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贷款合同 推荐度: 个人消费贷款合同 推荐度: 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借款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个人消费贷款合同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个人消费贷款合同1 贷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 第二条贷款用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利息从放贷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五条乙方的借款由甲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账号为。 第六条甲、乙双方商定,自年月起乙方按月等额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日归还,每期金额元,共期。 第八条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足以归还该期的本金及利息的存款,同时不可撤销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九条乙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罚息。 第十条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一条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付本息之整数倍,并在还款日日前书面通知甲方,以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二条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利息。 第十三条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收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从归还日之后的利息。 第十四条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得到圆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根据本合同的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六)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第十六条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九条争议未获得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一条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借款方执份,贷款方执份。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住所:借款人住所: 电话:身份证号码: 传真:存款账号: 邮政编码:电话: 甲方(公章)邮政编码: 负责人(签字)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 月 个人消费贷款合同2 编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现住地址: 贷款人:银行支行 地址: 借款人在本市(售货单位)购买,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根据《银行个人消费贷款试行办法》,贷款人经审核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贷款金额及支付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二、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借款人办妥贷款担保手续。 三、借款人在此委托贷款人,在办妥全部贷未手续之日起的5个营业日内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借款人购买耐用消费品名义划入商品销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借款用途 四、借款专项用于《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编号为)所载购买公司所售耐用消费品。 贷款期限 五、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遇合同借款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日期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载明的日期为准。 贷款利率 六、本合同贷款月利率现为。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期为一年,期满后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和当时的利率水平确定下一年的利率。 贷款偿还 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取扫月等额还款方式,分期9月)归还,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贷款发生的次月起每月二十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扣收或由借款人在贷款发生的次月起每月二十日前银行本贷款发放行还款,直至所有贷款本息、费用清偿为止。 八、现每月还款本息额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本合同约定每月还款本息额执行期为一年,期满后根据贷款剩余本金、贷款剩余期限和当时的利率水平确定下一年的每月还款本息额。 提前还款 九、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提前归还未到期贷款本金的,应至少提前三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该书面通知送达贷款人处即为不可撤消。贷款人在该月日至该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二)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可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积欠本金,利随本清。贷款人不计收提前期的利息,也不退还或减免按原合同利率已收取的贷款利息。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几项发生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责任条款。 (二)借款人发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之疾病、事故、死亡等和担保人发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合并、重组、解散、破产等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之情况。 (三)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入诉讼、监管等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宣布的对其财产的没收及其处分权的限制,或存在该种情况发生的可能的威胁。 (四)借款人与耐用消费品销售单位发生退回全部商品之情况。 合同公证 十一、贷款人和借款人在本合同签订后,贷款人认为必要时,在贷款人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证,如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且累计三个月未能按期如数还款的,贷款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自愿接受执行,于此情况下不再适用本合同第九章规定。 十二、同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和本贷款的公证费用由贷款人负担。 十三、单独办理本贷款的公证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违约责任 十四、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对其欠款加收每日万之的逾期罚息。 十五、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且担保人未代借款人履行偿还欠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或依法处分抵押(质)物。 十六、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资料不实或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质)物出售、出租、出售出借、转让、交换、赠予、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质)物的,均属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质)物,并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索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七、与耐用消费品销售单位因质量原因发生纠纷时,不得以此为理由不归还贷款本息。 合同纠纷的处理 十八、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十九、本合同及其附悠扬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的协议方为有效。 二十、本合同经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借款人签名并加盖私章后与贷款担保合同一并生效,至借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时终止。 二十一、下列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一)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 (二)借、还款凭证; (三)《个人消费贷款抵押合同》、《个人消费贷款质押合同》、《个人消费贷款保证合同》; (四)抵(质)押财产清单。 二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合同双方及抵(质)押登记机关、担保人、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 借款人:贷款人: (私章)(签名) 年月日签订 个人消费贷款合同3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 电话: 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号《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元,贷款期限为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借款合同》规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抵押期间内,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乙方认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 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抵押期间内,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保证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一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内,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四条抵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抵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相应的扣划。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 3。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 2。。 3。。 第二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理登记;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个人消费贷款合同4 贷款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传真: 联系电话:电传: 借款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传真: 联系电话:电传: 签订地点: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和黑体字部分,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贷款人一定积极解答。借款人有权同意本合同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借款人因需要,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消费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借款人民币元整。 第二条借款用途 借款用于 第三条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放款日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如迟于第一款记载的放款日发放借款,到期日可相应顺延。 三、借款分次使用计划为: 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贷款人将在上述日期将约定数额借款转入借款人帐户。分次用款亦实行同一到期日。 四、若贷款人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四条借款利率 本借款月利率千分之。借款期限内遇法定利率调整,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则按本合同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自下年度一月一日开始,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执行,国家利率调整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调整不视为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 贷款人在此特别提示借款人及时关注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贷款人也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情况按规定进行公告。对利率调整后的贷款归还情况,借款人如有任何不明之处,请及时征询贷款人,贷款人将进行解释。 第五条借款本息偿还 一、双方协商采取下述第种方式约定还款和计收利息: (一)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付息,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20日为结息日。 (二)分期还本付息。 1、等额还本付息。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20日和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每期等额偿还借款本息元; 2、平均偿还借款本金,采取下述第种约定分期付款: (1)按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20日为还款日,每期应还本金元,还款日结清当月利息。 (2)按季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自借款发放本季起每季末月20日为还款日,每期应还本金元,还款日结清当季利息。 (三)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二、在借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应还清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 三、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还款付息日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中扣收上述款项。 四、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借款利息。 第六条借款担保 一、下列合同为本合同的担保合同: (一)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二)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三)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发生下列事由,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采取措施: (一)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的约定,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贷款人抵押权的事件; (三)质押人违反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须在借款清偿前兑现,或其他有损贷款人质押权的事件。 第七条其他权利与义务 一、借款人必须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工作单位、收入、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有关其资信状况的情况。 二、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但在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生效前,贷款人有权暂停放款。如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不可能生效,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以个人合法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借款本息,在借款逾期不能清偿时,贷款人有权申请司法机关对借款人个人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五、贷款人有权检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和借款人收入状况、对外担保等情况,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且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性。 六、借款本息清偿前,借款人发生下列事由,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一)个人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 (二)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定地址、经常居住地、电话及其他通讯联系方式变更; (四)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五)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 (六)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七)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 七、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监护人承担。 第八条提前收贷 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贷款人有权提前收贷。提前收贷时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对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的,贷款人应提供确切证据。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扣收款项。 (一)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发生欠息; (二)借款人经营亏损或财产明显减少; (三)借款人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有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 (四)借款人挪用借款; (五)借款人拒绝贷款人对其经营、财务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虚构应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借款人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因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七)其他危及借款及时清偿的情况;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即构成违约: (一)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义务; (三)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二、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 (二)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清偿所有到期或未到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三)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 (四)从借款人的帐户扣收所欠借款本息。贷款人因提前收贷为上述扣收行为时,应通知借款人; (五)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 三、贷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的,应对未发放贷款部分承担日万分之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借款人配偶承诺 一、借款人的配偶承诺如下: (一)如借款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则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借款本息; (二)在借款人因疾病、事故及其他客观因素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代为履行各项义务; (三)在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立即通知贷款人。 二、借款人配偶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及其配偶承担。 第十一条罚息与复利; 一、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者,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或逾期的。借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复利。 二、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按下列第种约定执行; (甲)本合同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的,逾期期间仍按固定利率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乙)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的,逾期期间仍按浮动利率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逾期期间的浮动周期不变。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三、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即挪用借款的,罚息利率按下列第种约定执行: (甲)本合同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的,挪用期间仍按固定利率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乙)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的,挪用期间仍按浮动利率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挪用期间的浮动周期不变。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四、复利的计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息。 第十二条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工作日; (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三条管辖 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除外。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费用 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生违约时,因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贷款人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借款人及其配偶签章后生效;贷款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本合同在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本合同在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清偿完毕后失效。 第十六条文本 本合同正本壹式份,立约双方及登记、公证机关各执壹份,副本根据需要增订。 补充条款: 贷款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借款人本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