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对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

2020-08-07 09:10 来源:聚热点网 编辑:郭明 浏览

  聚热点网今日新鲜事最新消息,浙大对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网传浙江大学努XX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学校研究决定对其“留校察看处分”,引起网友热议,目前此事还在进一步核实中。

  7月20日晚间,来自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网站的一份文件在社交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该文件题为《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文件显示,涉事学生努XX系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今年4月17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为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6个月。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该名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相关文件由学工部发出,即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发布时间是7月17日。

  经核实,此文件属实。

  而在社交网络上还流传着其它相关的截图称,努XX系学生干部,其所在学院考虑其系初犯,且有强烈的悔恨意识,来自民族贫困地区,且是今年的毕业生,“从教育挽救民族学生的角度出发,提前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

  需要指出的是,后面的这些网传消息暂未得到证实。

  相关处分规定如下:《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撤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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