产期间,原、辅料、成品、半成品的一切保 险,由甲方代乙方投保综合险,保险费由乙方负责。 八、协议期限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并经甲方上级单位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届时需延长或终止,在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再协商。 九、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如是海事合同,则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修改。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新会工商局及新会海关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副本若干份。 甲方:银湖实业有限公司乙方:香港有限公司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商务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 来料加工合同2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方:地址:电话:电报:电传: 乙方:地址:电话:电报:电传: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述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提供以下原料辅料及包装物料数量及金额(不计价提供) 二、付款方式:预付30元,提货付清全款70元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日期向甲方发运原料物件或发来的料与本合同条款不符合时,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发生的误工损失(按加工费总额误工天数)。甲方如逾期交货,则按同等条件,赔偿给乙方。 2、甲方如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废次品,超过本合同规定部分,甲方负责按原辅料价值赔偿给乙方。 3、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事故的一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共同商议,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三、仲裁: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方式进行协商解决,如未能解决时,提请中国贸促会的有关部门仲裁。该会之裁决作为最后裁决,双方均有约束,仲裁费由败方负责。 四、本合同经甲方审批机关批准后,甲方乙方签字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乙方: 来料加工合同3 合同编号: 日期: 签约地点: 公司(中方)与公司(外方)签订本合同如下: 1。(外方)向(中方)不作价提供原材料名称、规格、质量: 2。包装: 3。数量(溢短装): 4。交货: 由(外方)向(中方)提供加工所需原材料cip(中国港口),在合同有效期内每月平均交货。 5。商品检验: (外方)提供的原材料的品质、数量以目的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如所交货物品质或重量与合同不符,除运输或保险部门责任外,(中方)有权向(外方)提出索赔,(外方)负责赔偿(中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成品的规格、质量: (2)数量: (3)交货期:与接到原材料天内将加工的成品运交(外方),cpt(中国港口)。 (4)成品的检验: 7。工缴费及支付方式: 8。单据: 9。保险: 由(中方)代(外方)投保加工财产一揽子一切险。 10。不可抗力: 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一方不能交货或延迟交货,该方不负责任。但是该方必须在天内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政府部门或商会出具的证明发生此类事故的有效证明书。 11。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2。合同有效期: 13。合同文字、份数及效力: (中方)(签字): (外方)(签字): 来料加工合同4 一、卖方同意由买方提供原料进行生产(为买方生产),收取加工费用。产品的设计、规格、数量和费用率或加工费用将在双方同意的具体合同中规定。 二、按照规定,买方同意向卖方提供必需的加工设备、生产设备和维修工具,总价值为元。 三、为补偿由买方提供的设备费用,一个为发票金额的特别折扣将从加工费用中扣除。这种扣除从卖方所提供的第一批货物开始,直到设备的总价值完全得到偿还为止。买方将向卖方免费提供原料和铸模。 四、由买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分一批或多批装运,最迟必须在年年底前到达港,买方将向派遣技术人员,帮助设备的装置和提供技术上的建议。按照本协议项下生产合同规定的数量,允许有一定的损耗。买方须向卖方提供足够的原料,第一批原料必须在设备到达后天内交货。 五、对于将要加工的第一批产品,双方同意买方提供的。每项设计的产量不能少于件,规格和质量都必须符合买方提供的样品(标准样品为买方所有,只供卖方参考)。制成品须在原料到达后天内向买方发货。 六、卖方应保护买方的利益不因质量或规格的偏差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由于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引起的偏差将通过协商解决。 七、除了买方以外,卖方同意不准向任何人出售或提供买方设计项下的任何产品。 八、本协议自年月日生效,有效期为年,并且该期限可以通过协商延长或修改。 卖方(盖章):买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来料加工合同5 甲方承接方)地址电话代表人 乙方定做方)地址电话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加工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产品名 称数量)件所需的原材料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加工费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所加工成的产品交付乙方。 第二条交货乙方在合同期间每个月向甲方提供原材料并负责运至车站或加工地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原材料后的个月内结算加工费后将加工后的成品件负责运至交付乙方乙方负责运费)。 第三条来料数量与质量乙方提供的原材料须含的 备损率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材料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一略和规格标准。如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给甲方应交付的原材料甲方除对无法履行本合同不负责外还得向乙方索取停工待料的损失乙方特此同意确认。 第四条加工数量与质量甲方如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 加工产品在乙方提出后甲方应赔偿乙方所受的损失。来料加工合同第五条不可抗力由于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来料加工合同 意的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时该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对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条仲裁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提请中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七条合同终止本合同自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合同规定的件由甲方加工的成品交付乙方并收到乙方含加工费在内的全部应付费用时终止。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需要补充、变更内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甲方承接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定做方盖章 年月日 来料加工合同6 甲方: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乙方: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兹经双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在加工,其条款如下: 1。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商品和数量: (1)商品名称; (2)数量共计台。 2。一切所需用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在或购买,清单附于本合同内。 3。每种型号的加工费如下 (1)(大写:美元); (2)(大写:美元); (3)(大写:美元)。 4。加工所需的主要零件、消耗品及原料由甲方运至,若有(某地)短少或破损,甲方应负责补充供应。 5。甲方应于成品交运前1个月,开立信用证(或电汇全部加工费)用于由乙方在或购买零配件、消耗品及原料费用。 6。乙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完成型标准的加工和交运,不得延迟,凡发生无法控制的和不可预见的情况例外。 7。零件及原料的损耗率:加工时零件及原料损耗率为,其损耗部分由甲方免费供应,如损耗率超过,应由乙方补充加工所需之零件和原料。 8。若甲方误运原料及零件,或错将原料及零件超运,乙方应将超运部份退回,其费用由甲方承担,若遇有短缺,应由甲方补充。 9。甲方提供加工标准零件和原料,乙方应严格按规定的设计加工,不得变更。 10。技术服务: 甲方同意乙方随时提出派遣技术人员到的要求,协助培训乙方的技术人员,并允许所派的技术人员留在乙方检验成品。为此,乙方同意支付每人月薪美元,其他一切费用(包括来回旅费)概由甲方负责。 1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进出口手续,应由乙方予以办理。 12。加工后的标准乙方应运交给甲方随时指定的国外买主。 13。其他条件: (1)标准的商标由甲方提供,若出现法律纠纷,甲方应负完全责任; (2)若必要时乙方在或购买加工标准的零件及原料,其品质必须符合标准并事先需经甲方核准; (3)为促进出口业务,乙方应储备标准样品,随时可寄往甲方所指定的国外买主,所需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所运来的零件及原料中报销。 1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与乙方在签字后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来料加工合同7 订约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兹经双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在加工,一切所需的零件与原料由甲方提供,其条款如下: 1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商品和数量: (1)商品名称; (2)数量共计台; 2一切所需用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在或购买,清单附于本合同内; 3每种型号的加工费如下: (1)型:u。s。d(大写:美元); (2)型:u。s。d(大写:美元); (3)型:u。s。d(大写:美元)。 4加工所需的主要零件、消耗品及原料由甲方运至(某地),若有短少或破损,甲方应负责补充供应; 5甲方应于成品交运前个月,开立信用证或电汇全部加工费用及由乙方在或购买零配件、消耗品及原料费用; 6乙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完成型的加工和交运,不得延迟,凡发生无法控制的和不可预见的情况例外; 7零件及原料的损耗率: 加工时零件及原料损耗率为,其损耗率由甲方免费供应,如损耗率超过,应由乙方补充加工所需之零件和原料; 8若甲方误运原料及零件,或因大意而将原料及零件超运,乙方应将超运部份退回,其费用由甲方承担,若遇有短缺,应由甲方补充; 9甲方提供加的零件和原料,乙方应严格按规定的设计加工,不得变更; 10技术服务: 甲方同意乙方随时提出派遣技术人员到的要求,协助培训乙方的技术人员,并允许所派的技术人员留在乙方检验成品。为此,乙方同意支付每人月薪美元,其他一切费用(包括来回旅费)概由甲方负责; 1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进出口手续,应由乙方予以办理; 12加工后的,乙方应运交给甲方随时指定的国外买主; 13其他条件: (1)的商标应由甲方提供,若出现法律纠纷,甲方应负完全责任; (2)若必要时乙方在或购买的零件及原料,其品质必须符合标准并事先需经甲方核准; (3)为促进出口业务,乙方应储备标准样品,随时可寄往甲方所指定的国外买主,所需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所运来的零件及原料中报销。 1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与乙方在签字后各执一份,另一份呈送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经理: 乙方经理: 注:来料加工是指一个工厂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接受外商提供的原材料,按生产图纸和生产程序进行加工,将合格的产品交外商后,加工方收取加工费用。 来件装配是指外商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提供零配件、元器件,由工厂按要求的规格进行装配,将合格的产品交外商后收取加工费用。 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生产线,专用工具,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人等由外商负责。合同终止时生产线及专用工具等按合同规定予以处理。 加工装配方对来料、来件不拥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若因管理不善,来料、来件遭到破坏、遗失、使用不当或超越损耗,加工装配方承担经济责任。 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是国际间经济合作的一种简便易行,有进有出,进出结合,两头在外,中间在内的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合同8 甲方: 乙方: 一、产品规格及价格: 二、证件的提供: 甲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三证一照,委托加工产品的批准证书及附件,产品检验报告。乙方提供三证一照。 三、质量保证: 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乙方仅在自身检验能力之内对原材料的质量进行检验,对于乙方不能检验的项目由甲方负责检验并提供该批次原料相应的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交第三方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甲方负担。 如因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有质量问题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对此不负责任。乙方加工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或企业相应的质量标准,因保健品大多见光变色,受潮变质,高温变形,所以建议甲方应采用不透明包装和铝箔封口,储存销售中应避光、常温、防潮,温度不能超过摄氏32度,湿度不能超过50。甲方在乙方在交货10天内无书面异议则视为合格产品,已售出产品乙方一律不予以退货和换货。包装设计及包装损耗: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要求对产品进行包装,甲方的包装要求必须能保证产品包装质量完全符合产品标准及运输要求。 四、保密义务:来料加工合同甲乙双方对委托加工的产品的交易价格均有保密义务。甲方不得将交易价格向第三方泄漏,对于泄漏方引起的损失,按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赔偿给受损方。 五、货款支付方式: 甲方订单下达后乙方安排生产,预交30货款,在该批次交货前,甲方全额支付乙方加工费。 六、交货期限及运输: 乙方保证交货期限为协议签订日期起30天内,乙方负责运输,运费乙方承担 七、甲方和乙方的合作属于来料加工合作,所以乙方只是加工方,甲方的产品标签及宣传字样不得体现乙方公司的任何字样。 八、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只对本次加工的数量生效,加工完毕后,合同自动失效。 九、反贿赂条款: 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其他方或其他方的工作人员给付在正式合同明确约定的价款条件以外的任何现金、物品、其他财产、人身或精神利益。任何一方违反本约定的,本合同其他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因该等行为导致的交易行为无效。 十、其他条款的约定 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任意一款均属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人民币3000000大写:叁万圆整)违约金违约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本违约金的,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全额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付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 2、若甲方在市场上对产品造假导致市场出现假货经工商部门认定的而给乙方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甲方应给与乙方相应的赔偿。 3、若甲方在媒体上以其自身名义对产品进行宣传,宣传内容须经乙方审核。 本合同一式3份,甲方1份,乙方2份,签字盖章生效,附件及传真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妥时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一、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使得本协议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履行不及时,遭受不可抗力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该方可以不承担责任。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签字: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 来料加工合同9 甲方: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生产一批: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交货时间和数量交入甲方仓库(费用乙方承担)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超过规定的交货时间,货款或加工费2个月后付款。超过1天,扣加工费的5,2天扣10,以此类推。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样衣及制作要求进行操作,乙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完全负责,乙方在生产车间必须把质量控制好,以免返工重检,甲方对产品检验时,如果发现返工比例在8以上,只结算货款或加工费的80,针织只允许翻工比例在6,梭织返工比例允许在4。 3。甲方在收货时发现无可挽救的质量的问题,扣货款的一半,到客户无扣款后再付给乙方。4。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成品后进行检验,对于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残次品将由生产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5。成品交到甲方仓库,如发现线头没剪干净,由甲方安排人员剪。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每件扣加工费0。50元。 6。乙方在生产前送三套产前样给甲方跟单人员确认,封样方可生产。 7。付款方式:所有产品经甲方检验合格后结算之日起二个月内付清,但尽量提前付给。 8。乙方应及时配合把返工的产品返好,通知在10小时内没来洋森返工,或拉回去返工的,每套按1元雇工人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应按公司发货数量交货,如有少数或次品,每件套按出厂价扣款。10。此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11。此合同项下的加工制作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2。签约时间20xx年。 甲方: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来料加工合同10 委托方: 加工方: 委托方与加工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概况 1、委托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委托加工方产品,有关产品订单将按本协议规定向加工方发出。 2、加工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为委托方加工产品,有关产品将按本协议规定完成。 3、委托方为产品之唯一商标持有人及享有有关产品专利权。 二、每月订单 1、委托方必须提前10天以传真方式给加工落实订单数量。订单内容指明提货时间。 2、加工方在收悉订单后,必须在一个星期内以传真书面向委托方确认订单。 3、除非双方经过同意,否则在订单被加工方确定接纳后,委托方不能中止订单而加工方必须履行订单。 4、委托方必须最迟在加工方开工前五天向加工方提供订单所需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 5、加工方收到足够及质量合格之材料日与成品出货日不少于15天(含周六及周日)。因原材料及包装材料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或延迟提供所需物料而造成停工或延其的一切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三、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安排 原材料及包装材料的进库(加工方之仓库)质量检验工作由委托方委派代表全权负责。 四、加工费 1、含增值税的加工费(包括加工方提供之原材料成本)为人民币,于此协议签订日起计至年月日,可以双方同意下,根据情况作出调整。 2、委托方将负责产品的验收工作、安排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3、委托方负责提供合适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并免费向加工方运送所需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委托方自行安排处理有关材料的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五、技术及工艺 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由委托方提供,加工方严格按照工艺进行加工。首次加工由委托方负责加工过程中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的在线检测和品质控制。加工方只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工并达到附件一中的品质指标要求,加工方对产品质量即没有任何责任。产品其它质量责任则由委托方承担,除非: A、产品含有非配方所含的其他物质; B、产品内含有玻璃、青铁、砂子等异物; C、产品含有配方所含物质以外或配方所含物质经过化学、物理变化生成的物质以外的其他物质。 六、付款条件 1、首次加工费,委托方在产品生产完成10日后全数汇至加工方的银行户头。 2、加工方必须在委托方付款之后三个工作天内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知识产权、专利及商标的。侵权责任 3、非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加工方或任何人不能使用委托方的商标、商号或泄露加工方为委托方的产品代加工商。 七、双方责任 加工方根据委托方确认的配方及工艺要求加工上述产品,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委托方的加工任务指标,委托方负责上述加工产品由原材料到所有包装品的采购,如原材料没有按生产计划到位而影响生产,委托方将负全部责任。 八、协议终止 1、其中一方可提前九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2、如任何一方违反以上条约,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提早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3、协议终止后,委托方必须于协议终止后五个工作天之内提走所有属于委托方之剩余的产品,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否则加工方有权自行处理有关物料。 九、协议期限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一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补充协方方式延长协议期限。 委托方: 加工方: 年月日 来料加工合同11 甲方(加工方):电话: 乙方(来料方):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来料用于加工成品出口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加工产品的规格、数量及价款 合同总价款(大写): 第二条、原材料、技术、图纸及治具 1、甲方于年月日在(地点)向乙方交付原材料(或散件),并按百分之的备损率提供原材料(或散件)给乙方,多提供部分不计加工(或装配)数量。如甲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全部原材料(或散件),致使乙方停工待料造成损失,甲方在接到乙方提出的通知后,应予赔偿。 2、甲方向乙方提供加工该产品的技术、图纸及必要治具,并承担相关知识产权责任。如果需乙方提供治具,则甲方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加工生产、包装、运输及通关 1、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在地点进行加工生产,并保证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2、包装物料,包括但不限于外包装箱、内包装箱、塑料袋、打包带、封箱胶带、添加剂,由乙方提供,甲方承担费用。 3、乙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代甲方办理托运及通关手续,并由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四条、产品交付及质量检验 1、产品交付 (1)原材料出成率:原材料交接时,甲乙双方共同对原材料做成品出成率试验,并由双方进行书面确认。 (2)交付时间及地点:乙方应于年月日在(地点)向甲方交付成品。 (3)质量标准:乙方加工产品的质量须达到标准。 2、质量检验 (1)原料交接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原料的规格、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如发现甲方提供的原料的规格、数量、质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乙方应于交接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提供的原料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2)在乙方加工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情况和已生产产品随时抽检。但甲方的抽检不应影响乙方工作。 第五条、加工费 乙方为甲方进行加工的加工费为:甲方应在运输及通关之前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逾期支付,应按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加付延期利息,并且乙方有权以此为由停止交付加工产品。 第六条、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原料,提供技术、图纸及治具等,并支付加工费。 2、乙方保证其具有按照本合同规定进行加工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并保证按照本合同规定进行加工生产,并按时交付产品。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原料,致使乙方停工待料,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成品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者如果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交付全部成品,乙方应承担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3、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4、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九条、通知义务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当面送交后签收或电子邮件方式传递。 第十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保守在结缔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知对方内部的重要保密信息,除必要披露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如有与本协议实质性条款不同的内容,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来料加工合同12 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中国公司,地址,电报挂号:,电传:。 乙方:国公司,地址,电报挂号:,电传:。 双方为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加工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产品)套所需的原材料。甲方将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交付乙方。 第二条交货 乙方在合同期间,每个月向甲方提供原材料,并负责运至车站(经港口)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原材料后的个月内将加工后的成品套负责运至港口交付乙方。 第三条来料数量与质量 乙方提供的原材料须含的备损率。多供部分不计加工数量。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材料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一(略)的规格标准。如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给甲方应交付的原材料,甲方除对无法履行本合同不负责外,还得向乙方索取停工待料的损失。乙方特此同意确认。 第四条加工数量与质量 甲方如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加工产品,在乙方提出后,甲方应予赔偿乙方所受的损失。 第五条加工费 甲方为乙方进行加工的加工费,在本合同订立时的年为每套币元。合同订立第二年起的加工费双方另议,但不得低于每套币元。该加工费是依据合同订立时中国国内和国外的劳务费用而确定的,故在中国国内外劳务费用水平有变化时,双方将另行议定。 第六条付款方式 乙立将不作价的原材料运交甲方。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合同产品前1个月,由乙方向甲方开立即期信用证,支付加工费。 第七条运输与保险 乙方将原材料运交甲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本合同产品运交乙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时,该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对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条仲裁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可提请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适用法律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在中国法律无明文规定时,适用国际通行的惯例。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十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起生效。有效期到本合同规定的“套由甲方加工的成品交付乙方,并收到乙方含加工费在内的全部应付费用”时终止。 第十一条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月,如一方需续订合同,可以向对方提请协商。 第十二条合同文本与文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交等单位备案。 本合同以中、两国文书就,两国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 1、甲方为交付乙方产品而耗用的包装、辅料、运输及保险等项开支,在加工费以外收取,但这些费用不超过每套合同产品的。 2、甲方收到原材料后,应按乙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对其规格、品质进行验收。如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标准,或数量不足,在甲方向乙方提出检验报告后,乙方负责退换或和补足。 第十四条合同条款的变更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需要补充、变更内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代表:(签) 见证人,律师签(中国律师事务所)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来料加工合同13 合同编号: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甲方:中国公司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乙方:国公司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双方为开展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业务,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加工(装配)的项目 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或装配)(产品)套(或件)所需的原材料(或散件);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或散件)进行加工(或装配),加工(或装配)后将成品交付乙方。 第二条交付来料与加工成品的数量和时间 (1)乙方将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向甲方提供原材料(或散件),并负责运至港港口(或车站)交付甲方;在甲方收到原材料(或散件)后的个月内(或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分批将加工(或装配)后的成品负责运至港口(或车站)交付乙方。 (2)乙方在提供原材料(或散件)时,按百分之的备损率提供给甲方,多提供部分不计加工(或装配)数量。如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全部原材料(或散件),致使甲方停工待料造成损失,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通知后,应予赔偿。如甲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成品,在乙方提出后,甲方亦应负责赔偿。 第三条加工费 甲方为乙方进行加工(或装配)的加工费,每件(或套)计币元。(注一) 第四条付款办法 乙方将不作价的原材料(或散件)运交甲方;加工费由乙方给甲方开出即期付款信用证。(注二) 第五条来厂专家和技术培训 根据实际需要,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派遣专家并为甲方培训必要的技术人员,来厂专家和培训人员的数目、时间、任务以及费用负担等,由双方另行商议。 第六条运费、保险费 乙方将原材料(或散件)运交甲方的运费、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成品运交乙方的运费、保险费由甲方负责。成品的。运输保险,由甲方按原材料(或散件)成本加上运费、保险费、加工费之和的110投保综合险、战争险(如陆上运输则投保陆上运输险)。在加工装配期间,由甲方负责投保火险。(注三) 第七条质量检验 (1)甲方在收到原材料(或散件)后,应按乙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对其规格、品质进行验收,如发现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或散件)的规格、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数量不足,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检验报告后,乙方负责退换或补足。 (2)乙方在收到甲方加工的成品后,按双方议定的验收标准验货,如因甲方装配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检验报告,甲方负责返修或赔偿。 第八条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遇有上述事故的一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受损害方并拥有罚款元的权利。 第十条仲裁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方式进行协商解决。如未能解决时,提请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一条担保 为了保证双方履行合同和及时按合同规定支付罚款或赔偿损失,双方应分别向对方提供各自银行所出具的保函。 第十二条转让 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非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不得转让给任何 第三方。 第十三条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合同规定的套(或件)由甲方加工(或装配)成成品交付乙方并收进全部加工费时终止。 第十四条续订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之前,如一方认为需要续订合同,可以向对方提出并进行协商。 第十五条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持1份。副本份。 第十六条补充或修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补充或修订。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来料加工合同14 合同编号: 承揽人: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人: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开展来料加工业务,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加工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产品)套所需的原材料,甲方将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交付乙方。 第二条交货 乙方将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向甲方提供原材料,并负责运至港口(或车站)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原材料后的个月内(或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分批将加工后的成品负责运至港口(或车站)交付乙方。 第三条来料数量与质量 乙方提供原材料要求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 交付日期 消耗定额 乙方提供的原材料须含的备损率;多供部分不计加工数量。 第四条加工产品数量与质量 加工数量:合同有效期内每月不低于套;共计套。 工产品质量要求与验收标准: 第五条加工费及其他费用 1甲方为乙方进行加工的加工费,在本合同订立时的年为每套币元;合同订立第二年起的加工费双方另议,但不得低于每套币元;该加工费是依据合同订立时中国国内和国外劳务费用而确定的,故在中国国内劳务费用水平有变化时,双方将另行议定。 2甲方为交付乙方产品而耗用的包装、辅料等项开支,在加工费以外收取,但这些费用不超过每套合同产品加工费的。 第六条付款方式 乙方将不作价的原材料运交甲方;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合同产品前1个月,由乙方向甲方开立即期信用证,支付加工费。 甲方支出的包装、辅料等费用的付款方式:。 第七条运输与保险 乙方将原材料运交甲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乙方负担;甲方将本合同加工产品送交乙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质量检验 1。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后,按双方议定的标准,对其规格、品质进行验收,并出具检验报告。 2。乙方收到甲方加工的成品后,按双方议定的验收标准验收,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加工成品,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加工费;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返修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返修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甲方交付加工成品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乙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乙方不再需要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甲方逾期交付加工成品(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每逾期1日,应当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加工费总额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遭受的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4)甲方不能交付加工成品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部分加工费总额的违约金。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向甲方提供原材料的,乙方应负责退换或补足,甲方交付装配成品的日期相应顺延,乙方还应当偿付甲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2)乙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加工费总额的。偿付违约金。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时,该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对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一条担保 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双方应于年月日前分别向对方提供各自银行所出具的保函。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与转让 1。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2。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非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适用法律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中国法律无明文规定时,适用国际通行的惯例。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规定的套由甲方加工成品交付乙方,并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应付费用时终止。如一方认为需要续订合同,可以向对方提出并进行协商。 2。本合同一式份。正本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合同文本以中、文书写,两国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补充或修订。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承揽人(甲方):定作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所地: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址:住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账号:账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来料加工合同15 日期:年月日于 为发展双方在渔网生产方面的友好合作,增进中日两国人民友谊,中国渔网线厂,地址:市(以下简称甲方)与日本国制网株式会社,地址:日本兵库县赤穗市中;电挂电传5778875momoiaj(以下简称乙方),在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省分公司(地址:光路号,电挂,0675或“indukt”kwangghow电传号码44079kcabcn的协助下,双方代表就渔网来料加工业务问题,经过年月、月和年月在进行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乙方负责提供生产渔网所需的全套设备及必须的零部件,以及扩建厂房建筑安装用的钢材、管道和货车(具体规格要求详见附件一、二),全套设备分新旧两部分,属于全新的,其性能是国际先进水平;属于半旧的设备,其主要零部件需全部换新,并经过全面检修,其性能与同类型号全新的设备一样,设备及零部件价款是优惠价格。 全套设备的生产能力必须达到年产渔网500吨以上,机械性能的正常运转由乙方负责确保,在设备投产后1年6个月内,如发生机械故障或非因操作错误而造成的损坏,乙方应负责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修理和免费提供零配件,由此产生的停工停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补偿,一年半后发生机械故障,查明原因,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议签订后,乙方应着手按上述要求进行筹备,甲方将派员到乙方工厂参观设备情况、设备性能,以运抵工厂进行验收为准。机械的专利和技术资料由乙方免费提供。 2。乙方负责提供足够46台编网机为中心的全套设备所需的原料和辅料(包括染料和树脂)寄存甲方,委托加工,并保证按月均衡供应。 3。甲方负责提供相应的厂房、水电、劳动力及包装物料(包装物料费用由甲方向乙方结算),并负责按照乙方要求的规格、数量和质量进行加工渔网,收取加工费,产品全部交由乙方销售。 4。双方同意,设备价款和加工费均以日元结算。 二加工数量和加工费 乙方保证每年提供渔网加工数量在500吨以上,每年加工费收入不低于2。4亿日元,甲方保证每年提供加工上述500吨以上或相当于加工收入2。4亿日元以上渔网的生产力。从全套设备正常运转时起四个月做为试产和工人培训期,在此期间内的加工费,以双方同意暂定的产品方案中的加工价为基础,第一个月提高60,第二月提高40,第三个月提高25,第四个月提高10。上述增加的加工费由乙方负担。 试产培训期满后,应根据不同规格与生产的实际情况,参照双方初步议定的产品方案和加工价(详见附件三,渔网加工费一览表),双方另行议定加工费,以后半年议定一次。调整幅度以不超过10为限。 三付款办法 1。设备、零配件和扩建厂房安装所需的钢材、管道及货车的价款为:cmt汕头6。09152亿日元(此数为原价扣除合作减价数36。037万日元,具体规格详见附件一、二)。价款支付方式由甲方通过广州中国银行信用担保,在甲方每次收取的加工费中提取60分期偿还,直至偿完为止,上述价款的银行利息由甲方负担,年利率为7。60,利息以最后一批设备的装船提单日期起算。 2。加工费的支付由乙方在第一批渔网装运前15天将不可撤销的即期循环信用证开到甲方。 3。加工费凭汕头装船提单结汇。 四运、保费 乙方承担原料、辅料运抵汕头的运费、保险费;甲方负责将制成品运抵香港或日本,运保费由乙方承担。设备、原辅料、半成品及成品存放汕头期间的保险费由甲方负责。 五交货期 为使甲方正常生产,乙方须在甲方储备两个月的原、辅材料,正常生产所需的原辅料,以甲方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准。为使供料正常,甲方须把每月收到的、使用的以及月底库存的数量,在第二个月初通知乙方,为使乙方业务正常开展,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原辅料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时、按质、按量将产品发运给乙方。若在执行中发生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承揽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留置置完成的工作成果。 六次品处理和损耗率 产品损耗率和次品率双方应努力降低,尼龙复丝暂定为5,尼龙单丝的损耗率,经试产期实践后,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试产期满后,若甲方因操作上的错误,次品和损耗超过合理的幅度,其超过部分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若因原料质量不合要求造成次品过多,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试机所需的原辅料由乙方负担。 七技术交流 设备运抵汕头工厂后,乙方需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装机器,调整机械和试机开动,直至机器正常运转,达到产品合格为止。上述工程技术人员在华费用由乙方负担。对乙方提供有关生产上和技术上的秘密,甲方负责保守秘密。 甲乙方同意正式投产后,乙方派出技术工程人员驻厂进行技术上、生产管理上和品质检验上的指导,具体办法双方另行商定。乙方同意甲方在必要时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到乙方进行技术交流。 八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跟第三者达成同样的或类似的协议。协议期满后,若乙方提出要求,经双方同意可延长年。乙方提出愿意与甲方长期合作,甲方表示赞赏,并希望乙方尽早提出建议书,以利进一步洽谈。 本协议正本四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单位各存一份,以中文为准。 甲方:乙方: 中国渔网线厂日本国制网株式会社 中国轻工业品 进出口总公司:日本国产业株式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