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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9月25日 飞仙轩投稿
  股权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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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质押借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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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质押合同(15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股权质押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股权质押合同1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2)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董事会同
  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乙方(盖章):法
  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2
  出质人(甲方):
  质权人(乙方):
  股权登记机构(丙方):产权交易所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贷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共股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甲方所投资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必须到丙方办理登记托管手续,取得丙方出具的《股权托管凭证》和《股东帐户卡》,并办理质押股权冻结封存手续。
  第二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被丙方冻结封存的股东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四条甲方应就股权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并将出质股份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五条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如果发生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情况,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在丙方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经三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三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到丙方办理股权解封、转让过户手续,并将转让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第十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通过丙方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
  第十一条丙方按托管股份总额的向甲方收取质押手续费:
  万千百拾元整();
  丙方按托管股份总额的向甲方收取股权保管费(按年收取):
  万千百拾元整()。
  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质押手续费和股权保管费全额汇入丙方指定帐户。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存两份。
  (此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公章)
  某律师事务所某某律师见证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3
  出质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银行(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担保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年月日乙方根据号《贷款合同》(下简称“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a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就本协议质押事宜征得a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并在a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出质股份的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证书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并从所得款项中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2。甲方被宣告解散或被提起破产申请的。
  第五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甲方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甲方未能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期限内取得a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定的,乙方有权取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对甲方的贷款(或提前回收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本协议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并自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并按照提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用。
  出质人: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质权人:银行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4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乙方依借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借款,借款年利率为,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签约地点: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签约地点:
  股权质押合同5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20xx年10月430521000026字合同的履行,甲方将有限公司的股权作质押,双方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将股权进行股权出质注销,其协议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订立后15日内就股权出质注销协议事宜到工商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乙方不得以其它理由延期或拒绝办理。
  第二条本股权出质注销协议项下的相关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协议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协议,使其与该协议规定相一致。
  第三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协议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所承担的责任,以及不影响或侵犯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下的权益。
  第四条若乙方不按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本协议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个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股权质押合同6
  出质人:(简称甲方)
  质权人:(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币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股权质押反担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发生代偿后之日起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币万元。
  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五、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质押股权。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七、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九、本协议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市地方法规。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市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年月日于市
  股权质押合同7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股权质押合同8
  合同编号:股借字第()号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保证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保证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股权作为质押押给乙方取得借款,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借款、利息。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大写)元整的贷款,借款利率为,借款期限自20xx年4月日至20xx年4月日。甲方应随时接受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系指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实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对标的公司的投票权和其他管理权、请求支付红利或其他款项分配并收取该等款项的权利、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其在标的公司章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利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4)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五条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清偿顺序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股权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陆仟万元整)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如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费用,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第六条逾期违约金
  (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甲方应每日按本金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3)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第七条甲方声明及保证
  (1)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有效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的章程、相关合同等对质押人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的部分及全部享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其它权益、权利,并保证在质权存续期间,甲方持续地享有以上权利及权益,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2)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负担。
  (3)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且不存在任何设定、实现质权的障碍与限制;
  (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且保证履行股权质押有效设立的所有法定程序;
  (5)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若在本合同签订后,质物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质押的情形;
  (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以股权进行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物;
  (7)没有针对质押股权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8)甲方承诺:一旦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担保;
  (9)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10)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11)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的保证金账户,作为保证金担保。
  (12)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费。如逾期不还,息、费算至甲方全部还清本、息、费时止;
  (13)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乙方股权质权有不利影响时,保证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14)按照乙方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合法权益。
  第八条保证人责任
  (1)保证人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质押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质押物的。担保系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受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3)如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亦是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分别或同时向各保证人主张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4)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担保不成立(不论是否系因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抛弃的情形,各保证人仍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不因质押股权的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乙方债权到期日起的两年。
  (6)保证人特别承诺:在乙方债权未获完全清偿前,保证人暂不行使对甲方及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等,待乙方所有债权获得清偿后,保证人才有权行使该等权利,否则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全数交还乙方。
  第九条其他事项
  (1)乙方无需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甲方未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
  (2)甲方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乙方或乙方继承人、接办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责任。
  (3)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抵销。
  第十条附则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含对保证人责任部分),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保证人各执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签约地点:
  担保人:
  股权质押合同9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
  ,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
  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
  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10
  出质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银行(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担保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年月日乙方根据号《贷款合同》(下简称“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押协议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a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就本协议质押事宜征得a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并在a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出质股份的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证书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并从所得款项中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2。甲方被宣告解散或被提起破产申请的。
  第五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甲方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甲方未能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期限内取得a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定的,乙方有权取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对甲方的贷款(或提前回收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
  失)。
  第八条本协议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并自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并按照提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用。
  出质人: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质权人:银行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11
  当户(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
  地址:
  电话:
  典当行(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股权作为当物质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下列词语采下列含义:
  1。1本合同由《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双方达成的《股权质押合同》以及任何补充协议、对账单、甲方出具的并由乙方接受的任何承诺、声明、授权、证明、确认书、
  第三方履约保函、当票、续当凭证、乙方通知等共同组成,组成各部分互为补充,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票》中典当须知项下内容、《续当凭证》中续当须知项下内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保险费、保管费等直接费用。
  1。3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法定休息日、节假日。
  1。4月指当金发放之日起(含当金发放当日)每届满日为一个月。
  1。5若签发当票,当票系指甲、乙双方间简明借贷协议、甲方收到当票上记载当金的收款凭证,并系甲方赎取当物的惟一凭证。
  1。6续当系指甲、乙双方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达成的顺延借款期限的行为。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前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甲、乙双方为续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签发续当凭证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续当及续当期限等方式进行。
  1。7赎当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乙方结清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违
  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等,以消灭当物上的抵质押担保负担。
  1。8转当系指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因甲方未赎当,乙方与甲方达成的以新贷还旧贷行为。甲、乙双方为转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转当及转当期限等方式进行。转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个月,转当期自转当之日起算。
  1。9抽当系指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不能全额偿还全部当款本金,而偿还部分当金本金,但当物上的抵质押负担并不消除的行为。乙方同意甲方抽当的,甲方必须首先结清截至抽当之日甲方欠付的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及乙方已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否则不成立抽当,甲方支付的款项直接用于冲抵甲方欠付的前述项目费用和甲方付款之后即将发生的前述项目的费用。抽当不影响绝当的发生。
  1。10绝当系指甲方未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以及转当期限届满的内日赎当或与乙方达成续当一致的,即为绝当。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视同绝当发生。
  第二条当物
  2。1甲方自愿以其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享有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该股权)作为当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2。2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系指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实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对公司的投票权和其他管理权、请求支付红利或其他款项分配并收取该等款项的权利、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其在公司章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利益。当物担保的债权债权范
  第三条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
  3。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及按
  第六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含《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4绝当后及乙方按照
  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乙方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
  4。1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4。2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
  4。3当金本金当金及用途
  第四条当金及用途
  4。1该股权典当借款金额(简称当金)为人民币大写
  4。2甲方借款用途为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签发当票,典当期限以当票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息、费率
  6。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综合费率为元,以第三条约定的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
  6。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预扣典当期限内月综合费大写、月利率为,合计元(元)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并随时接。
  6。3典当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当日支付;典当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必须按月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的利息,支付的日期为每届满日的次日,最后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的当日支付。续当利息支付标准和方式同上。
  6。4若乙方仅一次性扣除部分月综合费,对于剩余月份的综合费,甲方应在当月利息支付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6。5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的影响,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的,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方式同
  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12
  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址):
  邮编:
  电话: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于年月日订立本合同。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股权,为按本合同(也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甲方接受乙方的要求并同意提供相应的典当款(当金)。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数额(当金)及质押担保期限
  被担保债权数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质押担保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期限以当票为准)。双方以当票作为交付款凭据,典当具体金额、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及续当凭证上予以确认,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由乙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期限以《续当凭证》为准,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条典当费率、利率
  甲方根据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综合服务费和利息,综合服务费在典当时预扣,月费率按计算;月利率按计算。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甲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出质的权利
  乙方同意以出质给甲方。
  第五条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出质人对出质的权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3、出质的权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形。
  5、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出质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按甲方要求进行期限续展,维持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持续有效。
  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出质的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或者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情形。
  9、出质人承诺股权所在公司除银行征信系统可查的负债外无其他任何债务。
  第六条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和权利。
  第七条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
  2、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质权人占管。出现质权转让或者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时,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权利赠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出质权利的,应将所得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权。甲方可以直接将出质权利兑现或变现,或者根据有关规定折价、拍卖、变卖出质权利: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
  (2)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由;
  (3)债务人、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出质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诉讼、仲裁、查封、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7)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甲方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第九条权利凭证的返还
  1、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应当及时返还出质人的权利凭证。
  2、乙方应及时接收出质的权利凭证。乙方不接收的,甲方有权提存该权利凭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导致权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如不按期还本付息并缴纳综合费,甲方均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及息、费,并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逾期罚息。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出质权利存在共有、争议或者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背书或者登记手续;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出质的权利;
  (5)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3、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如不按期还本付息,甲方有权聘请律师代理甲方向乙方追索,直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综合费为止。乙方须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律师费用的最低限额为乙方拖欠甲方本息及综合费的3(百分之三)。
  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的约定可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费用承担
  出质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双方签署的当票(当票编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享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续当凭证》及甲、乙双方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为合同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凡因履行本合同(当票、续当凭证、补充协议)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受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乙双方均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乙方未按期还款,甲方将依据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需要对质押权利进行公证、登记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甲方要求,到公证处和有关部门办理公证和质押登记,则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公证处各存档一份。
  质权人: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出质共有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13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公司中的股权,为保证还款,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因此,双方兹达成如下股权质押协议:
  第一条有关各方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持有标的公司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3标的公司是依法经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元,总股本股。
  第二条质押内容
  乙方依法拥有在标的公司中的股权,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其对甲方形成元欠款的还款保证。
  第三条质押登记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质押。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乙方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乙方是标的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有权力、权利和能力将其拥有的上述股权依据本协议质押及(或)转让给甲方;
  3乙方未在本协议项下拟质押及(或)转让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4乙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法人内部行动,以批准本协议下的股权质押交易及批准和授权一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
  5乙方保证于年月日前还清对甲方欠款,如到期无法偿还,则依法将质押股权转让予甲方。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乙方有关部门负责促使标的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甲方获得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并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之一。
  第五条甲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甲方兹向乙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甲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内部行动,以批准和授权一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
  第六条违约及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
  1如因本协议下的或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或对本协议的解释而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
  2如在一方就该争议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的三十天内双方仍不能满意地解决争议时,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
  第八条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仅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的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
  第九条生效和文本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完成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质押登记使用。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股权质押合同14
  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
  当户(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
  地址:
  电话:
  典当行(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股权作为当物质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下列词语采下列含义:
  1。1本合同由《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双方达成的《股权质押合同》以及任何补充协议、对账单、甲方出具的并由乙方接受的任何承诺、声明、授权、证明、确认书、第三方履约保函、当票、续当凭证、乙方通知等共同组成,组成各部分互为补充,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票》中典当须知项下内容、《续当凭证》中续当须知项下内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保险费、保管费等直接费用。
  1。3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法定休息日、节假日。
  1。4月指当金发放之日起(含当金发放当日)每届满30日为一个月。
  1。5若签发当票,当票系指甲、乙双方间简明借贷协议、甲方收到当票上记载当金的收款凭证,并系甲方赎取当物的惟一凭证。
  1。6续当系指甲、乙双方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达成的顺延借款期限的行为。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前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甲、乙双方为续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签发续当凭证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续当及续当期限等方式进行。
  1。7赎当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乙方结清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等,以消灭当物上的抵质押担保负担。
  1。8转当系指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因甲方未赎当,乙方与甲方达成的以新贷还旧贷行为。甲、乙双方为转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转当及转当期限等方式进行。转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转当期自转当之日起算。
  1。9抽当系指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不能全额偿还全部当款本金,而偿还部分当金本金,但当物上的抵质押负担并不消除的行为。乙方同意甲方抽当的,甲方必须首先结清截至抽当之日甲方欠付的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及乙方已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否则不成立抽当,甲方支付的款项直接用于冲抵甲方欠付的前述项目费用和甲方付款之后即将发生的前述项目的费用。抽当不影响绝当的发生。
  1。10绝当系指甲方未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以及转当期限届满的5内日赎当或与1乙方达成续当一致的,即为绝当。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视同绝当发生。
  第二条当物
  2。1甲方自愿以其对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享有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该股权)作为当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2。2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系指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实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对标的公司的投票权和其他管理权、请求支付红利或其他款项分配并收取该等款项的权利、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其在标的公司章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利益。当物担保的债权债权范
  第三条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
  3。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及按第六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含《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4绝当后及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乙方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
  3。4。1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4。2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
  3。4。3当金本金当金及用途
  第四条当金及用途
  4。1该股权典当借款金额(简称当金)为人民币大写
  4。2甲方借款用途为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签发当票,典当期限以当票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息、费率
  6。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综合费率为为元。,以第三条约定的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
  6。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预扣典当期限内月综合费大写、月利率为,合计元(元)。,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并随时接。
  6。3典当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当日支付;典当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必须按月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的利息,支付的日期为每届满30日的次日,最后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的当日支付。续当利息支付标准和方式同上。
  6。4若乙方仅一次性扣除部分月综合费,对于剩余月份的综合费,甲方应在当月利息支付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6。5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的影响,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的,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方式同6。3、6。4款。
  6。6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
  6。7乙方依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在不违反6。7款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偿还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按前述标准计算的所有的利息、综合费以及第十条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金等,且甲方偿还上述债务不以当物的变现价值为限,当物实际变现价值低于乙方债权金额的,甲方仍应负清偿责任。6。8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未明确注明收费性质的,均视为收取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乙方收取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甲方向乙方银行账户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续当
  7。1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续当,经乙方同意续当的,甲方应结清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的利息和综合费以及乙方垫付的费用,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续当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对续当之前发生的债权进行对账。
  7。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续当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同第五条。
  第八条赎当
  8。1甲方提前赎当,应经乙方同意。
  8。2甲方提前赎当,乙方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若乙方仅预除了部分综合费,甲方应按第六条约定与乙方结算利息和剩余综合费。
  8。3在绝当发生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时起至当物被处置前,甲方选择赎当的,应结清之前拖欠的利息、综合费、乙方代垫的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已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按照第十条承担逾期违约金。
  第九条绝当
  9。1若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从其约定,但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完毕。
  9。2若甲方与乙方未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未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完毕的,乙方有权单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当物进行评估,并决定以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当物,但乙方以变卖方式处置当物的,变卖价格不低于评估价的70。
  9。3乙方拍卖或变卖当物后或甲方与乙方达成以当物折价抵偿乙方债务后,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指示和要求办理当物的过户手续。
  9。4乙方处置当物所得价款,若不足以清偿乙方全部债权,甲方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若在清偿乙方债权后尚有剩余部分,由乙方退还甲方。9。5本合同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乙方可直接依公证执行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当物的处置方式。
  9。6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9。19。29。3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置当物。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的价格不得低于估价金额的70。
  第十条逾期违约金
  10。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甲方应每日按当金的万分之期违约金。
  10。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0。3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第十一条提前收回贷款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置当物:
  11。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
  11。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1。3当物未按照乙方要求投保险,或当物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当物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当物;
  11。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11。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11。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11。7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含甲方对乙方的其他借款)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11。8当物有隐蔽瑕疵或当物的市场价急剧下降的,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9当物灭失、部分损毁或价值减少,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或补足,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10当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但甲方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的除外;49。19。29。3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变卖当物,但乙方变卖当物向乙方支付逾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1。11拒不接受乙方经办人对质押财产进行查验或拒不接受乙方对甲方贷款用途进行检查和监督或在上述查验、检查、监督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11。12拒不配合乙方的对账要求的;
  11。13违反《股权质押合同》中的义务的;
  11。14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第十二条甲方声明及保证
  十二条甲方的声明及保障
  12。1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有效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的章程、相关合同等对质押人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的部分及全部享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其它权益、权利,并保证在质权存续期间,甲方持续地享有以上权利及权益,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2。2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负担。
  12。3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且不存在任何设定、实现质权的障碍与限制;
  12。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且保证履行股权质押有效设立的所有法定程序;
  12。5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若在本合同签订后,质物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质押的情形;
  12。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以股权进行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物;
  12。7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2。8甲方向乙方披露的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均是真实,并担保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12。9甲方承诺:一旦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担保;
  12。10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12。1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12。12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的保证金账户,作为保证金担保,乙方指定的账号为:
  12。13准许乙方及其经办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标的公司检查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
  12。14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费。如逾期不还,息、费算至甲方全部还清本、息、费时止;
  12。15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乙方股权质权有不利影响时,保证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12。16按照乙方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和除第十条外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3。1。1按当金本金的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3。1。2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3。1。3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收回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
  13。1。4本条违约责任与第十条逾期违约金是相互独立的。
  13。2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发放当金,否则,应根据违约金额和天数,每日付给甲方万分之违约金。
  第十四条保证人责任
  14。1保证人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14。2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当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当物的担保系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受当物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14。3如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亦是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分别或同时向各保证人主张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14。4本合同项下的当物的担保不成立(不论是否系因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抛弃的情形,各保证人仍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不因当物的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
  14。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乙方债权到期日起的两年。
  14。6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续当、对账单,均自动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但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7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转当一致的,各保证人对乙方的转当债权仍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各保证人之间无须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但乙方提出要求的除外。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8保证人特别承诺:在乙方债权未获完全清偿前,保证人暂不行使对甲方及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等,待乙方所有债权获得清偿后,保证人才有权行使该等权利,否则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全数交还乙方。
  14。9上述条款,除乙方与保证人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废止其中的任一条款,否则上述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15。1乙方无需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甲方未得乙6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
  15。2甲方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乙方或乙方继承人、接办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责任。
  15。3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抵销。
  第十六条通知与通讯
  16。1甲方指定为履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代理人,代理与乙方进行对账、代办质押手续、收款、还款、续当、转当,赎当、处置当物等,甲方代理人的行为直接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16。2乙方指定为本合同的联系人,代表乙方与甲方进行联络,乙方代表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的放弃、变更、或减低均对乙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16。3甲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乙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等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和标题项下的任何条款应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附则
  1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含对保证人责任部分),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8。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18。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保证人各执份。
  第十九补充约定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保证人一:(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一:(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15
  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当票(编号:),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相关方依据于年月日签订的《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作为履行前述当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
  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
  第一条借款金额(当金)
  借款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二条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展期不必通知其他相关方或经其他相关方同意,其他相关方对展期后的债务仍承担担保责任。展期时,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
  3、提前到期:各方特别约定,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或质押股权被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的,或出现各方约定的借款提前到期的其他情形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果甲方依据前述约定通知乙方借款提前到期的,则股权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其他所有当票及《股权最高额质押借款合同》均提前到期。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给付。
  第三条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借款月利率为,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元整;月综合费率为,月综合费为人民(大写)元整。
  2、乙方须于每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
  第四条放款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
  2、相关方已签订《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原件。
  3、甲方已收到各相关方的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质押的决议。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综合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违约金。(按上述标准支付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
  2、乙方未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清偿当金、息费、第五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的,自第6日起,每日须按未结清前述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质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第六条特别约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其他各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2、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争议解决
  1、与当票、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质权),其他各方均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条合同终止
  当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且已履行当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时,本合同终止。
  第十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各方等在当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通知
  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
  附件:【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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