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奇闻社交美文家庭
投稿投诉
家庭城市
爱好生活
创业男女
能力餐饮
美文职业
心理周易
母婴奇趣
两性技能
社交传统
新闻范文
工作个人
思考社会
作文职场
家居中考
兴趣安全
解密魅力
奇闻笑话
写作笔记
阅读企业
饮食时事
纠纷案例
初中历史
说说童话
乐趣治疗

上海房屋租赁条例的内容有哪些

10月26日 霸王亭投稿
  房屋租赁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经常遇到的事,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常常会发生这样那样的纠纷,特别是在房屋租赁特别多的上海市,为了规范房屋租赁的市场秩序,解决房屋租赁纠纷,小编为您整理了上海房屋租赁条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的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屋租赁应当依法纳税。
  第五条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导。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
  第七条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
  第十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除外。
  土地收益收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其中,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赁关系的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房屋的租赁期限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二十年。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关系,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书面通知承租人。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不得终止租赁关系,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四章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者减少租金;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依法受到限制的,出租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十九条出租人可以根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限、房屋用途、维修责任等因素,与承租人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但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不得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
  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应当归还承租人。
  第二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出租人可以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检查,但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出租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
  相邻房屋承租人对合用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承租人的共同出租人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争议一方提出解决争议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协调处理,并出具书面意见。
  承租人与相邻房屋产权人或者相邻房屋承租人对合用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与相邻房屋产权人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增设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
  房屋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租赁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拖欠租金额的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使用房屋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应当及时修复,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承租人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第五章转租
  第二十九条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
  (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三)预租的商品房。
  第三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非独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房屋转租期间,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房屋转租期间,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第三十三条房屋转租的租金,由转租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后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期日。
  第三十五条房屋转租期间,承租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出租人与转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转租期间,转租人和接受转租人的权利、义务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用于居住的,出租人不得从承租人转租收益中获取收益。
  第六章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房屋在租赁期间转让的,房屋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出租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于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九条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房屋交换使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四十条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四十一条房屋租赁期问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阻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居住权。
  第四十二条房屋在租赁期间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租赁房屋的面积、部位发生变化的,出推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变更租赁合同。
  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租赁关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租赁关系终止:
  (一)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发生前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由依法提前收回的部门或者依法征用的单位另行安置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发生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由出租人另行安置承租人。
  第四十四条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十五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追收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房屋返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或者租赁当事人约定的状态;不符合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也可以自行恢复,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租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另一方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租赁当事人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三)、(四)、(五)项的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或者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将不得转租的房屋转租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预租商品房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缴纳土地收益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未缴纳土地收益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调整租金标准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退还超过标准收取的租金,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市最低收人家庭租赁居住房屋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上海房屋租赁条例在上文中已经详细的列出来了,一共有五十四条。上海房屋租赁条例是由当地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上海市的房屋租赁事项。当您准备在上海租房子或者遭遇了房屋租赁纠纷时,就可以看看这部法律或者咨询这方面的律师。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潍坊律师。
  延伸阅读:
  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怎么申报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印花税交纳条件
  一般纳税人房屋租赁税率标准
投诉 评论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委托书怎么写?如果个人租用商铺用来做生意,那么其需要带着租房合同等相关资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写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那么房……办公楼租赁合同范本是怎样的现在许多公司,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没有自己的厂房,而是选择租下商务写字楼的一层或几层作为办公场所。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签订办公楼租赁合同。办公楼租赁合同与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所……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版包括哪些条款?很多人都有过租房的经历,当然对房屋租赁合同也不陌生。虽然说房屋租赁合同具体内容会根据实际情况而确定,但是合同也会有些通用的条款。那么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版本应该包括哪些条款?下面我……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需要备案由于房价太高,很多人不管是住房还是经营性用房都采取租赁的方式。租赁房屋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很多人就有这样的疑问了,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需要备案呢?我国法律法……办公楼租赁价格是多少?租赁办公楼已经是现金中小型企业流行的一种办公方式。但许多企业主在拿到账单时却很困惑,为什么租写字楼需要交那么多明目的费用?其实,租赁办公楼需要缴纳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下……上海房屋租赁条例的内容有哪些房屋租赁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经常遇到的事,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常常会发生这样那样的纠纷,特别是在房屋租赁特别多的上海市,为了规范房屋租赁的市场秩序,解决房屋租赁纠纷,小编为您整理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简单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是平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合同双方大部分情况下是个人。那么如果双方是公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又有什么内容?下面律图小编就此整理了一篇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简单范本……上海房屋租赁税应该怎么交一、上海房屋租赁税是什么,由谁交?房屋租赁税里面含了多种税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根据我国相……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在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例如承租人找到更好的房屋、出租人不想再继续出租了,想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那么什么情况下双方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呢?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可以提前解……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法律风险有哪些?随着房价的高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房居住,在租房的时候我们会签订一个房屋租赁合同,来就看看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法律风险看似小小的合同里面的法律知识可不少……商品房租赁备案流程怎么走说到商品房的租赁的问题,我们是要签订相关的租赁合同的,一般情况下是需要进行备案登记的,来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那么,商品房租赁备案流程怎么走?我们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小编会为大……房屋转租合同怎么写?在我们租房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房屋转租的情况,二房东将承租过来的房屋转手又出租出去。房屋转租也需要双方签署合同,由于房屋转租涉及第三方,略显复杂,那么房屋转租合同怎么写?包含哪些……
法律对名誉侵权怎么认定一、对名誉侵权怎么认定(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名誉权侵犯形式有哪几种一、名誉权侵犯形式有几种(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侮辱罪与诽谤罪区别在哪些一、侮辱罪与诽谤罪区别在哪些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2)侮辱……涉嫌构成侮辱罪如何量刑一、涉嫌构成侮辱罪如何量刑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侮辱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一、侮辱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侵犯名誉权的方式有哪些一、侵犯名誉权的方式有哪些(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名誉侵权的基本要件是什么一、名誉侵权的基本要件是什么1、行为人有主观过错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应当以一个“诚信谨慎之人”在相同情况下须尽到的注意义务为主要标准,并结合加害人的身份地位、发……有人诽谤我怎么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侮辱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侮辱诽谤罪是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侮辱是不尊重他人和侵犯人格的行为。它的表现一般是令人反感的,但也以书面表达的形式出现。中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起诉诽谤罪流程是如何规定的?根据相关的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遭受了他人实施诽谤行为的侵害之后,若受到侵害的主体,若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那么,自己的权益是不会受到保护的,那么起诉诽谤罪流程是如何规……诽谤单位治安管理处罚措施是怎样的?有的员工在上班的时候不好好干活,经常旷工,单位出于管理的需要可能将其开除。这时员工心里产生了有怨气,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诽谤单位,对单位的管理人员恶语相加。单位可以到派出所报案,……刑事自诉诽谤罪的程序是怎样的?像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都属于公诉案件,由检察院发起诉讼。而有些刑事案件的发生,只有受害了解具体情况,比如诽谤罪,这时就需要受害人自己充当起诉人,向法院提交诉讼状。那……
友情链接:中准网聚热点快百科快传网快生活快软网快好知文好找美丽时装彩妆资讯历史明星乐活安卓数码常识驾车健康苹果问答网络发型电视车载室内电影游戏科学音乐整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