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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得劳动关系有哪些具体内容

12月28日 倾城傷投稿
  众所周知,劳动法中得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通俗的讲就是劳动者成功应聘到了满意的工作,而用人单位又成功的招聘都了理想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需要建立劳动合同,才能正式获得劳动关系。下面由律图小编为您做详细的介绍。
  一、劳动法中得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形式是书面的。但是,企业劳动用工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一定完全是同步的,有的用工在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后;有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先,实际用工在后。因此,法律充分考虑到了实践中的问题,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劳动合同法》第10条还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这一规定既照顾了现实情况,也有利于操作。
  1、服务期设定条件大大放宽,有利于企业降低员工培训的风险。服务期设定条件一直是劳动合同立法争议的焦点问题,从第一次审议稿到第四次审议稿,关于服务期设定条件一直在不断被放宽。第一次审议稿规定的服务期设定条件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第二次审议稿规定的服务期设定条件是: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一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或者职业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第三次审议稿规定的服务期设定条件是: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到第四次审议稿时法律规定的设定服务期的条件改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一改变,有利于企业防范出资培训员工的投资风险,从而激发企业出资培训员工的积极性。
  2、商业秘密保护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企业保护知识产权。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护商业秘密已成为各国发展经济、维护市场秩序的必要法律措施之一。在现代社会,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对企业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商业秘密的价值犹如工厂之于企业的价值一样,盗窃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害甚至要比纵火者将工厂付之一炬的损害还要大。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无硝烟的商战中,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的要素之一无形资产的商业秘密,就成为了重中之重。保护商业秘密有多种手段,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是一种重要措施之一,《劳动合同法》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其中,并对竞业限制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有利于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激发企业的创新热情。
  3、经济性裁员的条件降低,有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讲,企业裁员的类型主要分为,结构性裁员、优化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法律上所说的裁员是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性裁员与《劳动法》相比,无论是在实体条件还是程序条件方面都有所降低。
  (一)是扩大了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增加了两种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新增加的这两类可以裁员的情形,是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的现实情况,有利于企业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
  (二)是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都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以上规定内容调整为,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这就意味着企业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就可以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
  4、代通知金制度确立,有利于增加企业辞退员工的选择余地。
  《劳动合同法》第40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里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即是“代通知金”制度。“代通知金”制度在法律上的确立,增加了企业辞退非过失性员工的操作余地,即企业辞退非过失性员工的,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用提前30天通知,直接用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即可。
  5、员工试用期辞职也需提前通知,有利于企业做好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法的这一规定与《劳动法》不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现在新法考虑到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规定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6、经济补偿金险高,有利于企业节约用工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由此可见,法律对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设定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设限,即按照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二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设限,即最高不超过12年,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也按照12年计算。这一规定可以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同时也可以合理调节高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公平。
  7、其他用工形式在法律上确立,有利于企业灵活选择用工方式。
  进入本世纪以来,劳务派遣成为了一种比较普遍的用工形式,其范围不断扩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之所以被广泛采用,一方面是由于在一些领域,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符合社会化分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劳务派遣这种新生事物缺乏法律规范,使得一些用工单位出于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图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在实际中,一些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受到侵害,不能获得与用工单位的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发生工伤后往往得不到赔偿。
  为了使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的劳务派遣能够得到健康发展,同时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规范: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劳动保障部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劳动合同法》在总结这一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对这一政策内容进行确认、修改、补充,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
  8、增加了过渡性条款,有利于减少对企业的冲击。《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影响是全方位的,为防止新法的实施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造成叫大的冲击,新法规定了四项过渡性条款:
  (一)是《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1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一规定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便其条款与新法相违背,只要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均应该继续履行。
  (二)是《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1款还规定:本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这里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十分重要,因为或许《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资双方已经数次连续订立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特别作出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新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计算。
  (三)是《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这一规定明确了,新法实施前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在新法实施后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最迟应在新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
  (四)是《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时,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的条件判定谁是谁非,若是劳动合同条款有违法条款,可以是无效条款。如果双方调解无效,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在劳动法中得劳动关系是被法律保护的,此外当我们了解了劳动法,我们可以看到劳动法基本上都是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被侵犯。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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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法规经济裁员规定
  劳动法辞退员工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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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四天走人需要办理离职手续吗当我们被用人单位录取之后,及时与用人单位办理入职手续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入职手续关系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确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入职之后发现该工作与自己理想工作不符……签入职合同一天离职需要办离职手续吗众所周知,当我们参加工作后是需要依法签订入职合同的,这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依据。但是,很多年轻朋友们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那就是由于工作不理想或者其他原因签入职合同一天……职工在被单位劝辞要注意什么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在经济效益低靡时,可能会想劝辞那些工作业绩不够理想的员工,或者是以经济性裁员的名义来辞退员工。那通常职工在被单位劝辞要注意什么问题,以避免出现不利于自己……职工入职协议书范文是怎样的职工入职需要签订的不只是劳动协议合同那么简单,还有职工入职协议书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签订入职协议合同的话后续出现一些问题处理起来就会非常的困难,但其实很多人都不知道入职协议书……员工入职责任协议书范文是怎样的用人单位入职之前,我们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相关的协议合同,其中签订员工入职协议书就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没有签订入职协议的话,后续很多情况我们的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对于入职协……入职三天也没签合同是否合法?在员工入职后是需要签署合同的,若不签合同则意味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发生纠纷时,一般是得不到赔偿的。所以对于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劳动者来说都会及时与用人单位签署合同。而……仲裁缺席可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吗在工作中,企业与员工发生纠纷的事件不少。一些企业,无视劳动法,对员工任意剥削。我们在工作中,或多或少都可能遇到过企业侵犯我们权益的情况,若是在自己承受范围内,很多人也就算了。但……劳动法中得劳动关系有哪些具体内容众所周知,劳动法中得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通俗的讲就是劳动者成功应聘到了满意的工作,而用人单位又成功的招聘都了理想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员工入职离职协议书怎么写?在现实生活中,每天都有人在找工作,跳槽现象也每天都会发生,劳动者在选择工作时总会左挑右选,面试通过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会签署劳动合同,也就是类似于入职协议。离职时会签署离职协议……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辞职,获得赔偿的依据是什么?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在试用期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劳动合同届满未续合同期限,但劳动者依旧在职,而用人单位也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事实劳动关系既是一种特殊……新员工入职要签多久的合同比较合适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同的公司做出的选择有所不同。有的公司一年一签,有的公司一签签十年,不同年限的选择各有……事实劳动关系由谁认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招收新员工都要求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书面签订代表着双方权利义务的确认,白纸黑字的合同书代表着双方的承诺。但是有时候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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