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奇闻社交美文家庭
投稿投诉
家庭城市
爱好生活
创业男女
能力餐饮
美文职业
心理周易
母婴奇趣
两性技能
社交传统
新闻范文
工作个人
思考社会
作文职场
家居中考
兴趣安全
解密魅力
奇闻笑话
写作笔记
阅读企业
饮食时事
纠纷案例
初中历史
说说童话
乐趣治疗

我国环境保护法全文是怎样的?

4月4日 阴阳狱投稿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国家出台了环境保护法,通过法律的约束,来保护环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社会和公众也都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都认为加强对环境的保护迫在眉睫。环境问题如果得不到改善,大家的生存环境就会得到威胁,通过对环境保护进行立法,目的就是让大家警醒,减少污染环境的行为,接下来,本文就将介绍一下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问题必须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没有好的环境,大家的生活质量就难以提高,环境是生存之本,是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家园,不能因为一己之私就肆意破坏。加强环境保护势在必行,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打击污染环境的行为,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延伸阅读: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新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内容有哪些
  最新环境保护法全文
投诉 评论 转载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是什么?企业工厂施工时产生的噪音是有规定的标准的,超过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对环境形成噪声污染。因此对工业企业在生产运作时所产生的声量大小国家制定了相关标准控制其合适的范围,一旦超过了这范围……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时效是多久?热门城市:石嘴山律师四川律师双鸭山律师济宁律师铜陵律师朔州律师乌鲁木齐律师绥化律师太原律师我们知道在很多侵权行为赔偿当中都会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般……噪声职业卫生标准是什么一、噪声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限值标准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职业接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职业接触2小……打工犯污染环境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安装防污染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破坏。如果情节严重,会触犯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而作为打工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存有争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020年污染环境罪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近年来为此所付出的相对应的就是环境的损失了,尤其是工业方面,更是污染环境的罪魁祸首。国家在加大污染环境罪的打击力度,县乡一级的执法部门也加大了对一些排放不……污染环境罪要罚款吗热门城市:凉山律师勃利县律师大城县律师潜江律师东安区律师文安县律师贵港律师阳明区律师霸州市律师……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时间是好久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工伤者一出院就会要求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其实,这种行为是不对的,那么,通常该何时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此外,我国法律对此如何规定的?律图小编马上为大家介绍。……污染环境罪判例典型案例近几年,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大众十分关心的焦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个人和单位不仅仅只会承担行政处罚这么简单,还有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承担刑事责任。但现实中仍然有不少企业由于利益的驱使……如何解读2020年新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新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正案通过审核,这一次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是根据水资源匮乏的实际情况进行的,通过这一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更有利于保护水资源,修正案针对水资源现状做了相应的调整,……污染环境罪如何定性?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加深,相应的对环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但是仍有不少企业或个人对环境保护的不重视,甚至污染环境,那么污染环境罪如何定性的?下面律图小编整理相关资……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是什么?如今环境污染问题是越来越严重,各种因污染引起的疾病逐年上升,已经严重的影响到我们的身体健康。其实环境污染一直都存在,早在人类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大量使……我国环境保护法全文是怎样的?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国家出台了环境保护法,通过法律的约束,来保护环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社会和公众也都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都认为加强对环境的保护迫在眉睫。环境问题如果得不……
工伤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标准?我国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无偿献血误工费营养费标准多少?工伤鉴定如何提出,工伤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事故误工费民工的赔偿标准有哪些车险营养费误工费是否赔偿民事案件中误工费如何进行认定?工伤赔偿年限大概是多久?送外卖误工费认定的内容标准是什么?车出险误工费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劳务费和误工费的区别是什么营业额误工费怎么计算?

友情链接:中准网聚热点快百科快传网快生活快软网快好知文好找美丽时装彩妆资讯历史明星乐活安卓数码常识驾车健康苹果问答网络发型电视车载室内电影游戏科学音乐整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