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适用本程序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意见,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二章听证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疑难的,经商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指定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员。 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员。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依照规定程序主持听证会; (三)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四)接收并审核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七)审阅听证笔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履行上述职责。 记录员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决定将听证通知送达案件听证参加人; (二)公正地主持听证,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三)具有回避情形的,自行回避; (四)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向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告听证会情况。 记录员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四)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 (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六)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鉴定、监测人员。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在听证会开始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听证工作。 第十三条听证员、记录员、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为听证组织机构负责人的,其回避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法申请不公开听证; (三)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四)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六)进行最后陈述; (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八)依法查阅案卷材料。 第十五条当事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法举证、质证; (二)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有关证人亦负有上述义务。 第十六条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 第三人超过5人的,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听证,并于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听证的告知、申请和通知 第十七条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四)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申请方式及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日期,并且加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未如期提出书面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组织听证。 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的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不组织听证,并告知理由。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不组织听证: (一)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三)不属于本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听证适用范围的; (四)其他不符合听证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同一行政处罚案件的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合并举行听证会。 案件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其中部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听证。 只有部分当事人参加听证的,可以只对涉及该部分当事人的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听证。 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是法律还是法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是法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颁布主体是环境保护部。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在我们国家,有些情况之下,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是可以申请进行听证程序的,听证程序的举行必须符合法律当中的规定,否则程序违法也是属于有瑕疵的状况。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