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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合同

10月22日 囍孤女投稿
  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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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项目合同(1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地产项目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房地产项目合同1
  第一条合作双方
  甲方:
  法定地址:
  乙方:
  法定地址:
  第一条为搞活经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盘活甲方的土地资源、回笼资金、配合市旧城改造,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就合作建设商住综合楼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甲乙双方在实施本项目开发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政策规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办事。
  第三条合作项目基本情况
  合作项目位于市县路号。该地段土地使用权为甲方享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
  该项目总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地块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详见市规划局红线图)。
  项目内容:项目建设规划为楼高七层的商住综合楼,使用年限40~70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其中地面上沿街1层为裙楼,使用性质为商业铺面,建筑面积为平方米,2~7层为主楼,使用性质为住宅,每层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商业铺面平方米,住宅平方米,底层车库平方米(具体以规划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项目建设还包括与项目配套的停车场、公共道路、消防、绿化等配套设施。
  第四条合作期限:自签约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建设或销售完毕时为止(两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第五条合作期间甲方的责任:
  提供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规划许可证。
  负责办理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报建、施工许可、确权及建筑施工用临时占道、用水、用电等手续。
  负责办理项目地段上现有建筑物的拆迁手续,负责建筑物内现有办公场所、住户搬迁、安置工作及其费用。
  负责办理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其他一切手续及负责处理与社会、政府各部门的关系。
  负责办理乙方分得楼宇面积的房产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承担项目土地须补交的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合作期间乙方的责任:
  一负责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投资,包括项目设计、建筑安装、装修、水电安装以及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的投资。
  负责对项目地段上现有建筑物进行拆除,费用由甲方负责。
  负责安排合法的施工单位对项目工程的建筑、安装、装修。具体装修标准为:室内一般抹灰,无砌隔墙,室外按设计图纸施工。
  负责对项目设计图纸的审定。
  负责项目营销总策划工作,并以投资商之名义出现在各媒体上。
  负责承担项目广告设计、媒体发包费用。
  负责执行工程建设现场、售楼处业务操作,承担售楼处日常电话通话费用及相关日常管理费用。
  负责售楼业务人员薪资及奖金、售楼处现场办公费用(纸、笔、计算器、笔记本等杂费开支)。
  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第七条资金投入的时间及投资总额:
  甲方项目土地成本折合人民币万元。
  乙方视项目建设进度实际需要分期分批投放项目建设资金。乙方对该项目投入的建设费用及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约万元。
  政府部门批准本项目建设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对整个项目建设、销售所需资金进行预算。项目建设完成,再由甲乙双方在预算基础上共同对项目建设、销售的全部费用进行结算确认。甲乙双方确认的结算费用即为乙方投资总额。
  第八条利益分配:甲乙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案进行利益分配。
  甲乙双方可以依照以下方案进行利益分配:
  本项目建设期间,从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后,开始计算回笼资金,由甲方和乙方按土地款和项目建安成本的1882进行销售收入分配,即甲方占18,乙方占82。直至项目总成本收回止。(各自分配的销售收入的税费各自承担)
  本项目建设期间,甲方和乙方的土地款及项目建安成本收回后,由甲方和乙方按双方投资比例为1882进行销售收入毛利润分配,即甲方占18,乙方占82。(各自分配的销售收入的税费各自承担)
  本项目建成后,由甲方和乙方按双方投资比例为1882进行未销售楼宇分配,即甲方占18,乙方占82。
  对乙方分配得到的楼宇,甲方应在楼宇竣工后一年内为乙方办妥楼宇的过户登记手续,为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任何一方如要对其分享的楼宇对外销售,所需销售费用(包括销售税费)全部由各自承担,销售收入全部归各方所有。
  由乙方对项目实行利润包干即该项目总利润为人民币万元,甲方应得利润人民币万元。乙方分期分批支付甲方土地款人民币万元及利润款人民币万元,具体时间及金额如下:
  第九条本项目立项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收取任何房款,也不得将此基地变相抵押他人。
  第十条账户管理:本项目以甲方名义在贷款行设立专款资金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工期:
  本项目七层建设工期为18个月,即乙方应在18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并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本项目建设工期自政府批准项目建设,完成拆除项目地段现有建筑物及乙方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违约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建设项目在政府部门批准后至乙方投入建设资金前,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整。
  项目建设被政府部门批准及乙方投入建设资金后,如果甲方违约,除应退还乙方投入的资金外,还应按乙方投入资金的50支付乙方违约金,同时还应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任何一方订立本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本合同权利,履行本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订立本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当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所列之义务后或合同期满自行终止。
  本合同依法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解除本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无过错一方的经济损失,并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另一方违约金。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双方对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在执行期间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约定以书面方式补充。补充协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地产项目合同2
  委托方:(下称甲方)
  地址:
  受托方:(下称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委托代理销售物业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在深圳市区路开发层住宅栋,命名为。房地产证号为:
  二、经协商,甲方同意将该项目委托给乙方独家策划代理销售。(委托清单附后)。
  三、委托方式
  乙方负责全部的策划及销售工作。甲方承担相关的宣传推广费用。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入伙之日起。
  在委托期限内,所委托的物业都须通过乙方进行销售,甲方不再自行销售或委托他人销售。在委托期限内成交的委托清单内的物业,甲方均应支付乙方代理费。在委托期限届满后三日内,乙方从现场接待中心撤离,并将有关销售资料全部移交给甲方。
  五、费用
  双方同意乙方取费由策划费和代理费两部分组成。
  (一)策划费
  双方同意,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策划费为人民币元整。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万元,在乙方达到70的销售率后三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另外万元。如果在代理期限内乙方不能完成70的销售率,则乙方退回已收取的策划费用。
  (二)销售代理费
  1、在委托期限内,
  如果乙方的销售率在50以下,则甲方按销售总额的1支付代理费给乙方;(销售率销售成交面积委托面积)
  如果乙方的销售率在5060之间,则甲方按销售总额的1。2支付代理费给乙方;
  如果乙方的销售率在6070之间,则甲方按销售总额的1。3支付代理费给乙方;
  如果乙方的销售率在7080之间,则甲方按销售总额的1。5支付代理费给乙方;
  如果乙方的销售率在8090之间,则甲方按销售总额的1。6支付代理费给乙方;
  如果乙方的销售率在90以上,则甲方按销售总额的1。7支付代理费给乙方;
  上述代理费率均是按结算时所达到的销售率全程计费。
  正式发售的条件为:取得预售许证,售楼处、样板房装修完毕,售楼环境规划建设完毕,其它销售工具准备完毕。
  2、代理费双方每周结算一次,结算范围为本周内销售成交的房号。结算时先按总销售额的1。2结付销售代理费。委托期限结束时,根据最终的销售率,按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销售代理费的比例,进行最终结算,多退少补。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如超出约定的支付期限达10日以上,则每天应追加应付销售代理费总额的0。5给对方作为违约金。
  3、销售成交标准为:客户已交来规定的足额定金并签订认购书。
  4、乙方收到甲方付来的销售代理费后,应向甲方开据票据并自行交纳有关税费,甲方不代扣税费。
  六、买卖合约签订及款项收取
  1、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按双方商定的价格及付款方式对外销售。
  2、双方同意认购书由甲方和客户直接签订,定金由甲方直接收取并向客户开据收据。
  3、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由甲方与客户签订,房款也由甲方直接向客户收取并开据票据。
  4、客户已交定金后要求退订的,视客户退订之理由由乙方决定是否没收。若有未退或没收之定金,甲乙双方各得50,若有退订的情况,则乙方也应退给甲方相应的代理费,退订的情况不计入代理业绩。
  七、广告、策划及销售人数
  1、本项目广告推广预算(指报纸电视等媒体广告的设计、发布费用及有关的宣传资料的设计、印刷费用,不含样板房、售楼处、工地包装等费用)为总销售额的23。,即约人民币万元。
  2、乙方负责编制广告计划并委托专业广告公司进行创意设计,广告稿经甲方签字认可后由乙方负责安排媒体刊登。
  3、乙方派驻现场销售人员不低于5人,其中包括销售经理1人、营业代表4人;另派项目经理和策划师各1人,负责项目的全程策划和跟踪。其薪资、奖金、加班费等均由乙方负担。
  4、乙方所派销售人员于进驻现场前需经甲方面试认可。
  八、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确保本项目符合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有关规定,并应向乙方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2、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完善的销售代理委托文件。
  3、甲方与购房客户签订买卖合约后,因合约条款引起的纠纷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4、如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广告推广预算和第二款的广告计划支付相应费用,导致销售进程及计划受阻,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义务
  1、乙方保证对本项目代理销售工作尽善尽责,同甲方进行多方协调和沟通。每周举行一次销售工作会议,定期向甲方提供详尽的销售情况分析报告。2、负责项目的销售策划、包装宣传、广告推广及软性炒作等方案的编撰。
  房地产项目合同3
  甲方:
  乙方:
  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公平交易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整合推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
  “”
  二、工作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唯一指定广告推广公司,并全程负责“”房地产项目广告的全程整体推广策略、创作、实施建议、制作执行及产品监管等服务。(具体事项见合同附件)
  三、工作时间:自合同签定日起至年。
  四、服务费用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工作期间乙方的广告整合推广服务费为用为
  万元月,共十二个月,合计费用为:人民币元整。
  五、付款方式:
  甲方每月日前支付当月服务费用,即万元月。
  六、权利与义务: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与设计相关的各种必需资料,以确保乙方准确地
  掌握有关设计要素;
  2、合同签署后,乙方迅速组建项目小组和拟定该项目的工作进程表,
  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内容;
  3、代理期间,甲乙双方应委派专人负责对接工作并定期工作例会及举
  行项目分析会,由发展商组织安排每月最少一次工作沟通会,参会人员:项目小组成员(以具体会议内容,指定相关人员出席);
  4、双方须积极配合进行不定期交流,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策划思
  路、广告方案、设计稿和乙方所有提交的书面工作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据此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签字认可方可定稿(乙方指定AE对项目合同内容的时间、具体每阶段服务内容、质量进行把控,策略、创意、平面、文案由乙方指定人员各司其职,具体项目服务内容甲方可根据需要进行一对一的专业交流,乙方为甲方提供良好的沟通平台,便于项目顺利实施;
  5、项目进行过程中未涉及内容并需要由乙方完成的,双方另签单项工作
  合同予以确认;
  6、代理期间双方各项行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地方法规的规定;
  7、甲方应按本合同的付款方式执行付款,以便乙方顺利开展项目工作;甲方结清应付工作费用后,甲方即时拥有所有创作的版权,在不影响甲方形象及利益的前提并征得甲方同意以后,乙方拥有所提供方案在非项目推广渠道的使用权(即公司简介、广告评比参选及乙方宣传自身的宣传物料);
  8、乙方承诺工作期间严守甲方经营机密,恪守应有的职业道德。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容,完成合同规定的设计、发包工作,如需变更内容时,必须经过甲方同意。由于时间延缓,阻碍项目相关工作进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提出相应的赔偿。
  2、双方便于合同内容沟通及调整预留相应长的时间为前提,乙方按甲、乙双方确定的内容时间表,提前三天交给甲方;如遇特殊情况,双方视具体情况而定。
  3、在乙方如期履行协议的前提下,甲方按照协议中的付款办法如期向乙方支付费用。如甲方无故拖延付款,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甲方提出相应的赔偿。
  4、如有其它因素甲乙双方需终止合同,需由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方可终止。
  八、其它事宜:
  1、合同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定补充合同;
  2、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争执,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双方有权诉诸法律解决;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署:签署:
  日期:日期:
  房地产项目合同4
  甲方:
  乙方:
  应甲方的聘请,乙方指派律师组成法律顾问组,为甲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下称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法律顾问组成员及聘期
  乙方指派、、律师组成法律顾问组,律师担任组长。
  法律顾问组的聘期自年月日起至本项目结束止。本项目预计年月日结束。
  二、法律顾问组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范围
  法律顾问组向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起草、修改本项目前期拆迁合同;
  2参与本项目工程招投标事务,审查招投标文件;
  3审查、修改本项目工程设计合同;
  4参与本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洽谈、起草、修改;
  5审查、修改本项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6参与审查本项目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起草、修改工程分包合同;
  7审查、修改甲方采购设备和材料的合同;
  8协助甲方控制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量增减的支付依据;
  9协助甲方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
  10参加甲方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协助甲方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11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本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12代办本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公证事务,办理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13接受甲方委托,办理本项目其他专项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组的工作方式
  1甲、乙双方建立联系人制度,遇有需法律顾问办理的事务,由甲方填写《法律顾问组需办事项》,提前通知法律顾问到甲方处办理;法律顾问因故不能到甲方处办理时,乙方可临时指派其他律师代为办理。
  2在遇有需法律顾问集中办理的法律事务时,乙方指派专人到甲方处办公。甲方指定为法律顾问组的联系人,乙方指定为联系人。
  四、甲方为法律顾问组提供的工作条件
  在法律顾问到甲方处办公时,甲方应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法律顾问费的收取办法和结算方式
  1依据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6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元,本协议签订时支付元,年月日支付元。
  2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110项服务时,不另行收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合同第二条第11项服务时,乙方在国家计委、司法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浮另行收取代理费。
  3法律顾问为办理甲方事务在市内所需的资料费、交通费、误餐补助费等项费用由乙方自理;赴以外的地区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补助费等项费用,由甲方负担。
  六、双方责任
  1法律顾问组应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务,并对所经办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因法律顾问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2甲方应如实向法律顾问组叙述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法律顾问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本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
  2甲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或要求更换法律顾问:
  (1)法律顾问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2)因法律顾问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乙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有意向法律顾问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作条件的;
  (3)甲方累计3个月未按时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的。
  八、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本合同时,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元。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项目结束时自行失效。本项目结束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十、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
  房地产项目合同5
  甲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
  乙方:XXX
  住所地:
  丙方:XXX
  住所地:
  甲、乙、丙双三方就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位于的项目合作开发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本着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协议,以资三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内容
  合作项目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X二、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乙方筹集项目建设所需的土地出让金、开发、报建、建筑、管理、营销等全部资金,预计投资资金为人民币亿元。在乙方投资款项全部到位的情况下,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开发经营权。丙方负责该项目的前期策划和运作。项目所获的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甲方占,乙方,丙方。
  2、甲乙丙三方确认,三方均以中小企业融资进行投资,中小企业融资财务费用均按月息的标准进入项目成本核算。
  3、甲乙丙三方出资比例:甲方按总投入的,乙方按总投资的,丙方按总投资的出资。由乙方统一筹集,并以三方的名义投入该项目。
  4、甲乙丙三方确认,乙方可以用甲方的产权、土地进行中小企业融资,但所融到的资金必须用在本合作项目,但不影响项目开发的前提下,必须优先偿还按投资比例多出资本金的乙方本金。
  5、本合作项目不发生土地权属的变更,即在房屋销售完成之前,土地的使用权名义上仍然归甲方所有,但乙方和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项目所涉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享有收益权。
  6、本合作项目所有的对外合同,报建、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办理均以甲方名义进行。
  三、合作管理机构及职责
  1本协议签订后,由丙方负责前期的项目落实工作,由甲方赋予丙方在办理该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权利,并由甲方出具相关的委托书,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公章等。
  2、甲乙丙三方共同派员组成“合作开发项目部”,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项目部设总经理一名,由乙方委派,副总经理一名,由甲方委派。其他工作人员由乙方根据需要委派。
  3、项目部下设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部负责人由乙方委派,销售部负责人由乙方委派。财务人员由三方各委派一名,会计由乙方委派,出纳由甲方丙方委派。财务部印鉴与支票应分开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4、工程部负责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施工管理、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销售部负责本项目的日常销售、广告宣传、按揭贷款手续以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事项。
  5、项目部下设的部门对项目部负责,重大问题(重大问题的范围由三方另行补充约定)均应由项目部会议表决决定。会议内容应形成纪要,各方代表应在纪要上签字确认。
  6、项目部日常费用的支出由项目部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四、工程投资款及其他费用的筹集与拨付
  1、本建设项目所需的投资资金及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费用,由乙方直接划入三方共同开立的帐户,专款专用。划入时间以项目部呈报的的用款计划为准。
  2、若因城市规划调整等而使乙方实际筹集投资数额超出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金额,对增加投资额的应由各方实际出资额来确定增加利润的分配比例。若一方放弃出资的,享有由于增加投资而产生的收益的12。5。
  五、成本核算和利润分配
  1、本建设项目成本核算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完成。项目竣工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一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算审计。利润分配应根据该审计报告并按照甲方丙三方25:50:25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若因城市规划调整而新产生的利润,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办法分配。
  2、竣工决算前预售房屋的销售收入,应按照甲乙丙三方25:50:25的比例分别记账,未经三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挪用销售款项。原则上优先偿还投资本金。
  六、审批手续的办理
  本协议签订后,待丙方前期协调妥善后,移交给乙方。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予以重新授权和委托。由乙方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等手续,包括工程设计方案的报批、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领等。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该项目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实施时,由于乙方资金未到位而造成的后果,乙方愿意承担赔偿给甲方人民币万元;而由于甲方未经乙方和丙方的一致同意而另找其他第三方合作开发的,甲方愿意赔偿给乙方和丙方人民币万元。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即刻出具给丙方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副本,便于丙方顺利开展前期的相关工作。丙方办妥前期约定工作后,移交给乙方,再由甲方按约授权或委托给乙方办理本项目开发的相关事宜。
  2、甲方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前或与本项目无关的业务往来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不涉及乙方、丙方,概由甲方自行负责,由此而造成乙方、丙方利益损害的在该项目产生的甲方收益中偿还。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壹式叁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房地产项目合同6
  贷款人:
  第四条利率和利钱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开辟项目扶植;
  23向贷款人供给本项面前目今的赞成其借钱的文件、担保性文件、扶植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给合同、技巧咨询合一致;
  42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内向借钱人计收利钱。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提款前提前提
  24本合同项下万元的项目资金按期、足额到位;
  第二条借钱人陈述与包管
  11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2“信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1“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地点地法定工作日。
  114“贷款人”指根据本合同发放、治理贷款的银行,包含经办贷款和空军部队施帐户监管的银行。
  25向贷款人供给本项目标其他扶植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本合同项下借钱人的樊务与借钱人的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司法另针砭定的除外)。
  115“提款期”指借钱人根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时代,包含推迟提款的时代。
  117“宽限日”指许可借钱人迟延实施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时代。
  27在会谈、签订、实施本合同过程中的贷款人供给的有关材料真实、完全、精确;
  116“还款期”指借钱人根据本合同第6。7条是还贷款的时代,包含贷款展期的时代。
  1111“落成”指落成申报经有关部分赞成,项目交付应用。
  119“扶植期”指大年夜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落成之日所经历的时光。
  21借钱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罪人资格的空军部队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实施本合同;
  113“借钱人”指根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含其持续敌、受让人。
  1112“担保性”文件指为了包管本合同的实施而签订的保函、包管书、典质合同、质押合一致。
  1110“经营期”指项目落成交付应用开端至停止的刻日。
  22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含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申报批复文件、征用地盘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等所有应当取得的服府赞成文件;
  28今朝无重大年夜经济胶葛产生。
  118“衔目”指。
  借钱人:
  31贷款人赞成向借钱人供给总额为人平易近币万元的贷款;
  借钱人因开辟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平易近币贷款万元,刻日为年。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规定,经两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借钱合同。
  第三条贷款
  33在贷款刻日内,借钱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赞成的借据为准,其他记录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钱,肯定为年利钱百分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平易近银行调剂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剂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平易近银行的规定作响应的调剂,无须经借钱人的赞成。
  51初次提款前,借钱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解决下列事项:
  62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
  511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4生效的原材料供给合同;
  516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4出具按规定用处应用贷款的情况申报及有关的财务报表、材料;
  51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标有关批复文件,包含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申报批复文件、征用地盘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以及衔目资金筹划安排等;
  521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标本钱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光足额到位;
  71为包管本合同项下权力、义务的落实,借钱人在此弗成撤销地宛转贷款人根据银行帐户治理规定和本合同的商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钱人按第7。3条开立的肥户进行监管。
  523未产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宜;
  72帐户监管包含:
  525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解决提款手续;
  723有权以偿债基金帐户直接划拨资金以了债贷教材息及贷款人根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4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商定的肥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撑等办法不承担司法义务。
  第六条提款和还款
  81为包管项目标按期落成和贷款的按期了债,有关方已向贷款人供给以下担保:
  6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63贷款人应在借钱人解决借钱手续后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4借钱人在肯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解决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钱人在3天内解决有关手续,过期仍未解决的,贷款人有权撤消未提取的贷款;
  811在项目扶植时代内,向贷款人供给资金承诺,包管在产生工程成本超支、不克不及按原筹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经由过程各类方法融资、弥补资金,直至工程落成(见附件一)。
  722监督借钱人按规定的用款次序付出款项。
  526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帐户。
  66借钱人用于了债本合同项下贷教材息的资金,包含但不限于:
  68借钱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钱,与本金并了债。
  721监督借钱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标开支有权拒付。
  第八条担保
  第七条帐户监管
  67借钱人请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赞成的,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了偿的款工面,借钱人不克不及从新借用。
  52初次和每次提款前,借钱人须知足下列前提:
  65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分次还款,还款时光与金额如下:
  73借钱人应鄙人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帐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教材息及贷款人根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部还清为止;
  731开立于的项目资金专用帐户,借钱人大年夜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衔目资金必须存入该帐户,帐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告费的金额;大年夜该帐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根本结清算计帐户;
  513生效的扶植承包合同;
  515项目家当保险单;
  812当项目不克不及按期落成时,借钱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扶植承包合同、原材料供给合同以及本项面前目今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补偿金等所有权益让渡给贷款人。
  签约地点:
  813贷款人以依法获得的项目工程作为了债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钱人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分立、归并、股份制改革、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更改或经营方法调剂而撤销。
  134借钱人违背本合同条目的商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然的,贷款人有权撤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不克不及收回的,视为贷款过期,并按规定计收利钱。
  第十条贷款人承诺
  101按照本合同的商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32借钱人未按合同商定的刻日还本付息的,对过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利钱,对未付出的利钱计光复利;
  814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教材息的了偿,由向贷款人供给担保,包管在借钱人不克不及按期了债贷教材息时承担连带义务(见附件二)。
  第九条借钱人承诺
  91所作的陈述与包管真实无误;
  102对获悉借钱人项目扶植、财务进出等情况依法保密。
  93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处应用贷款;
  95本项目标汇率风险由借钱人自行承担并采取办法加以防备,不得影响贷教材息的了偿;
  96借钱人应当及时就已经产生或将产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宜向贷款人传递。
  第十二条保险
  贷款人:(签章)
  第十三条违约义务
  131借钱人过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付出未提款金额部分的万分之的违约金;
  92承认和遵守贷款人的营业轨制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133借钱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处应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部分按日计收万分之的利钱;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签约时光:
  第十六条其他
  94包管资金状况没有产生晦气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更;
  第十一条变革、解除与让渡
  第十五条通信
  借钱人:(签章)
  房地产项目合同7
  发展商:XX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投资商: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搞活经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盘活甲方的土地资源、回笼资金、配合诏安县新市区的建设,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就合作建设商住综合楼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实施本项目开发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政策规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办事。
  第二条:合作项目基本情况:
  一、合作项目位于漳州市诏安县路号。该地段土地使用权为甲方享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二、该项目总占地面积为2676。714平方米,地块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详见诏安县规划局红线图)。
  三、项目内容:
  该项目建设规划为楼高七层的商住综合楼,使用年限40~70年,容积率3。15,建筑密度68,绿地率27。
  其中地面上沿街1层为裙楼,使用性质为商业铺面,建筑面积为1100平方米,2~7层为主楼,使用性质为住宅,每层建筑面积为1220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为8431平方米,其中商业铺面1100平方米,住宅6800平方米,底层车库500平方米(具体以规划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四、项目建设还包括与项目配套的停车场、公共道路、消防、绿化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合作期限:
  自签约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建设或销售完毕时为止(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第四条:合作期间甲方的责任:
  1、提供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面积2676。714平方米,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规划许可证。
  2、负责办理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报建、施工许可、确权及建筑施工用临时占道、用水、用电等手续。
  3、负责办理项目地段上现有建筑物的拆迁手续,负责建筑物内现有办公场所、住户搬迁、安置工作及其费用。
  4、负责办理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其他一切手续及负责处理与社会、政府各部门的关系。
  5、负责办理乙方分得楼宇面积的房产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6、承担项目土地须补交的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费用。
  第五条:合作期间乙方的责任:
  1、负责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投资,包括项目设计,建筑安装、装修、水电安装以及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的投资。
  2、负责对项目地段上现有建筑物进行拆除,费用由甲方负责。
  3、负责安排合法的施工单位对项目工程的建筑、安装、装修。具体装修标准为:室内一般抹灰,无砌隔墙,室外按设计图纸施工。
  4、负责对项目设计图纸的审定。
  5、负责项目营销总策划工作,并以投资商之名义出现在各媒体上。
  6、负责项目承担广告设计、媒体发包费用。
  7、负责执行工程建设现场、售楼处业务操作,承担售楼处日常电话通话费用及相关日常管理费用。
  8、负责售楼业务人员薪资及奖金、售楼处现场办公费用(纸、笔、计算器、笔记本等杂费开支)。
  9、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第六条:资金投入的时间及投资总额:
  1、甲方项目土地成本折合人民币160。6万元。
  2、乙方视项目建设进度实际需要分期分批投放项目建设资金。乙方对该项目的建设费用及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约776万元。
  3、政府部门批准本项目建设时,由双方共同对整个项目建设、销售所需资金进行预算。项目建设完成,再由双方在预算基础上共同对项目建设、销售的全部费用进行结算确认。双方确认的结算费用即为乙方投资总额。
  第七条:利益分配:
  甲乙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案进行利益分配。
  1、甲乙双方可以依照以下方案进行利益分配:
  1。1、本项目建设期间,从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后,开始计算回笼资金,由甲方和乙方按土地款和项目建安成本的18:82进行销售收入分配,即甲方占18,乙方占82。直至项目总成本收回止。(各自分配的销售收入的税费各自承担)
  1。2、本项目建设期间,甲方和乙方的土地款及项目建安成本收回后,由甲方和乙方按双方投资比例为18:82进行销售收入毛利润分配,即甲方占18,乙方占82。(各自分配的销售收入的税费各自承担)
  1。3、本项目建成后,由甲方和乙方按双方投资比例为18:82进行未销售楼宇分配,即甲方占18,乙方占82。
  1。4、对乙方分配得到的楼宇,甲方应在楼宇竣工后一年内为乙方办妥楼宇的过户登记手续,为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5、任何一方如要对其分享的楼宇对外销售,所需销售费用(包括销售税费)全部由各自承担,销售收入全部归各方所有。
  2、由乙方对项目实行利润包干即该项目总利润为人民币万元,甲方应得利润人民币万元。乙方分期分批支付甲方土地款人民币万元及利润款人民币万元,具体时间及金额如下:(具体待定)
  第八条:本项目立项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收取任何房款,也不得将此基地变相抵押他人。
  第九条:帐户管理:
  本项目以甲方名义在贷款行设立专款资金帐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第十条:项目建设工期
  1、本项目七层建设工期为十八个月,即乙方应在十八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并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2、本项目建设工期自政府批准项目建设,完成拆除项目地段现有建筑物及乙方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违约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建设项目在政府部门批准后至乙方投入建设资金前,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3、项目建设被政府部门批准及乙方投入建设资金后,如果甲方违约,除应退还乙方投入的资金外,还应按乙方投入资金的50支付乙方违约金,同时还应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2、任何一方订立本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本合同权利,履行本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订立本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
  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3。1、当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
  3。2、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所列之义务后或合同期满自行终止。
  3。3、本合同依法解除。
  4、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解除本合同。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5。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能实现本合同。
  5。2、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5。3、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5。4、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6、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无过错一方的经济损失,并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另一方违约金。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2、双方对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诉讼判决。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在执行期间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以书面方式”补充。补充协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房地产项目合同8
  第一节概述
  严格说来,房地产行业的合作开发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含义十分确定的概念,迄今也没有关于这一概念的权威解释。依本文理解,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共同出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而签订的合同。这是在广义上解读合作开发的概念。只要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出资从事房地产开发即可构成合作开发,出资形式既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无形财产。在形式上,无论合作各方是以股东名义出资设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还是不设立项目公司而直接由合作各方共同开发,均属合作开发房地产之列。当然,已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在从事房地产开发时也可理解为是其股东之间的合作开发行为,但这种“合作开发”不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不包括在本文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之列。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要内容
  由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形式上的多样性,其合同内容也随着合作形式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下面就其中若干必要性条款进行介绍。
  1、当事人条款。对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为企业,应注明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如有)、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如为自然人,则应明确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及联系方式等。
  2、合作形式。此为明确合作模式及合作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基本条款。合同应明确是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还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如不成立项目公司,是各方联名开发,还是有一方或数方隐名参与开发。如成立项目公司,不论是否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均需对其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机构如股东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则无股东会的制度安排)、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运作机制进行约定。
  3、合作条件。合作条件是指合作各方用于合作开发的主要投入,也可以理解为出资。前已述及,用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出资主要为资金与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其他形式的财产。按合作合同约定投入其约定的合作条件是合作方的主要合同义务。
  4、土地使用权条款。任何房地产项目成立的基础均是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条款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合同应明确合作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由合作一方取得再投入合作开发,还是由合作各方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付责任如何承担;如项目用地原为划拨用地,应明确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主体及相关费用的负担。值得注意的是,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与项目的规划存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国土部门通常按照项目的可建面积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规划部门在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调整项目容积率,则极有可能需要就增加的建筑面积另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如存在调整规划的可能,则应在合同中对此问题予以明确,以免滋生纠纷。
  5、项目工期房地产项目投资巨大,能否按计划完工对投资各方的利益有着重大影响。合作开发的各方由于在项目中投入的方式不同,追求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工期方面可能有不同的要求。如土地使用权投入方则会要求资金投入方尽快投入资金,确保工程尽快竣工,以保障其利益,而资金投入方则可能因融资问题,力图在工期方面令自己的压力减轻。因此,在合同中对项目的工期应予明确约定。如由一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则应明确其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责任。
  6、收益分配条款。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具体收益分配方式非常多样化,但总的来说不外乎实物分配与现金分配两种。如为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则其收益分配应受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如非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其收益分配也应以不损害项目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如采取实物分配方式,则涉及到的税费金额可能相当巨大,对此也应作出约定。
  7、违约责任合作各方的主要可能违约行为便是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相应地违约责任条款也应重点规制这种情况。除此之外,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的合作方可能利用其在项目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中的优势地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在合同中明确此种情形的违约责任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由于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严格行政管理,有着众多房地产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因而该类合同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呈现出较强的中国特色。通常说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体现出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复杂性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与单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要复杂得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而合作开发则给大量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介入房地产开发提供了空间。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形态,既可以是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限制,故个人只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非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参与合作开发,而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2、较强的行政干预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主要体现在应履行一系列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其效力等问题也受到土地、规划、房屋及建筑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具体说来,包括土地使用权制度及其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及登记制度,此外还有我国相关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履行的审批及登记制度等。对房地产开发进行规划方面的限制是世界
  各国通例,而土地制度和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等则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在我国合同法领域,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相对较强,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行政干预性在房地产合同中又属相对较强。这是我们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3、合作形式的多样性如前所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在合作形式上有着多样性。在组织形式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从事房地产开发而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也可以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而是由两个以上民事主体联合进行开发,各方对其开发所得房地产属共有关系;既可以是内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开发,也可以是中外合作开发;中外合作开发既可以是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开发,也可以是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开发。当然,不论合作形式如何多样化,万变不离其宗的就是合作各方均有出资。而出资的形式主要有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和以资金出资两种,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出资,即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出资。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也是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是无形财产的一种,以此作为出资,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单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的较少,因为在合作各方拥有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可直接申请获得,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通常与其他出资形式共同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
  房地产项目合同9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已取得市区街亩(计)的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该项目由拟组建的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准)独家开发,现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组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经营该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甲方以现金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总股本的;乙方出资万元,具体以上述街的亩国有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占总股本的。
  第二条乙方确认投入置业有限公司的街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四至范围:本项目地块座落于市区,东至街,西至街,南至巷,北至米规划路。
  2项目性质:商品房开发。
  3土地性质:住宅、公建综合用地,现有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年。
  4土地指标:本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亩(计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含地下室建筑面积),建筑密度不大于,现有审批建筑物限高米(航空限高米),其中:
  (1)一期用地亩(计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其中包括居住面积平方米、公建面积(网点)平方米、物业用房平方米、地下车库平方米。
  (2)二期用地亩(计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居住面积平方米、公建面积(网点)平方米、物业用房平方米、地下车库平方米。
  5土地现状:地块内已基本平整。
  上述项目概况中的座落、四至范围、项目性质、土地性质、土地指标等另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以最新批准文件为准。
  第三条乙方确认已取得投入置业有限公司的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部缴清,同时乙方确认该项目已取得以下批文、权证;
  1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文物管理办公室的x文物〔〕号“”。
  2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的x规选字年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局的规土证字年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沈规土证附字年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书”。
  4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办综二字〔〕59号“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纪要”。
  5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长安寺公建、住宅建设项目通知书”。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的“关于长安寺项目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说明”。
  7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房产管理局的拆许字()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8乙方已于年月日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沈土出合字〔〕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沈阳国用()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10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沈规建审字年号“建筑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
  11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卫生局的卫预审字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12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沈计投资便字第〔〕号便函。
  13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人防立项字()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项审批通知书”。
  14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沈人防质监审字号“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通知书”。
  15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公安局的沈消审()第()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6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计划委员会的计基号《投资许可证》。
  17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的批复。
  第四条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投入到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在具备本合同第二条和第三条的前提下作价万元人民币。其中万元作为乙方对置业有限公司的出资,其余万元由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土地转让款支付给乙方。
  本合同乙方出资变更到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乙方已设定了抵押,其抵押权人为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城中支行,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本息,债权到期日为年月。
  乙方确认:本合同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已设定抵押外,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等已全部缴纳完毕,所有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等均已全部支付完毕,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着任何权利负担(已设定的抵押除外)。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乙方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全面的地下文物勘探,并提供书面的《文物勘探报告》。项目一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费用归乙方承担,二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费用则由甲方或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乙方确认乙方出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着“原地保护文物、遗址”的状况。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本项目的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和遗址,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确认需原地保护的,导致本项目无法开发的,甲方退出本项目开发,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应在收到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确认需原地保护文物、遗址的文书后十天内,将甲方及甲方通过置业有限公司投入到本项目中的所有费用归还。
  第六条付款及付款条件
  1本合同生效后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壹仟万元人民币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2本合同签订后个月内,甲乙双方共同按照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要求和市计划委员会有关立项计划变更的要求,准备齐全有关资料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后,甲乙双方共同将乙方在中信实业银行分行城中支行的人民币伍仟万元的贷款转贷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如因贷款银行的原因不能将该贷款转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则甲方通过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乙方向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同时由乙方负责解除开发地块上设定的抵押。
  在甲方支付上述万元人民币款项时,乙方负责将本合同书第三条所述的本项目的权属证明、各种批文等原件、备件移交给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3在完成本条前款工作后一个月内,乙方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变更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完成本款手续后七日内甲方通过置业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贰仟万元人民币,乙方向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4在乙方将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等各种必要的批文全部变更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个月内,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其持有的沈阳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甲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并办理好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将余款万元全部付清。
  本期款项支付前乙方应向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并提交总额为壹亿贰仟捌佰万元人民币的可以计入置业有限公司本项目开发成本的合法有效的发票。
  甲方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的定金,可以抵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
  第七条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负责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费用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2负责确保本项目置业有限公司收购资金的落实到位,确保资金运作正常。
  3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等权属证明和各种批文变更或备案到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负责其他有关批文的申领、延期的工作。
  4协助乙方办理好本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调整工作。
  (二)乙方的责任
  1在签订本合同书之时,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书第三条规定的本项目的权属证明、各种批文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进行复验。
  2乙方应解除与原合作方就街项目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负责处理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向甲方提供原件、备件。
  3负责完成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等权属证明和各种批文变更或备案到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协助甲方办理其他有关批文的申领、延期的工作,其中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须变更到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工作乙方应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个月内完成,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负责将本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年限调整为商品房住宅用地年,商业用地年,但因土地使用年限调整而相应增加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费用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工作乙方应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个月内完成。
  5在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付清第二期万元人民币款项时负责以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为标准将土地使用权移交给置业有限公司,办理通水、通电的费用由甲方或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协助甲方办理置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7协助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的申领工作。
  第八条乙方将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年)过户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发生的土地契税由乙方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其中乙方承担,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其他过户税费如印花税等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第九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个月内由甲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按乙方原出资金额(即按出资金额11)进行收购,股权转让款由收购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向收购方开具相应的股权转让款发票。
  第十条甲、乙双方确认:开发地块的拆迁补偿中的货币补偿部分由乙方处理。甲方认可乙方于年月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市支行签订的《拆迁合同》,甲方同意承接该合同中为乙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设定的权利义务,甲方承接乙方权利义务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不再就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后,街项目的方案设计、报批、开发建设、施工、销售等工作均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乙方对街项目的方案设计的报批应予以配合,并保证经批准的方案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的经济指标。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对在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公司的有关文件、数据等都具有保密的义务。除双方认可的为本项目运作而使用这些文件、数据的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由此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本合同书签订、甲方支付万元人民币定金后,乙方不得再以本项目为标的与第三方进行洽谈、合作,否则,乙方应双倍向甲方返还定金。
  3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各期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则甲方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陆拾天仍未支付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前期已支付的万元定金不予退还,但乙方应通过置业有限公司归还甲方前期已投入的除定金以外的其他所有款项。
  4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将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过户、变更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甲方支付的定金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陆拾天乙方仍未完成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前期发生的包括定金在内的所有款项。
  5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总和的万分之二点一向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未按甲方的指定和合同规定的条件转让股权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万元违约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本合同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有抵触的,则以补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置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自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之日即由置业有限公司独立享受和承担。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立。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置业有限公司执贰份。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年月日
  出卖方(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购买方(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房地产项目合同10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加快商品房预售,回收资金。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正式聘请乙方为甲方开发的项目进行全程推广之事宜,特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作范围及内容
  (一)整合推广策略服务范围
  1、项目整合营销推广策略制定
  2、项目整体宣传包装设计
  3、分阶段营销推广策略制定
  (二)整合推广策略服务内容
  第一部分:整合营销推广策略市场调研分析项目SWOT分析项目营销推广定位与总战略制定
  第二部分:基础VI项目标志销售名片销售胸卡销售标准表格(如客户登记表、按揭计算表等)看楼车车身手袋设计
  第三部分:现场包装围板楼体招示布楼层进度牌导示牌欢迎标牌看楼专车工地指示牌(如配套设施方向说明、景观说明、道路名等)停车场指示牌
  第四部分:卖场包装形象墙设计实体展板规划、园林景观说明牌室内挂旗
  第五部分:宣传广告售楼书招商折页户型单页销售单张主要城市干道路牌公交车车身道路立柱挂旗报纸平面广告
  第六部分:阶段营销推广方案
  1、第一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开盘前)
  2、第二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开盘期)
  3、第三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跟进期)
  4、第四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跃进期)
  5、第五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跟进期)
  二、工作时间计划本合同共分五个阶段工作。
  具体如下:
  1、第一阶段为合同签定至开盘前一个星期。具体递交及执行时间如下:整合推广策略报告的递交;项目基本包装设计(标志、现场、卖场、楼书、单张)的递交。注:自项目定位及名称确定后起;第一阶段策略执行计划的(自整合推广策略报告确定后)递交;项目第一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第一阶段策略执行计划确定及项目基本包装设计完成后开始,预计在合同签定后月展开,即月旬开始执行。
  2、第二阶段开盘开始至开盘后一月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开盘前一月递交;第二阶段策略执行计划开盘前一个半月递交;项目第二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开盘起至开盘后一月内执行。
  3、第三阶段开盘一月后至裙楼封顶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开盘前后递交;第三阶段策略执行计划开盘前后递交;项目第三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开盘起至开盘后一月开始执行。
  4、第四阶段自主体封顶起一月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自项目主体封顶前15天递交;第四阶段策略执行计划自项目主体封顶前15天递交;
  项目第四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主体封顶前一周开始执行。
  5、第五阶段自项目主体封顶后一月开始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自项目主体封顶后递交;第五阶段策略执行计划自项目主体封顶后递交;项目第五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主体封顶一月后执行。
  三、关于成果的界定
  1、关于整体策划报告的界定:以甲方认可签字为标准
  2、关于设计的界定:以甲方认可签字为标准
  3、关于广告、活动的界定:以入线率、到场率为标准
  四、费用及付款方式本合同所涉及整体营销推广策划服务费为项目总标底的3。其具体付款方式如下:合同签定后,乙方即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30,即万元(万元整);在完成项目第一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20,即万元(万元整);在完成项目第二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20,即万元(万元整);在完成项目第三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20,即万元(万元整);在完成项目第四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10,即;万元(万元整)。
  注意:策划服务费不含以下费用:
  (1)影视、广播音带等广告制作费;模特费用、歌曲版权费用;
  (2)广告发布费;
  (3)各项公关、促销实施费(含记者编辑费、招待费等);
  (4)印刷品、菲林制作费;
  (5)调研礼品费、调研人工费、印刷费等。
  五、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该项目合法的售楼详细图纸资料(包括项目鸟瞰图、沙盘等)、文件,并承担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的合法性与准确性的法律责任
  2、甲方对乙方的所有提案具有否决权、审定权、修改权,并有权要求乙方修正。
  3、双方商定认可的任何方案,甲乙双方均不得有单方擅自改动,否则引起的问题由改动方负责。
  4、甲方采纳的乙方方案或设计都应签字认可并严格执行,如执行中需要修改也应相互通报,经双方认可方可执行。
  5、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企划所需的合理资料,乙方必须对甲方的资料进行保密。
  6、甲方单方制定的方案,实施责任与乙方无关,但经双方认可的方案双方都应承担责任。
  7、甲方采用乙方的方案及设计即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挪作其它可能侵害甲方利益的用途。
  8、合作内容与具体操作方式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可进行调整和改动。
  9、提供该项目进行广告宣传所需的费用。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一系列设计策划方案,并收取策划设计费,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付费。
  2。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整合营销策划及广告设计。
  3。乙方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并根据工作进展,及甲方要求,经双方协商后提供相应文本和服务。
  4。乙方应及时提供完整的市场分析及市场推广建议。
  5。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整合营销策划文本,主要内容包括:促销执行文本:内容包括促销思路、促销主题、促销活动内容、促销活动执行计划以及费用预算。广告策划:内容包括广告思路、广告主题、广告诉求点以及广告文案写作、设计。
  6。销售策划:内容包括销售战略战术及实施要点
  7。乙方经甲方采纳后的提案可用于案例分析及其它不侵害甲方利益的用途,未经甲方采纳的提案不可做此用途。
  8。乙方采取专案小组的工作方式为甲方提供系列服务,专案小组包括市场调研人员、策划人员,创意文案人员以及设计人员,集体向甲方提供服务
  9。合同期内或合同中止后,乙方不可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将甲方产品的策划案用于案例分析时,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七、违约责任
  1。当甲方发现乙方工作不力,或双方意见难以沟通与协调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2。当乙方发现甲方因产品质量或销售管理等方面出现问题时,乙方屡次建议,甲方不予以配合,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八、其它
  3。本合同所涉及服务内容的服务时间为一年,具体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
  4。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双方各持两份。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友好协商解决。
  6。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否则,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房地产项目合同11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甲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地产项目(简称项目)转让达成致意见,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房地产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位于,其四至范围为:东至,西至于,南至,北至。(详见附件一,规划拴桩红线图);本转让项目包括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详见附件二)。
  项目使用性质:(住宅、商业)
  项目规划条件:
  (1)占地面积:平方米;
  (2)规则容积率;
  (3)绿地率;
  (4)限高:
  (5)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6)地上面积:平方米;
  (7)地下面积:平方米;
  1。4规划指标:
  1。5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本房地产项目总投资额万元,现转让方已累计投资万元,达总投资额的25以上。(内容详见附件)
  1。6其他情况。
  第二条:项目开发建设现状
  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三条:项目法律手续
  甲方以方式取得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甲方已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国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从年月日计算,为年;
  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号为;
  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该项目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号为;
  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批准文为;
  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外销许可证号为;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境影响研究报告》等。
  第四条:法律手续的转移
  项目转让时,本合同第三条甲方已取得的各项法律手续和许可证件(包括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乙方。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或未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转交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文件而导致不能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甲方有权
  甲方保证各项法律手续转移的确定性,如因其中某项手续因甲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乙双方同意按()处理:
  双方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其补办有关手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补办不成功时,甲乙双方按4。2。2处理;
  合同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乙方已付费用的予以赔偿;
  如果因乙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其中某项手续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方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合同解除,甲方不退还乙方所交定金,退还乙方其他已付费用。同时,乙方在接手项目后已投入项目资金或其他资产,甲方不再折价返还乙方。
  合同解除,乙方按已付费用的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五条项目转让费及其支付
  项目转让费总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项目转让费为万元。
  付款方式:转账或以转账支票支付。
  付款期限:
  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万元;
  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万元;
  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万元;
  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万元;
  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将转让费用余额即万元向甲方付清。
  第五条项目转让的间接费用
  项目转让时发生的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承担依国家税法规定。
  项目转让后,项目发生的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除外)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项目转让后办理法律手续义务
  乙方按该项目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拆迁批准文件等受让该项目后进行开发建设。确有必要修订有关限制条件的。,由乙方在受让项目后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甲方承担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甲方关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责任
  甲方向乙方转让该项目尚需完成工程(依实际情况约定,如6。1。1):
  负责完成项目红线内的拆迁,清理工作,配合乙方做好临时用水、电管线到红线的接用,并承担其费用
  第七条甲方关于项目开发建设各项未完审批手续有关费用的责任。(依实际情况约定)
  第八条项目转让后,开发项目甲方与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处理
  甲方应如实提供该项目所涉及的甲方与他方签订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方面合同尚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所有合同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除非甲方已解除原签合同。
  甲方应当通知上述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与乙方一起协商有关合同继续履行事项,并按以下方式处理原合同事宜。
  若几方达成协议,应签订对原合同的书面补充协议。
  若达不成被充协议,甲方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负责解除,其引发的合同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上述商谈补充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责任
  甲方保证其有资格转让项目,并保证项目符合法定转让条件;
  甲方保证项目不存在为第三人或甲方债务担保的情形。
  甲方保证项目转让时,不存在法院查封、扣押等情形。
  甲方保证项目转让时不存在有其他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提供项目转让时现状情况;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4。1条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许可证件和法律文件,并积极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甲方应对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事宜保密,并不得将甲方在与乙方商谈项目转让的过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取乙方任何商业秘密(资料)泄露(包括故意或过失)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或个人,除非并直至该等商业秘密(资料)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条乙方责任
  乙方保证有资格受让项目,并有能力继续开发建设本合同项目;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转让费;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处理项目转让前所签订的合同事宜;
  乙方保证履行甲方已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的后由乙方履行的有关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合同。
  乙方应对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事宜保密,并不得将乙方在与甲方商谈项目转让的过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取甲方任何商业秘密(资料)泄露(包括故意或过失)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或个人,除非并直至该等商业秘密(资料)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10。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若没有资格转让项目或项目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而乙方不知晓或不可能知晓的,致使本合同无效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项目转让费的,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赔偿额时,超过部分甲方应据实赔偿。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按时向乙方转交有关证件的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9。1款至9。5款的义务(有一款即可)时,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项目转让费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违约金时,超过部分甲方应据实赔偿。
  甲方没有11。1。2的根本违约情况下,而未按本合同第九条9。6至9。8款履行其义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若没有法定资质受让项目而甲方不知晓或不可能知晓,而致使本合同无效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项目转让费的,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赔偿额时,超过部分乙方应据实赔偿;11。2。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向按期如数向甲方支付项目转让费,每逾期一日按项目转让费用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罚没定金。同时,乙方再按已付项目转让费的向甲方赔偿。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此两项赔偿费用时,超过部分乙方仍须据实赔偿。
  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国家政策的变动、城市规划的更改等。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按以下第方式解决。
  (一)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合同文字
  本协议文本用中方写成。本协议正本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甲乙双方共同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自甲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地产项目合同1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土地问题
  1、土地位置及出让方式
  甲方同意本项目进入出口加工区实现产业化。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占地约亩。其中独自使用面积亩,代征道路面积亩,确切位置坐标四至和土地面积待甲方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实测后确认。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给乙方。
  2、土地价格
  为体现对本项目的支持,甲方初步确定以万元人民币亩的优惠价格,将项目所需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出让金总额为万元人民币。该宗土地征用成本与出让值差额计万元,由高新区参照项目单位纳税中高新区财政收益部分给予相同额度的扶持。
  3、付款方式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与乙方签订正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在该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收到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
  1、开工条件(1)按照乙方建设规划要求,甲方承诺于年月日前,保证本期用地具备上水、污水、雨水、热力、宽带网、公用天线、通电、通信、通路和场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设条件,确保乙方顺利进场。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建设手续。乙方则负责按规定时间、额度缴纳有关费用。
  2、工程进度
  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进场开公建设,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
  3、竣工时间
  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竣工,延期竣工时应于原定竣工日期前三十日以上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延期说明,取得甲方认可。
  三、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0。5缴纳滞纳金。逾期90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协议规定建设的,应交纳已付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3、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金。(面试网)
  4、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证甲方对本项目的补贴在一定时间内得到补偿。自本项目正式投产起五年内,乙方向高新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各种税金(退税或创汇奖励),低于乙方已报送给甲方的项目报告书中所承诺的相应税种(退税或创汇奖励)金额的50时(优惠政策除外),乙方应赔偿给甲方其税金差额。即:乙方在项目报告书中承诺的某一税种具体金额x50乙方当年该税种实际缴纳金额。
  四、其他
  1、在履行本协议时,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2、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不能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之规定义务时,该种不履行将不构成违约,但当事一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以及需延期的理由报告,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据的不可抗力证明。
  3、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生效。
  4、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
  5、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乙方:(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房地产项目合同13
  委托方:公司
  地址:
  居间方:公司
  地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顾问服务等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土地的转让。
  第二条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项目业主,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该宗土地项目的前期投资策划及沟通工作。
  3、居间方应积极努力做好居间介绍,协调有关矛盾,促成委托方与项目业主方签订合资或转让合同。
  4、居间方应协助项目当事人做好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技术指标的审批工作,促成项目成功签约。
  第三条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一旦本项目业主与委托方签订项目合资或转让合同,并实际支付土地款项后,委托方即应承担向居间方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第四条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委托方与投资方签订的针对本项目整体合资或转让合同总金额(不论何种形式)的(居间方开具正式合法发票)。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委托方与项目业主签订合资或项目转让合同,并实际支付土地款项后(包括定金),居间费按该合同签订的具体价格和付款进度同比例支付。
  第五条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投资方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合作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该投资方进行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2、如果委托方以相关企业或在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土地项目的业主单位)签订本合同标的物的转让合同,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天(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本项目业主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本项目业主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项目业主方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5、居间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给委托方,如在谈判过程中,委托方发现居间方提供的居间信息中有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时,委托方有权向居间方索取本合同标的物最低成交总金额的居间服务费标准30的赔偿。
  第六条合同成立及修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第七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本协议共贰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盖章):居间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房地产项目合同14
  甲方:
  乙方:
  本协议约定项目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大智路号(以下简称本物业),项目性质为住宅及商业,建筑用地面积约为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其中公寓及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最终规划设计为准)。本项目由武汉绿地新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为进一步发挥各自的优势,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署本“房地产项目销售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于年月日起正式委托乙方为项目的独家全权销售代理单位,委托期限一年。代理期从本项目满足销售条件(见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并且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及开盘广告刊登之日起计,开盘广告刊登之日不得迟于取得预售许可证5日之内,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经甲方书面认可)。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及权利
  1、负责保证本项目销售的合法性,申办有关租售之法律程序,同时向乙方提供有关本项目销售之法律批文副本资料,包括:
  A武汉市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B发展商营业执照;
  C小区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房屋立面图、鸟瞰图、室内厨卫设施表、装修装配标准(含家具配置图及效果图)。
  D武汉市楼盘销售窗口表;
  E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屋订购书;
  F与银行签订的按揭协议。
  G上述证照、资料须经乙方确认无误并加注“销售专用”字样后盖章。
  02、全权委托乙方安排本项目销售的广告宣传推广工作,负责本项目销售过程中的有关成本费用,其中包括:
  (1)各种广告、宣传及有关销售资料之设计、编辑、制作、派发及发布费用;
  (2)与本项目销售直接相关的市场调研、客户座谈等费用;
  (3)售楼处、展销会场地及有关设备的设计、建设、装修、租用、布置等一切费用;
  (4)提供电话、空调、复印、传真、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5)有关销售促销活动费用。
  上述费用乙方均需事先提出预算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发生。
  2、根据乙方的建议负责确定本项目销售进度、销售报价、付款方式、按揭办理、物业管理内容及收费标准等。
  3、甲方选派工作人员负责与认购者签定《商品房销售合同》,并负责接受客户各类房款、契约盖章、客户催款、银行按揭、产权办理等工作。所有房款及定金须由甲方专门负责收取,甲方人员必须配合乙方销售工作,且必须与乙方在售楼处的员工上下班时间一致。
  4、提供租售所需契约空白文本等,配合乙方租售,并在乙方工作人员陪同客户看房时提供帮助。
  5、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的溢价分成、佣金。
  第三条:乙方责任
  1、在本项目的销售代理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及武汉市的有关法规,不损害甲方品牌形象。
  2、负责对本项目的销售工作进行总体策划,包括销售价格定位、付款方式设计、销售对象、时间、付款方式及各种租售渠道等。
  3、负责在现场组建售楼班子,负责本案的现场销控,本部设立项目专案组负责市场信息分析、销售跟踪、巡视及督导。
  4、负责计划、监督制作与销售有关的售楼书、推广宣传单、展览板、认购书、认购须知及其它一切有关销售之资料,以及有关的报刊、电视及电台等媒体广告的设计及制作工作。
  5、各种销售宣传推广的计划及费用均需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6、承担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及交通等费用。
  7、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签本项目之销售认购书,协助甲方统一收取认购者临时定金。
  8、安排有关之售后跟进,如协助甲方客户催款、提交详细之租售报告、客户统计分析、媒介分析、策划及销售方面之检讨分析报告。
  第四条:销售价格及佣金事宜
  1、项目销售价格
  双方约定本项目销售均价为元平米,以此基准价格为基础,经甲、乙双方确认,根据幢差、楼层、朝向等做成一房一价表,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销售底价必须达到此价格表标准。
  2、销售完成时间
  双方约定本项目的销售完成时间为个月,乙方须在此时间段内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销售。
  3、固定代理佣金
  甲方同意在委托期内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本项目在达到上一条规定的销售价格实现销售时,甲方按实际销售回款额的百分之一点五(1。5)给予乙方作为销售代理佣金。
  4、溢价提成
  以一房一价价表为基础,实际成交价超出价格表以上的部分视做溢价,溢价部分甲、乙双方各得50(百分之伍拾)。
  5、结算方式
  租售佣金结算方式为月结,结付标准以客户正式签定购房合同并已支付首期款,其中首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该房总房款的20,每月最后一天为结算日,每月成交单位有关之代理佣金、溢价提成款甲方须于次月10日前付清予乙方,收到款项后乙方应开具有效发票。
  6、若甲方于委托期内自行销售给买家,则该甲方自行租售之单位计算在乙方之租售业绩之内,该部分之租售额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佣金计算方法支付佣金予乙方。
  6、如遇认购者签署认购书后违约,认购者所付定金归乙方所有。
  第五条、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1、委托期的延续或终止须于委托期限完结前30天内由甲、乙双方代表书面决定。
  2、如由甲方工程进度、销售手续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时完成各项销售工作,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应按已实际达成的销售无条件结付全部乙方应得的。佣金(含广告费)、溢价提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客户退房,该套房屋仍视为乙方的代理业绩。
  3、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期内,乙方完成本合同所指的销售代理工作且甲、乙双方之间结清一切代理费用后,本合同终止。
  4、若于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全程策划代理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拾万元整,并由违约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5、若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并导致诉讼,则由本项目所在地法院解决有关司法管辖之问题。
  第六条、其它
  1、本协议所涉及的项目案名及开发商名称(甲方)以最终正式文件为准
  2、本协议所涉及的项目数据,以项目最终的测估为准并相应调整。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4、所有由乙方事先提出并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各项费用预算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合同内容如有修改,经双方同意后,可另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即刻生效。
  附件一:本项目可售房源表
  附件二:本项目销售计划
  附件三:项目房产销售价格表
  附件四:本项目宣传推广费用预算表(分阶段提供)
  甲方(盖章):
  代表人
  地址:
  乙方(盖章):
  代表人::
  地址
  签署本合同时间:年月日
  房地产项目合同15
  甲方: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帐号:
  乙方:
  建设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帐号: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经某县政府批准,经有关职能部门同意,甲方与乙方联合共同开发某某项目(下称该项目,地点位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于)。甲、乙双方多次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联合开发某某商贸市场项目的协议,特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的合作原则为合法、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在合作过程中双方若有其他分歧,应本着以上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第二条合作标的
  (一)双方联合开发标的位于某县某路某某土地,面积及范围以政府主管部门最后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图为准(宗地图见附件),在该地块上拟建某某商贸市场项目。
  (二)甲方投资的土地类型为,开发房地产手续应由甲、乙双方共同汇报政府和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行文执行。甲方以某某现有全部土地约10000(以原划拨土地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宗地图面积评估价为限出资,四址界线以土地使用权宗地图为准(宗地图见附件)。过户该宗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主管部门行文直接将该宗土地办理完整过户手续到乙方名下,甲方必须提供相关资料手续。过户契税由乙方负责,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投资联合开发的该宗土地,应合法无任何纠纷,如因该宗土地四址界限图内遗留产生的纠纷,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甲方负责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如因该宗土地宗地图外新规划涉及到周边相邻单位及居民因建设所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解决,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该项目建设实施中需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需要甲方出面协商的,甲方应积极提供并参与协调。
  第三条合作方式
  (一)甲方将其拥有的某某土地按某县国土资源局编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将其评估价格作为合作出资份额。
  (二)乙方负责该项目开发资金筹集、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工程款支付、房屋销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并承担该项目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合作时间
  甲乙双方合作时间从签订本协议时起,到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止。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应理解为:该项目工程完全按照设计图纸全部建设完毕。该项目的销售部分的房屋销售完毕或甲乙双方认为销售完毕的。该项目完成各种行政报批手续、办理各种竣工手续、完成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手续的。其他双方认为应该完成的事项。
  第五条项目规模
  建筑规模按乙方报审的经政府主管部门最后批准的方案为准。
  第六条利益分成
  (一)在该项目方案确定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大致确定分给甲方商品房的位置及楼层。
  (二)在该项目竣工后,乙方根据甲方所投入的该地块的评估价格,按当时该项目商品房价格划分与该地块的评估价同等价格的商品房给甲方,甲方所得商品房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应办理的各种手续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办理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乙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二)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三)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
  (四)若乙方自筹资金不足确需贷款,乙方会通甲方后,以项目名义向银行贷款,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该银行贷款的情况。
  (五)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办理有关项目报批、工程施工、销售等手续。
  (六)甲方应及时缴纳本协议规定的由甲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否则由此产生的各种责任与乙方无关。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委托二狗同志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开发资金筹集、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工程款支付、房屋销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
  (二)为使该项目如期完工,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取得良好的社会信誉,乙方须设立专项帐户,该项目的所有销售收入必须进入该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三)乙方不得挪用以该项目名义向银行所贷的款项,所得贷款须在甲方的监督下用于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开发销售收入除一部分用于保持正常施工进度外,其他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否则由此产生的银行债务及其它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通讯报装手续。
  (五)乙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许可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六)乙方应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七)乙方应及时缴纳本协议规定的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否则由此产生的各种责任与乙方无关。
  第九条声明及保证
  甲乙双方应保证以下事项真实可信:
  (一)甲方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有权独立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二)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三)甲乙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四)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双方按照实际情况约定。
  第十一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七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
  第十二条协议的转让
  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三条争议的处理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协议合作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真实情况,合作的该地块不合法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自项目开发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及该费用总额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合作的地块有其他纠纷影响项目建设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不配合或不及时配合乙方办理项目开发所需要的各项手续致使项目开发延期的,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隐瞒真实情况,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自项目开发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及该费用总额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
  (四)乙方不能如期筹集项目开发所需资金的,甲方可视为乙方违约而与乙方解除协议另寻合作方。
  (五)乙方不能如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私自挪用以该项目名义向银行的贷款,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保密规定泄漏秘密的,造成的损失由泄漏方负责。
  (八)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协议更改规定的,所作出的更改内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九)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协议转让规定的,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本协议一式六份,一份八页,甲乙各执三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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